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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办事

发布时间:2022-08-17 16:04:32

㈠ 国办规定必须保留老人熟悉的服务方式,为什么这样规定

因为如果都是新型的服务方式的话,对老人来说是非常不方便的。他们跟不上社会的步伐,很容易和社会脱轨,所以一定要保留老人熟悉的服务方式,这样才更加方便。

保留老人熟悉的办事方式,对老人来说是特别友好的,也是特别方便的,老人心里也会特别开心,我觉得国家办这样的事情特别温暖人心,让我们为我们的国家点赞。

㈡ 济南派出所户籍窗口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会给老人带来哪些方便

济南派出所户籍窗口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会给老人带来很多方便,可以让老人减少迷路的风险,也让老人得到特殊的照顾和保护。

济南派出所为了优化对于社会和人民的服务,设立了专属于老年人的老年人户籍窗口绿色通道,这会给人民提供更多便利,也是真正的做到了为人民服务。

人都会慢慢的变老,而我们也希望在老了之后可以得到更好的照顾,像济南政府这样的人民政府会给中国人民百姓带来更好的保障。

㈢ 济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活动。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老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人分管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并逐年增加,用于发展老年事业;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五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谴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组织青少年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活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本市老人节。第八条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受教育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有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应尽的义务。第九条赡养人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老年人,必须按时给付赡养费,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其他成员。
赡养人之间、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必须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协议的履行。第十条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第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或再婚,索取、隐匿、扣留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第十二条有条件的农村可能根据本地情况,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荒山、草场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及解决老年人其他方面的困难。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特困老年人救助资金,对生活特别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救济。资金来源为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其它资金。
特困老年人救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第十四条老年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支付规定由本单位承担的医疗费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人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老年病门诊,设立家庭病床。第十六条老年人凭合法有效证件可享受下列优待:
(一)到医疗就医优先;
(二)进入公园免购门票;
(三)进入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场所,购买门票实行半价;
(四)乘坐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
(五)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待。
老年人还可凭市老龄委员会核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下列优待:
(一)到省属以外的医院就医,门诊挂号费实行半价;
(二)进入各类景区(点),免购门票;
(三)到影剧院看日场影片(不含分帐式发行影片),实行半价;
(四)浴池、理发店等商业服务部门实行优先优质服务;
(五)购买济南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享受八折优惠;
(六)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优待。

㈣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2015修改)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五条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进入定点公园和文化馆、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展览馆,有月票的,按现行优待办法购买;没有月票按次购票的,享受半价优惠。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和地铁,享受半价优惠。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前款各项的免费。第六条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市内各体育健身场所、电影院活动或者观赏的,享受半价优惠。第七条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第八条老年人凭《优待证》乘搭车、船、飞机可以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船、飞机。
候车、船、飞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第九条市内各医疗机构,应当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对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有条件的医院应当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第十条邮政、电信、银行等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应当优先办理用邮、领取养老金及其他相关业务。第十一条孤寡老人和虽有赡养人或者扶养人,但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租赁并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免交租金。
离、退休干部、职工租住公房(以租赁登记承租人为准)的,租金按现行优待办法收取。第十二条商场、饮食、维修等商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第十三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第十四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社区助养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第十五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少于200元的长寿保健金。第十六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
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第十七条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发和管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老龄工作委员会申领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经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发。第十八条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㈤ 西安市保障老年人权益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区县老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将老年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老年事业发展。
鼓励社会各界为老年事业提供捐赠。第六条 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第七条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给老年人以慰藉,生活上给以照料,对未与赡养人同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问候、看望、照料。第八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其健康的劳动。第九条 维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支持单身老年人自由择偶结婚,对再婚老年人,子女要给予理解和支持,并依法承担赡养义务。第十条 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需要改变产权关系和租赁关系的,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第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挪用。第十二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生活特别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补助。第十三条 农村老年人的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第十四条 农村应当将集体未发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果园、水面、荒坡、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也可以兴办其它经济实体,收益用于老年人养老。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采取各种投资形式兴建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设施。
各级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事业。第十六条 加强社区建设,开展为老服务,提倡、鼓励青少年和其他志愿者义务扶助老年人。第十七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为老年人办理医疗保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行老年人优先就医制度,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等便利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康复等服务项目。第十八条 文化、教育、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和指导社区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活动,帮助老年人丰富精神生活和提高健康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为老年人生活、保健提供服务。第十九条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第二十条 本市老年人凭老年优待证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农村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
(二)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半价游览兵马俑、华清池、秦陵以及市、区县所属其他旅游景点,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200路以内公交车(不含中巴、出租车),免费游览兵马俑、华清池、秦陵以及市、区县所属其他旅游景点,半价游览陕西历史博物馆、西安碑林博物馆、西安半坡博物馆、西安事变纪念馆,就医免缴挂号费;
(四)9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享受保健补贴。第二十一条 外地市来西安旅游、探亲的老年人,凭原居住地优待证享受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优待。第二十二条 市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发放或者换发老年人优待证件。第二十三条 赡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民事侵权或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㈥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活动。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房屋租赁和使用权、受教育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对有关部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人分管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公安、司法行政、人事、财政、工商行政管理、房屋土地、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老龄委员会、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老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本条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加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工作,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谴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鼓励发展老年慈善事业,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第八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本市敬老日。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九条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父母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给付赡养费。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也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赡养保证的履行。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亲自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义务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履行,并支付所需费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十二条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给老年人以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第十三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㈦ 老年人就医服务举措

法律分析:随着我国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智能化服务得到广泛应用,深刻改变了生产生活方式,提高了社会治理和服务效能。但同时,我国老龄人口数量快速增长,不少老年人不会上网、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在出行、就医、消费等日常生活中遇到不便,无法充分享受智能化服务带来的便利,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日益凸显。为进一步推动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让老年人更好共享信息化发展成果,制定本实施方案。

法律依据:《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 第二条 重点任务

(一)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状态下对老年人的服务保障。

(二)便利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

(三)便利老年人日常就医。

(四)便利老年人日常消费。

(五)便利老年人文体活动。

(六)便利老年人办事服务。

(七)便利老年人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应用。

㈧ 建立老年人办理证照绿色通道,会便利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吗

应该是会的,虽然老年人的时间很多,他们不需要为了工作火急火燎地办证,有的是时间去等待,可老年人的身体与精力却不如年轻人,办证那些琐碎的材料,以及在各个部门的奔波,会让老年人的身心吃不消。如果可以为老年人建立办证的绿色通道,那么老年人就不会因为这办证来回奔波,回归平静的退休生活,对他们的日常生活肯定是有好处的。

人都会老,年轻的时候,无所不能,可老了之后,身体的退化,让老年人不得不承认确实有些难以适应社会。但这不是老人的错,所以方便老人,其实也是方便自己,开设专门服务老人的绿色通道办证,这样谁也不影响谁。窗口的办事效率能够提高,老人也能身心舒适,日常生活肯定会更加便利。

㈨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其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适应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将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老龄事业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以及制定医养结合政策措施、老年医疗保健等方面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养老服务机构等方面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六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把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尊重少数民族老年人的风俗习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树立自尊、自立、自强、自爱意识。第二章家庭保障第七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保证老年人正常的生活水平;对与其分开居住的无收入或者低收入老年人,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第八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生活上照料的义务,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夫妻分开居住赡养。

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及时送医,提供医疗费用,承担护理、照料的责任;不能亲自履行护理、照料义务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护理、照料,并按照约定支付费用。第九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营造和睦关爱的家庭氛围。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连续3个月未看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收到建议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督促赡养人前往看望。第十条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第十一条征收、征用老年人享有份额的住房及其他动产、不动产,征收、征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将补偿费用按照份额支付给老年人。

依法属于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赡养人、扶养人不得因对老年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异议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家庭成员不得将代老年人领取的财物据为己有。第十二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向老年人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骗取、强行索取、窃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安全、适居的住房并负责维修,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在有安全隐患或者条件低劣的房屋。第十四条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住房的,老年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依法享有相应权益。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的,应当保障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益。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租借老年人房屋的,约定期满应当及时归还。不得延迟归还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关系。

居住在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住房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及时迁出。拒不迁出的,老年人可以申请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其迁出的诉讼请求。

㈩ 老年人委托子女办事委托书

法律分析:委托代理合同范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名称,代理人人数和姓名;(二)代理的事项;(三)代理的权限(包括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代理的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六)违约责任;(七)合同的有效期限;(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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