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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房产产权纠纷法律

发布时间:2022-08-13 19:39:39

㈠ 老人的房产问题该如何解决

要看你说的老人书写的书面材料什么内容,是否说了以后这房子就归小女儿所有,如果只是说借给她使用,那么~这房子就不能归小女儿独自继承拥有,需按照国家继承法规定;由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父母。这三方平均分配继承这房子(这是在没有遗嘱指定下)。其他子女提出一起去做继承公证手续,合情合法,因为法律规定,当继承人得知继承发生起2个月内不提出办理继承手续,视作放弃继承权!所以~~建议这位小女儿和她的兄弟姊妹一起去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手续! 老人家人已经不在了,房产只有归他的子嗣们继承,也是对老人的一种纪念。如果这位小女儿以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办理继承协议公证,其他子女可以去办理,超过两个月小女儿还不提出诉求,那么~~这房子和小女儿一点关系都没有了!视作放弃继承权。

㈡ 老人的房子赠与出去老人去世了家庭有纠纷怎么解决

老人的房子赠与出去并办理了房产产权变更手续,房子就归被赠与人所有。如果房子赠与后没办理房产产权手续,家庭有纠纷,可以提交法院作判决,以法院判决为准。

㈢ 100分求助法律专业人员,老人房产该如何合理分配

第一个问题,C这么做完全可以不用担心,因为带书遗嘱需要有2个见证人(非利害关系人)签字。即便有奶奶的手印也是无效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有2名公证员在旁监督,很难作假,推荐立公证遗嘱。

第二个问题,d是否有继承权要看其是否与奶奶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关系通常有两种情况成立:1、血缘关系,2、收养关系。第一种情况现已排除,现在就是需要证明是否有合法的收养关系成立。(如果没有,户口上写的儿子关系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加以否定)

第三个问题,法律上讲如果没有遗嘱继承的,将发生法定继承。该房属于爷爷和奶奶的共有财产,在爷爷去世时,假定房产价值为X,奶奶和3名子女分别继承1/4*1/2的产权(奶奶就是5/8X,3名子女分别都是1/8X)。但是由于你说爷爷去世较早,当时是否分割产权未知。我们现在假定未分割产权,奶奶具有该房完整产权,当奶奶不幸过世时,儿子a继承1/3产权;女儿b的女儿小b发生代位继承获得1/3的产权,儿子c继承1/3的产权。(如果当时分割了的话,再以5/8X乘以以上系数)。 (当然这样分是假设d和奶奶没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第四个问题,建议一大家人友好协商(主要是征求奶奶的意见),经济条件好的家庭可以大度一些,特别是体谅一下没有收入来源又没有房屋居住的兄弟姐妹。然后立一个协议或者请2个局外人在旁见证,立一个带书遗嘱或者去公证处立公证遗嘱。最好的情况当然是这个协议或遗嘱充分考虑到各家的实际情况,让每家人都乐于接受,这样就不会出现对簿公堂的悲剧了。

㈣ 房屋产权纠纷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一旦发生房地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

调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

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

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㈤ 老人在世,房产发生纠纷

首先你说老人给了一套房子给小儿子,怎么给法?过户房产证没有?如果办理了小儿子名字房产证,这个房子就是小儿子合法拥有的财产了,老人是不能再立遗嘱将这房子给其他人的!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么~~这还是属于老人名下合法拥有的财产吗,产权是老人的,他可以随意处置,愿意给谁就给谁!这是老人权利。虽然很同情小儿子,但是~~这就是法律,不是针对他个人的。人人都如此!特别提醒,这房子是否属于你爷奶共有?是的话,如果你奶奶不在世了。她名下一半在没有遗嘱指定继承人情况下,按照继承法规定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有这三方平均分配继承!这样一来,小儿子是有继承份额在这房子里的!你爷爷无权处置这房子所有产权!必须这位小儿子同意以及其他子女都同意,才可以!老人立遗嘱只能处置属于他名下的和他继承你奶奶的一部分产权!

㈥ 发生房屋产权纠纷要怎么处理

解决购房过程中发生的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和诉讼等办法加以解决。(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以解决问题。(2)调解解决。调解,是指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3)仲裁解决。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做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4)行政解决。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经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等部门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是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5)诉讼解决。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㈦ 老人的房产继承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关于房产继承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推荐回答:继承方面优先适用《继承法》
关于房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推荐回答: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房产继承法律问题
推荐回答: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
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丧失权利
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

继承手续
1被继承人证明原件
2被继承人房产证原件
3 被继承人单位开具的履历表可以证明与继承人的关系
4 继承人

公证材料
(一)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继承人的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外销房需公证);
4、继承人的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2016年父母去世房产继承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推荐回答: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
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丧失权利
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

继承手续
1被继承人证明原件
2被继承人房产证原件
3 被继承人单位开具的履历表可以证明与继承人的关系
4 继承人
法律上的问题 关于房屋继承问题
推荐回答:房屋继承:
此类房产可分为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一、单独所有
即指公民个人拥有房产的完全产权。在此情况下,房屋的继承比较简单,该公民的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二、共同共有
一般存在于家庭关系中,如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况下,在公民后,先要将该房屋属于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为遗产,由死者的相关继承人继承。比如,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后,先将房屋属于另一方的分离出去,一般各占一半份额,剩余的一半份额才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三、按份共有
和共同共有不同的是,按份共有中,死者对房屋拥有产权的份额在生前即是确定的,死后,只有这部分份额,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属于死者的合法遗产,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比如,该房产是兄弟之间购买的,购买时支付的金额不同,兄弟之间按照出资金额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一个兄弟去世,他的继承人只能继承死者所占有的房屋份额。还有一些,在婚姻存续期间就约定财产的具体份额,比如约定房屋丈夫占40%,妻子占60%。同样,一方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继承属于死者的份额部分。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便突然的情况。比如公民在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产权登记证前突然,由于我国对房屋的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此时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房屋产权的有力凭证,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只属于债权的范畴,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产权。这种情况下,实践中,继承人可先继承合同权利,待房产证取得后,再继承。

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屋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还有央产房、军产房、公租房等等。由于这类房屋政策性很强,能否继承主要看政策规定。

只有使用权,但可以继承的房屋
有一些央产房、军产房等不能上市交易,虽然只有使用权,但政策允许继承。当然,继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权,即死者的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拥有使用权。然而多个继承人如何公平、合理并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权,在实践中一直是个复杂的问题。比如,有的继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继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继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间小,有的继承人认为公共区域无人维护等,往往矛盾百出。

只有使用权,但不能继承的房屋
此类房屋比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质是租赁,对于租赁的房屋,公民不拥有所有权,而且使用权也不能继承。
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后,同住同户口的继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属单位申请变更为新的承租人,继续承租居住该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经不能变更承租人,理论上,原承租人后,除配偶尚活着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属单位可收回该房屋。
实践中,必须结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处理。
还有一类就是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谓的“小产权房”,也不能继承。
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国家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认此类房屋的产权。所以,此类房屋不属于继承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及上房屋
宅基地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才可申请取得,而且有“一户一宅”原则,所以,它的继承还关系到继承人的身份问题。
如果继承人和死者一样均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其继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般都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甚至已经成为城镇户口,因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体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同样,继承后如何真正实现居住、使用的权利,依然需要有关法律和规定不断探索和完善。
现实生活中的情况远比上述内容纷繁复杂,仍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详细分析和论述。

法律相关:
《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二十六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㈧ 民法典关于房产纠纷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1、定金纠纷;2、一房二卖纠纷;3、二手房买卖中承租人纠纷;4、房屋质量纠纷;5、中介费纠纷;6、房屋广告虚假纠纷;7、共有房产单独处分纠纷;8、小产权房买卖纠纷;9、房屋配套设施无法及时使用纠纷;10、房产买卖中户口迁出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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