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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换夫妻

发布时间:2022-08-07 12:20:35

Ⅰ 婚姻,爱情。老年人再婚的意义是什么(据说很多人50岁后就基本上极少有夫妻生活了)

老人再婚基本上都是找个伴。
随着年龄的越来越老,孩子们都在忙自己的事情,却唯独忽略了老人的感受。
老人再婚不管是在心理上还是在生活上都有一个伴,是他们在以后的生活中不会那么孤单寂寞。

Ⅱ 老年人再婚,女方提出反对AA,全部生活靠男方,男方能接受吗

夫妻结婚时,都是想白头偕老走完一生的,可世事难料,谁也无法保证明天一定会怎样。尤其是生死的事,谁也不知道夫妻之间谁会先走?谁会成为后走的那个孤独老年?
现代生活水平好了,很多老年人在物质上并不缺乏,缺乏的可能是精神生活。如果老夫妻俩都还健在,那还能互相抚慰,最多只不是空巢而已。
但那些老伴已经去世,或者在婚姻中途离婚而又没有再婚的老人,如果身边又没有子女的话,那的确是很孤独的。有个头痛脑热时,身边也没人照顾他们,子女毕竟也有自己的生活,没法时时刻刻陪伴在老人身边。
少年夫妻老来伴,到老了有个伴,要比子女强多了。所以有些独身的老年人就想到了再婚,可半路夫妻不容易,何况是老年人了。老年人再婚这事,到底靠不靠谱呢?我们来听听老年人自己是怎么想的。

离婚后,我一直没有再找,现在老了就更不可能找了。我觉得老年人找老伴这事,不靠谱。彼此都是有子女的人,心里肯定都想着自己子女的,两个老人的心根本没法真正走在一起。

如果没什么事,两个老人的身体也很好,那或许还能凑合过一段。但如果有什么事,或者其中一个身体不好了,那随时都会散伙的,弄不好还会发生经济纠纷,双方子女会吵得不可开交。

林大娘:69岁,前两年老伴去世了
我是绝不会再婚了,我老伴刚去世的那一年,有一个老头子看上了我,托人来跟我说亲。我回绝介绍人后,他就主动来追求我,但我一点都没有那方面的意思,所以还是拒绝了。
其实,他人是挺不错的,也是真心实意想找个老伴。可我觉得到这个岁数了,再找个老伴,弊大利于,起码对我来说是这样。我现在跟儿子和儿媳住在一起,儿媳对我也挺好的,我帮他们做做家务活,一家人很和睦。
如果我再找个老伴的话,势必要打破这种格局了,那肯定会引发很多矛盾的。我老公活着时是个大男子主义者,我伺候了他一辈子,真是受够了!现在老了,我想过过自己的生活,也想轻松一些,不想去伺候哪个男人了。
我觉得老年人再婚这事,不是很靠谱。虽说不能一概而论,也有老年人再婚后很幸福的,但毕竟是少数。老年人通常身体不好,轮到花钱看病时,就特别容易产生矛盾,双方又有子女,矛盾就特别多。
老年人再婚会遇到很多阻力和困难,正因为如此,很多老年人会选择宁愿孤独,也不愿意再婚。其实,老年人再婚主要看人,如果两个老人都很好,双方的子女也是通情达理、善良大度的人,那老年人再婚还是会幸福的。

Ⅲ 老年人再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核心内容:老年人再婚所衍生出来的关于子女干涉婚姻自由,子女赡养,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老年人同居等问题,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老年人再婚的规定。
关于老年人再婚的规定:
1、法律明确规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权。
《婚姻法》第三十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2、《婚姻法》明确规定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子女以停止尽赡养义务相威胁,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因父母再婚而不再履行赡养义务,都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继承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老人在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会因再婚而受到影响,而再婚后的上述财产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可自由约定其财产的归属。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但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对全部遗产进行分配。
4、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如同青年男女的未婚同居一样,老年同居、“走婚”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当“走婚”遇到了问题,解决起来并不容易。比如,“走婚”老人突然生病或遇到意外,“走婚”时财物发生了损失、被盗等,子女都可能将责任归咎于另一方或其家人,引发矛盾和纠纷。同居、“走婚”的形式,虽然排除了因老年人再婚引发的房产、财产等分割问题的纠纷,但事实上并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护。
另外,老年同居、走婚也为诈骗者创造了可乘之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是防止被骗的有效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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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老年人再婚财产如何分配

再婚后的财产,属于再婚夫妻个人或者共有部分,在再婚夫妻没有死亡之前,子女无权分配和继承。再婚夫妻一方死亡,首先需要对财产确权,确定那些财产属于死者个人所有。规定是,再婚前的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再婚后取得共有财产有一半属于死者个人所有。以上属于死者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有继承人办理继承。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就要按照遗嘱执行继承。无遗嘱前提,要按照继承法规定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再婚配偶),死者子女(死者所有亲生子女和继子继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属于死者个人合法拥有的全部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或许正因为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很多子女会反对父母再婚,亦或是要求老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约定各方的财产由各方子女继承。如果老人婚前对财产进行了约定,那就依照约定来认定;如未约定各自财产的权属,那就只能按照法律依据来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Ⅳ 新婚姻法中针对老年人再婚的财产分配有什么规定

二婚的婚前房产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夫妇一方的资产:

(一)一方的婚前房产;

(二)一方因人体遭受损害得到的医疗费用、伤残人日常生活补助金等花费;

(三)遗书或赠与协议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资产;

(四)一方专用型的日常生活用品;

(五)别地理应归一方的资产。

第十九条,夫妇能够约定婚姻关联存续期内个人所得的资产及其婚前房产归分别全部、一同全部或一部分分别全部、一部分一同全部。承诺理应选用书面通知。没有承诺或承诺不确立的,可用此方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要求。

夫妇对夫妻关系存续期内个人所得的资产承诺及其婚前房产的承诺,对彼此具备约束。夫妇对夫妻关系存续期内个人所得的资产承诺归分别全部的,夫或妻一方对外开放承当的负债,第三人了解该承诺的,以夫或妻一方全部的资产偿还。

Ⅵ 老年再婚怎样才能过的幸福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增多,丧偶的老年人也越来越多,很多老年人因为各种原因,或孤独寂寞,或生活所迫,或子女不孝,步入了再婚的行列。

但是,再婚这事结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幸福的并不多。不少都上演了撕逼的家庭大战,最后以两败俱伤结尾,有的老年人甚至还气的犯了病。

我们可以看到老年人再婚的最大问题,就是儿女和经济问题,所以,再婚之前,一定要解决这两个方面,才有可能获得幸福。如何解决呢?

首先,一定要尽可能得到双方儿女的一致认可。再婚的最大阻力是来自儿女,尤其是当双方经济不对等时,一方容易被误会成攀附经济好的一方。所以,不管再婚的路有多艰难,不管两个老人有多么情投意合,一定要让孩子们都认可了。否则,真过起日子来,肯定是不会幸福的。

其次,儿女认可后,最大的问题就是经济的问题了。双方都有儿女,肯定是自己向着自己的孩子,所以,经济如何分配,两人如何负担家用,一定要双方的孩子提前协商好,最好是落实到白纸黑字上。比如,财产还是各自独立支配,两人只是搭伴过日子,不要日后有任何的经济纠纷。

只要这两个大问题解决了,其他的问题也都迎刃而解了。

任何一段婚姻关系,不管是初婚还是二婚,不管是老年人还是年轻人,如果掺杂了个人利益,各怀鬼胎,大都不会幸福的,老年人的婚姻尤其如此。

最美不过夕阳红,希望再婚的老年人,都能撇开经济和人为因素,都能获得幸福美满地过好余生!

Ⅶ 老年人再婚有什么好出去

随着21世纪的到来,我国老龄人口不断增加,人均年龄已达70多岁。由于老年人的子女都有工作,三代同堂的家庭不断减少,空巢家庭日益增多,特别是独居老人有着孤独感、失落感和寂寞感,这对健康是不利的。笔者对湖北大学离退休的876位老人作过调查,没有伴侣(含丧偶、离异、独身)的老人近60人,占7%。在此,笔者就老年人再婚问题谈几点认识。一、独身老人对老年婚姻的几种态度1.有一部分丧偶老人,因为夫妻感情甚笃,为了对已故伴侣的忠贞爱情,终身不再结婚,其中女性居多。如有一位老人对我说,再婚是谋财害命。意思是说再婚要花钱,影响身体健康而缩…社会应为老年人建立一些像“老年人聊天站”、“老年大学”之类的场所,为老年人提供一些交流的机会。两位老人在天津老年大学的课堂上探讨古诗词。新华

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每逢春节必定要一家人团聚热热闹闹过新年,山东的林桂成的新年之夜却是在和儿子们的争吵中度过的,导火索就是林桂成的准老伴。

林桂成今年67岁,中年丧偶之后一直寡居,靠着务农将三个儿子养大,前些年最小的儿子也结婚搬进了新,原来的家就剩下老林一人,显得空荡荡的。去年老林的隔壁搬来了新邻居陶某,是一位从异地来山东探亲的老太太。陶某非常热心,经常帮老林做些家务,空闲的时候也经常聊天,老林也觉得家里多了一个人不那么冷清。

去年4月份,老林跟陶某商量过之后决定跟儿子宣布两人决定再婚的消息,儿子们纷纷赞同,并开始为老林的再婚积极筹备。但此时,陶某的丈夫却出现了,并说陶某虽然和他分居多年,可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陶某极其尴尬,没有和老林打招呼就搬走了,从此再无音讯。

突然的变故让老林的再婚成了街坊的一个笑话,儿子们也颇有些抬不起头。

去年年底,老林在朋友的介绍下又认识了现年61岁的于秀芝,两人言谈甚欢,双方都很满意,但老林想起上次的遭遇仍然心有余悸。于是老林和三个儿子商量婚事,没想到遭到了儿子的一致反对。

儿子们觉得上次的闹剧已经够丢人了,并且于秀芝如果和父亲结婚,今后财产和屋还要分给外人,因此坚决不同意。无奈之下,老林只好和于秀芝过起了同居生活,儿子们知道之后再也不登门,于秀芝在老林家的身份一直没有得到认可。

走进婚姻的两大障碍

沈阳市劳动模范周淑华1985年退休后,建起了沈阳市第一家老年人婚姻介绍所。周淑华(右二)在与老姐妹们谈论再婚后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话题。李钢摄

老年人丧偶后比起中年人和年轻人来说更难重新组织家庭。据《中国妇女报》刊登的最近一项全国性的调查表明: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无配偶的达35%,有再婚意愿的达37.6%,付诸行动的只有6.9%。

在中国,老年人再婚面临着许多非常现实的问题,比如子女干涉的问题、婚后生活习惯问题、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双方子女的抚养问题等等。

老年人在经历了生活的磨难之后,在将子女抚养成人的基础上才选择再婚,他们比年轻人更懂得珍惜感情。但是,仅再婚后的财产问题和子女赡养问题,就已成为制约老人再婚的两大障碍。为此,有些老年人宁愿孤独一生,也不愿走再婚这条路。

天津82岁的曹某也没有想到自己的黄昏恋情居然成了子女推卸赡养责任的借口。曹某于1998年与程某再婚,前年10月,曹某被查出患癌症住进。住院期间一直是76岁的程某陪伴伺候。去年春节期间,曹某病危,给他的子女们打,但只有女儿到看望父亲。除夕夜,只有程某在病中陪伴着曹某守岁。老两口相对无言,坐待天明。

天津市老龄委员会接待室负责人杜新科说,老年人再婚后,当其中一方患病或故去时,子女因财产等问题引起纠纷,最后引起诉讼,使老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使曾经美好的婚姻与和睦的家庭成员关系蒙上阴影,这样的婚姻纠纷十分普遍。

面对这诸多问题,于是有的老人干脆不结婚只同居。这种做法看似现实,但如果两个老年人只同居而不结婚,一旦出了问题则没有任何的法律保障。老年人同居现象中更严重的问题是可能会最终伤害女性老人的权益。由于女性老人的预期寿命长,往往同居到最后还是男性老人要先离开人世。女性老人不仅在日常生活中照顾“老伴儿”的起居,在“老伴儿”生病住院期间,还承担了护理照料工作。如果她不能被对方子女接纳,很可能会被“扫地出门”。有关律师指出,按照法律,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发生纠纷后,各项权益也不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同居现象也可能给某些道德不过关的老人以可乘之机,借同居骗取钱财、侵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等。

银发婚姻需要社会保障

老人再婚现在已越来越被社会所理解。但很多老年人面临再婚的选择时,却仍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有的只能依靠婚介所。一位征婚的老人不无感慨地说“我找个老伴儿,比年轻人找对象还难呢。”

已经离异5年,55岁的刘女士对婚介机构的服务十分不满,她说:“首先婚介机构不能拿婚姻介绍当成一种生意来做。现在的婚介所只是走走形式,不以人为本,而是以钱为本。现在婚介所给我的感觉是,没有安全感,多收费,乱收费,收费后不服务。其实,现在婚介所是天津中老年人再婚的一条重要途径,要加强管理。” 对此,天津市社会科学院舆情研究所所长王来华认为,社会各方面也应为老年朋友们想一想,多为他们建立一些像“老年人聊天站”、“老年大学”、“中老年活动中心”之类的场所,以便给那些天天在家与寂寞相伴的老年人一些交流的机会。

除了感情上的交流,老年人的再婚不但要有爱情,也需要“面包”。缺乏住和足以维持的收入,也阻碍着老年人的婚姻恋爱。研究老人问题的郭崇德教授认为必须健全社会性劳保制度,特别是对于农村那些没有退休金的孤身老人。

新的《婚姻法》为老年人的婚恋提供了一层法律保障,有效兼顾老年婚恋在财产继承、老年赡养等方面的难题。根据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都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取消了原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满7年列为共同财产的规定。而且对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夫妻都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约定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许多老人、子女担心的住、存款的所有权问题经过约定,可以完全不因再婚所改变。同样,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人也不必担心再婚后子女不再管的问题。

今年76岁离休教师任光因老伴去世,于2001年春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了50岁的徐丽萍,比他小整整26岁的徐女士开始并不十分同意,认为年龄上差距太大。之后在经历了近半年的交往,慢慢觉得任先生人品好,两个人性格也很合得来,在一块儿也有话说,现在要找这样的对象实在太难了。而任先生自己也说:“我觉得老年人找对象最重要的还是有共同语言,有感情基础。我一共有六个子女,他们一半同意一半不同意,但我也不用他们赡养,我自己有退休金,他们愿意来看我们,我和老伴儿也欢迎,不愿意来就算了。老伴儿还年轻,现在还没有退休,她说让我把退休金存起来留着将来我们养老用,而日常的生活消费就用她现在的工资。”任先生坦言他和徐女士婚前也没有进行财产,但他们相处得非常融洽。“她人很好,还问我前面老伴儿的祭日,说到那天的时候,还要跟我一块儿给前老伴儿烧点纸钱。”任先生说这句话时,脸上洋溢着青春的光华。

王来华强调指出,真正的幸福最后总是把握在自己手里。社会可以尽量为老年人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情感交流空间,为他们营造一个尽可能的氛围,但到头来,婚姻毕竟不是交易,还是需要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幸福的生活终究是无法用物质来衡量的。所以,最后还是需要老人们自己抓住这不多的时机,勇敢而明智地选择自己的幸福生活。(供稿《周报》)

Ⅷ 老年人再婚,去世后另一方有继承权吗

个人认为,如果两个老年人再婚以后,突然一方因为一些比较特殊的原因去世,另一方肯定是具有继承权的,毕竟他们是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的合法夫妻,这是毋容置疑的。

老年再婚夫妻也是法律范围内的合法化关系,与头婚夫妻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要解决这种困境,个人认为老年人再婚之前可以把相应的一些财产早早划分给子女并当面写清楚。这也可以在自己感觉状态不好的时候提前立遗嘱,来保障自己另一半的合法权益。

再婚老年人的财产该如何划分?

个人觉得,无论是从法律的层面上上,还是从社会的道义上,对待再婚老年人的财产划分,尤其是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一方老人的财产划分,我们终究还是希望讲求一种对老年人合理保障的分配方式,让他们的晚年时光不至于过于凄凉。总之,作为子女不应该过于贪图老年人的财产,也不应该昧着良心做事,凡事三思而后行,做到问心无愧,对得起自己的父母与良心。

Ⅸ 老年人再婚面临哪些问题

常言道:“少年夫妻老来伴”,人到老年,夫妻间的伴侣作用更显突出与重要。然而岁月无情,某一个人突然离去,留给另一半的无疑是伴侣缺失状态下如何承担鳏寡孤独带来的沉重压力,或面对如何改变生存与生活质量的挑战。 这个时候就会考虑再婚,老年人再婚面临的四大问题,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给老人一个幸福的晚年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人到老年,最容易孤单寂寞,即使儿女孝顺,也不能时时刻刻陪伴在老人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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