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敬老院要如何管理经营管理方法
摘要 养老院管理制度大全(一)
『贰』 防止养老院老人信息被外泄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一)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
(二)文件、文书、档案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凡上级和部门来文、来函,一律登记办理。
(四)文件传阅和执行后,按保管期限分类立卷归档。
(五)建立院民、管理和工作人员请假、考勤、考绩、违纪、生病、死亡、上级领导来院、院内重大活动、院外人员来院慰问和服务、院内发生事故、案件、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等重要事项登记制度,并逐一整理成电子文档。
(六)院民和工作人员档案一人一档,院民档案是:入院申请表、院民信息卡、身体状况体检表、血型化验单、财产登记表、住院病历复印件、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各种奖励卡片和其他相关材料;工作人员档案内容是:信息卡、身体状况体检表、血型化验单、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劳动合同》、各种奖励卡片和其他相关材料。
『叁』 敬老院床位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区包干,对绿化区、公共场所、厕所的卫生由专人负责,院民住房内外卫生由院民自己负责,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住房卫生由护理人员负责。
2、院民房间要通风、无异味、无明显灰尘、污迹和蜘蛛网,窗明地净,衣物摆放整齐;公共场所、绿化区做到无纸屑、烟头、杂物、垃圾等;水沟、下水道要保持畅通、清洁。
3、个人卫生做到“五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禁止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4、坚持一天一小扫、一周一大扫、一周一小评、一月一初评、一季一大评的卫生评比制度。
5、搞好食堂卫生,严防病从口入,食堂要勤打扫、餐具要勤消毒,严禁购买和使用腐烂、变质食品。
6、对院民进行定期体检,建立院民健康档案。医务室必须备有常用药品。
7、组织院民开展文体活动,提供有益院民身心健康的娱乐,严禁赌博行为。
8、定期给老人和护理人员讲授有关心理护理、饮食护理、自我保健、老年常见疾病的护理等有关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法律依据:《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肆』 老年活动室便民服务要求
摘要 一、老年活动室是离退休教职工学习和娱乐的场所,是交流思想、沟通信息、建立感情、增强团结、消除孤独、扩大交往的理想园地。要把全体离退休教职工吸引过来,开展有益活动让老同志们调理好生活状态,保持好精神面貌,使退休生活丰富充实,温馨愉快。
『伍』 养老院的管理都有哪些
老人管理、药品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物品管理、制度管理等。推荐使用一些专门的管理软件。推荐使用云住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
『陆』 养老院的管理都有哪些
就我所了解的,我觉得有以下优势:
1、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客户化定制,完全符合养老机构信息管理需求,并保证了系统稳定性、安全知性、先进性、维护的简易性;
2、系统设计充分考虑了养老机构系统所涉及的各子系统和综合业务系统的集成和信息共享,保证各子系统总体上的道先进性和合理性,采用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模式,总体结构具有兼容性和可扩展性;
3、各子系统采用标准化和模块化设计,集成后的系统是一个开放系统,系统集成的过程主要是解决不同系统产品的接口和协议的标准化问题,以使它们之间达到:“互操作性”;
4、系统建立规范的养老院工作流程,协调各个部门的管理回工作并实现制约,快捷方便的获取各种基础业务数据,并可以通过业务报表为计划和决策的执行提供有力科学的数据保证;
5、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对外接口,随时了解院内的运营情况,做出的响应的工作布置。通过功能完备、高效便捷、安全可靠、开放性强的管理信息网答络为更好的开展业务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柒』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七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第九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第三章院务管理第十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敬强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十一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点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第十二条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第十三条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第十四条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第十五条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地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第四章财产管理第十六条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理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八条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第五章生产经营第十九条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二十条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济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第二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第六章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第二十三条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第二十四条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第二十五条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捌』 养老院老人一天活动怎样安排更为合理
作息制度:
早上7:30开饭,8:30-11:30开放活动室自由活动,中午12点开饭,13:00-15:00午休,15:00-17:00开放活动室自由活动,晚6点-7点开饭(春夏7点,秋冬6点),9点熄灯。
营养食谱
星期一
早餐:豆浆、面汤 、馒头、 素菜(炒豆芽、凉拌红萝卜)、煮鸡蛋一人一个
午餐 :米饭、红烧排骨、蒜苔肉丝、素菜(炒青菜、烧茄子)
晚餐 :小米南瓜汤、馒头、素菜(凉拌菠菜、炒茄瓜)
星期二
早餐:胡辣汤、豆浆、油条、 素菜(炒白菜、凉拌红萝卜)、煮鸡蛋
午餐 :卤 面、捞 面
晚餐 :大米汤、馒头、素菜(凉拌黄瓜、炒豆腐)
星期三
早餐 :八宝粥、豆腐脑、馒头、 素菜(炒白菜、凉拌红萝卜)、煮鸡蛋
午餐 :米饭、小苏肉、平菇肉片、素菜(两个)
晚餐 :玉米糁汤、馒头、素菜(凉拌芹菜、炒白萝卜)
星期四
早餐 :牛奶、面包、素菜(两个)煮 鸡 蛋
午餐 :馄饨、糊涂面条、馒头
晚餐 :小米汤、馒头、素菜(两个
星期五
早餐 :豆浆、玉米糁、素菜(一个)煮鸡蛋、菜角
午餐 :米饭、洋葱肉片、烧鸡块、土豆丝、鸡蛋汤
晚餐 :玉米面汤、馒头、素菜(两个)
星期六
早餐 :豆浆、面汤、花卷、素菜(两个)煮鸡蛋
午餐 :刀削面、捞面
晚餐 :大米汤、馒头、素菜(凉拌黄瓜、炒豆腐)
星期天
早餐 :豆浆、胡辣汤、油条、素菜(两个)煮鸡蛋
午餐 :米饭、大锅菜
晚餐 :小米汤、馒头、素菜(两个)(素菜(两个) 汤 圆
摘自网络
『玖』 养老院室外健身区域有哪些要求
前言:建立一家养老机构应有那些基础设施呢?本篇文章将为大家介绍在养老机构中可以建设的功能区域及设施,因为各地的建设政策不同,本文仅供给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基础设施
1、老人居室: 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根据老人实际需要,居室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桌椅、衣柜、衣架、毛巾架、毯子、褥子、被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时钟、梳妆镜、洗脸盆、暖水瓶、痰盂、废纸篓、床头牌等,介助、介护老人的床头应安装呼叫铃。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2、饭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3、洗手间及浴室:应配备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坐便器、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的浴池垫和淋浴垫、浴室温度计、抽气扇等。
4、有必备的洗衣设备,应有洗衣机、熨斗等。定时对公共洗衣机进行消毒。
5、建有老人活动室:有供其阅读、写字绘画、娱乐的场所。该场所应提供图书、报刊、电视机、棋牌。备有教学和告知事物的黑板。
6、健身康复场所及器材:配置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
7、有接待来访的场所:接待室配备桌椅、纸笔及相关介绍材料。
8、室外活动场所不得少于150m2,绿化面积达到60%。
9、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危险地域要树立警示牌,比如:池塘、陡坡、杂草丛生地带,高压线下、无护栏保障地点等等……。
10、公共电话:有一部可供老人使用的公共电话。
11 、医疗设备:根据老人健康情况,必须准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应有急救药箱和轮椅车等。不设医务室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与专业医院签订合同。合同医院必须具备处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内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它紧急情况的能力,并能够承担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日常诊疗任务。
12、及时解决消防、照明、报警、取暖、通讯、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13、保证水、电供应,冬季室温不低于摄氏16度,夏季不超过摄氏28度。
14、生活环境安静、清洁、优美,居室物品放置有序,顶棚、墙面、地面、桌面、镜面、窗户、窗台洁净。
15、建立电子会面室:方便老人通过网络与家属经常见面,了解老人身体以及各方面状态;特别是方便了经常出差在外地的家属、国外或者分布在各不相同地点的亲属能够与老人见面。同时还能够及时解决养老院通过不同渠道与老人各个不同的家属、亲属的思想沟通,便于提高自己的管理工作水平,为老人服务。
16、设立:临终关怀室(太平间)。
17、统一着装:养老院管理人员着粉红色干部护士服,护理人员着淡绿或淡蓝色护士服、软底护士鞋,后勤工作人员着工人装。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一文中所规定的以上相关硬件外,还必须为养老院中的每一个单元建筑群组、层组、楼组配备冰箱、微波炉或者煤气灶、方便家属了解老人情况的电话、意见薄、交接班记录本、大号电饭锅、室内温度计、时钟、接尿器、便盆、榨汁机、饭碗(两小、一大)。
另外,由于个别老人不乐意接受床头牌。他们提出,如果使用床头牌,那不就是医院了吗?我们是来住养老院的,不是来住医院的。更有老人对医院倍感恐惧,认为,老年人如果住在医院里面,说明离死亡就不远了,如果真要死也要死在家里。
因此,床头牌可以改制成正面是艺术品类的装饰,反面是可活动的记录健康常规指标等等观赏力强的深受老年人喜爱的床头牌。为了彰显人性化的服务,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也可以不设置床头牌,具体记录则由专人负责管理这项工作。
『拾』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哪些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备案办理
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第十三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听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四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畅通对养老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五条 民政部门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