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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病历完整

发布时间:2022-07-28 07:09:15

1.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开养老院的事,你现在开了吗,我们能不能探讨一下

想要咨询一下养老院的事
如果办相关事宜
可以去管辖的工商部门咨询
也可以到网上查一下相关信息
就会得到帮助

2. 一个公司想开养老院需要哪些流程 咨询哪些相关的部门

养老机构筹备阶段涉及的工作非常详细,大概有以下一些流程:

一、选定经营场所

无论是规划新建,还是旧房改造,养老机构的经营场地选址属于综合考量的结果,既包括土地营运成本,又包括租金价格,同时,还涉及周围环境分布状况以及国家和地区综合规划要求。

在此,为了协助创业者了解和掌控投资方向,我们仅就涉及养老服务对象所关心的层面提供一些选择经营场所应该注意的事项。

1.基地选址应该注重交通方便,临近城市医疗点,这样有助于依托社会医疗资源;

2.环境配置应该以绿色环境为主题,远离噪声和污染源,让老年亲近自然、享受自然;

3.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且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过大、过多的高差,便于年老体弱者行动;

4.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

5.主要道路应有足够的夜间照明设施,并有明显的交通标志;

6.严禁将养老机构设置在《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市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污染区、危险区以内的区域;

7.禁止利用危房、简易房设置养老机构,房、简易房的鉴定,按照市建设行政部门的规定。

二、筹措投资资金

筹措资金是成功开业的基础和前提,无论选择何种方式或者规模,在正确估算的前提下,必须事先准备足够的投资资金,有关具体的投资金额因人而异,无法具体评估,就资金来源而言,筹措资金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有资金:即个人所拥有的可变现资产

2.银行借款:即向银行提出融资计划

3.合资经营:即联合其他人员共同投资,风险和利益共担

4.综合融资:即在投入自由资金的前提下,即向银行贷款同时伙同他人合资经营

三、场所装潢装饰

基于养老机构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养老机构的装潢装饰应尽量体现温馨、方便、惬意,在保证监护系统、应急系统、照明系统、卫生系统等安全配置的前提下,具体的要求建议如下:

1.基调:由于养老机构属于关怀性住宅或公寓,人员流动并不频繁,但对环境设施的便利性要求非常高,其次,周围环境的布置应力求自然韵味;

2.墙面:外墙面尽量体现现代元素,要融合整洁、大气、宽阔的设计风格;

3.色调:房间内以自然采光为主,辅以照明用灯,不必讲究现代灯光感觉,以体现自然的韵味,内墙面尽量点缀一些山水画,不可使用广告图案来装饰;

4.其他:有关坡度、间距、布局等要素

四、落实组织架构及编制预算计划

作为养老机构负责人,首先是确定落实养老机构组织框架,这是今后筹备养老机构美好蓝图的基础,落实人员编制,才能实施招工计划,才能预测每个部门,每个工种所需人务情况及劳动费用支出情况和员工食宿安排情况,人员编制的制定,原则上要按既不浪费人力资源,又不影响经营动作的原则进行,保证养老机构的顺利开业并使管理走上正规化。具体分为三大部分:

1.落实养老机构组织架构

2.落实人员编制及各岗位工资制定和工资总预算

3.落实筹备期间人员分工

五、招聘员工

按照《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条例规定,养老机构人员除了服务技能要求外,对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比例关系有一定限制。

有关究竟配置多少服务人员以及员工如何适应经营者的经营和管理理念,创业者可在结合相关指导政策的基础上,依据服务宗旨和经营风格,进行针对性筛选和甄别。配置比例和技能要求如下:

(一)比例要求

1.护理员与住养老人的比例为:

(1)护理员与一级老人比例1:2.5至3.5;

(2)护理员与二级老人比例1:3.5至5;

(3)护理员与三级老人比例1:5至10;

(4)护理员与专护老人比例1:1.5至2.5。

注:一级老人指不能自理老人、二级老人指可半自理老人、三级老人指可自理老人、专护老人指完全不能自理和瘫痪老人。

2.行政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下;

3.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

4.养老机构内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护理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合格,由市民政局发给《市护理员执业证书》后,持证上岗;

5.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配备一名以上的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

6.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专职厨师不少于一名;

7.各养老机构有专(兼)职营养士(师)。

(二)基本技能要求

3. 有长护险老人入住泰养老院还能享受这待遇

老人住私立护理院可以享受长护险吗?
这位知友,如果你所选的护理院是定点的,可以申请办长护院,如果不是就不能申请。
跟其他社保险种不同,长护险是要通过长护定点机构(如养老院)申请长护评估,经过评估符合条件的,才能享受相应待遇。市人社部门介绍,8月以来申请长护险评估不获通过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长护定点机构初评尚未能准确把握标准,部分申请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经专家复评未达享受待遇标准。二是申请人提供 的病历材料不齐全,不能准确反映其目前的生活能力状态或智能障碍程度等。例如痴呆症者未能提供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的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性医院神经内科痴呆症或智能障碍(中、重度)诊断证明。
有养老院也提醒,提供的病历资料越完整越好,患有中重度痴呆症的老人,一定要提供规定医院的痴呆症或智能障碍(中、重度)诊断证明。有的老人只是提供医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当中并无明确是中度还是重度,资料也不过关。
对于评估不获通过的参保人,可以申请复核和复查。首先是在评审结果公示阶段。如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具体是申请人或其亲属、长护定点机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进行内部复核

4. 社保局能查到我住院的病历吗

不能的,医院的网络和外网不是相通的,不能够查阅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医保卡
来查询,2017年4月1号开始,国家实行了电子病历管理暂行规范。要求门诊病历最少保留15年,住院病历最少保留30年,而且医生写电子病历,都得按照标准模板来。这样一来就更方便了我们通过医保卡查自己的门诊住院记录。
一、社保局的主要职责:
1、按照建立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以及办理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的办事程序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2、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账户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3、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缴拨计划,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和缴费基数的核定;
4、负责经办各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属驻济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5、汇总编制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报告;
6、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7、制定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规范,承担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及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8、承担相关地域内社会保险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
9、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防范欠缴、拒缴、瞒报社会保险费和虚报冒领保险待遇的工作制度等等。
二、个人病历如何查询
个人病历档案查询网上查询首先登录医院官方网站点击个人病历查询,提交查询申请待审批同意后就可以查询了。系统能够按照病人的编号、病房的标号以及主治医生的工作编号进行查询分别显示相关信息。并且可以保留大量的病人病历信息、档案信息、化验资料等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5. 进养老院需要什么条件吗要办理什么手续啊

一、入住条件
(一)没有精神类疾病,包括:精神分裂、严重抑郁症、有自杀倾向、有狂躁/焦虑症状或攻击性行为等;
(二)没有传染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肝炎、肺结核等;
(三)没有严重的皮肤病或传染性皮肤病;
(四)已患有严重压疮,须配合药物及外科治疗的,须另外签订免责协议;
(五)作息规律正常,没有妨碍其他老人正常生活的习惯;
(六)老人患病,家属积极配合送医院接受治疗的;
(七)适应集体生活的。
二、入住体检
提供2个月内二级医院进行健康体检的报告,体检内容包括:生化全套、胸片、肝功加两对半、心电图、骨密度测量等项目。办理入住时需携带体检报告、病历及出院小结。

6. 长沙养老院老人入住养老院的条件手续和材料有哪些

住养老院,要带齐哪些资料?
01. 入园时:提供入住老人的1寸免冠半身照片3张、5寸免冠半身照片3张、身份证、户口本、医保手册(医保卡)、离(退)休证复印件;
02. 正规养老院,像长沙康乃馨养老机构签订《入住服务合同》需要提供委托人、担保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03. 入住养老机构还会需要评估老人身体状况,需要查看老人以往病历资料、保险资料等,提供近三个月内的体检报告或二级(含以上)医院的出院记录。
04. 近期没有住院记录或体检报告的,养老机构会要求到有资质的医院体检,并获取体检报告。

7. 如何实现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精准化

医养结合就是指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相结合,实现社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其中,“医”包括医疗康复保健服务,具体有医疗服务、健康咨询服务、健康检查服务、疾病诊治和护理服务、大病康复服务以及临终关怀服务等;“养”包括的生活照护服务、精神心理服务、文化活动服务。
利用“医养一体化”的发展模式,以客户“从出生到死亡”为全周期,集医疗、健康、养生、养老等为一体的云存储动态健康档案,把老年人健康医疗服务放在首要位置,将养老机构和医院的功能相结合,把生活照料和康复关怀融为一体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
首先,以老人健康档案CRM为核心。养老机构可以对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采用会员制管理,CRM系统中的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模块能够自动分析客户价值,将老人划分成高价值客户、中价值客户和低价值客户。
对于高价值客户,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老人电子健康档案,主动了解他们的养老需求和偏好,如果老人愿意进养老机构养老的话,满足老年人从入住到退住一个完整的流程管理,包括咨询预约、登记入住、评估管理、费用缴纳、档案建立、护理实施、护理记录、老年人请假、登记退住等功能,还实现了通过移动端与家属进行亲情互动,提高老人对养老机构内养老的优质体验。如果老人不愿意在养老机构内养老,养老机构可以通过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社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及精神慰藉等服务。养老机构必须持续不断地向他们提供超预期的价值,对他们设计和实施个性化甚至是一对一的客户保持策略,千方百计地保持高价值客户,决不能让他们转向竞争对手。
对于中低价值客户,养老机构可以通过微信APP、电话等方式定期回访他们,询问他们对养老服务的要求,把主动权把握在养老机构手中,通过不断地向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有价值的信息、人性化的关怀甚至个性化的养老方案等,让客户持续满意,赢得他们对养老机构的高度信任和忠诚,不断地引导,直至他们主动转化成“高价值客户”。
其次,以医养结合健康管理为主线。医养结合管理系统为养老机构提供医护工作站、药房管理、EMR管理系统、体检管理系统、理疗管理系统和评估系统。结合EHR健康档案系统,实现全面的长者健康档案管理,全结构化的电子病历系统,提供全面、方便的医护系统,极大提高了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的工作效率,为更好的服务长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主要包括医嘱管理、医嘱查询、EMR电子病历、护嘱管理、医嘱查对、医嘱执行、退药申请、记账管理、外出登记、排班管理,请假管理、护理记录、理疗执行等模块。此外,通过健康检测设备、可穿戴设备远程监测并上传健康数据,形成健康档案,系统以图表形式简洁明了的展示健康数据变化情况,从而为长者及家属提供入住和护理健康等信息依据。
最后,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为创新点。养老健康管理云是利用信息化技术,为养老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做技术支柱,实现养老机构的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的合理配合,使得每一位老年人都能享有健康管理服务。全面保证养老机构各项运营数据和老年人数据的安全采集,安全传输,安全存储,海量数据与分析,快速检索与分析的数据管理平台,与合作的医疗健康机构对老人健康信息数据的共享与实时管理,真正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

8. 老人入住养老院,需要进行哪些入院评估

分析体检报告

老人入住前,应按养老机构要求提供其最近两个月内由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报告内容应包括胸透、肝功能、骨密度、血糖、血常规等,以及养老机构认为应该提供体检报告对于老年人能力评估至关重要,它是快速判断住养老人基本身体状况,判定护理需求的重要依据。因此,老年人如有住养需要,首先要准备好符合养老机构具体要求的体检报告。

通过观察询问,初步判定能力等级

在试住期就能接受较有针对性的护理服务,养老机构首先会对新入住老人进行初评,了解其基本行为能力和精神认知状况,如考察他们肢体协调能力、语言表述力、记忆力等。

通过知识问答、对话交流、询问家属的方式进行,工作经验丰富的护理人员会通过直接观察、间接询问、借助道具等方法,对老人进行基本评估。某些养老机构对新入住老人需到评估室接受包括用餐进食、洗澡梳妆、穿衣穿裤、平地行走、上下楼梯、如厕等在内的对于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以及精神状况的初评,从而为确定护理等级和入住区域等提供较为准确的依据。

依据评估体系,得出系统评估报告

通过初评的老人,便会进入养老机构开始试住生活,并在试住期间完成系统评估。养老机构在整合各种参考量表基础之上,会构建起一个评估体系,对新入住老人的日常生活能力、精神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和适应能力、营养状况、疾病等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评定。

9. 律师教您如何审查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病历的真实性审查就是对病历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是当时记载的文字符号信息进行判断的专门活动。而病历完整性的审查是对提交给法庭或者鉴定机构的病历资料是产生医疗争议事件所涉及的患者医疗病历的全部还是其中一部分进行判断的专门活动。涉及谁来审查、怎么审查的问题。长期以来争论不休。为此,《北京司法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病历资料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咨询专家、委托文件检验、病历评估或由鉴定专家作初步判断来认定瑕疵病历是否对鉴定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没有实质性影响,则仍可继续进行鉴定,但瑕疵病历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如果有实质性影响,造成鉴定无法客观进行的,则应终止鉴定。这条规定,将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审查的主体、程序、方法等事项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的要求 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鉴定和诉讼过程中,病历都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因而发生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病历材料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最多。虽然,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在提出异议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方当事人对于病历保管者提交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该当事人就应当对其提出的异议说明理由或者举证予以证明,而不能笼统地、泛泛地质疑或者否定病历的真实性。为什么要由异议提出者进行说明或者举证呢?因为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实际上应当视为当事人提出的一种新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理应由异议提出者进行说明和举证证明。《民事证据规定》第70条也有相关的规定,要求对书证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用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能采纳没有证据支持的异议,而应当确认书证的证明力。就是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主张方面对其做出举证义务的要求,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为此,《北京司法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证明。《浙江司法指导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鉴定所需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并说明理由。这些规定都明确了当事人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的要求,就是要对其提出异议进行理由说明,既包括解释其质疑的合理性,也包括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佐证。 (二)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审查的主体 由谁来审查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呢?由于病历属于证据,一旦确认负有保管病历义务的当事人提交的病历真实、完整,那么该病历资料即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直接关系到案件最终的裁判和处理。我们认为,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应当由享有案件或者争议事件裁判职权的主体来实施。具体说,如果是诉讼案件,就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来判断;如果是仲裁案件,就应当由处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员进行判断;如果是卫生行政案件,则应当由处理该卫生行政案件或者事件的医政工作人员来进行判断,而不可以越俎代庖将处理案件的主体与审查病历证据效力的主体分离。因此,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当事人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质疑的,审查主体就是人民法院。对此,《北京司法指导意见》第13条第1款有明确规定,《江苏司法指导意见》第3条第1款,《浙江司法指导意见》第15条也有类似规定。 因为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和判断,属于对证据材料进行证据可采性的审查和确定,直接关系到对争议医疗纠纷事件中具体事实和事项的认定,因而属于案件或者事件处理的有机环节之一,不可能也不应当由他人代为行使。这里涉及案件处理权力的行使和责任承担问题。如果由其他没有案件处理权力的机关或者人员来认定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其认定的结果不可能对案件处理者产生约束力。试想,如果法官采信了由他人审查判断确认具有真实性、完整性的病历作为证据对案件做出错误的裁判,应当由法官还是由其他人来承担错判案件的法律责任呢? 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患方对提交鉴定的病历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了质疑,怎么办?由于鉴定机构所实施的是对争议事项进行专业技术判断,不是审判活动,最终的鉴定结果由处理案件的法官来审查、确认、采信。另外,提交给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病历材料,既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依据,也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的证据。另外,实施鉴定活动的人员是具体技术领域的专家,他们懂技术而不懂法律,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实际上是法律活动而非技术活动。因此,鉴定所依据的病历材料的审查,仍然应当由处理案件的法官来审查。 实践中有当事人向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对某具体患者的病历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如果是患者向卫生行政机关投诉,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事件,卫生行政机关有责任去审查争议事件中涉及的患者病历。患者单独提出来要审查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显然不属于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范围,这种审查也没有任何的行政执法意义。实践中也有法院将某具体患者的病历交由卫生行政机关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卫生行政机关不能受理,如果受理了也无法处理。 (三)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审查的程序 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既然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属于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审查的主体是法官,那么具体的审查程序也就必须要按照庭审证据审查的方式来进行。 法官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申请后,应当依照诉讼法对证据材料审查的方式进行质证审查,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提交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已经提交给医学会的未经质证的病历,如果医患双方在鉴定会上认可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可以据此进行鉴定,如果任何一方对提交进行鉴定的病历乃至其他证据材料有异议的,都应当由法官主持听证确认之后,鉴定机构才可以实施鉴定。即使是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病历资料或者其他鉴定资料的,也应当通知法院补充,待法官补充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之后,才可以提交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因鉴定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也应当由法官进行。如果涉及医学专业性问题,法官独立进行调查有困难需要医学专家协助的,法官可以通知鉴定机构派医学专家协助调查取证,鉴定机构应当协助。对此,《北京司法指导意见》第13条第1款有明确规定,《江苏司法指导意见》第3条第1款、第7条,《浙江司法指导意见》第15条也有类似规定。 鉴定机构无权对据以进行鉴定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确认,也无权自行接受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未经法庭质证的鉴定材料,更无权自行调取新的鉴定材料或者其他证据材料。实践中有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直接将鉴定所需材料交给鉴定机构的做法,也有鉴定机构自行到医疗机构调取病历、放射影像资料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做法,还出现过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单方面接受一方当事人补充的鉴定材料的情况。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违反了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鉴定结论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如果是因为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则多支出的鉴定费由法院承担。如果是鉴定机构违法造成的,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费并赔偿当事人相应的损失。 (四)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审查的方法 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医学问题。单纯从法律角度或者单纯从医学角度进行审查,都可能出现差错,从而有失公允。因此,法官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应当采用合法的科学的方法。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应当要求提出质疑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的质疑意见。当事人应当针对病历中具体的文件、具体内容进行质疑,而不是笼统地、防范地对整个病历质疑。对于当事人的质疑点,当事人应当说明质疑的理由和依据,必要时还应当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 其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质证。质疑病历真实性的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只是一家之言,其意见和主张是否可靠,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所以唯有主持双方当事人听证,在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与反驳的辩论中,明确双方争论的焦点,查明双方论辩的依据。当然,由于是病历真实性审查听证会,在质证过程中,法官也可以邀请病历管理专家和相关临床专家出席听证会,以便法官进一步审查病历的真实性。(1)应当对病历的形式和格式进行质证。主要看病历的形式和格式是否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病历书写的主体是否合法,病历书写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定时限等。(2)应当对病历中的内容进行质证。注意病历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有时,接诊病人的初期,可能症状不典型,或者有的症状、体征没有表现出来,因而难以做出正确诊断,这是正常的医学现象,也符合疾病发展规律。有时医护人员之间的记录有差异,尤其是抢救部分,医师下口头医嘱,护士做实时记录,最后抢救完毕之后医师对抢救经过进行回忆性补记,在时间上可能存在一些偏差。这些都属于正常现象。(3)将病历与其他证据资料进行印证。病历作为关键证据固然重要,但不是唯一证据,在诉讼中可能还存在其他证据,因此,法庭质证和法官审核认定时,一定要注意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的方面。 再次,对病历资料从合法性上进行审查。在充分听取了解双方当事人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辩论之后,审判人员可以结合与病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当事人提交的病历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病历制作的主体、病历制作的程序、病历制作的时间、病历制作的格式等。 最后,组织专家对病历内容进行论证。审判人员可以邀请病历管理专家和相关临床专家对病历资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判定。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专门鉴定机构对病历是否存在书写时间、伪造等方面的专家进行科学鉴定。

10. 养老机构责任险赔给谁

我们单位的雇主责任险,退休返聘人员都有覆盖的,只要提供以下材料:
1、索赔申请/出险通知(见附件,填写完毕后左下角盖章);
2、贵司出具的事故报告(说明事故经过、原因,落款后盖章);
3、与伤者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由双方签章);
4、医疗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出院小结等病历资料(原件,若已经原件交至工伤理赔,则需提供盖有工伤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5、伤者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清单(盖章),若超过3500元个税起征点需提供完税证明;
6、陈金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贵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盖章);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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