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老人乡村养老保险
这是上海市对上海本地户籍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老人的政策,而且有些限制条件的。
最新的政策为下面的文件,2006年开始的,2008年的这个文件将领取年龄调整到65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8)3号
200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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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完善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形成城镇老年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规定的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调整为年满65周岁,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称为“城镇老年居民”)。
二、年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400元。
三、城镇老年居民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补助待遇。丧葬补助待遇标准和申领手续按照《关于本市城镇高龄纳保老人死亡后计发丧葬补助待遇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申领手续和审核程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和《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保养发〔2006〕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城镇老年居民原享受各类待遇(含遗属补助)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高于本通知规定的,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补足。
六、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发放资金结算。
1、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2、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提供数据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结算。区县财政应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先予垫付,在下一年度通过市与区县的财力结算返还市财政。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每年10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报经市人大审批后执行。
4、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年度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支出预算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用款申请报告,每半年预拨一次资金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专项资金专户。当年实际发放数与预算数有差异的,在下一年度清算。
5、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应定期统计各区县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的人数,并计算各区县财政应承担的资金金额,报经各区县财政审核确认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次年6月份将上一年度各区县应承担的资金数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据以纳入市与区县的财力结算。
七、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完善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形成城镇老年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规定的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调整为年满65周岁,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称为“城镇老年居民”)。二、年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400元。三、城镇老年居民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补助待遇。丧葬补助待遇标准和申领手续按照《关于本市城镇高龄纳保老人死亡后计发丧葬补助待遇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申领手续和审核程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和《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保养发〔2006〕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城镇老年居民原享受各类待遇(含遗属补助)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高于本通知规定的,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补足。六、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发放资金结算。1、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2、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提供数据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结算。区县财政应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先予垫付,在下一年度通过市与区县的财力结算返还市财政。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每年10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报经市人大审批后执行。4、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年度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支出预算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用款申请报告,每半年预拨一次资金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专项资金专户。当年实际发放数与预算数有差异的,在下一年度清算。5、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应定期统计各区县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的人数,并计算各区县财政应承担的资金金额,报经各区县财政审核确认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次年6月份将上一年度各区县应承担的资金数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据以纳入市与区县的财力结算。七、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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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条(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以劳动者自我缴费积累为主、集体补助和互济为辅,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以及对各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村各乡(包括实行镇管村体制的镇,下同)的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及其在职人员;
(二)农、副业从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事业单位和机关中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农、副业从业人员中属于纯农户的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第五条(义务与权利)
单位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有按照规定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劳动者由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决策机构)
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和县(包括有农村的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审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划,研究和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第七条(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执行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县民政局负责本县范围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前款规定确定。第八条(承办机构)
市、县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负责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
承办机构的具体设置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九条(缴费对象)
凡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且有劳动收入的,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凡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在职或者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条(个人缴费比例)
企业在职人员和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当以本乡上一年度劳动力月平均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事业单位和机关在职人员,应当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一条(单位缴费比例)
企业应当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本条前款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可以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达到,但第一年的缴费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在此期间缴费比例递增的幅度,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在税前列支,事业单位和机关在列支工资的原渠道中列支。第十二条(缴费比例的调整)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养老补助金的提缴)
乡、村两级原从集体积累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务农老人养老补助金的费用,应当继续提缴。本办法实施以后每年提缴的金额,应当能够承担此项养老补助金的支付。第十四条(缴费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的承办机构核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照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其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村负责按月计收。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乡、村两级从集体积累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务农老人养老补助金的费用,应当及时提缴,并于下一年度二月底前缴清。
㈢ 上海市 农村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法规定,每个人只能交纳一份养老保险,你在公司交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就足够了,没有必要再参加老家的农村养老保险了,你可以在城市打一张缴费证明,回家把农村养老保险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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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上海农村养老金几月份开始办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5月份。根据上海当地行政机关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农村养老金将在5月份开始办理。
㈤ 上海农村老人养老保险
外来从业人员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社保区别
1、农村户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缴费基数:40%乘以上年度平均工资,以后每年5%递增,5年后和城镇户口缴费基数一样。也可以不过渡,直接一样。
养老:公司22%,个人8%医疗:公司6%,个人1%工伤:公司0.5%
2、城镇户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60%乘以上年度平均工资。
养老:公司22%,个人8%医疗:公司12%,个人2%工伤:公司0.5%生育:公司0.5%失业:公司2%,个人1%
总的就是,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多买了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初期的缴费基数不同,然后城镇户口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高于农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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