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无锡办养老院政府有哪些优惠政策
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答: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2、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答:征收范围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3、现行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是如何规定的?耕地占用税税额表(单位: 元/平方米) 税额地区区县级市县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454030扬州、南通、泰州403025徐州、盐城、连云港、淮安、宿迁302520注: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4、耕地占用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答:⑴ 不征情形: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其他农用地的。⑵ 免征情形: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⑶ 减征情形: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80%执行,占用牧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50%执行。纳税人凡改变了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5、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耕地占用税的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至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97号),耕地占用税于2010年4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6、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及申请减免税所需资料?答:纳税申报所需资料:①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的文件②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书③发改委批准的立项文书④征、占用耕地协议书⑤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申请减免税所需资料:① 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②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书③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纳税单位性质证明④单位地址、联系方式⑤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7、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环节及纳税期限?答:纳税环节: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下达后,发放征(占)土地批准证书前。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纳税期限:经批准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之日起30日内缴纳;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建设用地人应当在收到征收机关纳税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在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8、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予以处罚。 契税政策问答1、契税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答:主要有: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等。2、契税的征管体制有何变化?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契税的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至地方税务部门。3、契税从何时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答:契税于2010年4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4、什么是契税?答: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5、契税有哪些特点?答;契税除具有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三个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土地、房屋权属每转移一次,就征收一次契税;第二、契税由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一方缴纳。6、 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答: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即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户及其他个人。不论法人、自然人,不分所有制性质,不论内资、外资,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都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②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或赠与征税。7、契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基本规定? 答: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⑵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⑶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权属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⑷ 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⑸ 以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全部土地收益。以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8、耕地契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契税税率几经调整,沿革如下: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的税率为3%-5%”,《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江苏省契税统一执行4%的税率”。⑵ 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和交换自用普通住宅,暂时减半征收契税,即暂按2%征收。⑶ 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 ⑷ 2009年1月1日起,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9、如何计算应缴纳的契税?答: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10、契税的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答:纳税环节: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之前。根据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缴纳契税的不予办证。简称"先税后证"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后,办理房产、土地权证之前履行纳税义务,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征收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不得超过20日。11、契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且面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的,免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3)因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给予减征或免征。(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超出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征或免征。(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6)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12、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缴纳契税,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予以处罚。
『贰』 江苏省昆山市养老院收费标准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复不断提制高,根据《江苏省五保管理条例》有关精神,确保五保老人的正常生活开支,按照镇村二级负担的原则,经研究,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1、口粮费 600元 2、烧料费 390元 3、口油费 100元 4、服装费 120元 5、零用钱 420元 6、医药费 1170元 合 计 2800元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贯彻执行。 这是巴城镇的
『叁』 苏州好一点的养老院的收费一般多少
截至2020年2月8日,苏州好一点的养老院价格在3000到8000元之间,具体要看需要护理的程度、地理位置、房间大小等等。
收费内容:
1、首先,养老院是有床位费的,一般床位费是根据床位的档次来收取的,也就是所谓高档、中档、抵挡床位,其次还有夫妻床位等,这些费用一般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态来收取费用的,像大城市的话,往往抵挡床位费用一年也要上千的。
2、其次,养老院也是有伙食费的,并不是免费的午餐,一日三餐的费用是根据实际情况来收取的,如果想要加餐的话,也是需要加餐费的,有些地方的价格比较高,有些地方的价格比较低,基本上一天算下来也要几十块钱的。
3、医疗费用
养老院还有医疗费用的,因为毕竟老人了会生病的,而生病终究是要吃药的,一般有些养老院出于人道主义不收取费用,但大部分养老院还是会收取一定的费用的,一般收取的费用还是比较低廉的。
(3)江苏省养老院政策扩展阅读:
近日,江苏省发改委、省民政厅两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其中,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性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其中,特困供养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肆』 民政部丶江苏省民政厅的文件都说养老院解封了,苏州市为什么不执行
国家到地方估计要有文件批示!一般可能有个过程!或许地方有自己自主权!根据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
『伍』 江苏低保户入住公办养老院交费吗
根据你的叙述持低保的老人进养老院要照章缴费但是你这种情况可以向想民政所申请补助金
『陆』 江苏发文计划将在5年培养15万名养老护理员,此举可以解决哪些问题
江苏发文计划将在五年培养15万名养老护理员,我觉得这个举动是可以解决大部分的老人养老问题,而且也可以让江苏的养老护理服务行业能够更加发展壮大下去。江苏在五年内计划培养15万名养老护理员,这个举动本身就非常具有人性化,真正做到了为老人考虑,而且也能够推动当地的服务业发展,我觉得一举多得。
『柒』 江苏推行异地养老你怎么看
江苏推行的异地养老政策是针对老龄化社会现象日益严重而采取的措施。我认为可以有效缓解养老压力,合理分配养老资源,是一项好的举措。
『捌』 江苏省太兴市新办养老院,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玖』 江苏将改建100个标准化农村养老中心,江苏在养老方面做出过哪些努力
对于社会的发展来说,我们中国在社会上的发展确实是很强大的,社会方面得到了很多的进步。当然这只是年轻的生活,我们老年人的生活也是得到了很大的关注。比如这一次人们会感到困惑江苏将改建100个标准化农村养老中心,江苏在养老方面做出过哪些努力?其实江苏方面对于养老这方面的问题一直是非常响应国家的政策,而且为了演讲建立了很多的养老中心以及养老院等,所以江苏对于养老这方面确实重视度是很不错的,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吧。
1: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这么给大家说一个道理,我们年轻的时候都是想着多奋斗,多为以后的生活做打算,所以年轻的时候我们对于国家的贡献都是非常大的,但是等到我们老的时候,自然也是想着有很多的福利等着我们,我们可以安心养到。如果这时候当地的城市都不响应国家的号召,对于我们老了以后的生活没有任何保障的话,我觉得我们年轻的时候也不会想着全心全意去为国家奋斗。所以这个问题是双面的问题,如果这方面解决不好,等到我们老的时候也会遇到很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