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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县养老院

发布时间:2022-07-03 05:54:15

㈠ 重庆荣昌区养老保险查询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荣昌区荣昌区昌州中段75
电话:023-46781333

㈡ 重庆医养结合养老院有哪些

1、重医附一院青杠老年护养中心

该中心位于重庆璧山区青杠街道,距主城区26公里,占地面积1073亩,是全国首家集医疗、护理、养老和康复于一体的新型老年护养机构。

据护养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心坐拥150亩水库和8万余平方米的绿化面积,由普通护养区、临湖护养区、临湖疗养楼、学术交流中心、老年医院等构成,拥有完备的医疗、生活、娱乐和运动设施。

以上内容参考:德康养老-服务项目

以上内容参考:两江新闻网-两江新区工业园区首家 “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正式开业

以上内容参考:两江新闻网-重庆两江新区在礼嘉建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以上内容参考:凤凰网-推行医养结合 礼嘉养老院预计年底投用

以上内容参考:华龙网-全国首家医养结合养老院:入住率80% 3成为外地人

㈢ 荣昌区3星级养老院有几家

荣昌区三星级养老院有五家巴。

㈣ 送老人去养老院好吗重庆的养老院一般收费在多少

老人家是迫不得已不能动了,才可以送去老人院,可以动手动脚的老人家她都不希望去老人院,因为去到那裏预示著死亡,每一天都会看见很多尸体出出入入。可能下一个就会成为自己,多么的伤心啊。

㈤ 重庆有哪些敬老院

老年公寓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区石门街附近 敬老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区中心部 重庆市渝中区曾家岩敬老院 重庆市渝中区曾家岩人民支路70号 -023-63638668 沙坪坝区井口敬老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沙坪坝区双碑街,重庆市亚东亚电气集团以北约150米路东,重庆市望江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以北约160米路东 -023-65166289 鹅岭敬老院 重庆市渝中区渝中区峨岭正街附近 健康路敬老院 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渝中区健康路,花园大厦西侧路北,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利部长江上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以西约100米路北 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街道敬老院 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渝中区响水桥,重庆服装工业公司以东约100米 华华老年公寓诊所 重庆市南岸区南岸区南坪正街附近 玛瑙花园老年公寓 重庆市南岸区南岸区宏声路附近 颐园养老院 重庆市南岸区南岸区涂山路附近 颐和养老院 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 泰辉敬老院 重庆市南岸区南岸区前驱路附近 -023-62880317 绿叶老年公寓 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市南岸区肠衣厂内 -023-62505366 长寿老人园弹子石敬老院 重庆市南岸区卫国路 -023-62510625 渝北区龙塔老年公寓 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 重庆市夕阳红火歇太子老年公寓 重庆市九龙坡区金银湾 弹子石养老院 重庆市南岸区南岸区中学街附近 - 023-62509329 九九颐园老年公寓 重庆市南岸区南岸区黄桷垭后街附近 重庆市龙坡区老年公寓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后街

㈥ 重庆有哪些养老院 重庆有哪些养老院

重庆市渝中区城市邻居养老院
,重庆南山龙宇花园老年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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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颐园老年公寓
重庆第一社会福利院
建议到网上再找找其它的看看有没有质量更好的养老服务机构,也可以到
中国敬老院网
咨询客服人员,希望能帮到你。

㈦ 在重庆,你知道有哪些养老机构吗

1、青杠老年护养中心

青杠老年护养中心隶属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且已经投入运营的的全国第一家大型公立医院主办的养老机构,该机构全部建完后,将成为集养生医疗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机构。

7、远洋椿萱茂老年公寓

配备了环境优美功能齐全的活力生活区、社区中心、健康照护中心等高品质的居住空间,休闲娱乐空间和健康服务设施。力求打造为了长辈提供健康活力、社交参与和持续学习的退休生活体验。

㈧ 重庆荣昌县农村养老保险问题

一、你抄父母还可以购买养老保险。这个年纪的人,只能办理一次性交足10年保费业务。当然,这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家庭经济必须支持得起才行。
二、一次性交足保费后,你妈妈次月开始可以享受社保工资了;你爸爸则必须达到60岁才可以领取社保工资。
三、持你父母身份证到当地地税局(原来在社保局,业务分离后归地税部门了)办理即可。
祝顺利!

㈨ 重庆荣昌县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〇 〇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

为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可从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起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二)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
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直接申报的,也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持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出具参保登记凭证。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三、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
1.缴费标准申报
(1)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年满16周岁且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或开展试点之月后年满16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正常参保人员),可从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参保登记之年起,在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个年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标准并在当年内完成缴费申报。正常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均应按年申报。
(2)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员,2009年试点区县老年参保人员年龄界定统一为2009年8月31日,下同),有条件且自愿缴费的,可在40元、60元、90元三个月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标准并进行一次性趸缴申报。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3)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申报的,经本人出具书面授权书,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代为申报。
2.养老保险费缴纳
正常参保人员应按申报的缴费标准,于每年12月28日前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一年缴纳一次。
老年参保人员应一次性完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选择的缴费档次乘以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确定。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除因病、因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可在次年补缴外,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得补缴。因病、因灾等原因在次年仍未缴纳的,以后不再补缴;需继续缴费的,应重新申报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可采取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直接缴费或由委托银行在参保人员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等形式。
(二)集体补助
村集体对当年已缴费的正常参保人员给予的缴费补助可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村集体给予缴费补助时,应向参保人员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缴费补助申报,并提交经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的补助对象、标准及办法。
村集体补助资金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并从资金到账之月起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三)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实行不缴不补原则。政府补贴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入时间为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账之月。
正常参保人员按规定完清养老保险费后,政府每人每年给予30元缴费补贴。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老年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按其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四、养老待遇给付
(一)基本养老金的按月领取条件及支付时间如下:
1.老年参保人员
(1)选择缴费的老年参保人员,在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当年参保并在当年内按规定完清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从开展试点之月(2009年试点的区县,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满60周岁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跨年后参保或完清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不缴费的老年参保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同《户口簿》子女确定,下同)在开展试点当年内已参保缴费的,从开展试点之月(2009年试点的区县,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满60周岁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在试点当年之后参保缴费的,从子女参保缴费之年的1月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
2.开展试点之月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
(1)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的人员,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自愿选择按达龄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的,按规定完清一次性补足费用后,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不愿意补足到15年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与基础养老金合并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
(2)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但之后有间断的或未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但年满60周岁前已参保缴费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不执行一次性补足到15年政策,应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与基础养老金合并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
3.开展试点之月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
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4.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
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间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服刑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年满60周岁的,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期满之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经户籍地区县(自治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发给《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
(三)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构成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正常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老年参保人员选择缴费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时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确定;老年参保人员未选择缴费的,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后年满70周岁的人员,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
(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领保人员),应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年起,每年于本人出生月份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到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接受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三个月未接受核查的,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第四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之后通过资格核查的,暂停发放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五)领保人员被判处劳动教养或被处拘役以上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的除外)的,劳动教养期间或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及其调整;从劳动教养期满或服刑期满的次月起,按劳动教养前或服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
(六)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领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及领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五、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个人账户支出等信息内容。
(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产生利息,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市政府确定的个人账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
正常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年初储存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记入金额×本年记账利率×1/12 ×(12-n+1)(n为本年度资金到账月份,且1≤n≤12)。当年有集体补助且集体补助到账月份与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时间不一致的,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按照本年度记入金额利息公式,按照不同到账月份分别产生利息。
领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其中,本年度支付月积数=∑〔m月份支付额×(12-m+1)〕(m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m≤12)。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四)正常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正常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五)领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应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余额按规定进行一次性退还处理。计算公式为:
退还金额=个人账户余额×(首次领取待遇时个人缴费本息+首次领取待遇时集体补助本息)÷首次领取待遇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六、其他
(一)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原老农保基金债权由各区县负责清理并作妥善处理。对申请将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已领取待遇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足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
(二)按照《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暂行办法》(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领取生活费补贴的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从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之月起,不再领取渝府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费补贴。
(三)本实施意见所称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会议”程序形成的决定。
(四)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五)参保人员对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行为及计算发放基本养老金行为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六)《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八)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79号)停止执行。

㈩ 重庆周边养老院哪家好,都什么价位啊

寿而康桂林社区养抄老服务中心位于潼南区金佛大道秋月街,属于重庆市市级示范社区养老项目,高标准适老化装修,符合养老设施A类建设标准,是寿而康社区养老旗舰店。
中心配套有医务室、康复理疗室、健身房、棋牌室、图书阅览室、工艺手工室、电梯、无障碍通道等设施,还有大型屋顶休闲花园(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可供老人们散步、娱乐、健身、晒太阳等活动;附近有医院、诊所、药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可为周边社区老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理疗、健康管理、文化休闲等便利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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