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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承包敬老院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7-01 04:23:47

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在第一轮审批改革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市政府现行规章中规定的142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119项行政审批事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取消市政府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142项)

1、临时性登高作业审批(《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杭政(1983)258号)
2、环境保护奖励审批(《杭州市环境保护奖惩条例》(杭政(1985)24号)
3、西湖船只行驶许可审批(《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4、西湖船只超高、超宽核准(《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5、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审批(《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22号)
6、排污口设置审批(《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34号)
7、跨河架设阻塞水流构筑物审批(《杭州市自来水水源保护规定》(杭政(1985)291号)
8、外地收购化妆品登记核准(《杭州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杭政(1987)52号)
9、五保户备案(《杭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杭政(1987)66号)
10、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生活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1、古建筑内临时装接电气线路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2、古建筑保护范围内采用大功率灯具或其他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3、古建筑修缮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4、外地来杭销售字画审批(《杭州市字画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7)71号)
15、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审批(《杭州市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的暂行办法》(杭政(1987)72号))
16、设立港埠企业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7、专用码头、仓库、货场转移产权、改建拆除等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8、购买人力车、人力三轮车审核(《杭州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杭政(1988)47号)
19、免征电力建设资金审核(《杭州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杭政(1989)3号)
20、外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来本市招生或联合办学审批(《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1、刊授、函授教材备案(《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2、专用有线电信网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3、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业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4、一级干线通道的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或修建影响电信通信的建筑物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5、布设高压电等线路以及使用抗干扰性电气设备、腐蚀性设备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6、迁移电信线路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7、单位经销图书、报刊业务量备案(《杭州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20号)
28、大型防盗防火警报系统、监控设备等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及产品核准(《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29、安装、维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0、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1、研制、生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检测、鉴定核准(《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2、外地来杭推销、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核准(《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3、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核准(《杭州市外出外来人口和个体工商户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30号)34、计划生育情况登记(《杭州市外出外来人口和个体工商户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30号)
35、务工许可审批(《杭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36号)
36、商品房价格审核(《杭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42号)
37、公路客运停业核准(《杭州市公路旅客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56号)
38、高层建筑消防施工许可证审批(《杭州市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杭政(1989)60号)
39、消防产品使用审核(《杭州市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杭政(1989)60号)
40、高层建筑使用石油液化气审批(《杭州市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杭政(1989)60号)
41、临时用工计划审批(《杭州市外来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号)
42、外来临时工务工审批(《杭州市外来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号)
43、自行组织工程质量监督审核(《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
44、使用市区以外企业生产的构配件审核(《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
45、组建企业集团审批(《杭州市企业集团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
46、经营矿产品审核(《杭州市违反国家矿山管理法规处罚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
47、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改为备案)(《杭州市实施土地管理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
48、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审批(改为备案)(《杭州市实施土地管理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
49、生产、维修消防器材审批(《杭州市消防器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
50、消防器材经营资质审核(《杭州市消防器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
51、外地进入本市经销消防器材审核(《杭州市消防器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
52、废旧金属出境准运核准(《杭州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
53、废钢铁外贸出口审批(《杭州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
54、进驻废旧金属交易市场审批(《杭州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
55、涉外房地产出售价格备案(《杭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3号)
56、外省市水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船舶在本市从事营运审批(《杭州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
57、经营性、半经营性的专用码头单位、个人停业审批(《杭州港专用码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
58、转让、出租、变更使用专用码头等审核(《杭州港专用码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
59、港口陆域修建设施审批(《杭州港专用码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
60、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出国审批(《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经外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
61、非高新技术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土地审核(《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
62、高新技术企业用工计划、用工形式审核(《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
63、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
64、技术开发基金贷款审批(《杭州市技术开发基金集中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
65、专业清洗单位资格审核(《杭州市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给水设施卫生管理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
66、增加临时乘客定额审批(《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3号)
67、监装监卸危险物品审核(《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3号)
68、单位购买私房和外地单位在杭购买房屋审批(《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
69、非住宅租赁契约核准(《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
70、单位租用私房审批(《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
71、经营房地产交易场所资质审查(《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
72、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审批(《杭州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
73、企业设备报废核准(《杭州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
74、闲置设备调剂服务机构设立审批(《杭州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
75、闲置设备展销调剂活动举办审批(《杭州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
76、设立机动车辆清洗站审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
77、外地药品企业来杭销售药品审批(《杭州市药品销售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
78、医疗机构用药许可审批(《杭州市药品销售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
79、医疗机构聘用人员从药资格核准(《杭州市药品销售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
80、杀虫药剂卫生许可审批(《杭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0号)
81、除“四害”服务机构设立审批(《杭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0号)
82、明码标价签核准(《杭州市商品和服务项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1号)
83、船舶设计图纸修改审批(《杭州市船舶修造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
84、卷烟批发交易市场设立审批(《杭州市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
85、审计事务所设立审批(《杭州市审计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
86、外地建筑装饰施工单位从事装饰业务审批(改为备案)(《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87、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审批(《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88、外地来杭的招工单位招工审批(《杭州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
89、施工场所治安许可审批(《杭州市建筑施工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4号)
90、旅游运输船舶经营类别核准(《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7号)
91、旅游船舶从事涉外旅游业务审批(《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7号)
92、摩托艇驾驶员适任核准(《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7号)
93、船长、轮机长、船员、服务员服务资格核准(《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7号)
94、企业档案馆设立审批(《杭州市企事业档案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8号)
95、对外提供利用档案审批(《杭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9号)
96、延长移交档案审批(《杭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9号)
97、改变港区使用功能或出租、转让港区审批(《杭州市港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
98、商品售前报验审批(《杭州市特定商品质量报验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
99、商品降级、降等处理审批(《杭州市特定商品质量报验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
100、用水计划指标审批(《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
101、临时转供水审批(《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
102、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批(《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
103、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
104、统计登记(变更登记)核准(改为备案)(《杭州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0号)
105、使用繁体字版本审批(《杭州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1号)
106、招用外来劳动力审批(《杭州市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4号)
107、定点医院审核(《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
108、职工患病转市外就医审批(《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
109、地下水取水计划审批(《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4号)
110、大修深井审批(《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4号)
111、深井重新启用审批(《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4号)
112、淘汰、废弃深井核准(《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4号)
113、新建、扩建、改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审批(《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
114、市场对外招商审批(《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
115、出租、出借、转让摊位核准(《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
116、经济合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核准(《杭州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
117、自制经济合同文本审批(《杭州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
118、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审批(《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
119、外地监理单位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审批(《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2号)
120、监理人员上岗审批(《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2号)
121、监理合同备案(《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2号)
122、设立驻杭办事机构审批(《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
123、驻杭办事机构招聘工作人员审批(《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
124、驻杭办事机构换领车辆牌照审批(《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
125、驻杭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子女借读、借托审批(《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
126、驻杭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赴边境管理审批(《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
127、驻杭办事机构开展代理服务审批(《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
128、设立流动公厕审批(《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
129、城市公厕收费审批(《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
130、引进、使用新化学品登记备案(《杭州市职业病卫生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
131、参加国际旅游展销、举办旅游促销活动和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审批(《杭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
132、外地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审核(《杭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
133、设置夜景灯光审批(《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
134、机电产品维修企业技术人员资格核准(《杭州市机电产品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1号)
135、汽车、摩托车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核(《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
136、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
137、农药销售人员上岗资格审核(《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
138、住宅装修工上岗资格审核(《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
139、货运出租汽车停业审核(《杭州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4号)
140、建筑工程安全达标验收(《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
141、使用引进、更新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审批(《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1号)
142、“一日游”导游人员和驾驶人员上岗资格审核(《杭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

附:
^^取消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119项)

1、涉及向国家和省争取资金、配额、指标、优惠政策等特定事项审核
2、市区建设征地农转非指标核准
3、煤炭批发企业经营资格审核
4、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委会设立审批
5、永久气体储配站筹建审批
6、市属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审批
7、职工跨地区调动审批
8、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外来劳动力计划审批
9、家庭病床建立审批
1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核准)
11、劳动模范、技师、特殊工种人员“农转非”和特殊招工申报进杭户口审核
12、行政级公费医疗新增单位审批
13、再就业资金、社保基金使用审批
14、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决算审批
15、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
16、职工福利费列管理费、住房公积金列管理费等审批
17、部分农口企业、城市公用、粮食、财政补贴等企业年报审批
18、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审批
19、委托代征(费)认定审批
20、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退)企业所得税审批
21、纳税人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22、企业法人会计登记核准
23、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核准
24、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
25、金融服务超标准收费审批
26、计划内石油液化气价格审批
27、粮食(除早籼谷)收购价(定购价、保护价)审核
28、市级党报价格审核
29、土地级差地租返还审批
30、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核准
31、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政府专项基金审核
32、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审核
33、交通项目驻地临时试验室资质审批
34、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筹建审批
35、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36、交通工程定额(造价)核准
37、交通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审核
38、农业、服务业地方标准、规范审批
39、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审核
40、网吧安全合格证备案
41、医药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定点验收发放审核
4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审核
43、征用基本农田审核
44、肥料、农药、种子广告审核
45、菌种生产(一级场)许可审核
46、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审核
47、菌种生产(三级场)许可备案
48、市级商品鱼基地建设项目审核
49、渔业船舶交通事故处理审核
50、林木良种审定核准
5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资格核准
52、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审核
53、气象台站迁移审核
54、粮食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55、自产粮食批发资格核准
56、广告显示屏设置核准
57、化肥经营企业资格认定审批
58、小型公用设施设置规划许可审批
59、破墙开店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60、土地测绘机构资质确认核准
61、住宅装修工上岗证书发放审批
62、房改房(含已出售直管公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准入核准
63、房地产测绘、面积计算核准
64、拆迁总体安置方案核准
65、拆迁住宅房改作非住宅房屋补贴核准
66、公有住房租金减免补贴备案
67、公有住房计分定租备案
68、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合同备案
69、西湖水域工程施工防护措施备案
70、向河道排放污水许可审批
71、取用地下水计划指标审批
72、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稽查证申领核准
73、城市深度净化管道供水工程方案审核
74、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经营权审核
75、燃气器具销售目录核准
76、市政公用工程专用产品和生产企业资质核准
77、犬类销售许可审批
78、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及等级核定核准
79、校办企业资格核准
80、省级以上各类示范学校资格审核
81、省教育强县(市)、区,教育强镇(乡)资格审核
82、接受外国留学生院校资格、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学者审核
83、国(境)外艺术表演团体(个人)在杭营业性演出审核
84、美术品拍卖审核
85、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核
86、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
87、医院制剂生产许可核准
88、音像制品运输传递审批
89、书报刊零售(出租)备案
90、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资格认可审批
91、在杭境外人员租住农村私有房屋审批
92、美容美发治安许可核准
93、歌舞厅治安许可核准
9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核
95、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审核
96、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小型货车、三轮车上牌审核
97、未上目录机动车注册审核
98、科学事业费使用审核
99、全民事业性质自然科学机构建立、调整审核
100、农村敬老院等级评定审核
101、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外地人员户粮关系进杭审核
102、出口退税审核
103、继续教育办班计划备案
104、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辞退、解聘备案
105、退休人员返聘备案
106、人才招聘广告核准
107、省外调入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任职资格职务核准
108、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核准
109、导游员资格审核
110、一日游旅游定点餐馆审核
111、一日游旅游定点商场审核
112、旅游定点餐馆审核

❷ 杭州市城区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举办敬老院的目的
进一步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使孤寡老人的晚年生活得到更好的照顾,完善城区救济工作,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二条办院原则
一、依靠集体,勤俭办院,民主理财,敬老养老。
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把安排好老人生活放在首位。
三、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第三条办院形式办院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区、街道、居民区可单独举办,也可与企事业单位联办。第四条办院经费
一、建院资金来源:(一)自筹一部分;(二)辖区内单位、群众在自愿原则下资助一部分;(三)国家予以必要的扶助,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主要由各区负责解决,基建部分市适当补助一部分。
二、老人日常生活所需费用(医疗费、伙食费、零用金等),除自费寄养的外,按国家规定的定期补助标准,从民政事业费中列支。街道、居民区可另行予以补贴。
三、区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工资及日常经费除从自身的收入开支外,可由区财政核拨一定的差额补助,在民政事业费列支。街道、居民区敬老院服务员的工资及敬老院的日常经费,由街道、居民区自行解决。
四、老人自费入院,应收取寄养费。寄养费的具体标准本着国家不补贴的原则由各地自行制定。第五条工作人员配备
服务员与收养老人的比例一般定为1∶3至1∶4。对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的,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服务员,确保老人生活得到可靠保障。第六条敬老院收养对象及入院手续
一、街道、居民区的敬老院,主要接受在市区有常住户,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定期救济户。入院需经本人申请,居委会同意,街道批准;出院需由本人申请,经院批准,报街道备案。不得强迫入院或出院。
二、区敬老院除接受“三无”对象外,可吸收有经济收入的老人自费入院。自费入院,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寄养老人原单位(亲属)与院签订寄养协议。
三、老人入院前应进行体格检查,一般不接收精神病患者、未经治愈的传染病人和病危老人入院。第七条财产处理
入院老人的私有财产,生前归老人所有。老人去世后,其遗产应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归负责供养的集体所有部分,用于发展社会保障福利事业,不得移作他用。第八条敬老院的组织领导
一、区敬老院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管理。
二、街道、居民区举办的敬老院,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由街道分管领导负责,民政助理员担任具体工作。其职责:督促检查敬老院的工作,选配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制定敬老院的建设规划。
三、建立由院长负责、工作人员和老人参加的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或小组。其主要职责:制定规章制度,检查执行制度情况,反映老人的要求,解决老人的困难,合力搞好院内的各项工作,不定期检查账目,定期
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报告。
四、敬老院设院长或负责人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人选由上级主管部门选派。院工作人员要选择热爱敬老院工作,热心为老人服务,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思想作风正派的同志担任。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对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扬或奖励;失职的,要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或处分;不称职的,应予调离。第九条财务管理
一、院内的票证、钱物,要有专人管理,建立账目,民主理财,堵塞漏洞。账目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由院管委会或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每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挪用或占有敬老院的款物。对贪污、挪用者,要依法处罚。第十条敬老院要坚持“以养为主”,妥善安排好老人各方面的生活。
一、根据老人的特点,安排好膳食,保证老人吃好。
二、定期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有病及时治疗,关心老人的身体健康。
三、搞好院容院貌,美化环境,为老人创造一个干净、舒适的环境。
四、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
(一)组织读报、宣讲形势,使他们了解国家大事和祖国建设新貌。
(二)组织适合老人特点的娱乐活动,增加他们的生活乐趣,开展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劳动收入用以改善老人生活。
(三)组织春游、秋游参观活动,不定期地组织与院外老人的交流活动。(四)建立老人与工作人员之间新型的社会关系。对工作人员要进行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的教育,对老人要进行与工作人员、老人与老人之间互敬互尊、互相体谅的教育,真正形成一种平等团结、亲如一家的和谐气氛。

❸ 公有敬老院私人可以承包吗

国家政策是鼓励个人、民间资本进入养老领域的,对个人承包经营公立敬老院持开放态度,完全可以。下面提供一个公立敬老院对外承包经营的招标通告。

潞城敬老院承包人招标招标公告

一、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潞城敬老院承包人招标

招标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项目位置:潞城镇侉店村东

招标范围:潞城敬老院承包人招标。

项目规模:总占地面积约24.3亩,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可容纳床位数200个

承包经营费最低数额:承包费用不得低于15万元/年,且每5年按3%递增;

土地使用费数额:土地使用费1500元/亩/年,且每5年按10%递增;

承包期限:13年。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二、合格投标人条件:

1. 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投标人须具有经营、管理敬老院或养老院的经验;

3. 投标人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在工商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没有不良记录;

4. 投标人须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在近三年没有因投标人违约引起的合同纠纷、仲裁和诉讼记录;

三、招标文件发售:

1.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套(含电子版),文件售后不退。

2.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4年12月9日至2014年12月17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 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下列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法人章的复印件:

1)法人委托授权书、法人身份证或被授权人身份证;

2)有效期内的企业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时间、地点

1. 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和研究,如有疑问应于(2014年12月15日12:00)前将要求澄清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只对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问题酌情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答复,上述答复将不标明问题的来源。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将于(2014年12月16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澄清文件传真或E-MAIL传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 特别提醒:所有问题应以书面的形式交给上述联系人,任何口头质疑将不被接受。

3.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开标时间:(2014年12月30日9:30)

4. 投标文件递交/开标地点: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一层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

5.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推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时,将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6. 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五、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地 址;联 系 人;联系电话;传 真;Email地址(略)

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9日

❹ 杭州市对个人开办养老院的床位补贴是多少

记者近日从杭州市民政局了解到,开办一家上规模的养老院,按规定必须要有30个床位,分摊到每个床位的启动资金不能低于5000元,符合条件后,申办人可向所在的区(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审查后发放《杭州市福利机构开业许可证》。

❺ 开个养老院国家给多少补助钱啊具体数额多少

各地有所不同,国家对民营养老院相关补助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等。参考贵州省,其补贴标准如下:

1、床位必须在30张以上,每张床位资助3000元。

2、拨付方式,三年两次支付。

3、正式运营满一年后,入住率达到30%以上,支付首次50%资助金。

4、运营满三年后,入住率达到50%以上,支付另外50%资助金。

5、市财政给予日常运营补贴,每人每月80元。

6、另外,免征税。

此外,开办养老院分两种,一种是盈利性质的,到工商局注册,工商注册没有补助优惠政策。另一种是非营利性质的,到民政局注册,享有国家相关优惠补助政策。

当然各地补贴力度不一,具体可以去民政的相关部门咨询。

(5)杭州市承包敬老院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开设养老院的具体申办流程主要为以下五点:

1、需要准备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养老院是国家严格把关项目,必须要有一定的论证,具有可操作性才能申请。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必须要保证的。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养老院作为福利机构,和一般营利性企业有很大区别,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保障,不能轻易就破产,那损害的是老人的利益,这是一个敏感而且脆弱的群体。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对固定场所的审核标准也是比较高的,不能是喧嚣的市中心,周边无空气污染源等。

5、备齐以上材料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进入审批程序。

❻ 敬老院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现行法案仅有《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皆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2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3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4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5第五章 生产经营编辑

第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6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7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❼ 承包敬老院需要哪些手续和流程

目前养老走社会化了,越来越多的人员办设养老机构。要办理的手续按照福利机构管理办法里面规定有以下几项要办理的:一个是个人申请;二是提交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三是办设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一定要通过银行确认有这么一批资金;四是办设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办设福利机构是租地还是个人所有财产,要有房屋证明。

详情参考以下

第二章 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补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❽ 第三方托管乡镇敬老院怎样做好服务管理方案

第三方托管乡镇敬老院想要做好服务管理的方案,应该根据敬老院的实际需要做好相应的准备,这样制定的管理方案才会更加人性化。

❾ 杭州龙坞养老院项目

摘要 亲您好 杭州顺华养老院项目坐落在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龙坞休闲综合体板块,位于转塘街道上城埭村,东至灵龙路,西至茶地,南至灵龙路与茶地交界处,北至龙坞集镇,环境幽静、风光优美、空气清新,适合休闲养老,是西湖区引进的重点项目,同时也被列为杭州市重点建设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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