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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江区金马镇养老院

发布时间:2022-06-16 12:53:54

㈠ 成都有什么比较好的陵园公墓可以选

1、龙凤山花园公墓

成都市龙凤山公墓,创建于一九九二年,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占地三百多亩,是经四川省、成都市和新都区三级民政部门批准,资质齐备,手续齐全,面向社会大众而建立的一座永久性骨灰安葬的现代化花园式公墓。

园区至成都市区仅有二十多公里,距新都城区七公里,交通便捷,四通八达:从龙潭寺经木兰;从北湖经木兰;从龙潭寺经成金(青)快道;走成绵高速;走川陕立交,过蜀龙路;走川陕立交,过大件路,到新都;走北新大道到斑竹园过新都等,均可到达公墓。

2、莲花公墓

彭山县莲花公墓本着打造人文、环境“天人合一”的理念,服务公共民政,支持国家殡葬事业,在建设中因地制宜,结合毗邻的黄龙溪古镇、江口汉崖墓、彭山皇坟等一系列古典建筑风格,大胆借用古典元素,精心构筑,融古于今,融陵园、公园、庄园于一体;同时莲花山公墓在文化中小心求证,将乡村野史、古典传说与忠孝文化结合,对公墓内外员工及其他客户进行讲解,极大地丰富和普及了殡葬文化识。

3、院山公墓

院山公墓坐落于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院山坡,是经省市民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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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社会公墓。公墓中还安葬着朱向离等十九位“院山坡殉国烈士”,因此同时也是成华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以山为院,院于山内,院山公墓注重环境的天然形态,依山造势,是一座花园式生态型陵园。园区花团锦簇,松柏环绕,区内墓型较多考究客家文化,将交椅坟、龟壳墓等蕴于其中,自然与人文相得益彰,极大地丰富了园区文化。

4、长松寺公墓

长松寺公墓位于成都龙泉桃花沟,提供选墓专车接送服务、骨灰寄存服务,是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的永久性对外经营公墓,是通过IS09001、IS014001国际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双认证单位。

5、卧龙寺公墓

卧龙寺公墓着落于龙泉山,历五代,至今已有千年历史,明代嘉靖年间成为名寺。清光绪年间,陕甘总督左宗棠曾给卧龙寺赠石佛一尊,并手书对联一副“****自转菩提海,净域长流功德泉。”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卧龙寺历经沧桑,几度盛衰,近年又得重建,使昔日古刹重现了雄姿。

6、大朗福寿园

四川成都温江大朗福寿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由四川省民政厅、成都市民政局批准,总投资10.8亿元的永久性公共墓地。园区位于温江区金马河畔,占地1000余亩,是目前成都市最大的园林式文化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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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园突破了单一墓葬模式,融古老的墓葬与新潮的植树葬、草坪葬、艺术葬、壁葬于一园,同时将游览观光引入了殡葬文化,园内曲径通幽,馨香满园,极尽江南名园之秀。著名诗人流沙河亲笔题誉:“西南第一陵”。

7、凤凰山公墓

成都市金牛区凤凰故园 位山甫麓,原名凤凰山公墓。属成都市民改局定点公墓,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受国家政策保护。1995年以来进行了大观模的观划和建役,特别是2004年国家对成都市北部地区的全面规划更使凤凰故园作为永久性公墓的性质再次得到确认。

8、石岭公墓

成都成华区石岭公墓位于地处成都市北郊风景林地,四周有几千亩梨树园及桃园,距市区五公里,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系人生归属之风水宝地。

石岭山势为大圈龙椅形,石岭墓园正居其中,面南坐北,山之右侧为烈士陵园,左侧是回龙山。前有白莲池碧水照映蓝天白云,小溪蜿蜒似玉带环绕,山顶俯视成都市容尽收眼底。如此佳境,风水宝地,让古今多少名望之士、皇亲国戚择之为归宿福地。五代十国蜀王的和陵、石岭明墓、和堤督坟,现有老红军、革命烈士、老干部、港澳、台同胞等安息于此。每逢清明期间,墓区里散发着桃花、梨花等果花的芳香,安慰着祭拜的亲人,抚慰着安息的亡灵。现设计为祭奠、旅游、观光、休闲为一体的生态式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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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

9、磨盘山公墓

成都磨盘山公墓地处风景秀丽的磨盘山南麓,离城约五公里,地理位置优越,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公墓。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只有生前享有一定名望的死者才能进入陵园内安葬,如老红军、烈士、各级干部、民主人士、社会名流等。因此,被誉为“成都的八宝山”。公墓占地163.37亩,分为三个区域:寄存区、安葬区、园林区。寄存区有人民骨灰堂,配置有安全、环保型全封闭的阻燃式骨灰存放架;安葬区有“2(16”革命烈士纪念碑、贺炳炎将军墓,许多为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巨大贡献的老红军、老干部、革命烈士、社会名流等;园林区小桥流水,古柏参天,百余种名贵花草树木四季常青点缀其间,形成了一幅美丽的自然风景画。

10、燃灯寺公墓

燃灯寺公墓是经四川省民政厅、成都市民政局批准的合法社会公共墓地。燃灯寺公墓座落于中国西部阳光城境内,紧靠龙泉驿洛带古镇。墓区建在风景秀丽的玉带湖(李家沟)、锦湖(三门寺水库之间),属龙泉山脉,与燃灯寺咫尺山峰,所以命名为燃灯寺公墓。她依山傍水,绿树成荫,视野开阔,左携狮子山、石牛观,右掌燃灯寺,背倚乌龙山,俯视一望无垠的成都平原。此地,蜀汉后主刘禅幼时常于此习文狩猎,游戏人生,留下了天子吟、滚龙坡等众多美妙传说。 宋代依佚名文人诗碑赞美曰:洛带武侯遗址,三峨圣母仙踪,左沟潜开一线,石桥横锁三重,八井星罗拱极

㈡ 温江区有哪些养老院

金马有 万春有

㈢ 想去温江玩的话,有哪些是必去的地方呀

温江这几年的旅游发展的挺好的

㈣ 成都周边养老院哪些可以

成都周边养老院有很多,其中成都市启阳养老院、成都协和国际颐养院、成都市郫都区颐园养老院、成都西蜀康馨缘颐养中心、成都市龙泉纯德养老中心等这些都是非常不错的。

1、成都市启阳养老院

成都市启阳颐养中心是启阳养老服务公司旗下最具品牌魅力的养老院,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八一大路。占地面积6000余平方米,建筑面积4300平方米,园林绿化占2000余平方米。拥有150个星级养老床位,可提供:生活照料、康复理疗、老年病医护、休闲娱乐等多种特色养老服务。

4、成都西蜀康馨缘颐养中心

成都康馨缘颐养中心坐落于风景秀丽的万亩金马湖畔,毗邻鱼凫国都温泉,离国际花园城市——温江城区仅有5公里。公寓占地80余亩,总建筑面积74807平方米。有标准间、套间、别墅近2000个床位。

5、成都市龙泉纯德养老中心

成都市纯德养老中心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是成都市民政局批准的园林式现代服务养老机构。纯德养老中心占地200余亩,已投资2.2亿元,养老床位计划3000张,已开放1250张,拥有自己的护理团队。养老床位按星级宾馆配备,有豪华间,单间,双人间,有公寓房,有平房。

㈤ 温江金马街道永胜这边多少个社区

永盛镇并入金马街道之前,管辖5个社区:永盛场社区、石磊社区、团结社区、尚合社区、金鸡社区。
2020年6月金马街道进行社区调整以后,团结、金鸡、石磊社区合并为永科社区,永盛场、尚合社区保留。

㈥ 温江有啥好玩的地方

国色天乡乐园

中国龙城、印象法兰西、慕尼黑小镇、巧克力王国、樱花之都、斗牛城、米兰阳光、美国集市、魔幻岛……这些,并不是迪士尼最新开辟的游乐区域,而是就在成都市民身边的“最近的主题乐园”——国色天乡乐园。乐园里还有各种游乐项目,如大摆锤、摇摆旋转伞、极速风车、激流勇进……同时,在不同的季节园内还会开展系列主题游乐、主题商业与主题演艺等活动,使整个园区成为人们欢乐的天堂。看点

生动体现各国风情的主体园区以及动感、刺激、先进的各类游乐设施绝对让人流连其中。介绍国色天香是融汇中外建筑文化、园林文化、餐饮文化、休闲文化和娱乐文化精髓的“国际花文化主题旅游新城”,是当今世界最先进的高科技“情景互动”游憩方式与主题休闲商业区结合为一体的体验式游乐主题公园。乐园于2007年4月正式开园,并且不收门票。餐饮/住宿/购物园区内的餐饮区提供中国八大菜系、传统小吃,法式大餐、德式沙拉、日本料理、意式餐点。用餐同时可以欣赏精湛的四川茶艺表演以及优品的日本茶道。交通公交703、904直达。

㈦ 温江金马还有可能发展起来吗

就现在这样不太现实 既然已经花了那么多的人力物力 财力 何不再继续打造它 ? 就通往金马的各个道路上发展开发 然后在通往金的路上开上个几百家休闲 餐饮 娱乐场所 再把金打造成有些特色的小镇 尤其是吃的要把好关 上次灯会上的什么美食节 全部是垃圾中的垃圾 我都不知道怎么形容了 他们完全在坏金马的招牌 那些垃圾居然都是美食?我吐了 花了一百多吃到肚子里的不到五块钱 也不值五块钱 其它的全弃之
肥肠粉 10元一碗 吃了一口 吐了 是干粉泡的 味道就更不说了 米线15元 同上 没吃 什么野生板栗 12.8元一斤 上了蜡的 好看 苦的 羊肉串 有一元的 两元的 劝大家以后不要吃 你以为你吃的羊肉? 猪肉都不是!你信不?至于是什么肉 自己去猜 赶你最恶心的去猜 就是它了 以前我们也摆过会 但那时我们还有人性 不说多好 至少我们卖的 东西我们都能吃 现在的东西 不敢吃了
朋友们 记住了 尤其是 会上的羊肉串 不要去吃 他们去批发2毛钱1串 你想 想吧 串肉的人还有几分钱手工钱 老板赚钱不 ?你想想 你吃的是什么 好了不多说了 觉得我说在点子上的 转走 谢谢

㈧ 成都市温江区有没有农村土地补偿规定

成都市温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时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世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交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土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地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根据各镇乡地理位置、基础设施、经济发展状况和农业生产水平,将我区各镇乡的土地状况分为四类区域。
一类区域:柳城镇规划区;
二类区域:涌泉镇、永宁镇、公平镇、万春镇、踏水镇;
三类区域:柳林乡、永盛镇、天府镇、金马镇;
四类区域:玉石乡、通平镇、和盛镇、镇子乡、寿安乡。
第七条 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地地补偿费,按所在类区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安置费补助费,近所在类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详见附表三)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行补偿。(详见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有效的土地权属****和其它各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要及抢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土地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权属****和其他保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等费用,由征地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补偿安置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偿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级组织或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二条 耕地被占用后,应当依法减免农业税,并相应调整粮食合同定购任务。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实行货币化安置,自谋职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全部用于农转非人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未被全部征用的,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由征地单位将土地补偿费支付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或用于货币化安置,自谋职业。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征用土地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和区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不能调整的,可按下列规定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户的生产和生活:
(一)鼓励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二)对年满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以上的男性农民和年满五十周岁(含五十周岁)以上的女性农民,属于安置范围的,可以按规定实施养老保险
(三)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农民,属于安置范围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可参照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
(四)对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农民、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女性农民,原则上采取自谋职业安置,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单位安置。
第十六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原征地安置的合同工、农代工人员,因企业破产、改**、解体时由原企业进行了安置的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中属下列情况的农转非人员,按以下办法安置:
(一)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供养对象,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二)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三)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八条 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个人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被拆除房屋的户主,为房屋拆迁安置对象。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户的拆迁,由征地单位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重新确定居住区,参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标准,即每人35平方米,3人以下(含人)按3人计算;4人的按4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的按5人计算,划定土地,按规划自行修建。有条件的镇乡和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可逐步推行统拆统建的住房安置方法。
第二十条 拆除以继承、赠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农业人员住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货币化补偿。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未到使用期限的涉及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征地范围内,未经批准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搬迁补偿安置时仍按住宅搬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拆迁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助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安置补偿费用一次性拨付给户口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标准,由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拟定,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有应用中的问题,由温江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㈨ 温江区的历史沿革


早在新石器时代以前,温江地区就有人类活动,从汶川地区迁徙下来的四川先民开始定居于温江,岷江河畔和涌泉清水地区至今可以找到最早四川的人类生活遗迹。在公元前七千年前,在今天的寿安、万春、涌泉已经出现了旧石器时代文明,出土了大量的陶器和骨、石制生活用具。
距今4000年前,在温江出现了古蜀国五代蜀王继蚕丛、柏灌文化之后的鱼凫文化。鱼凫遗址位于万春镇报恩村,拥有古城遗址以及大量的石斧、石凿等石器,数量巨大创下川西平原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之最,早于三星堆遗址,为中国当年十大考古发现,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蜀汉三国时期,蜀相诸葛亮在温江兴修水利,改善灌溉地区,兴修江安河,使得温江成为富饶之地。
五代十国时期,西魏恭帝二年,益州蜀郡分郫县南境和江原县东境,设立温江县。
隋唐时期,隋开皇三年,并温江县于郫县。隋仁寿三年,将原温江县于郫县分置,设万春县。不久在公元606年,隋大业二年,将万春县并入郫县。唐初施行州县二级制,复置万春县,属于益州府。公元627年,贞观元年,改万春县为温江县,属于剑南道益州府。
宋元时期,公元965年,宋乾德三年,太祖赵匡胤灭蜀,推行路、州、县,温江属于西川路益州。公元1059年,宋嘉祐四年,改益州路为成都府路,温江属于成都府路成都府剑南西川节度。
明清时期,公元1376年,洪武九年,改四川承宣布政使司,实行府、州、县三级制度,温江属于四川布政使司成都府。清初,顺治三年,改置四川省。嘉庆初,置省、道、府、州、厅、县制,温江属于四川省成绵龙茂道成都府。清末,公元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改为川西道。
民国时期,温江属于四川省西川道,之后,四川省军阀割据,形成“防区”,温江为邓锡侯部防区。1935年(民国24年),国民党入川主政,实行行政督察区制,温江属于四川省第一行政督察区,并为第一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治地。
新中国成立以后,温江于1949年12月26日解放,解放军贺龙部入驻温江城关镇,并驻军。1952年,恢复四川省建制,温江属于四川省温江专区。
1959年,双流并入温江县,温江专区治地在今天的柳城街道,包括今天的温江区(包括今天青羊区的苏坡街道、黄田坝街道等地)、郫县、彭州市、都江堰市、新都区、崇州市、双流、新津县、蒲江县、广汉市、什邡市、绵竹市等地。
1962年,中国政务院决定复制双流。1983年,中国国务院决定撤销温江地区,其大部分行政区划归成都市,其广汉县、绵竹县、什邡县和绵阳地区的德阳县、中江县等组成今天的四川第二大工业城市——德阳市。1997年,温江县人口29.3万,辖10镇,县政府驻柳城镇。
2002年4月14日,撤县设区,成为成都市温江区,成为成都市中心城区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撤销柳城、天府、涌泉、公平四镇,设立街道办事处,同时2006年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温江区在万春镇、金马镇和永宁镇设立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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