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敬老院要如何管理经营管理方法
要经营一个养老院还真不是很容易,我皮仿锋觉得方方面面都要考虑到:
首选作为院长,就须综合素质强,专业技能过硬,你不仅是一位院长、你还是一位优秀的护理者、你还应是一位优秀的营销策划者、活动组织者、心理疏导者、沟通交流专家、你更应是一位老人及员工、家属的知心朋友,燃晌同时也应该是一位具有博爱的人,还要做到处事不惊、淡然面对生活、工作给你带来的任务压力及委屈,只有这样才能带领团队经营好养老机构。
管理方面:
1、机构要设立明确的目标、完善的管理制度与流程、人性化的管理服务体系、人文关怀的企业文化等。
2、需要有一支主人翁意识强、素质高、有爱心、能奉献的团队,才能跟着团队长朝着目标努力向前。
3、要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机构稳定发展。大旅
4、要建立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主管部门等养老机构相关部门良好的合作关系。
⑵ 杭州市城区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举办敬老院的目的
进一步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使孤寡老人的晚年生活得到更好的照顾,完善城区救济工作,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二条办院原则
一、依靠集体,勤俭办院,民主理财,敬老养老。
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把安排好老人生活放在首位。
三、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第三条办院形式办院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区、街道、居民区可单独举办,也可与企事业单位联办。第四条办院经费
一、建院资金来源:(一)自筹一部分;(二)辖区内单位、群众在自愿原则下资助一部分;(三)国家予以必要的扶助,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主要由各区负责解决,基建部分市适当补助一部分。
二、老人日常生活所需费用(医疗费、伙食费、零用金等),除自费寄养的外,按国家规定的定期补助标准,从民政事业费中列支。街道、居民区可另行予以补贴。
三、区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工资及日常经费除从自身的收入开支外,可由区财政核拨一定的差额补助,在民政事业费列支。街道、居民区敬老院服务员的工资及敬老院的日常经费,由街道、居民区自行解决。
四、老人自费入院,应收取寄养费。寄养费的具体标准本着国家不补贴的原则由各地自行制定。第五条工作人员配备
服务员与收养老人的比例一般定为1∶3至1∶4。对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的,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服务员,确保老人生活得到可靠保障。第六条敬老院收养对象及入院手续
一、街道、居民区的敬老院,主要接受在市区有常住户,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定期救济户。入院需经本人申请,居委会同意,街道批准;出院需由本人申请,经院批准,报街道备案。不得强迫入院或出院。
二、区敬老院除接受“三无”对象外,可吸收有经济收入的老人自费入院。自费入院,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寄养老人原单位(亲属)与院签订寄养协议。
三、老人入院前应进行体格检查,一般不接收精神病患者、未经治愈的传染病人和病危老人入院。第七条财产处理
入院老人的私有财产,生前归老人所有。老人去世后,其遗产应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归负责供养的集体所有部分,用于发展社会保障福利事业,不得移作他用。第八条敬老院的组织领导
一、区敬老院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管理。
二、街道、居民区举办的敬老院,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由街道分管领导负责,民政助理员担任具体工作。其职责:督促检查敬老院的工作,选配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制定敬老院的建设规划。
三、建立由院长负责、工作人员和老人参加的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或小组。其主要职责:制定规章制度,检查执行制度情况,反映老人的要求,解决老人的困难,合力搞好院内的各项工作,不定期检查账目,定期
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报告。
四、敬老院设院长或负责人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人选由上级主管部门选派。院工作人员要选择热爱敬老院工作,热心为老人服务,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思想作风正派的同志担任。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对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扬或奖励;失职的,要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或处分;不称职的,应予调离。第九条财务管理
一、院内的票证、钱物,要有专人管理,建立账目,民主理财,堵塞漏洞。账目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由院管委会或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每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挪用或占有敬老院的款物。对贪污、挪用者,要依法处罚。第十条敬老院要坚持“以养为主”,妥善安排好老人各方面的生活。
一、根据老人的特点,安排好膳食,保证老人吃好。
二、定期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有病及时治疗,关心老人的身体健康。
三、搞好院容院貌,美化环境,为老人创造一个干净、舒适的环境。
四、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
(一)组织读报、宣讲形势,使他们了解国家大事和祖国建设新貌。
(二)组织适合老人特点的娱乐活动,增加他们的生活乐趣,开展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劳动收入用以改善老人生活。
(三)组织春游、秋游参观活动,不定期地组织与院外老人的交流活动。(四)建立老人与工作人员之间新型的社会关系。对工作人员要进行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的教育,对老人要进行与工作人员、老人与老人之间互敬互尊、互相体谅的教育,真正形成一种平等团结、亲如一家的和谐气氛。
⑶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信息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3〕43号
各保监局、各养老保险公司:为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5月6日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以及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第八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业,但应当具备与展业活动相适应的客户服务能力。第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受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一)客户资金的初始金额及其后续增减事宜;(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三)投资策略和管理期限;(四)客户资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五)各类风险揭示;(六)客户账户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八)管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九)其他服务内容及其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十)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建立独立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户管理、账户隔离和单独核算的原则,确保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独立于任何为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专户管理是指对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建立对应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并开设专门的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类账户进行管理。账户隔离是指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类账户应当与养老保险公司自身的及其管理的任何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类账户实现完全的独立分离。单独核算是指对每个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并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账户信息,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账户查询服务;(二)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并进行投资管理;(三)定期估值并与资产托管人核对;(四)监督基金管理情况;
(五)计算并办理待遇支付;(六)定期编制并向委托人提供养老保障管理报告;(七)妥善保存养老保障管理有关记录;(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各项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但应当对其承接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承担最终责任。养老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的,应当与选聘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养老保险公司采取方式(一)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受托管理的客户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开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并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产品报告材料包括以下文件:(一)《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报告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公司公章;(二)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合同文本; (三)投资账户说明书;(四)总精算师声明书;(五)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六)产品可行性报告;(七)财务管理办法;(八)业务管理办法;(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变更报告。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产品主要内容变更:(一)产品名称变更;(二)管理人变更;(三)管理费费率上调;(四)主要投资政策变更;(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产品变更报告材料包括以下文件:(一)变更报告;(二)变更报告报送材料清单表;(三)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的对比说明;(四)产品变更涉及的文本(包括合同文本、投资账户说明书等);(五)总精算师声明书;(六)法律责任人声明书;(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格式:养老保险公司名称+说明性文字+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其中养老保险公司名称可以用全称或简称,说明性文字由各养老保险公司自定,字数不得超过10个。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产品报告后,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开设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的开设比照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开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应当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委托独立的资产托管人并签订资产托管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由其保管资产、开立账户、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数据核对、信息披露、支付等事务。资产托管人的资格、职责、选择等有关事项比照中国保监会资产托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采用完全积累账户制管理。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运营所得收益,全额计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各类账户。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根据管理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可以包括以下项目:(一)初始费
初始费是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资金进入基金管理专户时一次性扣除的管理成本。初始费按照当期缴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二)管理费
管理费是养老保险公司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的运营成本。
管理费每年按照当年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根据管理形式及服务类型采取定额收费的形式收取。(三)托管费
托管费是资产托管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基金托管服务的运营成本。
托管费每年按照当年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四)解约费
委托人提前解除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合同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解除合同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收取解约费。
养老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存续期限设置递减的解约费比例。养老保险公司为个人受益人设立个人账户的,个人受益人退出的,应当通过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养老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受益人个人账户净值的比例一次性收取解约费。
养老保险公司应根据个人账户的存续期设置递减的解约费比例。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为团体委托人设置公共账户,用以记录委托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等账户信息。如存在个人受益人的,可以分别为受益人设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下可以分设团体缴费账户和个人缴费账户,分别记录团体缴费和个人缴费的缴费明细及其投资收益等账务信息。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为个人受益人设立个人账户的,应当与委托人明确约定权益归属原则和领取支付条件,其中对于个人受益人本人缴费部分,应当全额计入个人缴费账户。委托人为团体客户的,个人受益人离职后,其个人账户可以在原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设置的保留账户继续管理。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团体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一)经董事会决议或民主程序通过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养老保障方案的批复、核准文件;(二)所有受益人名单和身份信息。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无须进行个人账户分配的,上述材料(二)可免于提供;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只有个人缴费,无团体缴费的,上述材料(一)可免于提供。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个人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信息;(二)个人资金账户信息。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团体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时,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受益人解约事宜的有效证明,并按照委托人要求与权益归属原则处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个人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时,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扣除解约费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个人委托人资金余额划拨至个人委托人本人的银行资金账户。第二十五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委托管理合同向相关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授权书以及托管合同开立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管理人。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范围比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第二十八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委托人提供上一年度的委托人权益报告,并向受益人提供年度对账单以及个人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基金数目、基金收益率等,但需要保密的客户信息除外。 第三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向委托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要求委托人对投资风险提示函进行书面确认或在养老保障管理合同中单独列示。第三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投资管理能力和历史业绩等情况。
养老保险公司向客户做出投资收益预测,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
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测结果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养老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承诺。第三十二条 在签订受托管理合同之前,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了解委托人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并根据所了解的委托人情况推荐适当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和服务。第三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虚假、片面、误导、夸大的方式宣传推介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金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四)挪用、侵占客户资金;(五)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六)以转移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的投资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七)利用所管理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谋取不正当利益;(八)不公平地对待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损害客户的利益;(九)从事内幕交易及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自身不得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投资收益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责任,不得在管理合同和产品设计中列入投资收益保证条款。第三十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不需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不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范围。第三十六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保值增值向第三方合格担保机构购买风险买断担保,相应的担保费可以列入基金的运营成本。
养老保险公司不得对担保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反担保。第三方合格担保机构是指非保险类金融机构,且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三)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承担风险买断担保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四)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养老保险公司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购买风险买断担保的,应当在受托管理合同或风险揭示书中向委托人充分揭示购买风险买断担保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仍然存在投资损失的风险。第三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三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行外部审计,相应的审计费用可以列入基金的运营成本。(一)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经历三个会计年度时;(二)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报告。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三次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文件,均应采取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其中,纸质文件一式两份;
电子文件采取PDF文件格式并刻录成光盘。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日起施行。《关于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29号)同时废止。
⑷ 广东省敬老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敬老院的文明管理,保障住院老人的物质文化生活,增进老人的身心健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乡(镇)、街道兴办的敬老院(敬老楼,下同)是基层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实行养老与康乐相结合和勤俭办院的原则。
乡(镇)、街道的敬老院,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并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三条敬老院收养的对象是:
(一)农村五保户(含孤儿),城镇无生活依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老人;
(二)城乡孤老烈属、孤老退伍红军、孤老复员军人。
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者,不得吸收入院。第四条老人入院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向敬老院提出申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入院。第五条老人入院后,其原有财产仍属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亲友、敬老院代管。老人去世后,其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六条敬老院应办好伙食,保证饮用开水和洗澡热水的供应。第七条敬老院应健全老人生活护理制度和卫生工作制度,搞好老人的个人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对患病老人应及时治疗。
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设医疗室,尚未具备条件的,应与附近医院建立联系,做好老人的疾病防治和定期保健体检工作,建立老人健康档案。第八条敬老院应组织老人参加一些有益的学习活动,使老人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团结友爱,自觉遵纪守法,执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第九条敬老院应经常开展文娱活动,活跃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逢年过节和老人生日,可举行节俭和有益的慰问、祝寿活动。第十条敬老院可根据当地实际条件,组织种养、加工、服务和小商业等生产经营项目,增加经济收入,改善敬老院设施和住院老人的生活。
院办经济实体可吸收老人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或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敬老院设院长(或正副院长)、医生(卫生员)和工作人员若干名(以下统称管理人员),按入院老人总数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配备。
管理人员要挑选遵纪守法,热心为老人服务的人员担任。院领导要由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事业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笔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
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对表现不好或不适应工作要求的,可以解聘。第十二条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或民主管理小组,由院长和管理人员代表、老人代表组成,其中老人代表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民主管理组织在院长的领导下,协助管理本院伙食、卫生、文娱、学习、生产、财务收支等,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老人较多的敬老院,可按住宿区建立老人自治小组,组长由老人担任。第十三条敬老院的管理人员应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分工、任务和职责。建立健全考查、评比、奖惩制度。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会计、出纳、保管、总务由管理人员兼任或老人代表担任。财务收支帐目要日清月结,每月张榜公布,物资进出仓库要登记、验收。第十四条敬老院老人的生活标准,应相当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并随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调整。
入院老人为乡(镇)五保户的,其粮油与供养费用(包括菜金、被服、医疗、文娱、零用等费用,下同),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供给,属城市街道孤老的,其生活供养费用,按政府定期定量救济与街道集体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供给。
入院老人领取抚恤金的,从抚恤金中向院缴交基本生活费。第十五条敬老院的基建、设备费、管理费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由乡(镇)、街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第十六条县(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教育和发动各单位干部和群众支持敬老院的建设,搞好卫生,绿化环境。
社会各方面应扶持敬老院办好经济实体,在政策、场地、资金、技术、产供销等方面予以照顾。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敬老院的业务指导,帮助敬老院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由敬老院或主管部门分别情况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或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⑸ 如何加强养老院的监督管理
1、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要根据养老服务业的实际,组建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功能。采取持证经营,明码标价,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养老院工作人员,特别是法人代表的业务素质,加强行业自律。
2、制订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养老院的规章制度要上墙,工作人员持证、佩证上岗。要突出对入住老年人的健康检查和保健服务,并对老年人要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医疗护理保障。要针对不同类型的老年人进行饮食起居照料。要通过各种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养老院与入住老年人要签订入住协议,告知老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患有老年痴呆等对他人人身安全有威胁的老年人,要劝其到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这是对老年人最好的保护。
3、健全监督机制,提升管理水平。要公开投诉电话,加强对入住老年人的回访,对养老院要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对不文明不规范的服务行为要进行媒体曝光,接受社会监督,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养老服务示范活动,争先创优,树立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养老院的管理服务水平。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入住率。过去一提老年人进养老院,人们就很容易联想到这位老年人在家一定过得不是很好。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新的养老理念,转变传统观念,让老年人自愿去养老院,让老年人在养老院感受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愉快与舒心,安享晚年。
5、构建资源共享平台,探索公办敬老院与民办养老院互补结合工作环境。要充分利用公办敬老院的资源优势,把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要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鼓励、引导社会闲置资金以及外来资本、民间资本投向社会养老服务事业,以形成多方合力,资源共享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新局面。
⑹ 怎样抓好当前敬老院的服务及管理有哪几方面的措施
一、高度重视乡镇敬老院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对乡镇敬老院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村民中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对这部分人进行及时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全面提高五保供养水平,既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平邑的客观要求,加强敬老院建设是保障五保对象生活权益的根本途径,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中央、省、市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要求各级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敬老院建设,切实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把敬老院建设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近年来,我县的敬老院建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敬老院建设工作得到长足发展.目前,全县共有乡镇敬老院16处,集中供养五保老人995人,年投入供养资金199万元,基本实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病有所医”.特别是去年省、市部署乡镇敬老院改扩建计划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了敬老院建设目标责任书,各乡镇把敬老院建设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把敬老院建设当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从规划、设计、筹资、开工建设等方面都层层把关,高标准、严要求,行动较快,措施得力,工作到位,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好局面,在社会上反响强烈.平邑、白彦、郑城、卞桥、魏庄、丰阳、临涧七个乡镇在全县率先进行了改扩建或搬迁,平邑镇在财力非常紧张的情况下,投入较大资金,新建老年公寓大楼,建筑面积4160平方米,工程完成后,可容纳260人入院;白彦、卞桥、临涧也都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他准备改扩建的乡镇也都拿出了实施意见,工作都非常积极主动.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各乡镇的重视特别是在场各位的努力工作分不开的,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辛勤工作在全县敬老院建设岗位上的各位同志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县敬老院建设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院舍房屋普遍破旧落后.全县多数敬老院由于建院时间较长,面积、规模小,园容园貌破旧.宿舍内配套设施简陋,与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不相适应,也严重制约了五保供养水平的提高;二是管理服务质量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管理方式落后,有人浮于事的现象,管理人员与院民数比例不合理,管理服务人员年龄偏高,整体素质偏低,管理质量、服务水平不尽人意;三是供养比率太低.据统计,2004年,我县有五保对象2563人,其中分散供养1568人,集中供养995人,集中供养率仅为 38.8%,2005年新增了2014名五保对象,按照省、市要求,2006年集中供养率不低于60%,全县集中供养人数应达到2746人,但全县16处敬老院现有总床位只有1200张,总床位占老年人数26‰,现有条件远远跟不上发展需要,由于集中供养率偏低,严重影响了我县省、市文明敬老院的创建.四是现有资金还不能满足实际建设需要.目前,我县乡镇敬老院是以本乡镇"五保"对象为主体,以集体经济为依托,以"一乡一院"为建制的福利型体制.这种供养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生存和发展,由于乡镇财政拮据,配套供养资金难以到位,敬老院资金缺口较大,"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病有所医"的办院水平得不到有效的财力支持,特别是敬老院建设资金投入不足,改扩建的力度不大,有些乡镇存有等、靠、要思想,面对困难不去积极想办法解决,而是消极对待,致使敬老院建设速度缓慢,严重影响了我县敬老院改扩建的进程.五是责任心不强.个别乡镇没有长远规划,思路狭窄,设计规模达不到上级要求,有的对建设质量把关不严,给建筑工程留下安全隐患.这些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逐一研究解决.
二、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敬老院建设工作
(一) 积极筹措资金,尽快把敬老院新建、改扩建资金投入到位,确保2007年底基本实现五保集中供养.省、市、县提出的乡镇敬老院建设三年规划,对乡镇敬老院建设提出了严格的标准和要求,也为我县的乡镇敬老院建设指明了方向.我县的敬老院建设,要本着布局合理、经济实用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力争今年基本完成敬老院建设任务,2007年扫尾.敬老院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省民政厅规定的三级院标准,做到庭院美化绿化、路面硬化、水电路畅通,娱乐健身、医务、就餐、洗浴等设施配套,工作人员配备合理,规章制度健全,五保对象应保尽保,集中供养率达95%以上,使敬老院成为农村老年人活动中心和精神文明建设阵地.一要认真落实规划.去年以来,我县制定了敬老院建设三年规划.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抓好规划落实,力争今年年底前全县五保集中供养率有一个大的提高.要保护好、利用好敬老院现有资源.各乡镇政府切实负起责任,凡能够利用的,要充分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要搞好资产处置,不能造成资产流失.要继续坚持“稳定一级院,巩固二级院,发展三级院,转化等外院”的指导思想,需要维修改造的要加以维修改造,容纳能力不足的要逐步加以扩建.要充分挖掘各类资源,尽量降低建设成本,要积极利用撤乡并镇后闲置的政府办公场所及学校、卫生院,也可以利用破产倒闭的企业等房产资源,通过维修改造,作为敬老院使用.要加强对敬老院建设的组织领导,民政、财政、建设、土地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在项目设计、评审、工程招标和验收等环节上,通力协作,共同抓好落实.要实行目标责任制,按照三年规划,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人和年度任务目标.要严把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要将敬老院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定期督导.二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要采取财政列支一部分、社会捐赠的慈善资金投入一部分、福彩公益金拿出一部分的办法进行资金筹措,确保按时完成计划.要充分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敬老院建设,对企业和个体老板愿意向敬老院投资的,如果数额可观,可以让其冠名,凡是对五保事业给予赞助的,可以铭刻纪念.可以劝导企业自己兴办敬老院,政府在供养资金上给予一定的补助.总之,要千方百计挖掘社会潜力支持五保事业,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孤的良好风尚.三要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敬老院工作水平.要继续开展敬老院等级管理,促进敬老院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要选拔政治素质高,热心五保事业,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人担任院长.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热情的服务态度,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服务技能.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要坚持和完善以往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度建设要细,执行制度要严,靠制度来规范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分散供养人员的保障服务,村里要安排专人负责,乡镇要以敬老院为依托,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原创文章,网.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乡镇敬老院管理规程》,使我县敬老院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重点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院长、服务人员职责,岗位责任制,院民守则,学习制度,卫生制度,财务制度,考勤制度,食堂管理等制度,同时要成立有院民参加的院务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食堂管理委员会、生产管理委员会,逐步形成民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管理机制;二是强化管理.要把任务层层分解,实行指标管理,把责任落实到人,要让院民直接参加管理,评定工作优劣,体现院民的主人翁地位,发挥院民的民主权力,与服务人员一起提高敬老院的工作水平;三是要进行检查评比,县民政局要根据等级管理的标准制定《文明敬老院检查评比标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要把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力争把敬老院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三)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院办经济.为增加敬老院的收入,改善办院条件,提高老人的生活水平,促进乡镇敬老院的发展,各乡镇要根据敬老院等级管理的规定, 积极探索发展院办经济的路子,在大力发展院办经济上多动脑筋,大做文章,搞好突破,不断增强乡镇敬老院的经济实力,积极走以院养院的发展道路.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敬老院建设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原创文章,网.
(一)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要将敬老院建设作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分工负责,精心策划,周密组织,明确任务和要求,落实责任,按时完成.民政部门要搞好调研,当好参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要深入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敬老院建设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各部门、各乡镇要从弘扬主旋律的高度,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敬老院建设工作中来.敬老院建设是民政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但仅靠民政部门的力量,有些问题是解决不好或解决不了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因此,今后,要充分利用平邑电视台、临沂日报平邑版等多种传媒,宣传敬老爱老、关心支持敬老院建设的好人好事,呼吁全县人民为敬老院奉献爱心,努力营造尊老敬老,争献爱心的浓厚氛围,各乡镇敬老院要积极争取与各部门、企业结对子,建友好单位,签订建立友好单位协议书,结成帮扶对子,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努力为我县敬老院的建设和发展增添生机和活力.同时,要在县电视台新闻节目中和临沂日报平邑版设立乡镇党委书记访谈录,促进敬老院建设步伐,要培育、宣传一批好典型,总结、推广一批好经验,把敬老院建设成传递爱心的窗口、精神文明的品牌.
(三)要加强指导,规范管理,建立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敬老院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工作,要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规范完善,不断总结经验,建立一整套规范化的管理制度,确保取得好的效果.
同志们,尽管敬老院建设工作存有很多困难,但是困难和机遇同在,只要我们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扎实工作,就一定能够顺利完成敬老院工作任务,为推动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⑺ 敬老院要如何管理经营管理方法
摘要 养老院管理制度大全(一)
⑻ 吉林市农村敬老院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管理,保障其供养人员幸福生活和安度晚年,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敬老院,是指乡(镇)兴办的集中供养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体福利事业组织。
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抚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乡(镇)敬老院的管理。第四条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应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以养为主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农村敬老院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城建、财政、工商、税务、卫生、乡镇企业、土地、林业、公安等管理部门应配合敬老院的管理部门做好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办好农村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应尽的义务。第七条农村敬老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院内生活、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基本设施配套;院区布局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设;环境绿化、美化;
(二)供养对象住室每间不超过四人,并保证安全、保暖、舒适;
(三)院内床位数量不少于本乡(镇)符合供养条件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用于供养人员种植蔬菜和畜禽饲料的耕地;
(五)应按服务人员与供养人员不低于1∶15的比例配备服务人员;
(六)设立光荣间,集中收养农村孤老优抚对象;
(七)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夫妻间、病号间。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敬老院须制定新建、改建、扩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经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它手续。第九条农村敬老院不得供养精神病、麻疯病患者。第十条供养人员须经本人申请、村民小组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政府批准,并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入敬老院集中供养。第十一条供养人员在院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享受敬老院的福利待遇和服务;
(二)讨论、建议和监督院务管理工作;
(三)选举或被选举为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第十二条供养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及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执行院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爱护院内公物;
(三)支持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四)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第十三条供养人员的私有财产由敬老院登记造册,其所有权不受侵犯。第十四条供养人员退出敬老院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供养人员死亡后,应按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葬。第十六条 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实行院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务管理委员会由敬老院供养人员和工作人员选举产生,成员人数由乡(镇)政府自定,其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院长、副院长由院务管理委员会选举,经乡(镇)政府批准任命;副院长中应有一名由供养人员担任。第十七条院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以养为主的原则,全面落实五保供给政策,不断建设、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敬老院发展规划,讨论、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检查、落实各项院务管理工作,筹集、管理并按规定使用敬老院经费、物资和固定资产;
(四)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农工副业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加强自身建设和对其他供养人员、工作人员的教育,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促进敬老院的精神文明建设。第十八条院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院务管理委员会议决议;
(三)负责主持日常院务工作。第十九条农村敬老院应采用合同制并按有关规定配备管理、服务、炊事等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及行政、财务、生活、医疗、卫生、生产、殡葬、安全保卫、公开办事、兼政建设、政治、学习、表彰奖励等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⑼ 敬老院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现行法案仅有《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皆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2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七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第九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3第三章院务管理第十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十一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第十二条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第十三条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第十四条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第十五条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4第四章财产管理第十六条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八条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5第五章生产经营编辑第十九条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二十条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第二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6第六章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第二十三条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第二十四条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第二十五条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二十六条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7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⑽ 国家对敬老院有怎样的扶持政策
养老院抄的全部费用由国袭家负担,个人还可以按规定领取原来享受的养老金或抚恤金的一部分。
养老院的服务内容:
1.全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提醒老人吃药,提供可以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动。为老人洗衣服,每月带领老人洗澡理发。
2.半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提醒并帮助老人吃药,提供可以半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动。为老人洗衣服,每月带领老人洗澡理发。帮助他们健身以恢复他们的肢体功能。
3.完全不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喂老人吃饭吃药,每天最少3次帮助肢体活动,按摩、翻身、擦洗污渍等。为老人洗衣服,提供老人用防褥疮床垫,每月擦洗一次身体。对于一些特殊的老人经家属同意会增加一些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