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家对养老机构服务如何规范员工管理制度是什么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服务内容、内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36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征求意见稿依法完善了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的应对措施。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Ⅱ 养老服务体系的养老体系
一:家庭养老服务体系
是与中国传统文化相适应的延续数千年的养老服务支持系统。服务提供者主要是由老年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亲朋好友。最大的优势是能够得到家庭的温暖和亲情的关怀,家庭养老功能正在弱化,仅仅依靠家庭养老服务系统难以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
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定义:是指政府、社会对养老服务有支持意义的各种制度、政策、机构等方面所构成的系统。该系是在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日趋弱化的背景下产生并发展。
类型:
1: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2009年由国家民政部、发改委提出,并选择黑龙江、江苏、湖北、重庆、甘肃五个省份进行试点,将在全国正式实施。
定义:是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爱、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督制度。
性质:福利性服务,是政府对生活特别困难的老年人最起码保障型服务。
实施:应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提供具有适宜技术的基本养老服务。
重点:保障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低收入老年人的基本服务需求。
2:非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定义:是指政府、社会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和市场性(赢利性)养老服务有支持意义的各种形式、制度、政策、机构等方面所构成的系统。非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具有一定和较高幸福指数的享受服务。
提供者:社会团体、个人和民营与外资机构。
性质:非赢利性机构——非赢利性服务。赢 利 性 机 构——赢利性服务。
Ⅲ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内容有哪些
1、每年进行一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
2、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
3、体格检查;
4、辅助检查;
5、告知居民健康体检结果
Ⅳ 社区老年人的护理保健原则有哪些
(一)全面性原则
健康是生理、心理和社会的完满状态,老年人的健康也是如此,因此,老年保健护理也应该是多维度、多层次的。全面性原则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指老年保健护理的对象应该是全体老年人;二是指老年保健护理是多层次的,不仅要关注身体疾病,而且也要重视其心理卫生以及社会适应方面的问题;三是指老年保健是多阶段的,不仅包含疾病或障碍的治疗,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包含预防与康复,以及健康促进。
(二)区域化原则
保健的区域化原则是指以社区为基础来提供老年保健。老年人其实更愿意留在家庭而不是住进各种各样的老年保健机构。老年人的居家保健护理将是今后一段时期老年护理的主要形态。因此,建立老年人社区保健制度是相当必要的。一方面,通过在家庭、邻居、社区一级提供保健和社会服务,帮助老年人及其照顾者;另一方面,已建立的长期护理机构通过专业或辅助性服务,日益深入社区为老年人服务。
(三)费用分担原则
英国、法国、瑞典等国家,先后实行了医疗保险。英国1946年制定的《国民健康服务法案》规定,在英国居住满3个月以上,不论男女老幼均可享受国民健康服务,整理无需交纳保险费;法国1967年修改的全民医疗保险,对老年人采取免交或少交保险费等优待办法;瑞典政府1983年制定的《卫生与医疗服务法案》规定,老年人在公立医院或牙科医院治疗时享受免费待遇,慢性病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由本地区医疗机构负责家庭护理,由国家发给护理补助。但随着社会老龄化及老年保健需求的日益提高,老年保健费用的筹集是一个越来越严峻的问题。“风险共担”的原则愈来愈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我国正在探索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责的多层次老年人医疗保障体系。
(四)功能分化原则
老年保健的功能分化原则是指在对老年健康的多层次性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对老年保健的各个层面都有足够的重视,提供多种功能的保健服务。例如,由于老年人的疾病有其特殊性,对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就可以有老年医院和老年护理院等的分化等。为老年人健康服务的团队,也要能体现多种专业功能,不仅有医生和护士,而且还要有社会工作者、健康教育工作者、保健计划设计者等等。
(五)防止过分依赖原则
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社会中大多数人包括老年人群体本身,认为老年即弱者,生活中理应得到家人周到、细致的照顾,而忽视了老年人的主观能动性。因而老年人容易占有病人角色,容易对医护人员或家人产生依赖。生活中过分的照顾和保护,影响了老年人机体正常功能和能力的开发,最终导致功能废用。因此,对老年人的保健护理,必须防止其过分依赖,要充分调动老年人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其自身力量,维护健康,促进康复。
Ⅳ 护理老人基本要求及服务内容
1、健康评估,建立健康档案。2、积极开展老年人健康教育。3、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4、转诊服务。5、培训照顾
Ⅵ 如何完善我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体系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突出,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任务紧迫。中央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事业,老龄人口在消费、就业、投资等方面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拉动作用,老龄人口红利有待充分释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立法。养老领域的政策、法规事关民生发展全局,直接影响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和公共服务,对完善国家治理至关重要。建议进一步完善养老法规体系,建立养老金长期精算平衡模型,合理在同代间、代际间进行收入、财富再分配。推进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扩大年金个税递延优惠力度,出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出台养老服务产业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明确准入门槛和产品标准。健全监管机制、老年人维权机制,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业在质量、安全、价格等方面的行业监管和制度建设,保障老年人权益、关注老年人需求。推动各地方政府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细化财政、金融、土地、税收、人才及服务模式等方面的落地措施。
放宽行业准入,引进民资、外资等社会力量。鼓励、规范引导民资、外资等各种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产业。放开外商投资准入,积极引入港澳及国际上先进国家养老服务的经验、资金、机构等,鼓励港澳养老服务机构在境内开展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医疗保险(放心保)、老年护理保险、年金资产管理、老年房产养老基金等养老金融,改善养老资产结构,提升老龄人口投资能力。加大对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规范服务。加快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完善养老土地供应政策。目前我国每千名老人的社会养老床位数约为25张,到2020年实现35~40张,这将带来大量养老用地需求。
整合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医养结合。医疗、保健、护理、心灵慰藉是老年人最为直接的需求。建议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在药品、医疗器械、护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领域,促进医养结合。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资金、养老、健康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鼓励保险机构整合医疗和养老资源,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有效模式。鼓励国有保险企业深化改革,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把民资等各种社会力量引入养老、医疗领域,推动健康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扩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提升农村保障覆盖率。加大农村互助幸福院、五保供养、老年日间看护中心、老年活动站等养老服务设施及机构的发展力度并扩大覆盖范围。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儿童、妇女关爱服务体系。目前农村居民养老金替代率远低于城镇职工,建议通过财政补贴、社会公益等提高养老金、五保供养标准。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发展。通过给予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补贴等方式,提升老年护理服务质量。
发展养老服务产业,释放老龄人口红利。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老龄人口就业等方面。建议支持推动相关产业聚焦老年人市场,促进“银发”产业大发展。加快优化产业结构,通过提升老龄人口消费能力、投资能力、就业能力,发挥老龄人口就业、消费对经济和社会的拉动作用,释放老龄人口红利。大力发展养老社区、日间看护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实现老有所养。大力发展老年人居家护理、精神护理等老龄人口医疗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看护、保健设施、心灵健康等服务,实现老有所医。大力发展老年人社交、体育健身、旅游等老年文化产业,实现老有所乐。规范发展殡葬、墓地等行业,加强监管,实现老有所归。鼓励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再就业,提高老龄人口就业能力和消费能力,实现老有所为。大力发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医疗信息化等互联网养老产业,实现“智慧养老”。
Ⅶ 养老服务的服务规定
2014年9月3日财政部等四部门日前下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部署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通知明确,到2020年,我国将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推动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全文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财社[2014]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老龄办: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创新机制。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并逐步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立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制,改进购买服务的方式方法。
(二)坚持政府引导,培育市场主体。政府要加强对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将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相结合,与培育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相结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三)坚持规范操作,注重绩效评估。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加强绩效管理,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坚持体制创新,完善政策体系。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完善和相互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管办分离,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要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尽快形成各方衔接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二、明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工作目标
“十二五”时期,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有序推开,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有效进展。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促进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推动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三、积极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
(一)明确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二)界定承接主体。各地可根据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养老服务的要求,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用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三)确定购买内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的原则确定。各地要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要根据养老服务的性质、对象、特点和地方实际情况,重点选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等方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以及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在购买社区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在购买机构养老服务方面,主要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在购买养老服务人员培养方面,主要包括为养老护理人员购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在养老评估方面,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评价等。
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的项目范围,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规范服务标准。各地应根据所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特点,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购买主体要及时对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服务标准体系。
(五)提供资金保障。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在现有养老支出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对于新增的养老服务内容,地方各级财政要在科学测算养老服务项目和补助标准基础上,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健全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七)加强绩效评价。各地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养老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更侧重受益对象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选择购买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编制以后年度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与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承接主体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落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工作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不同地区、不同项目、不同服务的分类指导工作,定期研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重要事项,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养老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杭州养老服务标准
随着杭州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发展,养老已经逐步成为全社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为了满足老年人专业化、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规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管理机构职责、服务对象与工作内容、管理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城区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萧山、余杭、临安、富阳、桐庐、建德和淳安应参照此标准执行。
2.文件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市委〔2010〕2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3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7〕3号)
3.术语和定义:
老年人:指60周岁及以上的人。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村)为依托,由公益性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向居家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家政维修、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安全防护、文化体育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形式。
居家养老服务实体:指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活动的各类机构。
助老员:专职或兼职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
4.工作原则与参与主体:
4.1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公共福利资源公平使用,合理分配。
均等化原则,在承认地区、城乡、人群间存在差别的前提下,保障城乡居民都享有一定标准之上的社会居家养老服务。
社会化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专业化原则,加强管理,提升服务,提供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4.2参与主体
各级民政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和居家养老评估机构。
职责分工:建立四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体制。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和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筹)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评估机制,对全市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考核,采取以奖代拨形式对各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奖励。
各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由区养老工作业务科室和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协调,负责推行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组建专兼职的居家养老评估队伍,审核确认居家养老评估分值,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管理。
各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整合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资源,对辖区内需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资格评估。
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点),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组织工作,收集本社区(村)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和服务协调。
各区应组织专人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5.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指居住在杭州城区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根据购买服务方式不同,分为两种服务对象:
5.1政府购买服务对象:
指户籍在杭州城区,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可向其户籍所在的城区提出申请并经综合评估后,确认为政府全额购买或部分购买服务的对象。
服务对象以杭政函〔2008〕72号文件规定的四类老年人为主。鼓励各区加大财政投入,逐年扩大服务范围。
5.2自费购买服务对象:
除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外,有服务需求、自愿自费购买服务的老年人,也可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提出服务申请,由服务机构指派助老服务员提供有偿或低偿服务。
6.居家养老服务实体:
6.1机构要求
(1)应正式登记注册,具备相关资质证书,合法运营。
(2)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员。
(3)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4)对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6.2人员素质
6.2.1.基本要求:
(1)具备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
(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3)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6.2.2.管理人员:
(1)了解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掌握企业管理、经营项目的有关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年限的管理工作经历。
(4)每年至少参加1次以上管理培训活动。
6.2.3.居家养老服务员:
(1)具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岗位技能。
(2)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
(4)每年在岗培训不少于10学时。
6.2.4.行为规范:
(1)仪表仪容端庄、大方、整洁。
(2)统一着装、配备工号牌。
(3)提倡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简洁、清晰。
(4)主动服务,符合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规范。
(5)尊老敬老,对老年人富有爱心。
7.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与要求:
7.1基本要求:
(1)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签约率100%;
(2)应有老年人的服务预案,明确服务内容;
(3)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包含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落实情况等);
(4)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完成率达100%,老年人或监护人满意率≥80%。
7.2具体内容:
7.2.1.生活照料服务:
(1)助餐服务:洗、煮饭菜应干净、卫生,无焦糊;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助餐点应配置符合老年人的无障碍设施,助餐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送餐上门应及时,有必要的保温、保鲜设备。
(2)起居服务:协助穿脱衣服和入厕方法得当,老年人无不适现象;衣物整理放置有序;定时为卧床老年人翻身,无褥疮。
(3)助浴服务: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助浴过程应有家属或助老员在场;上门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情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和浴室内通风。
(4)卫生清理服务:协助刷牙、洗脸、洗脚、按摩动作适当,老年人无不适现象,做到老人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定期清洗、更换床单和衣物,无脏污;定时打扫室内外卫生,做到清洁、干净。
(5)代办服务:代换煤气、代办各种手续、代缴各种费用等,应按照老人的要求及时办理。
7.2.2.医疗保健服务:
(1)预防保健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方案,预防方案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老年人掌握预防老年病的基本知识并进行基础性的防治。
(2)医疗协助服务:应遵照医嘱及时提醒和监督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协助开展医疗辅助性工作,应能正确测量血压、体温等。
(3)康复护理服务:指导老年人正确执行医嘱,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康复、保健仪器。
(4)健康咨询服务:通过电话、网络及会议报告或老年学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老年期营养、心理健康等知识教育。
(5)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100%。
7.2.3.家政服务:
(1)安装维修家具、家电:门窗、纱窗,热水器、净水器、洗衣机、电脑、灯具等安装维修,应按老年人要求进行,维(装)修后无安全隐患,能正常使用。
(2)清洗服务:清洗换气扇、油烟机、煤气灶类应做到清洗干净、卫生,符合老年人要求。
(3)疏通服务:水池、浴缸、座便器、蹲坑、地漏疏通等应按照老年人要求进行疏通,疏通后能正常使用。
(4)其他家政类服务。
7.2.4.紧急救助服务:
呼叫器、求助门铃、远红外感应器等安全防护器材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完好率达100%;其功能应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
7.2.5.精神慰藉服务:
(1)精神支持服务:读报,耐心倾听,能与老年人进行谈心、交流。
(2)心理疏导服务:掌握老年人心理特点和基本沟通技巧,能够观察老年人的情绪变化,并通过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
(3)尊重并保护老年人隐私。
7.2.6.其他:
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其他老年人需求的服务。
8 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流程:
8.1申请:
独居、孤寡、经济困难或高龄(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情况下,由本人或家属(无家属或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村)或其他相关组织)向户籍所在城区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并填写《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低保或低收入证明等。
8.2评估:
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接到申请后,应初步确认是否属于独居、孤寡、经济困难或高龄老人,并在7个工作日组织评估员根据《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填写《杭州市居家养老评估报告》,得出评估结论。
评估后,对于老年人的基本情况、评估员的评估结论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社区(村)上报给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于有公示异议的,老年人可以申请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予以复检评估。
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结论进行审查并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章。审核完毕后向申请人发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确定是否准予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服务时间。
当政策情况、老年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老年人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8.3提供服务:
对于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对象,在发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后10个工作内由居家养老服务实体与老年人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并选派符合条件的助老服务员,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在提供服务中要做好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服务时间、服务项目等记录,作为结算依据。
8.4上报:
区民政局对本区老年人的居家养老的服务购买情况及时汇总,并将月报、半年报、年报及时上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
9 保障措施:
9.1建立科学系统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数据库:
市民政局组织开发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数据库,根据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经济状况、家庭居住情况和子女的经济情况等建立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数据库,形成具备信息统计、管理、上报等功能于一体,社区(村)、街道(乡镇)、区、市四级共建共享的信息系统。
9.2整合提升现有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平台:
(1)整合现有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各区民政局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来确定2-8家具有一定规模、有信息化支撑的居家养老服务实体或选择公益性组织为本区域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区选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应报市民政局备案。
(2)鼓励具有一定规模、服务优、信誉好的企业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3)大力推广社区(村)养老机构(托老所)、社区(村)星光老年之家、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共同参与的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将养老机构与社区(村)服务设施,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紧密结合,形成有事不出社区(村)、服务方便快捷、适合老年人服务习惯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新格局。
9.3对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机制:
(1)各区民政局应及时组织专人或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服务质量予以监督考评。
(2)监督考评主要从老年人满意率(附《老年人满意率调查表》)、服务时间准确率、服务项目完成率、有效投诉结案率、服务档案的完善等对居家养老服务实体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等级管理与评价体系。
(3)其中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服务须达到老年人满意率≥80%。
(4)区民政局应根据考评情况,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实体进行调整,对服务评价低的居家养老服务实体予以淘汰。
10 检查考核:
市民政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城区居家养老工作进行考核和综合检查,实施以奖代拨,考核评定结果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Ⅷ 美国和日本关于老年人的健康服务有哪些具体措施
日本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典型模式
作者:李茂夫 来源:《当代世界》 2010-05-19 14:16:41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群疾病谱发生了改变,慢性病护理的需求量增加;人们在重视身心健康的同时,对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意识也不断增强,社区医疗保健工作面临着难得的机遇。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更加大了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力度。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英国、澳大利亚以及亚洲部分国家和我国香港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日本 日本的社区保健是根据《地域保健法》、《保健疗法》的规定,至1994年各都道府县,特别行政区都设立了保健所,保健中心,全国共有保健所848所,市街村保健中心1241所,各类保健机构中保健护士达到2万余人,为日本国民健康实施全民保健工作。同时日本实行的是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为促进社区保健工作的发展提供了保障。椐厚生省人口问题研究所推算,到2000年日本老年人口比例将占总人口数的15.6%。针对此种情况,日本的社区护理发展也较快,其中老人保健与母子保健是日本社区保健工作的中心,老龄化社会推进了日本老人保健事业的发展。据厚生省统计, 1994年9月,日本各类老人保健设施就已达到1003个,入所老人8.5万余人,日本老人保健制度的宗旨是保持健康、确保医疗。为此,在社区人员进入40岁即开始建立“健康手册”,开展基本的健康教育、健康诊查等。老人保健医疗的层次可分为:医院老人病房、疗养院、老人保健中心、康复机构、特别养护老人之家、托老所、家庭护理援助机构等。1993年日本颁布了《老人保健法》,对家庭访问护理工作实行制度化管理,由医院,诊疗所的护士给在家疗养者、精神康复病人提供援助。概椐《母子健康法》和《儿童福利法》的规定,日本保健所保健中心对结婚、妊娠、分娩、围产期妇女和出生婴儿,直至学龄前幼儿给予各种健康诊查、保健指导和医疗援助。
老年保健(elderly care)---最初起源于美国,随着人们对老年人的生理、心理及社会等知识的不断积累,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开始采取以社区为中心的社区老年保健服务等办法,在欧洲、美洲和亚洲的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近年来不断为老年人扩大保健设施及福利设施等社会服务。老年人的社会服务一般集中在支持性的、帮助保护性的、改进生理和社会功能、为个人成就提供机会等活动上。
一、美国老年人保健措施
(一)对居家的体弱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家庭保健、送饭上门、定期探望、电话确认、紧急呼救系统等服务。
1. 家政服务:由受过训练的妇女来完成。
2. 家庭保健服务
3. 送餐上门
4. 定期探望
5. 电话确认服务
6. 应急响应系统
(二)为健康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和计划
为那些相对健康及能自己旅行的老年人提供个人或集体服务。
1. 交通或陪伴服务
2. 老年食堂:
3. 法律服务
4. 就业服务
(三)专门服务
1. 老年人日托中心----不能在家独立居住,又不愿去养老机构的。
2. 咨询服务----节决个人和家庭矛盾。
3. 保护服务----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日本老年人保健措施
(一)健康老年人
1. 建立“生机勃勃”的推进中心:促进老年人“自立、参与、自护、自我充实、尊严”为原则。
2. 建立“银色人才”中心:为就业提供机会。
3. 提供专用的“银色交通工具”: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
(二)独居与虚弱的老年人
1. 建立完善的急救情报系统
2. 建立市镇村老年人福利推进事业中心----确保安全、解除孤独、帮助日常生活、促进健康。
(三)长期卧床老年人
1. 设置老年热服务总站
2. 建立家庭护理支持中心
3. 设置家庭护理中心
4. 设立福利器械综合中心
(四)痴呆老年人
1. 设置痴呆老年人日间护理站
2. 建立痴呆老年人综合护理联合体系
(五)建立协力员小组
三、我国老年人保健措施
2000年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群体。
(一)我国城市社区老年人养老的体制主要有三种情况:
1. 所有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大部分其他所有制成份的企业都已纳入社会养老保险。
2.大部分事业、行政单位仍然沿袭原有的退休金制度。
3.没有正式工作或没有工作的老年人未加入社会健康保险,生活主要依靠配偶的工资或子女抚养。
(二)我国政府对老年人工作十分关注
加强领导、人力配备、政策指引、机构发展、国内外交流、人才培养等发面给予了关心和支持。
(三)1977年我国护理体系的发展过程
1. 医院的老年护理
2.老年病专科医院的设立
3.老年护理医院的成立
4.街道成立护理中心
5.养老院、老年公寓。
第三节 社区老年人的保健与护理
一、联合国老年人保健原则
1991年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老年人保健原则》。强调老年人的独立、参与、照顾、自我充实和尊严。原则如下:
(一)独立
1. 老年人应能通过提供收入、家庭和社会支持以及自助,享有足够的食物、水、住房、衣着和保健。
2.老年人应有工作机会或其他创造收入的机会。
3.老年人应能参与决定退出劳动力队伍的时间。
4.老年人应能参与适当的教育和培训。
5.老年人应能生活在安全且适合个人选择和能力变化的环境。
6.老年人应能尽可能长期在家居住。
(二)参与
1. 老年人应始终融于社会,积极参与制定和执行直接影响其福祉的政策,并将其知识和技能传给子孙后代。
2.老年人应能寻求为社会服务的机会,应以志愿工作者身份担任与其兴趣很相称的职务。
3.老年人应能组织老年人运动或协会。
(三)照顾
1. 老年人因按照社会的文化价值体系,享有家庭和社区的照顾和保护。
2. 应享有保健服务,帮助他们保持或恢复到身体、智利和情绪的最佳水平并预防或延缓疾病的发生。
3. 应享有各种社会和法律服务,以提高其自主能力并使他们得到更好的保护和照顾。
4. 居住在任何住所、安养院或治疗所时,均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四)自我充实
1. 以能寻求充分发挥自己潜力的机会
2. 应能享用社会的教育、文艺、精神和文娱资源。
(五)尊严
1. 生活应有尊严、有保障、且不受剥削和身心虐待。
2. 不论其年龄和性别、种族或族裔背景、残疾或其它状况,均应受到公平对待,不论其经济贡献大小均应受到尊重。
二、老年人的健身与娱乐活动
(一)世界卫生组织关于老年人健身的五项指导原则
1、应特别重视有助于心血管健康的运动。
2、应重视重量训练。
3、注意维持体内运动的“平衡”。
4、高龄老年人和体质衰弱者应参加运动。
5、关注与锻炼相关的心理因素。
(二)老年人的运动
(三)老年人坚持适度锻炼的注意事项
1、行走不宜过快
2、转头活动不宜过快
3、运动量不宜过大
4、运动时间 一天不超过2小时
5、自我检测运动强度
三、老年人的饮食照顾
(一)饮食搭配合理,营养平衡
(二)合理的烹调 软烂
(三)一日三餐合理安排,养成良好的进食习惯
(四)注意饮食卫生
(五)恰当的进餐方式
四、老年人的休息与睡眠
(一)休息
(二)睡眠
五、老年人的安全防护
(一)跌倒的防护 防滑设施
(二)防呛防噎
(三)防止坠床
(四)注意用药安全
(五)防止交叉感染
第四节 老年人常见的社会心理健康问题和预防
一、离退休综合征
二、老年抑郁症 自杀倾向
三、老年疑病症 特征
四、丧偶
小结: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影响老年人健康的因素,对老年人健康状况的评估,社区老年人常见的健康问,掌握不同健康状况老年人的社区护理措施和健康指导;理解老年人、人口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的概念,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特点以及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特殊问题,老年人健康评估的主要内容,老年人的患病特点与常见疾病的护理要点;了解全球和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与趋势,老年人的生理心理变化。
Ⅸ 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有哪些
目前关于老年人的照顾服务项目和福利措施有: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等。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Ⅹ 中国关于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规章制度,服务都有哪些
宏观上的退休制度、养老金等都是。
北京一些具体的有:(一)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域内地面公交车。城市公交车站要设置无障碍等候专区,方便老年人乘车。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
(二)市、区(县)级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费(大型活动期间除外)。60至64周岁老年人优惠购买市属公园通用年票,每张50元。提倡非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老年人给予适当优惠。
(三)市、区(县)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博物馆(院)、美术科技和纪念场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提倡非财政支持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四)市、区(县)级财政支持的公共体育场馆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优惠服务。提倡非财政支持的公益性文体设施为老年文体团队活动优先提供场地。
五)各级文化馆(站、宫、活动中心、室)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市、区(县)、街道(乡镇)所属文化中心(站)每月定期为驻区老年人免费放映一场电影。
(六)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和老年活动中心(站、室)对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市老年心理咨询热线(96156)为老年人提供免费心理咨询服务。
(七)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对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月发给100元的高龄津贴,对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月发给200元的高龄津贴。
(八)建立居家养老福利服务制度,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九)大、中型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提供“六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服务。
(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三优先”(就诊、出诊、建立家庭病床)服务,实行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每年为无社会养老保障的老年人免费提供一次体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老年人免收家庭病床查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