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烟花爆竹爆炸应急救助措施有哪些
提起烟花爆竹,我们总是联想到喜庆、欢快的气氛。那充满欢乐的爆竹声、五彩缤纷的烟花总是烘托着重大节日和喜事庆典。很多人都不会把燃放烟花爆竹与事故联系在一起,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烟花爆竹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背后所隐藏的危害。
其实烟花爆竹是一种易燃易爆物品,每一粒烟花、爆竹都像是一颗小炸弹或燃烧弹。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都有较高的燃烧、爆炸危险。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和爆炸事故在国内外都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特别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这些事故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做好烟花爆竹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十分重要,不能有丝毫马虎。下面就来介绍一些相关的安全知识。
烟花爆竹
是我国传统的喜庆活动用品,是以烟火药为原料配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点火后会导致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爆炸或燃烧。通常把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称为“烟花”;把燃放时能爆炸并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称为“爆竹”。
从实质上讲,烟花爆竹是一种具有一定爆炸威力的爆炸物品。由于生产、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爆炸、火灾以及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因此,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对烟花爆竹的储存、运输、购买、销售及燃放实施严格管理。
烟花爆竹存在一定危险性,其产品质量不但影响燃放效果,而且还会危及人身安全。
购买烟花爆竹应特别注意事项
1.应到有销售许可证的专营场所去购买。我国对烟花爆竹产品销售采取严格管理,专营场所的产品对消费者相对有保障;
2.消费者一般只能选购药量相对较小的玩具烟花,对于礼花弹及大型组合烟花应由取得燃放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燃放;
3.应选购外观整洁、无霉变、完整未变型的产品,产品标志应完整、清晰。即有正规的厂名、厂址,有提示语、燃放说明文字;
4.不要购买“私炮”。私炮是非法购销商贩为了逃避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进入市场且无证销售的劣质烟花爆竹。购买私炮不但质量无保证,而且还会带来安全隐患;
5.不要购买过期产品。
由于过期或失效的烟花爆竹化学性能不稳定,存在更大的危险性,因此不要购买过期的烟花爆竹产品,应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过期的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由公安部门和安监部门组织销毁、处置。每个公民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回收和过期品的的销毁工作。
(一)爆竹燃放安全
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某些群众在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缺乏基本的燃放常识,盲目操作造成的。
1.不能在窗口、阳台、室内燃放烟花爆竹;
2.燃放前,必须仔细阅读烟花爆竹上的燃放说明,按说明方法燃放;
3.燃放升空的烟花爆竹要注意其落地情况,如落在可燃物上,燃放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将余火扑灭或将残片移走,消除火灾隐患;
4.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防范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意外火灾
1.为防范意外火灾,每逢节假日,工厂企业、高层建筑等场地要关闭门窗,以防外来烟花爆竹窜入;
2.堆置在阳台、屋顶、露天的可燃物应移往安全地带或加以遮盖和保护;
3.买回家的烟花爆竹要放在安全地点,不要靠近灯火源、电源,并要防止鼠咬,以防自行燃烧、爆炸。
4.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车辆等交通工具。
放鞭炮不当被炸伤时应急处置措施:
1.身体烧伤急救。一旦有人被焰火烧伤,立即脱离现场,迅速脱掉着火的衣服,用自来水冲;
2.头部烧伤。可取冰箱中冷冻室内的冰块,用浸湿的干净毛巾包住做冷敷。千万不要涂狗油、酱油或油膏之类的,注意患部卫生,防止细菌感染;
3.炸伤眼睛。千万不要去揉擦和乱冲洗,最多滴入适量的消炎眼药水,并平躺,拨打“120”或急送有条件的医院。
4.手部或足部炸伤流血。迅速用双手为其卡住出血部位的上方,有云南白药粉或三七粉,可以洒上止血。如果出血不止又大量,则应用橡皮带或粗布扎住出血部位的上方,抬高患肢,急送医院作清创处理;
5.爆炸性耳聋。速送医院抢治。
(二)烟花爆竹储存安全
烟花爆竹的储存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对烟花爆竹的储存有以下安全要求:
1.产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库。库房应通风干燥,库房温度、湿度应符合要求,并备有相应消防器材。仓库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2.产品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货架)与堆垛(货架)之间应留有运输通道。堆垛或货架距内墙的距离,产品堆垛高度,货架高度必须符合规定;
3.根据各类物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仓库设置和烟火药化工原料的分类储存;
4.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贮存、不得超过有效期;
5.储存仓库与经营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的要求;
6.仓库内照明系统应有防爆装置;
7.储存仓库的内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8.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语,储存现场应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9.严禁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内架设电气线路及设施;
10.烟花爆竹储存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离;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12.工作人员进入烟花爆竹仓库时严禁穿戴不防静电的衣物和钉底鞋,不得带入金属制品;
13.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应当每天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生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14.值班人员每隔一小时巡逻一次,对巡逻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记录,并向管理人员报告;
15.仓库保管员对所贮存的烟花爆竹应建立台帐,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做到账卡物相符;
16.应根据存量变化、品种变化以及产地变化情况等,盘点库存,并如实记录;
17.装卸作业中,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烟花爆竹产品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进行检查。
应急处置措施:
1.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设置如下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
①仓库重地严禁烟火;②仓库重地禁止吸烟;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④库内禁止携带火种;
2.进库关闭手机;
3.机动车辆进库必须安装阻火帽;
4.库内严禁检修汽车;
5.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6.配备足量的灭火器材。
(三)烟花爆竹运输安全
烟花爆竹的运输应注意以下安全要求:
1.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2.运输烟花爆竹必须实行专车运输,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货物包装牢固,并用毡布盖严、捆牢;
3.不准使用装卸车、拖拉机、三轮车和自行车等运输;
4.运输时所装货件不得高过车栏杆;
5.进入烟花爆竹库区的汽车,必须有防火花装置;
6.运输烟花爆竹的车上禁止同时装运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7.装卸作业中,只许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滚和剧烈振动,不得使用铁橇等铁制工具;
8.运输中不得抢道,车距应不少于20米,应以低速行驶;
9.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派专人押运。
对烟花爆竹的运输人员有以下安全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注意行车安全问题;
2.驾驶员和押运员要选择得当路线行驶,行车时间要恰当;
3.运输烟花爆竹要选择道路平整的国道主干线,不能因抄近路而走复杂路段;
4.行车要远离城镇及居民区,非通过不可时,要再检查一次,确认安全无隐患再过境;
5.不能在城市街道、人口密集区停车吃饭、休息;
6.提倡白天休息,夜间行车,以避让车辆、人员高峰期。
应急处置措施:
1.对运输烟花爆竹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押运人员应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应急用的装备有:随车消防器材,应检查其数量及有效性。要随车携带不发火的工具、灭火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穿钉子鞋和化纤服装。
2.押运员还应携带掌握承载货物的事故技术方案(包括危险特性,处置措施,消防处置措施)、产品生产厂家联系电话及交通事故、治安、消防、救护、环保等报警电话。
3.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扩大隔离范围,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警。
② 关于征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经验做法及意见建议
(一)加强源头监管,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一是加强源头监管,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要求,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依据进行设计。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10)的要求,在装置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二是开展自动化控制改造专项检查“回头看”。督促企业对所有化工生产装置、设施开展自动化控制改造,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安装紧急停车系统,认真查找现有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提升自动化水平。三是在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企业积极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每个设区市至少有1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现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工艺装置自动化、1家企业实现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自动化、1家企业实现间歇式化工生产机械化、自动化、1家企业实现固体产品包装机械化,树立为示范企业。四是进一步推动在役装置设计诊断工作。督促在役装置未经正规设计的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快在役装置设计诊断,彻底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已经完成的,要进行“回头看”;未能按期完成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五是严格审查把关。所有新建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否则一律不予审批。现有企业化工生产装置到期未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的,一律不予延期安全生产许可,一律停产实施改造。
(二)认真开展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核查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聘请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以下简称《可接受风险标准》)计算确定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对全省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进行核查。经核查,需要搬迁的要制定搬迁方案限期搬迁,需要转产的要限期转产,在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认真吸取“8·12”天津港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整治。一是加强组织,落实责任。成立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深入推动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督促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各项要求。二是认真自查,及时整改。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按照两个《方案》要求,认真制定自查表,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等有关人员开展自查工作,并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要坚决做到“措施、责任、资金、预案、时限”五落实。三是深入检查,严格执法。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也要按照两个《方案》要求,制定检查表,进一步明确检查重点,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非法违法行为要“零容忍”,严管重罚。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的企业,更要严厉处罚,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向社会曝光。四是认真督查,定期通报。对各阶段各地各部门安全整治工作进行月通报,彰先策后。对于整治工作推诿扯皮、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将采取“约谈主要领导”、“向省政府作出检查”等措施,以推动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五是认真总结,深化提升。各地要对安全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按要求及时上报总结报告。
(四)大力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一是要按照《河北省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方案》(冀安委办〔2015〕42号)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大检查“回头看”。二是要突出“回头看”检查重点。要聘请专家,以液位、温度、压力监测等仪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及液位报警、自动联锁装置设置运行情况,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报警系统运行情况为检查重点,深入查找隐患问题。三是要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各地要及时督促相关企业按照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拒不执行有关指令的,要严厉处罚,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五)扎实开展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一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督促企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完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闭环管理机制,实行安全风险等级管理。督促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二是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制定日常排查、季节性排查、专业性排查等检查表,确定隐患排查频次、明确隐患排查内容,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企业安全生产。三是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检查组人员构成。组织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人员,认真确定本企业安全风险,全面排查治理存在的隐患,深入分析隐患产生原因,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自身技术力量不足的小型企业要聘请相关行业专家,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诊断式检查。各级监管部门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四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及时通过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向相关部门上报。
(六)加大试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一是按照省局《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5〕156号)要求,对正在进行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安全大检查“回头看”。二是新建项目要严格进行试生产方案论证,确保按设计施工完毕、具备开车条件方可试生产。三是试生产期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及时暂停生产,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四是对试生产到期未进行验收的,要责令停止试生产,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对工艺、设备有缺陷,达不到设计能力的,要责令停产改造,待改造完成后,再次进行试生产方案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七)推动安全标准化提质升级,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一是组织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安监部门要抽调业务骨干和专家混合编组,进行交叉检查,对辖区内已达标生产企业进行“回头看”,特别是对规定的否决项进行核查。二是要把自动化改造作为企业标准化建设重要内容。省局要组织专家,对已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企业进行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较多、进展缓慢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在全省通报批评。三是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作为标准化考核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中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考核内容,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四是监督达标企业按照标准化体系运行,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在生产企业全面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的基础上,继续推动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提质升级,2016年二级标准化的目标是:50%“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达到二级标准化或比上年增加30%。
(八)全面完成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5〕130号)要求,进一步明确重点、细化标准。各地要按照诚信等级管理要求,做好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生产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直接纳入D类管理,D类企业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强化服务,帮助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力争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工作。
(九)强化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监管。一是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发证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和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冀安监管三〔2013〕148号)的许可范围、许可要求、许可程序,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依法严格把关,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发证工作。2016年7月31日后,应取得而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继续使用相关危险化学品进行生产的化工企业,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并严厉处罚。二是对列入发证范围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活动,2016年底前全部达到标准化三级,未达标的,不得延期安全使用许可证。
(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技能。一是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准入和管理。加大培训、考核力度,提高其思想认识,提升安全管理能力,使其能力符合履行岗位职责的要求。二是严把许可条件,逐步提升企业从业人员素质。督促企业招录配备具有相应学历要求、专业素质的从业人员,加强对现有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三是督促企业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督促企业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委托安全培训机构,编制规范的安全教育培训教材,针对岗位工作环境、危险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职业伤害,尤其是异常工况的处置、应急救援等方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真正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
(十一)突出重点行业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一是加大对重点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对涉及液氨、液氯等有毒及易燃易爆物质的企业、和涉及硝化棉、硝化工艺的企业开展重点检查,聘请专家,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二是要严厉处罚。对反复查出同样问题的企业,依法给予上限处罚,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通报警示警告。三是加大对事故企业的监管力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四个必须”:凡是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事故的危化品企业,必须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是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必须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责令停产整顿,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给予上限处罚;凡是违反《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必须给予经济处罚;凡是发生一次较大事故的必须列入“黑名单”管理。
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十二)进一步引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序退出。督促有关市县政府和企业进一步认清形势,加大退出力度。严格安全监管,不断提升安全准入门槛,提高安全标准并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其生存成本,压缩其生存空间,坚决执行“十个一律”:凡是“三库”与生产能力不匹配的一律不予延期换证,“四防”设施不达标的一律不予延期换证,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的一律不予延期换证;发现“三超一改”的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转包分包的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不再新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不再搬迁重建生产企业,一律依法关闭无力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只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爆炸受伤)的一律无条件退出,在停工期内偷开偷产的,一经核实,一律无条件退出,确保总量只减不增。
(十三)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一是严肃查处 “三超一改”及转包分包、一证多厂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继续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四防”建设和改造提升,确保“三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确保“四防”设施完好有效。三是实行春节、“两会”和高温季节停工停产措施,待全国两会或高温季节结束,经专家验收合格方可复工生产。四是严格执行 “先培训后上岗”和“先验收后开工”的规定,凡企业涉药操作工未经培训合格和“三库”、“四防”及工(库)房视频监控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工生产。
(十四)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一是严格控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数量和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数量,逐步减少常年零售网点数量。二是认真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加强零售点安全管理,坚决取缔关闭“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取缔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的零售点。三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力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对违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和零售点“三严禁”的,一律暂扣其许可证。
③ 烟花爆竹的不良后果
燃放烟花爆竹还会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不少危害。其中最令人关注的危害是:安全危害和环境危害。
一、安全危害
由于烟花爆竹其中的火药成分,燃放者在燃放时如果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燃放或者燃放违规产品,就会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目前烟花爆竹的国家最新标准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即将于2013年3月1日实施,其中对个人严禁燃放A级和B级产品作了说明,降低烟花爆竹的含药量,确保安全。
二、环境危害
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主要是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对噪音污染的认识人们已经趋于共识,尤其在城市中由于高楼林立所产生的回声效应,烟花爆竹所释放出的声音对人的生理、心理都有较大的影响。
对空气的危害,还有较大争议,这种争议主要对大气影响的大小上。“荷兰应用科学组织TNO曾专门做过一个烟花燃放粉尘检测实验。数据表明,烟花爆竹燃放所产生的粉尘60%超过10微米,是人体不可吸入的;25%在10微米到5微米之间,是人体可以吸入的;对人体危害最大的5微米以下的即人们常说的PM2.5,只占5%。” 这些数据表明烟花爆竹燃放对pm2.5的影响并不大,而北京市2013年除夕夜pm2.5的测量值在除夕夜的燃放高峰结束后四小时就恢复正常也表明烟花爆竹对pm2.5的影响时间很短。北京理工大学赵家玉教授则表示“雾霾与烟花爆竹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因为“烟雾受气象影响比较大,加上三级风以上的话它很快就吹散了,而且它还可以沉降,PM2.5这样粒度的微粒停留时间也不会很长,不会对产生雾霾造成对环境这方面的影响。”世界卫生组织(WHO)唯一的中国专家阚海东则表示烟花燃放对雾霾天气造成的影响其实微乎其微,“600箱烟花=一台2.0的小轿车。”
但是从各大城市除夕夜已及元宵节对pm2.5的测量值来看,烟花爆竹能在短时间内使大气中pm2.5含量急速上升,在燃放后的几个小时内对空气质量有很大影响,而有些媒体则表示烟花爆竹是雾霾元凶 。另外烟花爆竹还会产生二氧化硫(SO2)、氮的氧化物(NOx),在不完全燃烧的情况下还会产生一氧化碳(CO)。然而很多人认为这种污染是有限的,因为大部分烟花的含药量不超过1kg,火药里面含有的硫元素和氮元素也不会太多,就算是数十万箱烟花的燃放对大气的污染也有限,况且这些气体都会很快消散。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周边20米。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10米;机场周边范围继续按照《关于加强首都机场周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烟花办字〔2006〕8号)执行。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周边60米。
四、35千伏(含)以上输电线路及变电站为禁放点,其禁放范围为输电线路两侧30米、变电站围墙外30米;在重点时段,对1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及附属设施加强巡逻防护,以确保安全。
五、一级、二级和三级医院为禁放点,其禁放范围为医院围墙外10米,其余的门诊所、药店等不属于禁放点;幼儿园、敬老院周边10米。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周边150米。
七、重要军事设施周边10米。
八、除《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外,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周边60米。
九、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周边10米。
十、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周边10米。
十一、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十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周边10米。
十三、建筑工地周边30米;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十四、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十五、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禁放区域为其本身。
十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另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且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④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资料
燃放烟花爆竹失事不仅摧毁国家和民众财产,夺去宝贵生命,更多的是造成大量的残疾人群,而为数最多的是少年儿童。
多年来,出于环境、安全等因素,中国共有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西安、深圳、福州、南京、长沙、苏州等282个城市禁放烟花爆竹。
特别是一些爆炸力强大的爆竹燃放,让老人和孩子受到惊吓,违背了表达传统文化、喜庆过春节的初衷。
许多民众反映,春节长假比上班还累,除了应酬和返乡走亲访友外,噪音污染影响正常休息成为一个重要因素。
在北京做生意的李先生买了几千元钱的烟花爆竹,和好几家朋友到位于通县的家中小院里放了个够。
⑤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具有火灾危害的主办单位必须向哪个部门申报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具有火灾危害的主办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5)敬老院烟花爆竹自查报告扩展阅读:
火灾预防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⑥ 安监局写 检查报告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常发[2008]3号)的安排部署,我局充分开展自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省、市等上级政府、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在行政许可工作方面,我局没有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职能仅限于对全县547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2家烟花爆竹经营公司、32家引火线生产企业、61家非煤矿山的生产企业、8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农资经营单位、建筑、交通等行业的被许可人所从事的许可事项进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协助抓好行政许可审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企业向所属省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安监部门审批发证,县级安监部门协助企业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协助省安监部门许可评估、许可验收,严格落实各种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
二、认真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能,严格日常跟踪制度。
根据县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分工,我局主要负责对全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煤矿、建筑、消防、交通、学校、旅游、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燃气、三线交越等行业的安全监督检查。鉴此,我局进一步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建设方面由规划发证股负责,工艺流程操作和日常安全监管方面由安监大队三个中队和法规办负责,非煤矿山生产企业由非煤矿山监管股负责,电工、电焊行业发证工作由培训中心负责协助,危化品及其它行业由综合协调股负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分片包干制度,面向社会聘请了26名监督员,并设立举报电话,对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要求对所有企业进行每月1次以上日常跟踪检查,发现超许可范围生产、“三超两改”等重大隐患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被许可人进行教育性处罚,处罚款全部按规定上缴财政,目前,上缴罚没款2.8万元,停产限期整改企业7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本。
三、存在的问题
1、我县安监局对职能主管范围外的行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无法理顺,均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与上级精神不一致。
2、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与工商执照的发放有矛盾。由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由省安监局颁发、换证,所需资料必须有工商预核通知书,而工商执照的发放又必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两种许可证的发放存在时间差,但为了不影响企业的生产,不影响万载经济的发展,有可能会发生行政行为的不规范。
万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⑦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标准化三级达标要做哪些资料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基本要求
序号
项目
要求
备注
一、安全档案制度
1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1.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2.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与企业应与实际工作相符并具体量化;
3. 各级人员清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4.建立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考核制度。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2. 任命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3.按要求配备具备资质的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和守护人员及其它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3.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并定期考核。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2、安全监督检查制度;3、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制度;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5、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6、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7、安全费用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8、产品流向登记制度;9、购买、入库验收、销售和保管制度;10、门卫、保卫管理制度;11、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1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考勤及违章奖惩制度
5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货物查验安全操作规程;2、货物装卸和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3、药物抽检操作规程;4、货物拆箱安全操作规程;5、货物搬运堆垛安全操作规程;
6
应急救援预案
1、按AQ/T9002-2006制订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3、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4、定期演练且每年演练不少于一次。
7
技术资料
1、库区平面布局图,库房施工设计图;2、安全评价报告;3、工伤事故档案;4、教育培训档案;5、隐患排查档案;6、“三同时”档案;
7、职工奖惩档案;8、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档案。9、供货单位及配送单位相关资质证明。10、防雷等安全设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书。
二、现场安全条件
1
选址
工程规划和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第四章的要求
2
布局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GB50161-2009第五章的要求
3
建筑结构
库区范围内建筑及防护屏障应符合GB50161-2009第八章的要求
4
消防设施
1、库区范围内消防设施应符合GB50161-2009第九章的要求
5
电器设施
1、库区范围内电器设施应符合GB50161-2009第十二章的要求
2、相应电器设施产品合格证明
6
防雷防静电设施
1、库区范围内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GB50161-2009第十二章的要求
2、防雷设施产品应有防雷检测报告
7
监控报警设施
库区视频监控、入侵探测和温湿度测量应符合GB50161-2009第十二章以及《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2008),满座本地和远程监控管理
8
现场安全警示
1、库区内醒目位置和围墙外部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
2、现场应牢固张贴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3、按照GB50161-2009第三章的要求对每座库房进行定级定量并张贴标识牌。
三、仓储安全管理
1
货物存放
1、库房防潮通风应符合GB50161-2009第十一章的要求;2、堆垛间距应符合相关标准规程要求。
2
货物流向登记
1、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2008)对产品进行标识编号和登记管理。2、出入库登记管理应使用计算机记录和数据处理并留存2年;
3
货物运输
1、有取得相应资格的驾驶员、押运员;2、应采用带有防火罩的汽车运输,要求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取得相关运输资质。3、库区内应划定机动车停靠专门区域及行驶路线。
四、安全基础建设
1
安全投入
1、建立并实施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每年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
2、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责任保险。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2
从业人员培训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管员、仓库守护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2、其他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3、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形式多样的安全学习教育、业务培训等活动。
3
安全宣传
1、在行政和生活区设安全宣传栏并及时更新栏目内容。2、印制面向消费者的安全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宣传资料。
4
安全检查
1、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
2、制订各种检查形式的《安全检查表》并实施检查。
3、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5
绩效考核
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全面自查自纠,提出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绩效,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⑧ 节日燃放烟花爆竹的利弊(分条说明,多多益善)
利:增加节日气分,有娱乐众人团结亲友的作用.燃放烟花爆竹是传统文化,也可以讨个好彩头.总之最大的好处是使人快乐.
弊:就比较多了,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
我国传统节日春节将至,对烟花爆竹是禁、还是开禁的话题再次被提起,其中主要话题之一是环保与文化的冲突。主张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主要理由说这是传统文化;反对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了燃放烟花爆竹易引起火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外,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燃放烟花爆竹会带来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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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分析报告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分析报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写:
a)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综合情况进行自查,主要对组织机构、安全检查员和从业人员培训尤其是特种工、做到持证上岗,各种规章制度和生产规程方面的自查,这是重点。
b)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A、B、C级工房、仓库总体布局自查,安全检查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改建、新建工房。有无改变工房用途“三超一改”等现象。
c)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每一仓库(原材料库房、中转库、半成品库、成品库等)进行自查,主要对其每一个库房的建筑结构、防护屏障、定员定量、消防、防雷与防静电、电气设施、储存运输等进行检查;
d)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项目进行检查。
⑩ 零售烟花爆竹店的自查自纠报告怎么写
零售烟花爆竹店的自查自纠报告。主要写对照零售经营条件,检查本店存在的问题,重点是如何整改,达到经营条件,确保安全条件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