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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安全教育培训

发布时间:2022-05-26 02:54:56

❶ 写老人院活动应急方案,采纳条数多着,我知道不好写,求求你们了,要不然老板会让我狗血淋头最后一点财富

为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置好敬老院大型活动突发事故,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快速反映,依法规范,协同应对的原则,保护全院老人、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工作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业务主管)、(后勤主管)
成员:护理员、医护人员
组长全面负责全院老人、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副组长负责落实安全教育和具体安全工作,活动前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明确分工和各自职责,落实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安全工作。各成员一起做好全院的安全教育工作。
二、职责
1、活动负责人要及时做好整个活动的调度和控制,稳定好全体人员的秩序。在场员工各就各位,不得擅自脱离岗位,随时负责安全、疏导工作。一旦发生事故及时进行疏散,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2、活动期间护理人员不得离开老人,随时掌握老人情况,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做好疏散和控制工作,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3、脱离事故现场后,护理员要迅速组织人员的秩序,清点好人数,不允许老人及其他人员擅自离开。对没有到场的,要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现场负责领导。
4、副组长配合组长做好活动前预警、活动后上报、事故动态分析、组织安排人员救援,活动中事故的救援与处理等工作。
三、出现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
1、护理员负责有序疏散人群。
2、要用学到的安全知识进行自救。
3、及时送到急救中心或打120。
4、及时向领导报告事件情况以及向上级报告。
5、最后要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
6、事故发生时,护理员要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有关情况,及时向领导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组长负责与事故现场指挥人员和政府、卫生、公安等部门保持联系。
7、组长和副组长组织事故损失、人员伤亡情况调查;评价、了解、汇总应急工作出动的救护人数,抢救伤员等情况。
8、发生事故,护理员、医护人员要组织人力及时抢救受困和受伤人员,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及时将事故上报主管领导。
9、视情况报110、120请求援助。并拉好警戒线保护好事故现场。
10、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四、相关事项
1、坚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制度。
2、该预案如无特殊变化,将作为长期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依据。
3、本预案从颁发之日起实施。
XXX敬老院办公室
年 月 日

养老院培训内容

★培训主要内容★

一、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

1.培训的分类

按照内容分类:
行业文化(包含规章制度和要求)、职业行为和业务技能

按照岗位分类:
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

2.培训的内容

本院发展史和行业文化、职业体势礼仪训练及临床护理理论和操作。

行业文化教育
院史教育、养老政策法规、院规院纪(包括公共安全)和参观院里整体面貌。

职业礼仪和行业规范培养及教育
礼仪修养、礼仪实务、仪态培训和如何与老年人沟通等培训

业务培训
临床医疗护理理论与操作:护士
生活护理理论与操作:护理员

二、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的形式有两种,集中式和分散式。

集中培训是安排一段较长的特定时间对全部新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比较基础。分散式培训是利用交接班或下夜班这样比较零散和短暂的时间分批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由技能熟练的老员工对新员工进行指导,一位老员工可以指导一位或多位新员工。

护士集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院概况、院规院纪教育、院内工作制度和安全教育等。分散式培训的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各班工作程序、岗位职责、基础护理(技术操作技术)、护理文书书写等。

护理员集中培训的内容除了机构概况、院规院纪、工作制度、安全教育外,还包括护理员手册。分散式培训的内容主要是老年人日常照料技能。因为护理员的工作比较忙碌,为了节约时间,机构更多采用分散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时间。护士的一项职责包括给护理员进行培训。

护理员安全教育中的消防安全很重要,护理员要知道安全通道的位置,如何逃生,消防栓和灭火器怎么用,氧气面罩如何戴等等。通过培训护理员需要掌握基本急救技能,例如,呕吐、误吸的初步处理和体位;噎食的初步处理和自我保护;猝死的初步处理与正确呼救;跌倒/坠床后的保护措施;惊厥或癫痫发作时的口腔保护等等。

岗前培训后必须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考核形式包括问卷和实际操作,考核内容包括行业理念、院规院纪、劳动纪律、安全知识、专业知识和工作相关的各项技术操作规范等等。

在职培训

在职培训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心制度、专业知识和安全相关知识,在职培训后员工可以做更高范畴的工作。业务培训一般每月一次,考核频率一般是:科区每月进行一次技能考核,科区每季度进行一次理论考核,护理部每年一次操作及理论考核。

❸ 烟花爆竹最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❹ 敬老院纠纷知多少

但是近年来,因为老年人在敬老院里摔伤、受伤而导致家属与敬老院之间的纠纷频频发生,成为整个社会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常见纠纷中需要注意的法律点有以下几个: ★护理人员失职,谁担责任 王老先生入住了某敬老院,某日由护工人员喂他吃了午饭,下午时王老先生肚子疼送入医院查出是食物中毒。王老先生的损害由谁来承担?如果起诉,那么是要追究护理人员的责任还是敬老院的。 法官释法:敬老院护理人员失职导致老年人受到伤害,由敬老院来承担责任。因为这是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由单位即敬老院来承担责任。但是因为护理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敬老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护理人员追偿。当然如果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应当追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比如曾经有过护理人员因为疏于对热水管的管理控制而导致老人烫伤的案件,法院判决护理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建议:敬老院作为老年人安居的一个重要场所,负有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使命。目前家属与敬老院间的纠纷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护理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在护理工作中发生侵权事件。所以为了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其享受一个快乐的晚年。要加强对于护理人员的管理,多开展老年护理知识培训,增强护理人员的自身素养和专业能力。 ★是否完全根据护理级别承担责任 最近发生过这样的案例,张老先生在某敬老院内洗澡的时候,因为澡堂的地滑摔倒了,后来院方没有及时发现进行抢救,后来导致张老先生死亡。后家属将敬老院诉至法院。张老先生进院时签订的是自理的合同。根据老年人的不同的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不同的护理级别,从而院方收取不同的护理费用。那么假如双方在签订护理合同的时候约定,老年人属‘自理’级别,那么收取的费用相比全护理之类的级别低很多。(自理:头脑清晰,语言表达清晰,收拾自己床铺,自己吃饭,自己大小便,洗脸、洗脚、洗澡。更换衣服。工作人员打水、换床单、送饭、打扫房间卫生、理发。全护理:语言表达清楚,喂饭,不知大小便,卧床,一切需求他人帮助的。不同的敬老院的规定可能有差异)院方主张洗澡并不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所以不应承担责任。但是后来法院仍然判决敬老院承担责任。 法官释法:双方具有养老服务合同关系,敬老院负有保障老年人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其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因为老年人虽然是自理级别,但是敬老院仍然有保障老年人洗澡安全以及在洗澡发生状况时第一时间进行救治的义务。护理级别不能成为敬老院免责事由。 法官建议:敬老院应当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敬老院的居住条件,增加便于他们生活的各种设施。尊重老年人,让他们生活的更舒适,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不只是一句话一纸书面合同的事,需要得到每个人的切实重视,需要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何女士某日突然接到来自父亲所在的敬老院的电话,称何老先生在敬老院里自杀了,当敬老院的护理人员发现他时,已经去世多时了。何女士在悲痛之后感到非常气愤,坚持要讨个说法,她认为敬老院应该对此事负责。但是敬老院认为这属于意外事件,并且是老人自杀行为,在双方的合同中早已明确约定不对该类事件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释法:某些敬老院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会载明对于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事件不予负责,对于自杀、自残事件不予负责。这是典型的免责条款,即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中有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无效。子女们将父亲母亲送入敬老院生活,敬老院负有保护老年人生命安全的责任,需要在能力范围内避免对老年人生命健康有损害的情况发生,并且当危险发生时及时制止,防止后果严重化,否则敬老院视而不见是存在过错的。 法官建议:当选择好了心仪的敬老院后,双方应当签订详细的合同,各方均应仔细审视合同中各个条款,及时发现各种条款陷阱,共同协商制定出有利于实现各方权利便于履行各方义务的合同。同时注意订立明确的责任条款,以便在有事故发生时可以以合同为依据,最快速的化解矛盾。 最近新闻里出现一些入住敬老院的患有精神病的老年人伤害其他同住老年人的事件。一般来说,敬老院在《入院须知》都会载明,该院不接受精神病人的规定,而且如果入院以后发现隐瞒精神病者,应予以退院。有的敬老院因为没有进行该项检查或者发现有精神病患者但出于利益考虑而怕麻烦没有让该患者退院,疏于管理而导致之后的伤害事件的发生。 法官释法:这样的行为是违反《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的。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敬老院有义务保护老年人的安全,让老年人在敬老院里安心生活。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时,敬老院要承担过错责任。 法官建议:当想给父母寻找敬老院时,子女们应该多从品质是否过硬、口碑是否较好等角度进行考察。不能将护理费用的高低作为选择的唯一标准,更多的应从有益于父母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选择一个管理规范、环境良好的敬老院。 法官释法:在侵权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中有明确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使在合同里没有明确的约定敬老院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如果敬老院在安全保障上存在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那么还是要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此时敬老院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之所以不是完全责任,是因为院方只能在能力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敬老院的安保力量达不到可以完全打击刑事犯罪的程度。 法官建议:敬老院应当加强安保力量,类似于前一阵伤害事件频发的幼儿园,此类机构均属于特殊人群聚集的特殊场所,更应当注重安保工作。同时可在敬老院内开展更多的安全教育活动,适当的时候摸索出一套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安全疏散方案。 现在一些敬老院里建立了老年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站,这对于在敬老院里宣传法律,提高护理人员、院中老年人的法律意识都有帮助。 其实,除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老年人权益外,还应该加强对他们的心理保护。他们最需要的还是能得到精神慰藉,感到自己时刻被关心,时刻被需要。作为子女要多体贴自己的父母,作为敬老院的护理人员要对他们多一份尊重。大家共同来关爱老年人,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让他们真正的安度晚年。每个人都有父母,每个人也都会成为父母,爱自己的父母,爱天下的父母吧。

❺ 区民政局存在哪些安全隐患,采取的措施

区民政局存在的安全隐患:
1、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2、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度及演练情况;3、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情况;
4、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5、电气线路铺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6、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采取的措施是: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精心安排部署。认真落实上级有关要求,落实各街镇敬老院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明确街镇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保持信息畅通。要求各街镇落实敬老院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健全敬老院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加强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和跟踪分析,及时掌握安全动态,保持上下信息畅通,做到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同步,切实保障敬老院安全。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要求各街镇抓好敬老院院民教育,广泛宣传防火、防盗、用电、食品卫生等安全知识。并要求各街镇增强应对敬老院各种突发安全事件的处置能力,严把敬老院饮食质量关,严格控制供养人员住所内使用电器,禁止乱扯乱搭用电线路、院内乱扔烟头,不断加强供养人员的个人卫生教育。
四是实地开展排查,落实整改措施。排查整改主要是针对各街镇敬老院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现场,全面开展对所在街镇敬老院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敬老院各项安全指标落实。

❻ 养老院办理消防需要注意什么

1、养老院、敬老院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开展防火巡查,定期组织员工疏散逃生的本领,应该定期的进行疏散演练,掌握必要的逃生自救知识。

2、尤其是夏天的时候,正是炎炎夏日,气温高,用电量大。养老院、敬老院要注意对线路的检查和维修,防治线路老化或超负荷用电,避免造成电器线路或者火灾事故。

3、要向老年人告知正确的用火用电安全方法,教育不要卧床吸烟等。

4、养老院、敬老院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在拨打119报警电话的同时,应该组织员工迅速对老年人进行疏散,特别是年老体弱的、卧病在床的老人要重点进行救援,并且及时清点人数。

5、疏散过程中要注意,尽量的疏散人群,避免人员过多导致出口拥堵,造成人员踩踏事件。

6、通道被烟雾风封阻时,疏散人员要及时给被困老人传递毛巾、湿布条等物品,供给捂口、捂鼻子使用,养老院应该为行动不便的人设计专门用的疏散逃生路线,制定专门的逃生预案。

(6)敬老院安全教育培训扩展阅读:

在发生火灾时,应冷静对待,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消防队救火不收费;火灾来袭时要迅速遵照敲逃生,不要贪财物;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应尽量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住口鼻,贴近地面。

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大火封住门窗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缝、泼水冷却,呼救等待救援。

发现火情早报警。发现火情后要迅速拨打报警电话,讲明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着火物质、火势大小、留下姓名及联系电话,并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

参考资料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养老院、敬老院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❼ 谁作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因组织落实院内什么跟什么计划

1、养老院抄、敬老院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开展防火巡查,定期组织员工疏散逃生的本 领,应该定期的进行疏散演练,掌握必要的逃生自救知识。

2、尤其是夏天的时候,正是炎炎夏日,气温高,用电量大。养老院、敬老院要注意对线路的检查和维修,防治线路老化或超负荷用电,避免造成电器线路或者火灾事故。

3、要向老年人告知正确的用火用电安全方法,教育不要卧床吸烟等。

4、养老院、敬老院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在拨打119报警电话的同时,应该组织员工迅速对老年人进行疏散,特别是年老体弱的、卧病在床的老人要重点进行救援,并且及时清点人数。

5、疏散过程中要注意,尽量的疏散人群,避免人员过多导致出口拥堵,造成人员踩踏事件。

6、通道被烟雾风封阻时,疏散人员要及时给被困老人传递毛巾、湿布条等物品,供给捂口、捂鼻子使用,养老院应该为行动不便的人设计专门用的疏散逃生路线,制定专门的逃生预案。

❽ 怎样提高工作安全生产意识在养老院中

摘要 您好亲,各机构强化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思想,自觉克服麻痹思想、松懈情绪和侥幸心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收住人员安全防范日常教育。各敬老院收住人员房间内严禁存放刀具、打火机、棍棒等易致人伤害的物品;发现收住人员之间产生矛盾,要及时介入化解,做好各自思想工作,避免过激行为发生,确保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

❾ 养老院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

集中培训是安排一段较长的特定时间对全部新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比较基础。分散式培训是利用交接班或下夜班这样比较零散和短暂的时间分批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由技能熟练的老员工对新员工进行指导,一位老员工可以指导一位或多位新员工。

护士集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院概况、院规院纪教育、院内工作制度和安全教育等。分散式培训的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各班工作程序、岗位职责、基础护理(技术操作技术)、护理文书书写等。

护理员集中培训的内容除了机构概况、院规院纪、工作制度、安全教育外,还包括护理员手册。分散式培训的内容主要是老年人日常照料技能。因为护理员的工作比较忙碌,为了节约时间,机构更多采用分散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时间。护士的一项职责包括给护理员进行培训。

护理员安全教育中的消防安全很重要,护理员要知道安全通道的位置,如何逃生,消防栓和灭火器怎么用,氧气面罩如何戴等等。通过培训护理员需要掌握基本急救技能,例如,呕吐、误吸的初步处理和体位;噎食的初步处理和自我保护;猝死的初步处理与正确呼救;跌倒/坠床后的保护措施;惊厥或癫痫发作时的口腔保护等等。

岗前培训后必须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考核形式包括问卷和实际操作,考核内容包括行业理念、院规院纪、劳动纪律、安全知识、专业知识和工作相关的各项技术操作规范等等。

在职培训

在职培训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心制度、专业知识和安全相关知识,在职培训后员工可以做更高范畴的工作。业务培训一般每月一次,考核频率一般是:科区每月进行一次技能考核,科区每季度进行一次理论考核,护理部每年一次操作及理论考核。

❿ 开办敬老院,消防手续。

与面积无关,老年人建筑(包括养老院)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专GB50016—2006
11.4.1 下列场属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 200 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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