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叫集中供养
集中供养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 敬老院
丙方: 村民委员会
丁方:(五保对象签字盖章)
为了确保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使其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和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经乡(镇) 人民政府批准,丁方入住乡(镇)敬老院,由乙方接收实行集中供养。为明确职责,四方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 1、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定期将供养经费按时划拨给敬老院, 每半年一次对敬老院的开支情况进行审查。 2、将五保集中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对敬老院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3、建立五保集中供养管理运行机制,在村(居)委会建立五保供养联络员制度。 4、协调处理敬老院建设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乙方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为五保对象提供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保障。 3、组织制定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 4、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三、丙方义务: 协助做好在院五保供养对象的管理工作及相关事宜。 妥善安排自愿出院和被敬老院退回五保对象的日常生活 四、丁方义务: 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在院期间若因违反规定或不服从安排,屡教不改的,乙方有权责令其出院。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一份,自甲、乙、丙、 丁四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盖章) 法人代表: (签字)
乙方: 敬老院(盖章) 法人代表: (签字)
丙方: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丁方: (五保户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❷ 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❸ 散养五保户解除扶养协议后是否被强制进入敬老院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专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属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可见,接受遗赠抚养协议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不过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法定抚养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集体组织对 “ 五保户 ” 实行 “ 五保 ”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 “ 五保 ” 费用。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❹ 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措施
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农村中心敬老院(标准化敬老院)是指按照《四川省农村敬老院等级达标试行标准》、《成都市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建设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建设、以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为主、设施配套、功能完备、床位数达80张以上的敬老院。农村中心敬老院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为加强全县中心敬老院的管理服务工作,维护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五保对象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能得到及时保障,促进中心敬老院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关于农村敬老院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员(包括院长、会计、炊事员、护理员、锅炉工、医务人员等)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基本要求(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遵守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二)热爱农村五保供养事业、有爱心、勤奋踏实、有吃苦耐劳精神。(三)爱岗敬业,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不怕脏、不怕苦、不怕累。(四)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爱护和悉心照料每一位五保供养对象。(五)加强自身职业道德素质、修养,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和综合能力。(六)服从领导,服从大局,具有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七)爱护中心敬老院公共财物,不浪费,不损坏,不化公为私。(八)讲究个人卫生,仪表端庄,着装得体、整洁。二、工作时间根据中心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多数体质较弱、需要照料的实际,为体现对五保供养对象的人文关怀,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为每周一至周日上午8时至晚上18时、晚上18时至次日8时由院长安排轮流值班,炊事员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提前工作时间;国家对法定节假日有调整的,以国家调整时间为准。在确保敬老院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经敬老院院务管理委员会批准,可根据岗位需要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作适当调整。三、考勤院长、院务管理委员会对工作人员上下班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勤。定期考勤一般每日两次,不定期考勤一般每周应不少于3次,主要检查工作人员在位和有无迟到、早退等违规违纪现象。四、值班(一)工作时间外和节假日,敬老院工作人员应坚持值班制度。值班由院长根据岗位需要提前安排值班人员,一般由全体工作人员轮流担任,值班人员中有足够的炊事人员和护理人员(3人以上),必须能维持敬老院的日常工作。值班人员必须坚持全时在位,并保持通信畅通。如遇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等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处置和汇报。节假日值班时间为24小时,工作时间外值班为当日18时至次日8时。值班人员交接班时间为每天早上8时,由院长组织,主要说明值班期间的有关情况,有无重大情况、突发事件、待办事项等。(二)中心敬老院要建立交接班登记本,对每日值班情况进行登记,对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处置意见作详细记录,由交接双方签字,院长审核后确认。五、请销假 (一)工作人员外出或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要按级请假。请假时间在1日以内,地点不超出郫县范围,可向院长口头请假;1日以上或超出郫县范围,均应填写《请假单》报院长批准。院长根据敬老院工作安排和工作人员实际情况批假,院长、副院长请假1天以上由县社会救助福利中心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5日以内在成都市范围内由院长批准,超出上述请假天数或外出范围,须由院长向县社会救助福利中心报批,批准后方可离院。工作人员请假后应按规定及时归队销假。凡未请假、准假、填写《请假单》、或超出请假时间、地点或未按规定及时销假者,均按旷工处理。(二)工作人员请假,应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经批准后应自行进行工作交接,必要时由院长协调、组织工作交接。(三)工作人员如遇特殊、突发情况可电话请假或请人代假,事后应及时说明原因并补办相关手续。六、奖惩措施(一)奖励中心敬老院要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增加院内经济收入,同时在工作人员中积极开展各种有利于敬老院建设和发展的比、学、赶、帮、超等活动。如有下列情形,经敬老院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报县社会救助福利中心批准,根据该院院办经济收入状况,对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和物质奖励。1、被县社会救助福利中心、县民政局以上单位通报表彰者。2、一年内未迟到、早退或未请假者。3、向中心敬老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收到良好效果者。4、见义勇为、处事果断,避免了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者。5、其它按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应予奖励的情形。(二)惩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心敬老院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规定给予处罚。1、一个星期以内,迟到或早退3次以下者,由院长、院务管理委员会在工作人员大会上通报批评;3次以上,每超出1次,扣5元。连续两周被通报批评者,每次扣20元。2、工作人员当班时间严禁参与打麻将等赌博活动,违者每次扣50元。3、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严禁饮酒(中心敬老院统一安排的除外),违者每次扣50元。饮酒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4、旷工1日者,扣发本人半月工资;连续旷工3日者,扣发当月工资;连续旷工3日(不含3日)以上,县社会救助福利中心将予以辞退或开除。5、值班期间一经发现脱岗者每次扣50元。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者,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其它需要惩罚的情形,按县中心敬老院年度工作综合目标考核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七、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社会救助福利中心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的。(二)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操作规程,经多次教育不改或因此造成责任事故的;(三)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四)在本职岗位上出现事故、案件或重大问题者;(五)工作期间因故受到刑事处罚者;(六)身体体检不合格、有传染性疾病、不适合敬老院工作者;(七)严重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本规定自发文之日实施。 **********年**月**日
❺ 敬老院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现行法案仅有《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皆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2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七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第九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3第三章院务管理第十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十一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第十二条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第十三条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第十四条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第十五条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4第四章财产管理第十六条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八条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5第五章生产经营编辑第十九条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二十条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第二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6第六章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第二十三条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第二十四条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第二十五条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二十六条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7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❻ 五保户集中供养的话有哪些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十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形式: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根据五保对象的意愿,可吸收五保户入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抚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❼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还存哪些堵点难点
摘要 一、关于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高问题
❽ 国家有明文规定五保户入住养老院集中供养以后国家给五保户但那部分五保的钱,必须要由养老院来支配吗
实行集中供应与分散供应相结合。根据五保对象的意愿,可以吸收五保家属进入疗养院集中支持,五保家属自愿进入医院,出院自由。分散供养的,由乡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托扶养人和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❾ 乡镇敬老院老人长期不服从管理可不可以解除供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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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某疗养院
乙方(委任):
性别:出生:国家:教育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联系电话:
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就业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试用期??一个月,期满续约,需要提前两周。
二,工作性质和劳动报酬
乙方,同意岗位工作,完成各项任务,承担甲方疗养院工作的需要的位置。的B
基本工资每月在受雇期间700元(小写:700)的奖金看党的奖金制度。
五,权利和义务,党
(一)甲方的权利
1。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党的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的规则和规定。
2。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甲方乙方有权调整工作。
3。党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的疾病,延长产假,医疗和全职学习或从事生产和管理服务的各项活动,为他人和亲属;
(3)严重
(4)乙方严重失职渎职,欺诈事业重大损害党的利益;
(5)乙方应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的问责或党的规章制度;依法处理;
(6)乙方II连续三个月的评估,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无法工作,不接受其他安排。
4。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是3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而不是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党的工作安排;
(2)乙方是不称职的,仍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输入
(3)显着的变化,在雇佣合约到按照客观,使原来的就业合同不能履行,由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
(4)甲方养老院确实遇到了严重的困难,在生产和管理,需要减少工作人员。
5。乙方在就业过程中,由于违反了法律,纪律处分或其他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员工的权属状况,创造一个有利的工作环境,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
2。负责教育和培训的第二大党的政治思想,道德,合规和监管。
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
(A)的权利,乙方
1。在合同期内,乙方有权参与管理养老院的民主,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 ,有权申请延长的医疗期内的需要,由于对疾病的治疗。
3。其中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终止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
(3)甲方未按聘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二)甲方的义务乙
1。必须在时间,质量和数量,完成约定任务或工作指标,并接受党的评估。
2。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利益的言行的实施不得损害党的形象和利益。
3。必须进行业务代表的党的工作人员,服从党的统一管理。
4。乙方因其他原因而单方面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已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默认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一万元(小写:10000);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的补偿。
2。乙方在就业,资助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或乙方支付甲方和乙方约定的年龄,服务年期,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或终止本合同,党是一个人才的引进方补偿引进收取的费用补偿,标准为每服务1月递减支付培训费20%的费用总额介绍。
3。经济损失及经济补偿金的违规行为,并终止合同,实行现有的国家规定。到党,一次性支付甲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4。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不能履行因不可抗力。程序
九,终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意,下面的过程是公平和合理的。
1。提交的书面通知;
2。填写“雇员离职通知书。
归还甲方乙方持有的各种文件,资料,劳动工具,房屋,生活用品和对方当事人财物损失,损害应予赔偿的案件。<BR / 3,转让工作;
4。支付罚款和赔偿;
5。甲方发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三十一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解除。然而,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及时按照清关的程序,处理时间可以延长,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如系甲方的这种延迟的原因,甲方向乙方应完成的手续,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合约事宜,根据法律,法规规则和政策的实施,
第十一合同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各执1对应。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签章):
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