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老年人法律条文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部专门性的法律外,在《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有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提供咨询服务;
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
㈡ 关于老年人的名人名言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曹操
2、老骥思千里,飞鸿阅九洲。——宋·戴复古
3、老来受尊敬,是人类精神最美好的一种特权。——司汤达
4、老年的悲剧不在于一个人已经衰老,而在于他依旧年轻。——王尔德
5、老年人总以为自己狡猾。——托·富勒
6、老年时像青年一样高高兴兴吧!青年,好比百灵鸟,有它的晨歌;老年,好比夜莺,应该有他的夜曲。——康德
7、老年有这么多缺陷和愚蠢,又这么容易受人耻笑。一个老人能够得到的最好收获不过是家人的仁慈和爱,统领和敬畏已不再是他的武器。——蒙田
8、老去悲秋强自宽。——唐·杜甫
9、老去心情随日减,远来书信隔年间。——唐·元稹
10、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
12、没有父母的爱培养出来的人,往往是有缺陷的人。——马卡连柯
13、每个老人都抱怨世界在堕落,抱怨下一代的无礼和傲慢。——塞·约翰逊
14、莫把心爱的儿子留在你身边,放他出外锻炼才会名满天下。——泰国
15、莫道桑榆晚,微霞尚洛天。——唐·刘禹锡
16、母亲的心是儿女的天堂。——意大利
17、你不同情跌倒在地的老人,在你摔跤时也没有人来扶助。——印度
18、年高可可以带来智慧与经历。——英国
20、人老无能,神老无灵。——清·李渔
21、人老自多愁,水深难急流。——唐·李端
22、日落西山,气息奄奄,人命危浅,朝不虑夕。——晋·李密
23、狮子老了狼也讥。——阿拉伯
24、世无老而不学之理。——德国
25、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孟郊
26、岁老根弥壮,阳骄叶更阴。——宋·王安石
27、提琴虽老,仍可奏出好曲子。——英国
28、晚年惟好静,万事不关心。——唐·王维
29、为了孩子,我的举动必须非常温和而慎重。——马克思
30、为人年老没心机,为笋年老没人吃,熬糖老了第一苦,残花莫望春风时。
31、我望着摇篮,我的儿子在成长,我没有休息的权利!——何塞·马蒂
32、无情未必真豪杰,怜子如何不丈夫。——鲁迅
33、五十岁时,你开始厌倦世界;六十岁时,却是世界厌倦了你。——沃克森夏安纳
34、挟泰山以超北海,此不能也,非不为也;为老人折枝,是不为也,非不能也。——庄子
㈢ 中国关于老年人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
面临问题
1、养老问题
养老护理员短缺,且专业化程度低。我国缺乏自理能力的老人约有3300万,如果按照3:1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员,需要1000多万名,而从业人员不足百万,其中一半左右是文盲。养老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缺乏,暴露了目前我国养老服务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的矛盾。
很多老人都是被哄骗到养老院的,有人说带老人来串亲戚,有人说带老人来看病,等送到了养老院安顿下,孩子们立刻消失,这些失能半失能的老人也只能认命。
2、空巢家庭
空巢老人得不到应有的生活照料,生病也无人照顾,情感慰藉更是无从谈起。包含精神赡养诉求的案件明显上升,约2/3的老人反映子女忽视了他们的精神需求。
精神赡养问题成了老龄化问题的新挑战,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经济上具备自我养老能力的老年人在逐步增多。如何给予老年人更多精神关怀,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社会问题。
3、医疗保障体制不健全
卫生部统计,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近半数患有高血压等慢性病。老年人是一个多发病的群体。然而,我国老年医疗服务的制度、理念、体系均明显滞后。大多数老年人患有多种疾病,但医院分科细,流程繁杂,缺乏针对老年人的特色医疗服务。
㈣ 跟老人有关的名人名言
让我们一起恭祝寿星,福如东海,日月昌明;春秋不老,松鹤长青;欢乐远长,古稀重新。
来路无可眷恋,愿你安息,愿你在天堂一路走好,被温柔以待。
儿女的生命是不依顺着父母所设下的轨道一直前进的,所以老人总免不了伤心。
——老舍
人生哲理·伤感·父母·伤心
这辈子,最见不得的就是老人像孩子一样伤心的样子。
——佚名
伤心
逝者已登仙界,生者节哀顺变。
历史就像老人脸上的皱纹美在哭笑之间。
——佚名
历史
当我回顾所有的烦恼时,想起一位老人的故事,他临终前说:一生中烦恼太多,但大部分担忧的事情却从来没有发生过。
——丘吉尔
人生哲理·哲理
时间老人的背上负着一个庞大的布袋,那里面装满着被寡恩负义的世人所遗忘的丰功伟绩;那些已成过去的伟绩,一转眼间就会在人们的记忆里消失。
——莎士比亚
时间·莎士比亚
劳苦莫教爹娘受,忧愁莫教爹娘耽。
——《劝报亲恩篇》
温暖
路是一步一步走出来的。爱是一点一点换回来的。人生也是这样一页一页真真实实活下去的!我珍惜我的人生,更加珍惜你!
生老病死,一切都是自然现象;人生自古谁无死,只要常活我心中。
朋友
生老病死是自然现象,要节哀顺变!保重身体。
这一生有了你,就算有再大的风雨,再大的不如意,我都要和你走过每一个春夏秋冬,我爱你。老婆,金婚快乐!
逝者安息,生者奋发。
大孝终身慕父母。唯孝顺父母可以解忧。
——孟轲
温暖
生老病死乃人之常情。生老病死,自然规律!不要太伤悲,你的孝心他会感应得到的!
老人家因为体能衰退,会愈来愈觉得自己无用,也愈来愈没安全感。所以吃饭时老人没到,就算他已经走来,也要故意喊一声,让他觉得被重视。此外要常常当众提起老人以前的好,譬如说要不是有妈帮忙,我不可能专心在外闯,有今天的成就;要不是爷爷奶奶带我,我不可能长得这么好。老人听了会很温暖。
——刘墉
温暖
生老病死,自然规律!不要太伤悲,你的孝心他会感应得到的!
也许我们都曾勇敢而坚毅,只是,在与时间老人的对峙中,我们从来都不是赢家《穿越西元
——佚名
时间
有经验的老人做事叫人放心,而青年人的干劲则鼓舞人心。如果说,老人的经验是可贵的,那么青年人的纯真则是崇高的。
——弗培根
青春·培根·青春励志
㈤ 老年人常见的心理问题有哪些
一、老年人常见心理病症
1、抑郁症
抑郁症是老年人常见的心理疾病之一,常伴有其他躯体疾病,老年人抑郁症患者通常表现为情绪低落或抑郁,对生活失去兴趣,日常生活没有快乐,睡眠不佳,慢性疼痛,记忆减退,甚至持续产生死亡念头。老年人患上抑郁症是十分危险的,严重的甚至会导致老年人自杀。
2、焦虑症
生活中经常看到有些老年人心烦意乱,坐卧不安,有的为一点小事而提心吊胆,紧张恐惧。这种现象在心理学上叫做焦虑,严重者称为焦虑症。他们身体本无疾病,或仅有一点无伤大雅的小病,却担忧自己的病治不好,不断辗转于各处求医问药,做各种化验检查,遍尝各种偏秘祖传方;过分担忧家人的安全和健康等等;对某种治疗或药物过度依赖,甚至觉得离了它们就没有活下去的勇气。种种表现提示“杞人忧天”式的恐惧担忧是焦虑症的核心症状,与现实处境不符的持续恐惧不安和忧心忡忡是其临床特点。
3、疑病症
疑病症是一种老年人常见的心理疾病,患者常怀疑自己患了某种躯体疾病,或是断定自己已经患了某种严重的疾病,感到十分烦恼,其烦恼的严重程度与患者的实际健康状况很不相称。患有疑病症的老年人性格上都有一定的缺陷,例如敏感、多疑、易受暗示;孤僻、内向,对周围事物缺乏兴趣,对身体变化过度关注,以及过分自恋等。
4、神经衰弱
神经衰弱主要表现为精神易兴奋,控制不住,精力不足,情绪性疲劳,失眠,头痛,心悸等,病程可达数十年,症状可有间歇,病情容易反复。一般而言,老年人睡眠时间多在5~7小时之间,并常常有睡眠浅、早醒、多梦的现象。睡眠障碍是老年人神经衰弱最主要的表现。
5、老年痴呆症
据统计,65岁以上的老年人有10%存在智力障碍,其中1/2可发生老年痴呆。老年痴呆症主要表现为记忆减退和多种形式的认知功能减退,比如记忆力减退、语言功能障碍、定向力障碍、推理判断思维减退等。
6、老年性精神分裂症
此类精神病分为三种类型:①以往有分裂症,晚年仍保持有发作特点,但症状常减轻,当有诱因时,可加重。②晚发性分裂症,即60岁以后第一次出现精神症状,具有性感妄想,性感幻觉障碍,但发作时间短,妄想和幻觉常在晚间明显。③缓慢进行性连续型。发病日期很难确定,既往可能有神经症或类似人格变态的表现。一般来说,妄想在进入老年期以前便已形成,整个病程时间较漫长。
老年人常见心理
1、黄昏心理
因为丧偶、子女离家工作、自身年老体弱或罹患疾病,感到生活失去乐趣,对未来丧失信心,甚至对生活前景感到悲观等,对任何人和事都怀有一种消极,否定的灰色心理。
2、自卑心理
由于退休后经济收入减少,社会地位下降,感到不再受人尊敬和重视,而产生失落感和自卑心理,可表现为发牢骚、埋怨,指责子女或过去的同事和下属,或是自暴自弃。
3、无价值感
对退休后的无所事事不能适应,认为自己成了家庭和社会的累赘,失去存在的价值,对自己评价过低。
4、不安全感
有些老年人对外界社会反感,有偏见,从而封闭自己,很少与人效,同时,也产生孤独无助的感觉,变得恐惧外面的世界。
5、惧死心理
这类老人惧怕谈论死亡,不敢探视病人,怕经过墓地和听到哀乐,甚至看到一只死亡的动物也备受刺激,不敢正视。
6、害怕孤单心理
这是老年人最常见的一种心理异常,这类老人既希望别人关心照顾,又害怕由于过分期望而出现过大的心理落差和失望,于是常常拒绝与他人交往,因而会变得行为孤独、性情孤僻,与周围人的距离越来越远。
保持良好的心态和精神面貌不仅是对保健养生,也对疾病康复非常有帮助。特别是一些身心疾病,即疾病状态与心理情绪存在密切联系的疾病,如高血压、老年性痴呆、更年期综合征等,良好的情绪会给它们带来帮助。
㈥ 老年人的权利有什么
1、受赡养权
指老年人有受到子女赡养的权利。老年人应该老有所养。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另外,赡养人的配偶对老年人虽没有赡养义务,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3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
对老年人的赡养包括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大方面。
(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包括: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2)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当老年人因患病卧床,年高行动不便或患老年痴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要照顾老年人日常的饮食起居。
(3)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赡养人应尽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过得愉快、舒畅。现实生活中,对老年人精神上的赡养容易被忽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将成为主要的赡养内容。
2、社会保障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内容。
城镇老年人应该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我国从1991年起开始建立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实行个人储存与统筹互相结合的原则,为每个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
另外,国家除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外,还对城镇特困老年人给予救济。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赡养人确无赡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法律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险也作出了不少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指出:“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对于农村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人赡养的老年人,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另外,也鼓励农村中的孤寡老人与其他公民或村委会、生产队等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由遗赠人写下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房屋等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而由抚养人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义务。
在老年人医疗保障方面,国家规定:有关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时,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老年人特设家庭病床,上门诊疗。对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病老年人,提倡社会救助,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
3、婚姻自由权和居住权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的自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由此可见,离婚、丧偶之后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再婚的自由,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干涉。现在,有些子女从经济利益,或为钱财或为住房等私利考虑,干涉老年人再婚,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另外,老年人的离婚自由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当老年人与配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或其他亲属不能因为父母年老而忽视他们的感情需要,反对父母离婚。
关于老年人的“居住权”,法律规定老年人对自己所有的私房,享有房产权,可以自己居住使用,也可以依法赠与、出卖给他人;老年人对以自己名义承租的公房或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房屋租赁权。
(1)对于老年人自有的房屋,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不得擅自出卖、出租或拆除,子女或其他人要出资翻造的,应征得老年人同意,并事先签订有关协议,明确约定老年人享有的房产权的份额和使用权限,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2)对于老年人承租的房屋,子女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变更承租人,不得将房屋交换或退租,亦不得强行挤占。
(3)子女在单位分配住房时,包括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权,在安排住房时,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恶劣的房屋。
(4)在房屋动迁过程中,子女或其他亲属未经老人同意,不得将老人承租的公房买断或将买断所得的钱款占为己有,也不得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动迁时,借口无房居住而挤占老人住房。
4、自由处分遗产权
指老人对其生前积累的财产,有根据自己心愿、子女和配偶对自己的关心与照顾情况,决定由一人或数人继承自己的遗产以及他们的继承份额,或者决定把自己生前积累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
5、继承权
指老人作为子女、配偶的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子女、配偶死亡时享受依法继承的权利。那种认为老人不能继承子女的遗产的认识是不对的。此外,女性老年人享有依法继承其男性老年配偶遗产的权利,那种认为男性老人的遗产只能由其子孙继承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㈦ 关爱老人的名言有哪些
关爱老人的名言名句(经典版)
1) 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孝莫大于严父。——《孝经·圣至章》
2) 父母者,人之本也。——司马迁
3) 事亲以敬,美过三牲。——挚虞
4) 父子不信,则家道不睦。——武则天
5)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孟郊
6) 内睦者,家道昌。——林逋
7) 慈孝之心,人皆有之。——苏辙
8) 长者立,幼勿坐,长者坐,命乃坐。尊长前,声要低,低不闻,却非宜。进必趋,退必迟,问起对,视勿移。——李毓秀
9) 凡为父母的,莫不爱其子。——陈宏谋
10) 侍于亲长,声容易肃,勿因琐事,大声呼叱。——周秉清
11) 长者问,对勿欺;长者令,行勿迟;长者赐,不敢辞。——周秉清
12) 重资财,薄父母,不成人子。——朱柏庐
13) 失去了慈母便像花插在瓶子里,虽然还有色有香,却失去了根。——老舍
14) 母亲是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代替的。——巴金
15) 在父母的眼中,孩子常是自我的一部分,子女是他理想自我再来一次的机会。——费孝通
16) 老年人犹如历史和戏剧,可供我们生活的参考。——(古罗马)西塞罗
17) 开始吧,孩子,开始用微笑去认识你的母亲吧!——(古罗马)维吉尔
18) 亲善产生幸福,文明带来和谐。——(法)雨果
19) 一个人如果使自己的母亲伤心,无论他的地位多么显赫,无论他多么有名,他都是一个卑劣的人。——(意大利)亚米契斯
20) 年老受尊敬是出现在人类社会里的第一种特权。——(法)拉法格
㈧ 有关“老年人”的词语有哪些
1、风烛残年
【拼音】fēng zhú cán nián
【释义】比喻人到了接近死亡的晚年。
【出处】《荡回寇志》:“见著你日后答出头,为国家出身大汗,老夫风烛残年,倘不能见,九泉之下,也兀自欢喜。”
2、鹤发童颜
【拼音】hè fā tóng yán
【释义】仙鹤羽毛般雪白的头发,儿童般红润的面色。形容老年人气色好。
【出处】唐·田颖《梦游罗浮》。
3、老态龙钟
【拼音】lǎo tài lóng zhōng
【释义】指行动不灵便。形容年老体衰,行动不灵便。
【出处】唐·李端《赠谢戴》:“交结渐时辈,龙钟似老翁。”
4、老当益壮
【拼音】lǎo dāng yì zhuàng
【释义】形容年纪虽大但志气豪壮。
【出处】《后汉书.马援传》
5、宝刀未老
【拼音】bǎo dāo wèi lǎo
【释义】形容人到老年还依然威猛,不减当年之雄风。
【出处】《三国演义》第七十回:“忠怒曰:‘竖子欺吾年老!吾手中宝刀却不老。’”
㈨ 有关老年人的法律保护条例有哪些
法律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国际老内年人年活容动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的报告的通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济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2001年修正)、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2009)》、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地方性政府规章: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乌鲁木齐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
部门规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关于举办2010年全国老年人健身活动展示大会及健身秧歌交流活动的通知;全国老龄化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失能老年人基本状况调查的通知、建设部公告第74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等等还有一些国际行的及澳门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