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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县敬老院

发布时间:2022-05-03 23:28:03

『壹』 南京目前有多少家养老院,多少张床位

秦淮区的悦华安养院是一个在主城区性价比很高的养老院,有120张床位。

『贰』 中国最适合居住的城市都有哪些

中国最适合居住的城市:三亚、厦门、昆明

三亚

三亚是具有热带海滨风景特色的国际旅游城市,又被称为“东方夏威夷”。

三亚市区三面环山,北有抱坡岭,东有大会岭、虎豹岭和海拔393米的高岭(狗岭),南有南边岭,形成环抱之势,山岭绵延起伏、层次分明。

昆明三面环山,南濒滇池,滇池是云南省最大的高原湖泊,全国第六大淡水湖泊,沿湖两岸风光绮丽。由于地处低纬高原而形成“四季如春”的气候,特别是有高原湖泊滇池在调节着温湿度,使这里空气清新、天高云淡、阳光明媚、鲜花常开。

『叁』 德耀中华的提名名单

新华社北京9月22日电第三届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名单
(共260名) 李桓英(女) 北京友谊医院热带医学研究所研究员 孙茂芳 北京军区总医院原副政委 赵国强 北京银建出租汽车公司司机 马 虎 在京建设者,安徽省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队队长 赵志良 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 濮存昕 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副院长、中国剧协副主席 车亚华(女) 北京市东城区景山街道魏家社区居民 杨立英(女) 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地区荟万鸿社区居民 张俊兰(女) 天津日报社编辑、记者 魏 宏 天津钢管公司职员 安艳江 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九街村村民 陈永刚(回族) 南开大学信息技术科学学院计算机专业硕士研究生 李维廉 天津市人民医院肿瘤科主任医师 李辉忠 天津市桂发祥麻花饮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王宝泉 天津市体育工作大队副大队长、天津女子排球队总教练 赵静华(女) 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和平路社区居民 鲍守坤 河北省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输部车辆段列检工 白宝海、郑炳强 白宝海系河北省黄骅市出租车司机;郑炳强系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人员 谷岳潘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集贸中心个体经营者 时翠平(女) 河北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师 孙彦荣 河北省清河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 赵德平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厂评剧歌舞团演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班银城 河北省邯郸市香道食品有限公司职工 曹 江(女) 唐山师范学院数学与信息科学系08级3班学生 张子玉 山西省吕梁市泰化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赵海生 中铁十七局集团五公司职工 张 帆 山西省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西北环运营部收费科科长 崔旭艳(女)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原二轻工业局退休干部 李生祥 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五峰宾馆董事长 胡丙申 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乡镇企业管理局退休干部 赵月芳 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邮政局邮政投递员 赵泉祥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清掏组组长 廉爱新(女) 山西省焦煤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家属 张莲云(女)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爱心妈妈”协会会长 陈允广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石宝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人大主席 苏日娜(女,蒙古族)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乌兰毛都苏木萨仁台嘎查牧民 柴兴恩(满族)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龙山中学体育教师 王纯玉 中国铁建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额尔敦(蒙古族)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第二五三医院院长 杜 威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 高玉贤(女) 辽宁省调兵山市新特药店总经理 王 东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茨榆坨采油厂车辆管理大队4中队副中队长 汤秉贵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黄家锡伯族乡大孤家子村村民 王秀珍(女) 辽宁省沈阳市辉山乳业有限公司送奶工 崔继刚 辽宁省本溪市济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党员先锋车队”队长 孙建设 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石桥子派出所文昌社区民警 常桂芹(女) 辽宁省兴城市碱厂满族乡碱厂村村民 张宝艳(女) 吉林省通化市“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 修 保 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主任 姜志宝(姓名加黑框) 生前系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宝泉山镇泥粒河村村民 王文学 吉林省梅河口市农业经济技术协会会长 徐金库 吉林省蛟河市05710号体彩投注站经营者 孙 伟 吉林省白城市社会精神病院院长、党总支书记 杜 顺 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大兴镇万福村小学教师 刘春玲(女) 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十三局社区居民 陈立荣(女) 吉林省东丰县大兴镇新胜村村民 李秀芹(女)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三利市场公共厕所管理员 陈艳梅(女)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克山镇城西村卫生所所长 杨 辉 中国民族证券哈尔滨证券营业部保安部保安员 杜景仁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富强村村民 钟满军(满族) 黑龙江省双城市幸福乡幸福村村民 于雪梅(女) 黑龙江省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驻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王 影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阿城分局松峰山派出所所长 高艳居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新兴街道居民 程秀玲(女) 黑龙江省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物资供应处档案员 柏万青(女) 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寺街道老年协会会长 查文红(女) 上海市武宁百货公司退休职工 项全雄 上海市卢湾区瑞金二路街道居民、个体经营者 彭维源 上海育海航运有限公司船长 杨兆顺 上海市桃浦镇紫藤苑居委会党总支书记 王 军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热轧厂高级技师 张 浩(姓名加黑框) 生前系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五支队挂职副支队长 吴幼平(女) 上海市虹口区民防办退休职工 洪岳民 上海市黄浦区豫园街道大境居委会居民 陈燕萍(女) 江苏省泰州靖江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徐兆华 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副政委 杨学涛 江苏省南京市大方金圣鸿客运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 耿高鹏(姓名加黑框) 生前系江苏省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韦 青(女) 江苏省盐城市城管局环卫处工人 陆立才 江苏省常州市拘留所主任科员 张能平(女) 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马坝镇山北村村民 袁梅芬(女) 江苏省无锡江阴市华士镇步步高服装城经理 严意娜(女)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员工 阮炳炎 浙江省绍兴上虞市道墟镇肖金村村民 张 瑜(姓名加黑框) 生前系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隔溪张村人、华中农业大学学生 马春峰 浙江万好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俞佳友 浙江日报社记者 钟杏菊(女) 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嵊山镇壁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驻岛医生 严根妹(女)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林城镇阳光村村民 曹秋芳(女) 浙江省上虞市东关中学学生 刘 磊 安徽省岳西县毛尖山乡板舍村村民 曹 军(姓名加黑框)、卢 帅(姓名加黑框) 曹军生前系安徽省宁国市森林公安分局狮桥森林公安派出所副所长;卢帅生前系安徽涉外经济学院二年级学生 方海鹰 安徽省铜陵市皖能铜陵发电公司检修分公司国电项目部经理 何志城 安徽省南陵县何湾镇丫山村村民 任 影(女) 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希望小学校长 刘 琼(女) 安徽省霍山县诸佛庵镇桃源河村村民 曾德梅 福建省仙游县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合会副会长 张庄银 福建省实验幼儿园职工 陈茂训 福建省平潭县大练乡小练岛东礁村村民 王永澄 福建省盲人协会主席 林水英(女) 福建省莆田市华林蔬菜基地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 彬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处级检察员 詹红荔(女)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 范英娇(女) 福建省寿宁县南阳镇含头村村民 蒋国珍 江西省新余市罗坊中学离休教师 詹学银 江西省都昌县太阳村主任 欧阳琦 江西省景德镇市鹏飞建陶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经理 郑宜栋 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退休干部 汤怡妹(姓名加黑框) 生前系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庄溪村党支部书记 陈勇琦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公安分局副政委 闵青梅(女) 江西省靖安县环卫所临时工 陈永忠 江西省永修县柘林邮政分局退休职工 张玉贵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东城街道双月社区居民 陈金良 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公安局退休民警 朱守营 山东省章丘市明水街道明二居居民 张光城 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火把张村村民 王钦峰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火花小组组长 孙建博 山东省淄博市林业局调研员、淄博市原山林场党委书记 刘明君(女) 山东省莱州市地方税务局科员 孟凡爱(女)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王庄村村民 买世蕊(女,回族) 河南省新乡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黄久生 河南省潢川县双柳树镇驻郑州农民工党支部书记 黄 伟 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路通实业公司经理 李江福 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 程武超 河南省西峡县内燃机进排气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沈战东(姓名加黑框) 生前系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特警四大队民警 杜明祥 河南省鹿邑县赵村乡茧王村村民 杨昌林 武汉大学退休教师 王天喜、王 盼(姓名加黑框)父子 王天喜系湖北省罗田县白莲河乡归云山村村民;王盼生前系湖北省罗田县白莲河乡归云山村村民,是王天喜的儿子 李 豪(姓名加黑框)、伍宗娥(女)夫妇 李豪生前系湖北省襄阳市南漳水镜运输有限公司公交车驾驶员;伍宗娥系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城市客运管理处职工 李国楚 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水月寺镇野竹池村村民 江志国 湖北省团风县皮肤病防治所所长 黄桂英(女)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熊家台社区居民 魏迪仁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离休干部 李国武 湖南省十三村食品有限公司经理 朱国庆(土家族) 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澧水冷水渡口船长 陈建教(土家族) 湖南省石门县新关镇人大副主席 曾玉萍(女) 湖南省隆回县六都寨镇星星村卫生室乡村医生 沈国初 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主任科员 盘晓红(女,瑶族) 湖南省蓝山县楠市中心小学副校长 陈雪峰 湖南省祁东县红旗水库管理所党支部书记 常林庄(女) 湖南省长沙县北山镇新中村村民 李 森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客户工程师 李满堂 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李元娟(女) 广东省中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仓库发料员 潘权普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粤剧团党支部书记 罗铭华 广东省东莞市华辉电脑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天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巡查执法支队“海巡31”船船长 侯凡凡(女) 广东省肾脏病研究所所长、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肾内科主任、中国科学院院士 万香文(女)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万香文儿童自闭症康复中心主任 邬义兴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家炳一中退休教师 袁 茵(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委宣传部党务工作者 蓝绍会(女,壮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北更乡塘太村村民 农勇汉(姓名加黑框)、郑文舟(姓名加黑框)(女)夫妇 农勇汉生前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渔轮厂职工;郑文舟生前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银滩中心小学教师 廖秀英(女,瑶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那佐苗族乡弄汪村八古屯村民 许淑清(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中恒集团董事长、总裁 庞富英(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富英制革有限公司总经理 韦寿增(姓名加黑框)(壮族) 生前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县安宁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 覃 俊(侗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杨海英(女,侗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县龙胜镇桂龙社区居民 邱亚寰 海南省澄迈县广播电视台记者 邱宏锐 海南竣瑞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家强(黎族) 海南农垦岭门农场防疫站职工 杨德聪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民族中学教师 刘来生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医院院长 王庆煌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院长 莫广珍(女) 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敬老院院长 吴作荣(女) 海南省万宁市东澳镇排溪村村民 袁初红(女) 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宫花村村民 赵光富 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思居村村民 潘光权 重庆市开县临江中学退休教师 杨 阳 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绣庄村村民 黄继雄 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花屋村村民 郑定祥 重庆市忠县涂井乡青坪村3组村民 赵明财 重庆市永川区大南村十三井小组村民 刘安容(女) 重庆市南川区石墙镇国有林护林员 赵世术 重庆市巫溪县田坝镇上鹿村小学教师 施春禄 重庆市云阳县司法局南溪司法所负责人 王琼琳(女)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蚕桑局退休干部 雷庆瑶(女)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残联肢残协会副主席 郑本禹 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武装部部长 黄子梅(女) 四川省攀枝花市瑞雪工贸公司员工 刘绍英(女) 四川佳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义芬(女) 四川省宜宾市南岸绿州家园保洁员 贾正方 四川省成都彭州市龙门山镇宝山村党委副书记、宝山企业集团董事会主席 田义华(女) 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沙坝乡红寨村村民 吉克毛尔(女,彝族) 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新林镇水井村村民 周家德 贵州煜峰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师 石健成(姓名加黑框)(毛南族) 生前系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直属支队贵遵四大队正科级侦查员 李庆丰 贵州省经济学校茶叶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彭文军 贵州省开阳县黔顺公司驾驶员 蔡 英(女,侗族) 贵州省镇远县蔡酱坊董事长 朱昌国 贵州省兴义市则戎乡冷洞村党支部书记 彭文忠(姓名加黑框)(白族) 生前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反贪局副局长 陈芝文 贵州省平坝县公安局白云派出所民警 宋卫东(女) 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金湖东社区绿园关爱中心工作人员 周天伟(傣族) 云南省云县幸福镇掌龙村村委会副主任 铁飞燕(女,回族) 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昭通管理处职工 玉的么(女,傣族)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罕镇曼列胶厂厂长 陈亚忠(女) 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高黎贡山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代普芝(女) 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上村乡小麦地村村民 杨洪彬 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第一中学教师 刘 华(女,藏族) 西藏自治区血液中心公民献血科科长 尼玛扎西(藏族)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桑日县桑日镇颇章村村民 洛桑金巴(藏族) 西藏自治区拉萨远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群 培(藏族)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哈达集团公司董事长 次仁多吉(藏族) 西藏登山队男子分队队长 贾仁和 武警西藏总队第二支队支队长 仁青拉珍(女,藏族) 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洛隆县孜托镇中心小学高级教师 扎西次仁(藏族)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教处正处级检察员 王金考 陕西省合阳县同家庄镇北长益村村民 罗春明(姓名加黑框) 生前系陕西省紫阳县公安局焕古派出所教导员 王西平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信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胡胜强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桔园镇升仙村六组村民 于进江 陕西省华山气象站副站长 王巧芬(女) 西安铁路局西安客运段昆明成都车队副队长 陈进梅(女) 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结子乡典史村村民 郑志威 甘肃省白银市供电公司员工 常蓬彬 兰州大学电子技术开发应用研究所所长 张庆龙 甘肃省庆阳供电公司庆城县电力局农电工 蔡晓明 兰州军区空军某部场站士官 李鹏举 甘肃省庆阳市新绿园种猪场场长 穆泽华(女)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中医院内科主任 杨曙光(藏族) 甘肃省舟曲县插岗乡党委副书记 倪建英(女)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城市环卫局职工 王忠民 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闫立平 青海省西宁市出租行业泰欣工会主席 罗加扎特(藏族)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青海湖农场职工 沈贵忠(回族) 青海省西宁市城通公司出租车分公司出租车驾驶员 徐凤茹(女) 青海省个体私营协会副会长 韩海珉(撒拉族) 青海省海东地区循化县三联电器经销部总经理 赵红霞(女)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城管执法局服务科科长 韩慧瑛(姓名加黑框)(女,藏族) 生前系青海省玉树州人民医院院长 孟丽秀(女) 青海省海南州兴海县曲什安镇大米滩村村民 王景光 江苏省南京晓庄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原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北塬街道靖朔门社区 姜丽娟(女,满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富宁街西关社区居民 白志林(姓名加黑框)(回族) 生前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炭山乡石湾村五组村民 沈桐、孙志帅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工业学校学生 黄万彪 宁夏万彪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马海燕(女,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民政局干部 海小平(姓名加黑框)(回族) 生前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预旺镇派出所民警 李国峰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田坪乡庙山村村民 杜雪梅(女)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红海村村民 刘开瑾(姓名加黑框) 生前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阿勒玛勒乡塔格尔布拉村村民,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电子工程学院学生 李 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宏大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 张元清(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阿孜古丽·阿不都热合曼(女,维吾尔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邮政局乌鲁却勒镇邮政所主任 米吉提·巴克(维吾尔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委宣传部副部长、地区文联主席 马连花(女,回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图书馆副馆长 周喜花(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第二中学英语教师 裴永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三师红星四场退休职工 朱汉卿(姓名加黑框) 生前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华山中学高一(17)班学生 夏留女(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一六七团1连退休职工 张庆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一二三团退休职工 黄立明 中国人民解放军75615部队75分队分队长 习朝峰 中国人民解放军66010部队55中队有线班班长 旦 增(藏族) 青海省玉树军分区副政治委员 孙兆群 山东陆军预备役炮兵师副师长 彭 燕(女) 西藏军区那曲军分区门诊所护师 董述勋 济南军区空军司令部气象处处长

『肆』 宁政发2004年93号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宁政发[2004]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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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第六条 政府逐步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市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条 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

第十一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批准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镇(街道)、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作出后,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但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南京市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纳人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二)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树木及名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作价收购。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栽的青苗、树木,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费、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对临时使用的耕地,如使用者无法自行复垦的,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复垦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条 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补偿和复垦费,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施工完毕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垦。

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的,应办理征用手续。

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的,必须对整个鱼塘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用于因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员的安置补助。

第二十二条 以省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将被征地农业人员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中二、三、四年龄段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并按基本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同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一)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或迁入本集体满十年,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和承担农业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依法应当享有但因故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和不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三)夫妻一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符合《婚姻法》迁入本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婚入人员;

(四)因参与小城镇建设,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其在该集体内仍有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

(五)入学、入伍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现役士兵;

(六)入狱、劳教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服刑、劳教在押、刑满释放人员。

本条所涉及的迁入本集体的时间,从户口迁人之日起,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应安置补助人数(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该组被征用的土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该组征前土地总数量÷该组征前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

二、三、四各年龄段应安置补助的人数=各年龄段人数占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的比例×该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

前款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土地面积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成果为准;所涉及的人员数量以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数量为准,不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数量;所涉及的年龄段以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年龄段为准。

70%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前款计算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平均分配。

第四年龄段人员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个人分配额,两项费用合计达不到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最低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补足至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业人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只向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一)因征地依法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该集体内其父或其母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员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户口迁入该集体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不满十年,但其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

本办法所称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不包括以转包、转租方式获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人。

第二十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列为被征地农业人员,不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一)户口从外地迁入该集体不满十年或虽已满十年,但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不承担农业义务的;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

(三)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中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人数组织产生,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按前款规定确定被征地农业人员时,应当遵循土地承包经营者和房屋被拆迁者优先的原则;二、三、四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与征地前上述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同。

市级及其以上的市政道路等线状工程,货币拆迁沿线农户居住房屋,其承包地未被征用的,可发放生活补助费(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但不列入本次征地安置补助人员,待其承包地被征用时进行安置补助。

第二十八条 征地后农业人员人均实有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撤销该村民小组建制;征地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归国有,原则上纳入土地储备,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应当纳人全市下岗和再就业人员培训体系;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包括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已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均应当将其纳入城市低保体系。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三十条 建设征用土地,需拆迁农民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自拆自建两种。

用地位于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不含江心洲街道)、下关区,栖霞区尧化、迈皋桥、燕子矶、马群、栖霞街道,雨花台区宁南、赛虹桥街道和西善桥、铁心桥两街道秦淮新河以北范围的,必须实行货币拆迁。

用地位于建邺区江心洲街道,栖霞区八卦洲、靖安镇、龙潭街道,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和西善桥、铁心桥两街道秦淮新河以南范围内征地撤组的,必须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但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可以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且没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由农民自拆自建。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十一条 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其拆迁补偿款以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如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与土地使用证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为准确认房屋面积。

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建房许可证或只有建房许可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在计算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时,认可每户宅基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1.25。

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均不具备的,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三十三条 货币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

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款支付其购房款的,其本人应当持身份证件向有关银行提交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缴契税。

被拆迁人不需购置房屋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相关公证书,拆迁人应当同意其提取现金。

第三十四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货币补偿款的基数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同一房产有多份权属证明的,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或建房许可证为准),拆迁人应当按照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 住宅房屋实行自拆自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农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农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5%补偿。

(三)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给予补偿;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赚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2%给予补偿。

如产权人将房屋出租,拆迁人仅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的1.5倍计算,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拆迁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自拆自建的,按住宅房屋自拆自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三十八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自拆自建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屋有装修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奖励费。

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人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给予两天公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征地拆迁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五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线以上,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及其以上建设项目征用前款范围的土地,执行所在区(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其他权利人是指被征地拆迁的土地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权人等。

拆迁人,是指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征地拆迁事务机构。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包括居住房屋及其附房和披房。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及其附房、披房。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进行的有关补偿安置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原协议执行;

(二)对已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原长期合同工,在到达保养年龄后,其生活费基数不能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医疗保养费用执行所在单位的规定,增加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已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已领取拆迁许可证,尚未完成拆迁的,仍按原政策标准实施拆迁。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4年4月10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20日印发的《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文)、2001年2月12日印发的《南京市征地房屋货币拆迁补偿细则》(宁政发[2001]21号文)同时废止。

『伍』 晋政发[2010]72号文件怎么找不到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宁政发[2004]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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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第六条 政府逐步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市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条 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

第十一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批准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镇(街道)、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作出后,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但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南京市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纳人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二)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树木及名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作价收购。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栽的青苗、树木,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费、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对临时使用的耕地,如使用者无法自行复垦的,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复垦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条 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补偿和复垦费,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施工完毕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垦。

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的,应办理征用手续。

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的,必须对整个鱼塘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用于因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员的安置补助。

第二十二条 以省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将被征地农业人员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中二、三、四年龄段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并按基本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同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一)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或迁入本集体满十年,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和承担农业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依法应当享有但因故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和不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三)夫妻一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符合《婚姻法》迁入本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婚入人员;

(四)因参与小城镇建设,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其在该集体内仍有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

(五)入学、入伍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现役士兵;

(六)入狱、劳教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服刑、劳教在押、刑满释放人员。

本条所涉及的迁入本集体的时间,从户口迁人之日起,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应安置补助人数(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该组被征用的土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该组征前土地总数量÷该组征前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

二、三、四各年龄段应安置补助的人数=各年龄段人数占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的比例×该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

前款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土地面积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成果为准;所涉及的人员数量以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数量为准,不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数量;所涉及的年龄段以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年龄段为准。

70%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前款计算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平均分配。

第四年龄段人员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个人分配额,两项费用合计达不到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最低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补足至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业人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只向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一)因征地依法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该集体内其父或其母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员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户口迁入该集体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不满十年,但其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

本办法所称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不包括以转包、转租方式获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人。

第二十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列为被征地农业人员,不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一)户口从外地迁入该集体不满十年或虽已满十年,但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不承担农业义务的;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

(三)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中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人数组织产生,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按前款规定确定被征地农业人员时,应当遵循土地承包经营者和房屋被拆迁者优先的原则;二、三、四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与征地前上述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同。

市级及其以上的市政道路等线状工程,货币拆迁沿线农户居住房屋,其承包地未被征用的,可发放生活补助费(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但不列入本次征地安置补助人员,待其承包地被征用时进行安置补助。

第二十八条 征地后农业人员人均实有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撤销该村民小组建制;征地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归国有,原则上纳入土地储备,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应当纳人全市下岗和再就业人员培训体系;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包括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已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均应当将其纳入城市低保体系。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三十条 建设征用土地,需拆迁农民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自拆自建两种。

用地位于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不含江心洲街道)、下关区,栖霞区尧化、迈皋桥、燕子矶、马群、栖霞街道,雨花台区宁南、赛虹桥街道和西善桥、铁心桥两街道秦淮新河以北范围的,必须实行货币拆迁。

用地位于建邺区江心洲街道,栖霞区八卦洲、靖安镇、龙潭街道,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和西善桥、铁心桥两街道秦淮新河以南范围内征地撤组的,必须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但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可以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且没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由农民自拆自建。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十一条 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其拆迁补偿款以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如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与土地使用证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为准确认房屋面积。

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建房许可证或只有建房许可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在计算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时,认可每户宅基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1.25。

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均不具备的,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三十三条 货币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

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款支付其购房款的,其本人应当持身份证件向有关银行提交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缴契税。

被拆迁人不需购置房屋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相关公证书,拆迁人应当同意其提取现金。

第三十四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货币补偿款的基数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同一房产有多份权属证明的,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或建房许可证为准),拆迁人应当按照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 住宅房屋实行自拆自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农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农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5%补偿。

(三)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给予补偿;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赚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2%给予补偿。

如产权人将房屋出租,拆迁人仅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的1.5倍计算,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拆迁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自拆自建的,按住宅房屋自拆自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三十八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自拆自建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屋有装修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奖励费。

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人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给予两天公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征地拆迁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五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线以上,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及其以上建设项目征用前款范围的土地,执行所在区(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其他权利人是指被征地拆迁的土地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权人等。

拆迁人,是指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征地拆迁事务机构。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包括居住房屋及其附房和披房。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及其附房、披房。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进行的有关补偿安置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原协议执行;

(二)对已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原长期合同工,在到达保养年龄后,其生活费基数不能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医疗保养费用执行所在单位的规定,增加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已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已领取拆迁许可证,尚未完成拆迁的,仍按原政策标准实施拆迁。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4年4月10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20日印发的《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文)、2001年2月12日印发的《南京市征地房屋货币拆迁补偿细则》(宁政发[2001]21号文)同时废止。

『陆』 求江西省章树市的养老院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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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宜春市 宜春市慈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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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宜春市 万载县潭埠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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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宜春市 上高县塔下乡
电话:0795-2492842 邮编:3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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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宜春市 上高县锦江镇
电话:0795-2524320 邮编:336000

石溪敬老院
江西省 宜春市 奉新县石溪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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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宜春市 宜春市天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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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宜春市 高安市八景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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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宜春市 高安市独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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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宜春市 奉新县甘坊乡
电话:0795-4649305 邮编:336000

慈化光荣敬老院
江西省 宜春市 宜春市慈化镇
电话:0795-3188014 邮编:336000

伍桥敬老院
江西省 宜春市 高安市伍桥乡
电话:0795-5752620 邮编:336000

春台社会敬老院
江西省 宜春市 宜春市黄颇路
电话:0795-3269373 邮编:336000

芦洲乡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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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95-2452240 邮编:336000

田心镇敬老院
江西省 宜春市 上高县田心镇
电话:0795-2545036 邮编:336000

新坊光荣敬老院
江西省 宜春市 宜春市黄颇路
电话:0795-3634061 邮编:336000

『柒』 临邑 先进人物事迹

孟祥斌,29岁,齐河县人,生前系解放军驻金华某部副连职机要参谋、中尉军衔。
2007年月30日,孟祥斌与来金华探亲的妻子和3岁女儿逛街购物。途经市中心通济桥时,遇一轻生女子跳入江中。孟祥斌从十多米高的桥上纵身跳入冰冷的江中,将落水女子救出水面,他却因体力不支沉入水中,献出了28岁的年轻生命。英雄舍身救人的壮举震撼了当地群众,金华百万市民自发悼念英雄,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孟祥斌被所在部队追认为革命烈士,被德州市文明办、德州市总工会、共青团德州市委、德州市妇联追授为德州市道德模范。山东省委、浙江省委和德州市委、金华市委先后作出“开展向孟祥斌同志学习”的决定。孟祥斌同志被提名为“《感动中国》2007年度人物评选”候选人,截至2008年1月31日,已获网民投票1300多万张,位居候选人前列。

周主信,生前系庆云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教研室主任。2007年4月,周主信积劳成疾,病逝于工作岗位,年仅44岁。
周主信参加工作27年来,把毕生的精力甚至生命无私地奉献给了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其感人事迹相继被中国教育报、大众日报、德州日报等媒体广泛报道。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分别作出了向周主信学习的决定;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分别追授他“中华世纪十佳英才人物”、省市“道德模范”、市“优秀纪检干部”、“优秀教师”和“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经过全国热心读者、观众、网民的短信投票、信件投票、网络投票,周主信的得票总数位居前10名,被评为“2007中国教育年度十大新闻人物”。

张风雷,37岁,庆云县严务乡大淀村村民。先后荣获德州市道德模范、庆云县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
2007年12月8日下午,张风雷开着面包车送表嫂回家,途中遇见两人落入水沟。他迅速跳入深3米多的冰水中,先将靠近岸边的小男孩救起。又划向远处快要沉底的落水妇女,拼命将其托起推到岸边。水岸坡度垂直,脚又无处可蹬,他硬推着不让妇女倒退,最后在其他人帮助下将妇女救上了岸。张风雷又把母子二人接入家中,换上干净棉衣御寒。
张风雷三岁时得过婴儿瘫,左腿较短,行动极为不便,但自小好学上进。10年前,他成为全村最早的养殖户,开起了夫妻早餐店,又干起了小卖部。张风雷有求必应、不求回报。村里的孤寡老人来小卖部买东西,他经常白送;遇上钱紧的困难户,他就主动赊账,每年赊账达一千多元。

梁希森, 53岁,乐陵市黄夹镇梁锥村人,全国乡镇企业家。现在拥有山东希森集团、北京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希森三和集团有限公司、希森中联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家企业,总资产达27亿元。
从80年代开始他就为家乡修路、架桥、盖学校、建敬老院和帮助贫困学生;1996年他与杨家乡政府签订合同,免除了梁锥村全体村民10年提留款和河工;2001年投资4200万元兴建梁锥希森新村;2002年投资4亿元兴建全国最大的鲁西黄牛饲养屠宰加工基地——希森三和集团;2005年投资8000万元兴建了许家希森新村;2006年投资6亿元兴建了全国最大的脱毒马铃薯原种繁育基地“希森中联薯业有限公司”。他先后被评为“中国农村十大致富带头人”、“中国农村改革十大风云人物”、“中国农村十大新闻人物”、“全国城乡一体化暨新农村建设十大功勋人物”。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原中纪委书记吴官正、省委书记李建国等对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张星南,85岁,中共党员,禹城市离休干部。先后获得山东省优秀共产党员、山东省“百佳”文明市民、全国离休干部先进个人和老有所为“精英奖”等近百项荣誉。
她离休不离岗,坚持老有所为,把余热献给社会。1983起她不要一分钱报酬,义务清扫街道1万多公里;义务栽培花草苗木,开垦绿地达1万余平方米。几十年来,张星南以组织名义救助了20余名困难孩子,以“服奉乐”名义向社会捐款6万余元。1986年,63岁的她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2007年6月5日,张星南又递交了“将自己去世后的遗体无偿捐献社会”的申请书,获得批准。

李炳勇,54岁,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2004年,李炳勇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了“以德州市技术学院为基础,与德州广播电视大学等五校整合,实行教学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组建全新意义上的德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议。2005年11月1日,省政府正式批准建立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填补了我市国办高职院校的空白。
建院以来,李炳勇没休息过一个节假日,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长年的劳累使他身患多种疾病,即使躺在病床上仍和其他院领导研究工作。

宋善金,44岁,陵县陵城镇司法所所长,先后获得全国基层司法调解先进工作者、山东省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闹纠纷,解矛盾,找老宋。”这是陵城镇老百姓的口头禅。8年来,他成功调处矛盾纠纷案件728余起,化解20多起大规模群体性冲突,有效制止了20多起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1999年10月,宋善金得知东街村一位70多岁的老太太,5个儿子都不赡养,靠拣垃圾中的馒头、烂菜度日。宋善金把五兄弟请到家中,端出老人的“饭菜”语重心长地说:“人活一辈子要对得起良心,堂堂5条汉子养不好一个老娘,你们能吃安睡稳吗?”一席话说得五兄弟泪流满面,签订了赡养协议。

乔桂芝,43岁,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王良村村民。2007年获得山东省“十佳兵妈妈”、省“三八”红旗手、“德州市十大优秀母亲”等荣誉称号。
2006年10月17日,时任靖安县公安消防中队副班长的小儿子王书龙在一次灭火中壮烈牺牲,年仅20岁。忍着巨大的悲痛,乔桂芝作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让大儿子接过弟弟的水枪,继续在消防岗位上战斗。2006年12月,大儿子王书涛踏上征途,这位母亲望着眼下唯一的儿子说,“好孩子,放心去吧!家里有妈……”淳朴的言行诠释了伟大的母爱,也深深地感动了人们。

姚汝勇,36岁,九三学社成员,现任平原县政协副主席、平原蓝天学校校长。
他创业不忘回报社会。1999年创办蓝天幼儿园以来,先后安置200多名大、中专毕业生和下岗职工就业。2004年儿童节,他为夏津精华聋儿语训学校捐献价值1000多元的学习用品;2007年10月为平原县张华镇幼儿园赠送50多套桌凳;他先后救助贫困学生及孤寡老人110人次,所捐物品折合人民币8万余元。
姚汝勇被德州市慈善总会吸收为永久性会员、荣誉常务理事。荣获全市“双岗建功优秀标兵”等荣誉称号。

穆秀芳,60岁,乐陵市郑店镇后张村村民。她的儿子宗道辉现为广东军区某部特种大队班长,四级士官,2005年列第十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榜首。
穆秀芳先后赡养了大娘、婆婆和娘家旁屋嫂子三位老人,在当地传为佳话。
2003年,考虑家中经济状况,儿子想退伍应聘北京一家俱乐部年薪40多万的职位。穆秀芳教育儿子:“你是国家培养的,要回报的话,也要先回报国家和部队,我们的日子再苦,你能为国家争光,我心里也高兴。”儿子最终打消了这一念头。
穆秀芳先后获得山东省第四届“十佳兵妈妈”、山东省孝老爱亲道德模范提名奖、德州市孝老爱亲道德模范等称号。

马付珍,65岁,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敬老院院长。先后荣获县“优秀共产党员”、县人民代表大会“优秀代表”等多项荣誉,2007年荣获“感动平原”十大人物称号。
1991年刚组建敬老院时,马付珍主动请缨,她说“我打心眼里就是想为这些老人做点奉献,再苦再累我无怨无悔”。她十几年如一日,精心照顾每一位孤寡老人,饮食起居处处为老人们着想。83岁的潘玉玲患偏瘫一躺就是三年半,马付珍亲自送饭、喂药、穿衣、洗头、洗脚,天天为她换尿布。“要不是付珍,我们活不到今天。”18位老人都激动得赞不绝口。

边方良,33岁,临邑县临南镇边家村村民。2007年被授予“全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德州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
2006年6月22日上午,边方良干完农活回家,发现一个陌生人骑着摩托车停在自家门口,另一个陌生人正手持铁棍从邻居家走出来。警觉的边方良发现邻居家没人,且院内新车被撬开了车门,断定这两人是偷车贼。见二人骑摩托车意欲逃跑。他大吼一声“别跑!”一把将摩托车推倒在地。穷凶极恶的歹徒一人持砖头、一人持铁棍向边方良袭来。搏斗中边方良头部被铁棍击中,鲜血直流。但他仍顽强地坚持到其他村民赶来。入院后,他头部缝了7针,40多天才康复出院。

黄平亮,41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渎职侵权局局长。他先后主办渎职侵权案件33件41人,起诉判刑36人。2003年以来,他办理的案件法院全部作了有罪判决。
他带领的反渎职侵权局先后8次被市、县评为先进集体,在全市检察机关业务对口考评中连续4年位居前3名。他个人先后11次被市、县评为先进工作者,4次立功,曾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平安德州建设先进个人,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评为优秀侦查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先进个人。2008年1月,荣获全国十佳反渎职侵权局局长称号。

吴福增,55岁,乐陵市环卫处主任。
1990年,他挑起了人称“三无单位”(无资金、无设备、无办公地点)的环卫处主任重担。17年来,他殚精竭虑,使乐陵市环卫处发展到拥有三科两室一场五队、干部职工405人、环卫作业车辆38部、固定资产131万元,乐陵市多年蝉联省、市级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2006年他高票当选为“首届感动山东十佳人物”;他先后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共和国十大杰出人物”“德州人民好公仆”等荣誉称号及奖项72项,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被誉为“新时代的时传祥”。

姜洪兰,55岁,平原县张华镇东高村村民。荣获德州市首届“十大优秀母亲”、2007年度平原县“感动平原”十大人物等荣誉称号。
2006年38岁的儿子得了尿毒症,丈夫患脑血栓卧床不起,姜洪兰毅然挑起了家庭的重担。看到只能靠透析维持生命且被病魔折磨的儿子,姜洪兰心如刀割。她毅然将自己的肾捐给了儿子,使儿子重获新生,成为全国第21例、德州市首例母子换肾的感人事例。她变卖了家中的100多棵树木、15亩玉米,还走亲访友借钱,给儿子凑齐了手术费。目前,姜洪兰正靠自己的劳动还清巨额外债。

魏学香, 84岁,临邑县孟寺镇敬老院院长。先后荣获省、市、县“三八”红旗手称号,多次被评为“双十佳人民好公仆”。
魏学香20岁入党,30岁起担任孟寺镇马堡村党支部书记。1988年卸下村支书的担子时,已64岁她看到镇上十几位孤寡老人无人照管,不顾家人反对,主动请缨担起了敬老院院长。当时的敬老院只有两排低矮且破旧不堪的平房和长满荒草的院子。她带领身体好的老人割草、养猪、种菜,想尽办法积累资金以改善生活。为使老人们能够吃饱、穿暖,她把镇上的补助款全部用于老人们的生活费用,就连每月仅有的60元退休金和子女们给的零花钱也全贴补进去。在她的努力下,现在敬老院成为全省的二级模范敬老院。

傅立志,38岁,德百集团百货大楼家电广场总经理。
几年来,他以超前的经营理念、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带着800多名员工埋头苦干,用真诚的服务感动着顾客,将德百家电这块金字招牌矗立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经营辐射半径达200公里以上、年均销售额以25%的速度递增、资金周转期10天、“绿色通道,排忧解难;领航州城,价格保证”的阳光服务温暖大众、售后保障惠及万家……
他先后荣获“山东省职业道德先进个人”、“德州市劳动模范”等称号。德百家电广场先后获得“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奖状”先进集体、“山东省青年文明号”、“山东省青年突击队”称号。

崔雪燕,32岁,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女子中队中队长。
1998年,从警校毕业的她主动来到一线站岗,一干就是十年。2004年,全市第一支女子交警中队成立,崔雪燕走上了中队长岗位。她带领中队民警用女性细腻、耐心等特有的人性化管理方式,树起德州交警新品牌。中队先后受到省市级妇联、团委、公安系统的多项表彰,她本人也先后获得市级“优秀共产党员”、省级“巾帼建功标兵”、“个人三等功”等荣誉称号。
每天,她总是第一个到岗,最后一个离开。休产假那一年,正值非典肆虐,警力紧张,在儿子只有两个半月大的时候,便提前回到了工作岗位。2007年7月18日,一场罕见的特大暴雨突降州城。她淌着没膝的污水,冒着飘泼大雨上路指挥交通,在水里泡了足足4个多小时。

鲁英杰,38岁,中共党员,现任德州市公安局运河开发区分局副局长兼刑警大队长。多次被市、区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人民好公仆,获得“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德州市十大杰出青年”、全省老年维权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荣立个人二等功三次、个人三等功七次。
担任分局刑警大队长以来,他带领队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500余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1300余名,刑事拘留1128人,先后侦破了“1·16”抢劫、杀人案,井冠森故意杀人案,“1·20”白骨案等重特大案件,建区以来15起命案全部破获。所在刑警大队先后被授予“全市侦破命案先进单位”“严打先进基层单位”“全市追逃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被团省委、省公安厅授予“青年文明号”,荣立集体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三次,2006年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被公安部评为一级责任区刑警队。

周培荣,52岁,宁津县人民医院院长。“让群众都能看得起病,让医患关系更加透明”,是她始终坚持的宗旨。
她亲自起草制定了医护人员“十不准”规定,杜绝了吃拿卡要、请吃请送等不良现象,还率先在全市成功推行了星级护理服务管理模式。她先后修建起了高标准的新病房大楼和门诊大楼,引进先进医疗设备100台套,在全市率先实现了手术室层流净化,在全市县级医院率先开展了肿瘤放疗、腹腔镜手术等30多项新技术。
医院先后被授予省级文明单位、省医院管理先进单位、市“树文明行医新风、创百姓满意医院”活动先进单位、市职业道德先进单位等称号。她本人两次被省委、省政府记个人三等功,被授予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市人民好公仆、市优秀院长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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