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为什么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通过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形式,确保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和医疗水平,以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改革深化的社会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提高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也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虽然整体经济运行效率得以提高,但是社会就业、养老等问题也日趋突出,社会不稳定的风险也在增加。因此,构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现行社会保障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十六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没有社会稳定的物质条件,就没有改革和发展的牢固基础。发展经济是为了促进社会进步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为了满足经济发展对于社会环境的需要,而且是为了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所以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战略任务。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问题
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一制度所处的特殊国情和时代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各种问题在所难免。
(1)覆盖面狭窄。目前我国发达地区主要是沿海地区,已经开始在试着搞养老、医疗、低保等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享受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大约有6 000万人。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不到农村总人口的10%,至于失业保险等其他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均与农民无缘。除此之外,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覆盖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居民,养老保险覆盖人群约1.6亿人,另有3亿多人被排斥在外,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仍然较窄。随着我国失业人口逐年增加,2001年我国城镇职工失业率为3.6%,2002年为4%,2004年增加到4.3%,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1 400万人。截止到2004年全国有10 584万人参加失业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仅覆盖全国约9 400万人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约占城市“下岗、失业、待岗”总人数的30%。还有相当多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广大的个体纳税户没有加入社会保障的体系。
(2)社保资金缺乏统一管理,基金运转处于无序状态。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是按地区和部门分开制定的,地区间条块管理比较松散。社会保障基金既有县市统筹又有省级统筹,统筹形式多种多样,统筹办法各地自行确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基本上处于分散管理的状况,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由劳动部门负责;抚恤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由卫生部门和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由于社会保障缺乏统一的管理,政策规定及筹资办法也政出多门,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社会保险的收、支、管、用与政策制定于一身,没有一个机制对它进行有效的监督,导致社会保障费管理不严格、漏洞大,社会保障资金运转处于无序状态。一些地方随意提高社会养老统筹比例,大大超出国家规定的20%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并且存在挪用、浪费社保基金的现象,危及社保基金的安全。
(3)收不抵支,资金短缺。我国社会保障费的征收方式没有统一规范,有的地方委托地税机关征收,有的地方实行按地区、分行业征收的办法,也有些地方采取差额结算缴拨,还有些地方采取按规定协议缴费。各省市的社会保障项目多少不一,比例不同,又没有法律的约束,因而征收手段不硬,导致收费困难,欠费现象普遍。1998年,我国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19亿元,2004年达到近500亿元。另外,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时间短,而我国又人口多,底子薄,过去没有积累,资金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困难。目前,企业的保险缴费负担较重,养老保险平均为22%,医疗保险6%,失业保险2%,造成企业逃费欠费现象普遍。企业效益差,迫切需要社会保险的保障,而社会保险制度的建成又需要企业的资金支持,这样在社会保险与企业效益之间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4)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社会保障的特征是保证低收入者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性,这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需要以法律为依据界定政府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在社会保障管理方面的权限与义务、职工的权利与义务。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由于立法滞后,在对社会保障方面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请诉讼时,仲裁机构和法院难以根据权威性的法律规定对这类争议和纠纷进行仲裁或判决,一些问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5)社会保障意识淡薄。在经济转轨时期,由于原有的保障体系的影响还未从根本上消除,对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宣传教育不够。一方面,一些职工长期养成的依赖思想致使他们缺乏自我保障意识,不愿为自己的生老病死积累资金。另一方面,一些地方领导对社会保障的理解也存在误区,认为这只是企业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部分领导从地方经济利益出发,擅自挪用社保资金,弥补政府经费不足或进行各种投资。由于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进程缓慢。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现状相匹配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十分西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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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入住老年公寓的老人欠费怎么处理
谁把老人送到老年公寓的,你们就去找这个人,只要想解决问题,就没有找不到办法的。
『叁』 养老保险欠费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欠费分单位和个人欠费。
如果是单位欠费要由单位补缴。个内人不能补单位欠的容保险费。
如果是解除劳动合同以后,没有单位的情况下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就要个人以个人名义去社保自己补缴,个人欠费也可以不补,但退休时不能少于15年的缴费期限,否则办不了退休,而且交的年限和基数太少,退休得到的退休金也少。
『肆』 社会养老保险欠费怎么办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欠费,即正常应缴的费用,待续缴以后,养老保险缴费标志会显示为“已实缴”。
单位和职工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形成了养老保险应缴数额,因单位未能按时缴款而形成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处理养老保险欠费,按欠费补缴、欠费信息注销和欠费核销三种办法办理。
一、欠费补缴、欠费信息注销所需资料:
1、单位或职工书面申请欠费补缴、欠费信息注销的函;
2、填报《养老保险欠费补缴/信息注销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写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根据不同性质提供如下资料:
1、申领养老金,须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须提供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申请出国定居一次性退保的,须提供出国定居的证明材料。
4、申请在职死亡一次性退保的,须提供死亡的证明材料。
5、申请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的,须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材料。
6、经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的,须提供劳动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
7、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的职工,须提供原在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单位工作的证明材料。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4)养老机构恶意逃费欠费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单位或职工个人欠费补缴必须是补缴该职工全部欠费时段所欠养老保险费信息(包括单位和职工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两部分),利息的计算截至受理单位补缴申请当月。
2、单位或职工个人欠费注销必须是欠费企业单位已不存在,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实确认已办理工商登记注销的企业单位,欠费信息注销必须是注销该职工全部欠费时段所欠养老保险费信息(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职工缴费部分)。
3、破产国有企业核销欠费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除单位缴费中应缴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他部分可作核销处理。核销欠费相对应的个人应缴部分,职工个人可申请办理欠费补缴或者欠费信息注销。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养老保险
『伍』 原公司社保恶意欠费,现在个人不补交欠费能转出吗
不可以。需要补足保费才可以转。可以向原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转移社保需要原单位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有电子版,打印后盖上单位公章和劳动局章即可。
【法律分析】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是一种再分配制度,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陆』 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欠缴以后如何处理
据相关规定,长时间未缴纳保险费,超过6个月后就会产生滞纳金。养老保险费滞纳金计算方法是:应缴费总额×欠费天数×2%。滞纳金封顶的金额是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过8000元,超过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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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养老保险欠缴怎么办
养老保险欠缴,你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缴养老保险,如果公司不为你补缴,你可以向社保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一、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捌』 养老保险企业欠费怎么办
养老保险欠费后可以补交,但是要收滞纳金!如果是单位购买的欠费,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会催缴的!如果是个人购买的欠费,如果办理时您留有手机信息,会有信息提示,收到信息后腰赶紧往银行里存钱,等待第二次扣款。否则就需要自己去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交现金了!
『玖』 论文《我的养老规划》论文怎么写啊 十万火急!!
论文关键词:人口 老龄化养老保障 制度
论文摘要:为缓解人口老龄化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所带来的压力,我们必须建立起一套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21世纪是属于老人的世纪,我国在1999年就进入了老龄社会,截至2008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 5989亿人,占总人口的12%。而据2006年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可知,中国人口老龄化在21世纪上半叶将不断加深,尤其是未来的十多年间,人口老龄化速度将不断加快,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超过4. 37亿,老龄化水平达到30%,将近总人口的三分之一,而且这个比例会持续50年。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特点
一是我国老龄人口的绝对数量大。我国老龄人口绝对值是世界之首。目前,中国老龄人口接近1. 6亿,占全球的老龄人口的五分之一,几乎相当于英国、德国、瑞士、卢森堡四国的人口总和。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根据联合国预测,21世纪上半叶,中国一直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1世纪下半叶,中国也还是仅次于印度的第二老年人口大国。
二是人口高龄化趋势显著。人口年龄结构中另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人口的高龄化即长寿化,目前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增速很快,以年均约4. 7%的速度增长,达到1300万,明显快于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预测2050年将达到1. 5可乙左右,占老年人口的21. 78 % 。这也是人口转型时期老龄化的重要年龄特征。
三是“未富先老”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发达国家是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条件下进入老龄社会的,属于先富后老或富老同步,人均GDP一般都在5000至10000美元以上,而中国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GDP尚不足1000美元,尽管2008年中国以4. 222万亿美元的GDP位居世界第三,但同年中国的人均GDP仅为2460美元,仍属于中等偏低收入国家行列,经济发展没有为解决人口老龄化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属于未富先老。
二、我国老年人口养老保陈所面临的问题
老年人口养老保障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能否消除老年人的后顾之优,关系到能否巩固离退休制度和计划生育成果,而且还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社会养老保险压力巨大
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老年扶养比的持续上升,不仅意味着国家和社会发放社会基本养老金、支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压力将大大加重,而且还意味着将来由于劳动适龄人口数的减少将使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人群大大减少,面临着社会保险基金缺口不断增大的问题,可以说,政府、企业、社会都已感到养老保障的压力正显著加大。
第一、基金来源渠道单一。当前中国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保险费的收入及其利息和财政补贴。单一的基金来源致使现行养老体制必须要面对“弹性的缴费与刚性的支出”引发的财务吃紧的矛盾。加之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多,享受养老基金的人群在不断扩大,在职工人对离退休职工的赡养比在逐渐上升,致使养老保险费用支出与收入之间的矛盾成为老龄化危机应该面对的首要问题之一。
第二、地方“养老”欠债严重,“空帐”运行规模巨大。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在退休人员每年以6%的速度递增的情况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以每年1000亿元的规模增加。早在1997年2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就有指出: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继续按照过去的标准,由企业缴费形成社会统筹部分解决。即企业同时承担着退休职工的养老需要和为在职职工积累养老金的双重责任,造成企业负担过重,致使缴费困难、逃费、欠费现象严重,养老金出现收不抵支的现象。另外,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人口数量的增加,除去个人账户部分的“社会统筹”部分根本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再加上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部分资金的“混账管理’,,于是就出现了“挪用”个人账户的基金来补养老金支付空缺的现象,导致个人账户空帐实行、养老金入不敷出、社会公平难以维持的吃紧状况。(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处于建立过程中,尚存在诸如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不高、统筹项目和统筹比例不规范、保险金额较低等许多问题。目前我国大多数的老年人仍然是在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覆盖范围之外。调查表明,城市老年人养老金(退休金)保障覆盖率2006年男性为89. 1%,女性为64. 6%,仍有将近22%的城市老年人没有享受退休金。同时,庞大的农村老年人口仍旧主要依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五保户”等集体经济的养老模式、以及少量的社会救助。无论城市还是乡村,老年人口数量的激增与现阶段较为狭窄的养老保障体制覆盖面之间的冲突己经突显口。
(三)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滞后
受资金投入不足、养老设施陈旧、观念滞后、资源分散以及扶持政策与配套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因素制约,目前我国养老产业化进程缓慢,难以满足老年人剧增的服务需求。
目前,我国所有老年用品生产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尚不足1000亿元,供求相差甚远。一项银发经济调查显示,在普通商店内,青年人服装占70%以上,中老年人服装不足10%,各种养老福利、公益设施的现状也不容乐观,一些护工、老年人公寓、适合老年人的楼房、厕所等少之又少。以养老机构和床位数为例,目前我国共有各类老年社会福利机构3. 8万个,养老床位120. 5万张,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床位仅有8. 6张,与发达国家50至70张的水平相差甚远,难以满足庞大老年人群,特别是迅速增长的‘空巢’、高龄和带病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应对老年人口养老保除的对策
解决老龄化问题,既靠我们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也要求我们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客观地对我国现行的人口政策进行调整,以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1、将养老保障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家庭服务保障为基础,社区照顾为依托,机构供养为补充”,的养老保障模式,走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道路,把老年人自身、家庭、社会和国家作用有机的组合起来,使之发挥出最佳效用。
2、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要采取各种措施,完善城镇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相对独立的养老金经办机构,负责养老金的征收、给付、营运和管理,保证全额按期予以支付。农村要逐步推行自我储蓄和家庭保障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并积极推进城乡养老、医疗方面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逐步建立起城乡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
3.鼓励发展社会养老产业。国家要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围绕老年人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对一些产业进行结构调整,开发生产适用对路的各种老年用品,鼓励和引导老年产品市场的发展。日本的银发经济能发展得红红火火,很大一部分因素便是得益于政府的助力。2000年,日本首次制定了“介(看)护保险法”,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可以通过国家补助获得必要的看护服务,大大推动了日本看护产业的发展,日本全国老人每月花在看护业的费用从当年的4亿日元直线攀升到了2005年的148亿日元,而其中80%的费用都是用在轮椅租赁和特别看护用床方面。
4、加快完善老年法律法规体系,保障老年人权益。首先,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一方面提高全社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提高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要围绕老年人权益问题及时开展立场鲜明的舆论监督,消除对老年人的歧视行为,对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严惩。其次,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的要求,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老年人因养老、医疗、产权等纠纷提起诉讼应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解决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障问题,是国家、社会、家庭的共同责任。为此,我们必须建立起一套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以缓解人口老龄化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所带来的压力,真正实现代际公平,社会和谐。
『拾』 宣传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必要性
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通过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形式,确保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和医疗水平,以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改革深化的社会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提高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也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虽然整体经济运行效率得以提高,但是社会就业、养老等问题也日趋突出,社会不稳定的风险也在增加。因此,构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现行社会保障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1 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
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工作,社会保障的发展,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一是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国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为城市国营及部分大型集体企业职工建立了涵盖养老、医疗、工伤、生育、死亡等项目的社会保险制度。这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构筑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仅包括社会保险的部分内容,范围相对较小。二是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未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进行了明确,构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指明了社会保障资金由国家、工作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障范围涉及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区服务、社会强制性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住房)、个人储蓄积累和以自愿为原则的商业保险,使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灵活、有效、丰富多彩。三是在实践中逐步建立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条保障线,实行以“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两个确保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工作。由此,一个政府主导、责任分担、社会化、多层次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2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问题
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一制度所处的特殊国情和时代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各种问题在所难免。
(1)覆盖面狭窄。目前我国发达地区主要是沿海地区,已经开始在试着搞养老、医疗、低保等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享受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大约有6 000万人。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不到农村总人口的10%,至于失业保险等其他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均与农民无缘。除此之外,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覆盖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居民,养老保险覆盖人群约1.6亿人,另有3亿多人被排斥在外,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仍然较窄。随着我国失业人口逐年增加,2001年我国城镇职工失业率为3.6%,2002年为4%,2004年增加到4.3%,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1 400万人。截止到2004年全国有10 584万人参加失业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仅覆盖全国约9 400万人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约占城市“下岗、失业、待岗”总人数的30%。还有相当多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广大的个体纳税户没有加入社会保障的体系。
(2)社保资金缺乏统一管理,基金运转处于无序状态。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是按地区和部门分开制定的,地区间条块管理比较松散。社会保障基金既有县市统筹又有省级统筹,统筹形式多种多样,统筹办法各地自行确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基本上处于分散管理的状况,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由劳动部门负责;抚恤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由卫生部门和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由于社会保障缺乏统一的管理,政策规定及筹资办法也政出多门,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社会保险的收、支、管、用与政策制定于一身,没有一个机制对它进行有效的监督,导致社会保障费管理不严格、漏洞大,社会保障资金运转处于无序状态。一些地方随意提高社会养老统筹比例,大大超出国家规定的20%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并且存在挪用、浪费社保基金的现象,危及社保基金的安全。
(3)收不抵支,资金短缺。我国社会保障费的征收方式没有统一规范,有的地方委托地税机关征收,有的地方实行按地区、分行业征收的办法,也有些地方采取差额结算缴拨,还有些地方采取按规定协议缴费。各省市的社会保障项目多少不一,比例不同,又没有法律的约束,因而征收手段不硬,导致收费困难,欠费现象普遍。1998年,我国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19亿元,2004年达到近500亿元。另外,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时间短,而我国又人口多,底子薄,过去没有积累,资金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困难。目前,企业的保险缴费负担较重,养老保险平均为22%,医疗保险6%,失业保险2%,造成企业逃费欠费现象普遍。企业效益差,迫切需要社会保险的保障,而社会保险制度的建成又需要企业的资金支持,这样在社会保险与企业效益之间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4)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社会保障的特征是保证低收入者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性,这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需要以法律为依据界定政府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在社会保障管理方面的权限与义务、职工的权利与义务。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由于立法滞后,在对社会保障方面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请诉讼时,仲裁机构和法院难以根据权威性的法律规定对这类争议和纠纷进行仲裁或判决,一些问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5)社会保障意识淡薄。在经济转轨时期,由于原有的保障体系的影响还未从根本上消除,对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宣传教育不够。一方面,一些职工长期养成的依赖思想致使他们缺乏自我保障意识,不愿为自己的生老病死积累资金。另一方面,一些地方领导对社会保障的理解也存在误区,认为这只是企业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部分领导从地方经济利益出发,擅自挪用社保资金,弥补政府经费不足或进行各种投资。由于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进程缓慢。
3 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措施
(1)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并存,不同社会群体间的保障水平差异过大,建立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大多数人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首先,扩大城镇职工社会保障范围,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养老保险方面。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应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部分集体企业、个别私营企业、少数外资企业职工扩大到全体城镇各类企业及职工。这样既可以促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在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方面合理衔接,为职工的合理流动创造条件,又可以为全体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提供保障。失业保险方面。由于国有企业改制、行政机构改革不断向社会释放富余人员,新增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使我国社保体系面临巨大失业压力,失业保险的范围应扩大到城镇各级各类企业及职工。医疗保险方面,应全面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职工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制度。针对城镇低收入者、生活贫困的居民,通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救济、再就业补助结合,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其次,逐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扩大基本保障覆盖面。我国农村人口比重大,农村老年人口比重不断上升,但目前大多数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全面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还不具备。经济发达地区先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有区别的、覆盖全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农村贫困人口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大力推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展农村医疗救助,解决农村人口因病致贫问题。同时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建设。
(2)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历来由国家独自支撑,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应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分别设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附加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的储蓄性保险,还应积极发展商业保险和社会互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发展私人养老、医疗保险等,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通过政府的补贴、税收优惠措施,促使非营利组织在补充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领域里发挥作用。
(3)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效率。在现行制度下,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机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严格管理社会保障费等问题已迫在眉睫。对此,我国目前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借鉴国外经验,确立由社会自治组织经办社会保险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改变目前多头管理的现状。二是充分发挥财政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财政始终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财政参与社会保障管理,关键是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对社保资金实行全程监督,加强对社会保障结余资金的管理,保证这部分资金的安全与保值增值。三是建立社会保障服务网。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覆盖全国的、统一的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实现现代化管理。
(4)多头并举,开辟新的筹资渠道。首先要硬化征缴手段,扩大社保资金规模。目前,我国已有部分省份把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但普遍存在“税硬费软”的问题。如果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既可以增强社会保障筹资的强制性,变弹性收费为刚性收税,又可以降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成本,扩大筹资规模。其次搭建社会保障新平台,开辟新的筹资渠道。目前我国在养老保险制度转换过程中,要将几十年积累的巨额债务在短短几年内全部消化,既无必要,更不现实。而搭建社会保障新平台是解决资金问题的一种新选择。由于进入社会保障新平台的人员目前大多是青壮年,通过这个平台所筹集到的资金,可以在未来20~30年内用于偿还历史债务,等到这些人年老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已积累到相当规模,完全可以解决资金支付问题。最后对特定企业适时减免或加成征收社保费。当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财政困难时,允许它们暂时拖欠部分社会保险费用,等这部分企业资金充裕时再连本带息全部上缴,这样做有助于其未来更自觉地缴费,还可以吸纳逃费者加入缴费计划并有利于其以后自觉缴费。但同时必须使恶意逃费者认识到,逃费的机会成本将远远超过期望收益,今后他们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风险。
(5)尽快完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为了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法制化,必须在以下几方面加快立法建设。一是根据社会保障制度中各个具体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实际进展情况先分项制定法规。然后在制定单项法规的基础上,再考虑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等,明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之间的职责与权限,使社会保险管理有法可依。二是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立法。规定基金筹集方式、来源渠道、各方分担比例、基金保值增值途径等,保证社保基金正常运转。三是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要保证社会保障参与者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能获得相应的司法保护,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以《社会保障法》为主体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公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基本事项,明确公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和义务。在健全法制的基础上,加快完善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人民在社会保障中真正得到实惠。
(6)加强宣传,增强全国人民的社会保障意识。社会保障与全国人民息息相关,但由于历史的或现实的原因,对社会保障的重视程度不够,影响我国社会保障的改革,因此加强宣传成为当务之急。一是克服依赖思想。对国有企业职工加大宣传力度,使其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不再为职工的生老病死承担全部费用,而是由企业与职工共同分担。社会保障程度高低不仅影响职工的现实生活水平,而且会影响他们的未来生活水平。二是克服侥幸心理。对于那些心存侥幸舍不得花钱买保险的人,从各个层面分析社会保障将给他们带来的实惠,使他们对社会保障有一个新的认识。三是纠正部分领导对社会保障的误解,确保社保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