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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2-04-26 07:43:42

⑴ 海南老年公寓候鸟式养老公寓是怎么收费的

费用大概会在1000-2000元左右不等。

候鸟式养老公寓的收费方式是根据房型决定,一般有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多人间等,房间入住老人越多,费用相对越低。主要根据能不能自理、房型、设施的不同。

候鸟式养老成本看,去异地养老能够入住到一家满意的养老机构,无疑是最经济的选择,这也是公司建设“候鸟走廊工程”的初衷。

许多城市之间都在探索这种新兴的养老服务模式,如果未来全国养老院之间能够联网互动,更多老人就能轻松实现“南飞北漂”的“候鸟式生活”。

“候鸟走廊工程”只是创新的开始。以养老服务为主,集老年人科学养生、医疗保健、康复健身、文化娱乐、学习培训等于一体的综合养老基地,是最终理念。

然而,专家指出,并不是所有老人都适合候鸟式养老。黑龙江省女性学研究会理事张琪认为,从医学角度分析,长期生活在北方的老年人,身体生长已经适应四季分明的气候环境。

如果避开北方严寒冬季跨入海南炎热的夏季气候,会改变人体长期适应的生物钟的运行,会对老年人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尤其对于身患多病、体质较弱、脾胃功能虚弱的老年女性更为不利。

海南省发布的《进一步加强“候鸟群体”服务管理 发挥“候鸟人才”作用的调研报告》指出,海南在应对“候鸟群体”给城市管理带来挑战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候鸟人才”的作用。

不断出台各类政策和措施,增进“候鸟老人”与当地人的了解,帮助他们主动参与地方公共治理,使他们不仅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还能老有所为。

⑵ 海南省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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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2011]14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实现全体公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符合条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男达到或超过60周岁、女达到或超过55周岁(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且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本通知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有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用人单位从业人员;
(二)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或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的人员;
(四)原集体企业的五七工、家属工。
二、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
(一)超龄人员按2010年前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相应缴费年度内,其可自愿选择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为基数进行补缴,费率为20%。补费期间缴费工资指数根据选择的补缴基数确定。
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超龄人员,以60周岁为基数,年龄每增长1年则向前减少1年实际缴费年限。超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最少不低于5年。
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领取一次性待遇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将已领取的指数化月平均养老金退回社保经办机构。
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的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接规定进行抵减。
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当月按实际缴费总基数的8%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超龄人员参保后,其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为缴费年限。
三、待遇计发
(一)超龄人员参保后按照现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320元的,提高到320元。
(三)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后,享受今后国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
四、参保方式
(一)超龄人员凭户籍证明和本人档案,以个人身份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写《海南省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户籍在海口市、原在省直单位有过工作经历的,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缴费基数后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办理缴费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劳动关系不明确且无法提供档案或档案记载不清的,由户籍所在地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身份进行确认或提请劳动仲裁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解决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时间紧迫。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
(二)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超龄人员的身份认定、待遇核定工作,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
(三)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超龄参保人员待遇时,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要认真审核其档案材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标准。
(四)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五)超龄人员参保缴费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
附件:海南省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海南省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原工作
单位单位
所在地
户籍所
在地
缴费档次按相应缴费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
□60%□70%□80%□90%□100%
主要
工作
简历
本人
申请
本人申请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同意按我省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原用人单位预审意见
经办人(签章):负责人(签章):单位(签章):
年月日
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意见经审核,同意同志纳入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为(大写)元。
经办人(签章):负责人(签章):单位(签章):
年月日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章):负责人(签章):单位(签章):
年月日
说明:此表由申请人员填报,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各存一份。

⑶ 海南省如何申办养老院(程序)

一、 申报养来老机构的主体源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 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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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海南省社会保障局可以土葬吗

海南省社会保障局不可以土葬。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一、社保局有关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作出之前擅自停发丧葬费应属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二款和《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享受丧葬费”属于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口市社保局有关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作出之前擅自停发丧葬费,违反了上述法律条款。

此外,《海口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还规定:“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

二、社保局有关人员擅自停发丧主的一次性抚恤金于法无据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擅自第三十五条:“ 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本人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体通过)第三条第一项:“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印发)第三/5条第一款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六款:“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⑸ 海南省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2011]14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实现全体公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符合条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男达到或超过60周岁、女达到或超过55周岁(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且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本通知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有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用人单位从业人员;
(二)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或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的人员;
(四)原集体企业的五七工、家属工。
二、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
(一)超龄人员按2010年前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相应缴费年度内,其可自愿选择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为基数进行补缴,费率为20%。补费期间缴费工资指数根据选择的补缴基数确定。
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超龄人员,以60周岁为基数,年龄每增长1年则向前减少1年实际缴费年限。超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最少不低于5年。
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领取一次性待遇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将已领取的指数化月平均养老金退回社保经办机构。
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的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接规定进行抵减。
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当月按实际缴费总基数的8%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超龄人员参保后,其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为缴费年限。
三、待遇计发
(一)超龄人员参保后按照现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320元的,提高到320元。
(三)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后,享受今后国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
四、参保方式
(一)超龄人员凭户籍证明和本人档案,以个人身份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写《海南省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户籍在海口市、原在省直单位有过工作经历的,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缴费基数后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办理缴费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劳动关系不明确且无法提供档案或档案记载不清的,由户籍所在地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身份进行确认或提请劳动仲裁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解决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时间紧迫。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
(二)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超龄人员的身份认定、待遇核定工作,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
(三)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超龄参保人员待遇时,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要认真审核其档案材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标准。
(四)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五)超龄人员参保缴费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
附件:海南省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海南省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原工作
单位单位
所在地
户籍所
在地
缴费档次按相应缴费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
□60%□70%□80%□90%□100%
主要
工作
简历
本人
申请
本人申请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同意按我省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原用人单位预审意见
经办人(签章):负责人(签章):单位(签章):
年月日
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意见经审核,同意同志纳入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为(大写)元。
经办人(签章):负责人(签章):单位(签章):
年月日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章):负责人(签章):单位(签章):
年月日
说明:此表由申请人员填报,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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