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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置许可前

发布时间:2022-04-14 14:59:09

『壹』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否要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备案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如果要成立这种中心的话,应该去咨询相关的部门,办理一些相关的资质认证啥的。

『贰』 开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和资质

可以参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的要求和相关内容,另外也可以详细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了解开养老院所需要的手续和资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是为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民政部于2013年6月28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虽然在2019年5月31日,根据民政部令第64号《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废止该办法,但是仍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2)养老机构设置许可前扩展阅读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叁』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到底是规范行业还是行业的拦路虎

我认为应该是来规范行业。
首先要源有一定资质,达到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这是对客户的负责任,减少可能存在的不规范给老人健康、生活带来的风险,是对老年人养老基本需求的满足、保障。
其次有了一定规范,可以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优化,制定一定的行业标准,以防止被有不良动机的人搅乱市场,以防止好的养老机构反而没有公平的待遇和认可,同时对于树立品牌、推动进步也不利。
最后,许可的设立要充分调查市场,考虑到科学性和可行性,考虑到国家养老的大背景、相关政策的完善情况,以更好的确保养老机构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不是拦路虎,在预期不明或者是养老机构创新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试验点,使得政策更灵活使用,又能鼓励相关养老机构。

『肆』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 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第十五条 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
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到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2年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条 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伍』 办理老年公寓营业执照需要前置许可吗

开办公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可行性分析报告。分析目标公司的业务范围、市场前景、你具备的优势……。 2 目标公司的章程。公司体制、性质及组织机构,规模……。 3 注册资本。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公司需要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同,工商管理部门有规定(当地优惠政策)。 4 开办场地。自有产业(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5 银行帐户和财务人员。 有了以上软硬件后可向开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注册。完成注册登记后,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凭执照到有关部门办理刻公章、税务登记、海关(有进出口业务的公司)、检验检疫(有相关业务的公司)、劳务许可等等后续手续;内部则需要制定各种管理规章制度、配备干部和管理人员、招聘员工,进行全员培训,考核合格发上岗证,此后才可以正常开展业务。 租用公寓作为公司的开设地点,只要满足你的要求,该公寓符合使用规定,给你出具相关证明,获得工商注册的认可即可。

『陆』 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需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益养老智慧养老平台小编了解到的情况,养老机构设立申请材料要准备以下这些:
1、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出示原件),同时提交《设立养老机构可行性报告》;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示原件);申请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拟设立养老机构名称的核准通知(出示原件);
4、拟设立养老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5、相关证明材料
1)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
3)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4)卫生防疫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提交所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出示原件);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身份证和健康状况证明出示原件);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出示原件);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柒』 今年以来,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就《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D

『捌』 申请开办养老机构需要到哪些部门审批

设立养老机构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玖』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吗

1、办理条件

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所需申办材料

申请人完成养老机构建设、具备开业条件,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时,应当向审批实施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外国人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办理流程

(一)收件

许可实施机关在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

1.书面审查:许可实施机关自受理设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现场查验:书面审查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

3.业务主管领导审核。许可实施机关业务主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许可实施机关局主要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
符合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填写说明见附件1),不符合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许可证书送达:通知申请人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六)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网址:**********)公开,公开内容如下表:

事项名称
项目名称
批准
不予批准
公开截止日期
业务联系人

时间
批准文号
时间
不予批准决定书编号

(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许可实施机关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4、我想了解法律依据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3.《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民政部令第55号)。

4.省民政厅《关于下放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在境内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的通知》及市民政局《关于委托各区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

『拾』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 2015 年 5 月 4 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5 年 5 月 5 日 (节选涉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部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 号)要求,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以下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 48 号)
1.删除第十二条第(七)项“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2.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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