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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养老优点

发布时间:2020-12-02 14:51:12

1. 社会养老保险 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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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各有优缺点,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有经济条件的可以购买商业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产品属于政府的职责范围内,无论企业或者个人都需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定时定量的完成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那么在缴费期限满15年之后,同时达到退休年龄,都能够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确保老年生活的稳定。
而商业性的保险成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其实施的目的同样存在非常大的差别,国内商业险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更高的利润,而社会保险以保障为主,商业保险以获利为主。

2. 旅居养老有什么优点

旅居养老,主要包含“旅行”和“居住”两部分。说明了消费主体人群和业务开展形式,而真正的承载以上服务的是“机构、基地”,这个机构或基地应该从原有传统酒店业态中细分出一种叫“涉老酒店”。 “旅居”是一种养老方式、一种老年朋友退休后的生活方式。其实,旅居养老,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复杂,可以说,它就是一个涉及老年人的“主题酒店”,在酒店文化、功能配套、内部管理、涉老服务特质上与传统酒店有着明显差异。 在酒店业态种类中,涉老酒店形成了一个具有独立文化体系、独立服务体系、独立客源供已体系、独立市场营销体系完、独立的商业模式、独特的盈利模式,是在中国迎来银发经济后细分的一个独立而庞大的产业。

3. 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优势

医疗机构牵手养老机构建立医养联盟,打通了养老机构与医院之间资源割内裂的状态,可以容形成双赢甚至多赢的局面:养老机构可以整合医院的医疗资源,提高为老人服务的能力,医院可以树立社会公益形象,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及医疗服务的覆盖面;老有所医和老有所养,可以减轻老人亲属及子女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让他们将精力更多地投入到学习和工作之中。

4. 居家养老服务有什么优点

几种养老模式的优势和比较:1、社会福利机构养老,主要适合于孤寡老人或丧偶等情况的老年人,养老的舒适度与养老院的级别息息相关,且养老院的自由度不高,难以保证老年人的安全状况和健康状况。2、社区型养老,是对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模式的加强与升级,社区提供专业的陪护人员,让老年人能够在自己的家里养老,与保姆服务有点类似。

3、智能居家养老模式,适合绝大多数家庭和老人,是最适合老年人的养老模式,也是全国老龄办一直推崇的家庭养老模式,兼并了上述两种养老模式的优点,让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不受时间和地理环境的束缚,在自己家中过上高质量高享受的生活。 智能居家养老系统采用电脑技术、无线传输技术等手段,在居家养老设备中植入电子芯片装置,使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处于远程监控状态。如果老人走出房屋或摔倒时,智能居家养老系统中的老顽童手表设备能立即通知医护人员或亲属,使老年人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当老年人因饮食不节制、生活不规律而带来各种亚健康隐患时,智能居家养老设备的服务中心也能第一时间发出警报;智能居家养老设备医疗服务中心会提醒老人准时吃药和平时生活中的各种健康事项。 最重要的是,“智能居家养老”可以在老人身上安装GPS全球定位系统,子女再也无须担心老人外出后走失。

5. 居家养老有什么好处

居家养老就是老人在自己家居住进行养老。

好处如下:

  1. 节省费用

    不用花钱住养老院

  2. 子女关照

    如果和自己的子女生活在一起,亲情陪伴对老人的身心有很大帮助。

  3. 心灵慰藉

    有亲人陪伴的化,能减少老人的孤独感

  4. 天伦之乐

    有儿孙绕膝,能给老人带来很多快乐。

  5. 饮食喂养

    有子女亲自照料的话,在饮食方面,营养也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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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旅居养老有什么优点

我感觉旅居养老是让老人可以享受“慢生活·细品位”的一种晚年生活方式,而汉唐华内盛的旅容居养老服务,服务特别安全周到,目前包含北京、河北、陕西、山东、浙江、云南、江苏、广西、广东、福建、四川、黑龙江、辽宁、安徽、贵州等康养基地,满足了我父母在不同季节不同时间对旅行的不同需求。

7. 居家养老的优缺点是什么

中国人的养老观念倾向于选择居家养老。根据有关调研,选择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占90%,只有约10%的老年人选择机构养老。
同时,我国失能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数量巨大。这部分人多数分散居住在各自家庭中,
其养老不仅有生活照料、精神慰藉问题,更有医疗护理问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具有一定医疗护理知识和技能,能较好解决这些问题。
优点:
1、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既不同于家庭保姆、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家政服务的独特养老方式。
2、居家养老服务是专业性强的服务。以上海颐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例,从事护理的人员都经过专业培训,特别是经过专业医疗护理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3、居家养老服务是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服务。家政服务是一种市场化服务,完全按市场规律运作。
4、居家养老服务是经济高效的养老服务方式。同机构养老相比,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投入小、经济和社会效益高的养老方式。
缺点:
1、居家养老安全性缺乏
居家养老社区护工并不是24小时的,而且作为一个外人,并不可能对老人做到100%的照顾。
如果身体病发或发生意外,邻居和家人没有发现,很容易出现悲剧。
2、居家养老增加了家庭护理上的负担
虽然说居家养老相对家庭养老来说,大大减轻了家庭照顾上的负担。但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的不同,每个家庭都有不同程度的护理压力。
现在社会是繁忙的,子女们因为工作,人情等等忙得不可开交,再加上护理老人,的确是个不小的负担。虽然说护理自已的父母天经地义,但其实作为老年人,也不希望子女们透支自已的身体。而养老院的模式就大减轻了子女们的护理压力,在这方面来说养老院具有很大的优势。
希望可以帮到你

8. 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各自的优缺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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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请问商业养老保险的有哪些优点

商业保险PK社会保险 退休人员、18岁以内的非纳税人员、低收入人士等相对弱势的群体,往往并不适宜购买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主要客户一般是社会中的骨干人员,特别是25岁到45岁的“白骨精”(白领、骨干、精英)以及金领和各种各样的老板们。给他们提供的保险品种很多,可选择的保险公司也很多,而且设置的保障额度也可以很高。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作用就在于: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有所保、伤有所疗、失有所得。也就是让你在劳动丧失的时候,能获得一定费用的补偿和救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低水平、广覆盖的特点,保险金给付原则及标准强调“社会公平”原则,即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强调交费相等,但强调给付相同给付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满足社会成员生、老、病、死方面较低层次的需要,即生存需要。
商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强调根据自己的情况,各取所需,加强各自的保险程度,保障不同的生活水平,满足更高的发展和享受的需求。
养老和医疗如果说社保是解决基础的温饱问题,那么商业保险就是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和加强。有商业保险就可以保持更高的生活水准。让我们重点看下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大方面的异同点:
社会养老保险是根据当年人均工资,按个人与企业缴纳的一定比例,在将来进入退休年龄时享有一定的养老金。它保障了基本生活需求,所以通过用商业养老做补充,避免退休时收入出现很大落差。
社会医疗保险是在一定额度中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对老百姓来说,社保提供的医疗保障只能算是最基本的,选择合适的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就显得尤其重要了。
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的异同表
对照点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是否盈利的定性
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为自愿投保的那一部分人提供合同规定的保障,而不是为社会公众的利益服务。 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非盈利性机构,是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服务的,是一项公益性事业。
保障功能满足社会各个生活消费层次的需要,即高中低的享受、发展、生存都可以得到保障。进行差异化个性化。
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法律定位保障范围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权利义务和保险关系都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保障范围由国家规定,风险保障范围较窄,水平较低。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宪法赋予公民和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法律定位商业保险公司。企业行为,按照市场规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具有竞争性(充分的市场竞争),同一产品可以有诸多办理公司。
政府或其设立和委托的机构,是政府行为,具有垄断性,某一个具体产品只能由某一个机构统一办理。
实施方式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
强制实施,对于相应成员,没有选择余地。
投资收益的风险性
商业保险在投资运营中需要追求高回报,高风险。保险公司要自负盈亏。
社会保险基金要保证绝对安全,因为这是全体社会大众的救命钱。
保费负担状况
个人完全承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费用以及保险公司的营业与管理费用的责任。重点体现效率,有钱就投,无钱则不投保。
保障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收费标准相对来说较低。参保人按照统一标准交纳保险费,享受待遇不存在差别。
适用的原则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自主决定,自愿参加。以商业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了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个人公平”原则。
通过行政命令来强制推行。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无论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他们的给付标准原则上是同一的。

10. 我国与其他各国养老制度优缺点

我国与其他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
(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培养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持续实施到1956年底。
第二阶段,恢复性改革阶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制度被废除,劳动保险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办保险,其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有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阶段,探索性改革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全部展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以迫使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传统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阶段,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实行试点阶段。2000年12月,国务院第42号文件《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我国在东北三省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在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这个制度积累了经验。
第五阶段,全国覆盖改革阶段。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主要针对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显现出的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总结我国20多年来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2001年以来东北三省试点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改革决策。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由此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对城镇企业职工强制实行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我国政府鼓励当地政府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和试点。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由政府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通过商业机构运营,给付水平由缴费和投资收益率决定。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尚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
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较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工业比较落后,农业比重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差异很大,加上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种利益差异,使新旧矛盾相互交织,情况极为复杂。在这样的基本国情下,造就了我国特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的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空帐运行,没有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基本养老计发方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调剂能力还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等等。

三、国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国两国的养老金制度都包括统一标准的国家的养老金,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养老金,各种职业津贴等制度层次。日本的养老保险也分为三个层次: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国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美国有多种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截止2007年底,我国已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辽宁、安徽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它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800多个统筹地区,成为世界上一道独特的“景观”。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
瑞典养老金的覆盖面具有普遍性,凡是达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制度。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条件是所有满足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所规定的年龄和资格标准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人涵盖普通雇员、矿工、公共部门、雇员、自雇者;农民、农业工人,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而占人口较大比重的农民群体和数量逐渐增多的灵活就业者,还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的框架之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化程度不够,其所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未实现。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迄今国家对养老保险尚未单独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且经常变动的政策文件,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费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实施的物质基础。(四)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国外的养老保险资金一般说来有三条渠道:劳动者缴纳受保工资的一个比例,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一个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贡献。发达国家中采取双方负担的标准模式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缴费通常与收入水平相联系,受保工资有一个最高限额。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雇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贡献来自于国家总收入,也有少数国家取自专项税收(如烟草税、酒精饮料税)。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费的欠缴与流失情况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导致部分地区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积累逐渐减少。此外,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导致养老金开支更加“吃紧”。
(五)我国领取养老金年龄过轻
为了适应21世纪老龄化社会,1994年日本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没有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瑞典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相联系养老金的年龄资格未满65岁。美国通过一项国会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

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战略构想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以及当前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为我们深入思考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的路径,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养分。现实的约束条件决定了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来,但是,却迫切需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
(一)推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
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从理论上讲有两种路径:一种思路是自下而上,从县、地市再到省级统筹,从而进一步发展到全国统筹。这种思路看似较为稳妥,实则十分缓慢。目前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思路。另一种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实行全国统筹,企业缴费形成的统筹账户资金统一由中央政府筹集、管理、调剂和调动,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这就将名义上地方负责、实际上中央出钱的暗补变为明补,充分明确中央政府承担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进而增强人们在养老保险上的预期和信心,增强人们对于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首先,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人人皆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有媒体报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动因是财政负担问题。若仅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到企业水平,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必将增加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阻力。将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公务员养老改革、农民工养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国养老制度的“碎片化”将从“二元”演变为“三元”“四元”,其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将更加严峻。
(三)加强养老保险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时全面地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开化,并切实实行问责制;让承担缴费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劳资双方及其代表组织工会和雇主组织参与养老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在养老保险参保、退保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新来源
通过征收特种税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政府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消费税,以及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发售社会福利彩票等渠道筹资。一些专家建议建立保险基金对企业的持股,使其获得了稳定的基金来源,增强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的能力;同时,企业因让渡了一部分产权,也有利于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转给社会保险体系。这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助于企业改革。按照行业、地区,参照企业现行的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确定资产的平均报酬率,将历年来政府从企业中提取的超过这一水平的资产收益视为投资抽回,将国家的再投资和政府补贴视作投资追加。投资抽回与投资追加的差额,即资产存量中劳动积累形成的部分。
(五)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不同性质的劳动者不应“一刀切”规定退休工龄,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而且性别也不应是退休年龄的考虑的必要因素,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于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应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长若干年。

五、总结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加剧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挑战。不断出现的养老统筹层面低、筹资难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传统的养老模式与现实要求相距甚远。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进行大范围甚至全国性的社会统筹,必须认真分析中外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准确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结合我国国情与经济实力,正确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而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养老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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