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伙食管理委员会会徽设计
看看这个可以不
『贰』 敬老院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现行法案仅有《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皆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2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七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第九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3第三章院务管理第十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十一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第十二条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第十三条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第十四条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第十五条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4第四章财产管理第十六条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八条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5第五章生产经营编辑第十九条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二十条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第二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6第六章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第二十三条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第二十四条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第二十五条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二十六条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7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叁』 养老院 刚起步 入住老人不多 请问有好的管理方法 去吸引更多的人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肆』 开养老院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开办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必须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养老院总建筑面积不低于平均每张床位30平方米,每张床位用地面积20-25平方米,每张床位不少于1万元的开办经费;
3、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设计、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规定,依法取得相关的审批文件或合格证明;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医疗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特殊教育教师、社工等专业技术人员;
5、国家、省、市规定举办养老机构的其他规范、条件。
1、设立申请书;
2、资质证书;
3、组织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竣工验收证书;
5、卫生防疫、环保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
6、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证明;
7、自有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8、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件和健康证明;
9、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10、其他相关材料。
1、组织或自然人携带上述资料向养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许可机关应当自申请设立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核查;
3、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伍』 膳食委员会成员权利
也就是伙食管理员就是监督厨房烧菜做饭的卫生情况
和菜品的质量问题
对于不合理的地方提出建议和整改的措施
这是职责所在
『陆』 养老院食堂管理那里有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养老院食堂餐厅管理制度
1、厨房的炊具和公共物品必须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进属出物品要登记造册,损坏和消耗的物品需经院长同意方可报损。
2、食堂的库存,如大米、食油、调料等存放在保管室内养老院,指定专人保管,进出库要登记并做到帐物相符。
3、保持食堂卫生整洁,生熟物品和餐具分开。
4、安排好食谱,讲究干湿相济,荤素搭配,按时就餐。
5、每天三餐按时供应,开饭时间保持半小时,每天保障院民的热水供应。
6、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根据五保对象的饮食特点或医嘱安排好伙食。
7、敬老院应做好卫生和消毒工作,保持食堂内清洁卫生,做好防蝇、防鼠、防霉变,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
8、保护食堂财产,加强成本核算,减少损失和浪费。
9、坚持公开办事制度,伙食费用每月结算公布。
10、工作人员、来客到食堂用膳应交伙食费。
11、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老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组成,膳食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意见,改进膳食。
『柒』 幼儿园膳食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怎么写
为进一步提高幼儿的膳食质量,保证幼儿生长发育营养需要,促进幼儿身体健康,我校幼儿园召开了“伙委会”会议,邀请了近20名家长代表及园长、后勤园长、后勤人员、教师和保育员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后勤园长介绍了幼儿园食品安全卫生及食堂的设施设备、操作流程等情况。保健医介绍了带量食谱的制定及搭配、营养分析、我园幼儿体格发育情况和血色素达标情况等内容;教师和保育员代表向家长分享了她们是如何正确护理孩子进餐、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的。
随后还请家长代表品尝了幼儿园一日三餐的食物,并让家长对膳食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此提高幼儿园膳食制作水平。各伙委会成员也都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幼儿园的伙食给予了客观评价,还与老师们一起探讨了如何让孩子爱吃饭、如何吃才营养等问题。
会后,园长针对大家所提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提出了整改措施,对后勤和厨房的工作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次会议收到了预期的效果,增进了家园相互交流、理解和沟通,对幼儿的膳食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让幼儿在真正意义上吃好、吃饱、科学饮食,健康成长!
『捌』 一个县级敬老院分设哪些岗位及各自的职能是什么
设置的岗位有:院长、炊事员、物资采购员、现金出纳、仓库保管员、医务工作员和文档管理员。
『玖』 敬老院后勤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各地要求和具体职责不一,现以新华乡敬老院为例:
1.要求:
热爱敬老养老事业,有一定文化水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责任心强,吃苦耐劳,富有爱心,有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的思想,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年纪轻、学历高、有餐饮从业经验者优先录用。
2.工作职责
主要从事炊事员工作,协助其它工作人员做好敬老院管理、服务、卫生等各项工作,全日制上班,提供吃住(要求住敬老院院内),家中有事可请事假(但每月不超过4天)。
(9)敬老院伙食委员会成员名单扩展阅读:
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抓好全院干部、职工政治思想工作,抓好政治理论学习、时事政治宣传和上级的文件及时传达工作。
二、制定院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公文的收发登记、批转、传阅、催办、文件的起草、打印等工作。
三、负责院公章的使用和管理,文件的归档、保管、查阅及办公设备的管理和维修工生。
管护科职责
一、负责落实好院里护理对象有关各项工作。
二、负责院里护理员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做好与定点医院(5702医院)的联系、协调工作及护理对象就医等工作。
四、负责做好护理对象亲属来院探访、协调、接待工作。
五、负责制定护理员工作制度,做好护理员考勤工作。
『拾』 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