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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监护人是谁

发布时间:2022-04-06 10:21:49

❶ 老人有监护人吗

在我国监护只针对两种人,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版类人也就是民权法上所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因为年纪幼小或精神失常,不具备保护自己的能力,所以需要设置监护人代理他们进行民事活动,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才是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所在.
而对于老人,只要不是精神失常的老人,他只是因为身体的衰老而没有养活自己的能力,与之相应的,民法为其设立的制度就是赡养制度,而不是监护制度.尽管身体老了,可老人的心智只有比年轻人更健全,他不需要别人的监护.

❷ 法律规定老年人谁是监护人

法律分析:老年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都可以担任监护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❸ 老年人的监护人是指什么人

法律分析:老年人的监护人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❹ 请问老人的监护人可以由谁担任监护人的权利和职责都有哪些

首先先纠正一下,我国的监护制度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包括老人。专
针对你的属情况,应该涉及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我国仅有婚姻法和若干司法解释对赡养老人作出规定,如: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这是父母子女关系中的基本规定.
而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由于你的老婆由你岳父抚养成人,因此,你老婆是有赡养义务的.
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幼送人抚养的女儿对其生父赡养义务问题的复函》
等等

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的一般是老人的子女
我国婚姻法对于赡养老人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规定
没有具体赡养老人的权利和义务

❺ 七十岁的老年人的监护人是谁

这取决于老人是否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不是其监护人是,配偶,和子女。

80岁老人第一监护人是谁人

肯定是子女啊

❼ 谁是老年人的监护人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老年人的监护人包括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等;如果老年人事先未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❽ 老年人有监护人吗

法律分析:有。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一般是老人的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❾ 80岁老人的法定监护人是谁

法律分析:80岁的夫妻是监护人,但是人老了有权没力气,与他的儿女都有权做他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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