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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敬老院公办民营意见

发布时间:2022-04-02 21:32:26

A. 对敬老院的意见和建议

关爱老人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句空话。对于敬老院,我们应该真正做到把老人当成自己的亲人来照顾。根据老人的消化能力来制作食谱。

B. 养老院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国发〔〕35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凡是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鼓励民办养老,实行民办公助,给予贴补支持。文件规定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可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C. 公办的养老院与民营的养老院的区别

  1. 公办养老院多位于市区内,交通十分便捷;民办养老机构选址灵活,有的在周边区域,较为偏远。

2.公办养老院管理规范,护理人员都受过专门培训;民办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在服务质量上可能出现参差不齐的状况。

3.公办养老院有政府资金补贴,属于社会福利机构,收费一般比较便宜;民办养老机构自负盈亏,为了维持运作,价格通常要高一些。

4.相比之下,平民化、大众价的公办养老院显然更受生活节俭的老人们欢迎。

拓展资料:

民营养老院,相对于公办养老院。民营养老院,是由民间团体或这个人主办,再就是民办公助式的养老组织、机构。[1上世纪60年代初,军烈属残废军人才能入住,那是公办的,相继五保户也可以入住了(改革后)。1988年,全国农村已有敬老院36665所,有756个县(县级市)在乡镇普遍办了敬老院。城市街道也办起了敬老院。

D. 公办敬老院以后会公建民营么

摘要 不可能的,因为现在的养老院一直是政府赔钱整的

E. 政府是否给民营的敬老院补助

各地政策不一致,很多地方对民营的敬老院有补助,但补助的资金有限。
以北京为例:
2008年,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资助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明确了对新建、扩建的乡镇(地区办事处)养老服务机构的资助办法。2009年,《北京市给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支持试点单位征集文件》中提到,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类型、建设方式给予不同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新建、扩建护养型养老机构每张床资助16000元,非护养型养老机构每张床资助13000元;利用其他设施改建的护养型养老机构每张床资助10000元,非护养型养老机构每张床资助8000元。去年年底,《北京市给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支持试点单位征集公告》(下称“《公告》”)里再次重申了这一政策。

根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在京发布的《中国养老机构科学研究报告》,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到2.12亿,高龄老年人口数量达到2400万,失能老年人口接近4000万。该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养老服务床位551.4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6张。
据《中国养老机构发展研究报告》显示,在位于12个城市的257家养老机构中,48.1%的被访养老机构运营状况为基本收支平衡,32.5%的被访养老机构亏损,有盈余的被访养老机构仅占19.4%。
民营养老机构经营难原因:
1、是政府对民营资金的支持力度不够,导致公办养老机构抢夺良性资源,民营养老机构和公办养老机构无法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

2、是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有编制,工资偏高,使得人才不愿意进入民营的养老机构;
3、是由于各地政府的财政状况不同,许多运营补贴没有及时足额发放。

F. 政府对公办养老院的政策扶持

您好!政府对养老院的优惠政策如下:
第一、改革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
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对外养老服务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同级价格部门核定,并建立公示制度。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根据其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享受低保的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其费用应适当减免,减免部分由当地政府按接收此类对象的实际人数予以补助。
第二、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力度
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等费用,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经核定后免征养路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居家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福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核定床位数或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面向老年人服务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
第四、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
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但要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五、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
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当然,国家对养老院的政策规定还有很多,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养老机构的更快发展。通过对养老院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家对养老院的支持力度较大,养老院配套服务设施逐渐得到完善,让老人安享幸福晚年。

G. 河北省对公办民营的敬老院有政策扶持吗

河北将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营养老机构

目前,我国城市中48.5%的老年人有各种各样现实的养老服务需求,而目前其服务总满足率只有15.9%。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相对超前于经济社会的现代化,社会养老能力极为有限,老年照料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服务跟不上老年人日益增多的照料需求,老年人的照料问题已成为老龄保障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将个人、家庭、社区整合到老年人照料体系中作为政策性措施一并考虑,使这三个基础性层次的支持政策缺位或不足。因此,政府必须在完善养老服务的立法保障、体制创新与主体激励、政策支持及财政扶持方面加大力度,保障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有序运行。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保障养老服务体系健康运行
(一)明确养老服务业的法律地位
发展养老服务业是提高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立法部门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突出养老服务业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政府、非政府组织、社区、家庭等各方在推进养老服务的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二)推进养老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立法层次低,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薄弱,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用于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立法部门应抓紧出台《养老保障法》、《医疗保障法》等重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为老年人口在经济收入、医疗保健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三)制定统一养老服务的法规
养老服务需要有统一的标准来保证服务的质量。我国政府应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养老服务业的服务标准,另外,还要明确某一服务项目的内容,确定被照顾老人和服务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可在老人与服务人员发生纠纷时有相应的依据来划清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通过服务体制创新与照料主体激励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
(一)强化老年服务事业领导机构的领导力
老龄化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养老服务问题涉及财政、社会保险、教育、卫生等多个领域,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管理养老服务事务的权威部门。因此,建议成立养老工作委员会,由其全权领导养老服务方面的各项工作。养老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养老服务的发展规划,拟定财政预算,报请人大批准,为非政府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资金支持,发现养老服务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改进方案;同时要为一些生活比较困难的和对养老服务有迫切需求的老人提供一定的服务补贴;出台促进非政府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发展的各项激励政策,为养老服务专业化、产业化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配合立法部门出台相关法律,协调各政府职能部门筹划财政预算和制定各项政策及监督的落实情况。

(二)加快老年服务事业的体制创新
社会化、产业化和法制化是老年服务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各种优惠政策引导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年服务事业的建设,对社会办的老年服务事业进行必要的调控、规范、指导和监督,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和宏观管理、社会组织或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
(三)建立健全资助老年家庭照料的激励机制
由于家庭养老的传统将长期存在,家庭依然是老年人得到照料的主要场所。据2009年《吉林省65岁老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明,老年人有在家庭照料的强烈愿望,有98.98%的老人希望在家养老,不愿意离开家人。因为家庭养老与其它养老方式相比,具有获得精神慰藉、亲情体验等无法比拟的优势。事实表明家庭成员依然是解决老年照料问题的主力军,应重视发挥家庭养老功能。
很多国家通过减免税收、优先供房、优先贷款等方式补助赡养老人的家庭。如,新加坡、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其老年人与子女同住比例均在70%以上,除传统“孝”文化因素影响外,其与政府的努力推进和倡导是分不开的。韩国政府1989年再次修订“老年福利”规定,之后又修订了家庭继承法,规定侍奉父母的子女应比其他子女多继承50%的财产。这种以立法方式确立的激励机制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照料老年人的家庭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是对其照料劳动的价值认可、肯定,具有极大的激励作用。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对养老家庭给予经济方面的支持,同时进一步发挥政府职能,在税收、信贷等方面对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住房、经济收入等问题给予优惠和倾斜,为家庭养老提供制度性支持。
(四)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服务事业
据“2009上海万名老人养老需求”系列调查显示,在面临日常生活照顾、生病照料、日常烦恼倾诉及理财需求时,被调查者的求助对象首选是“配偶”,其次是“子女或其配偶”。在日常生活照料和生病看护时,这个比例高达90%以上。但他们的子女大多是人处中年,不仅工作负担重,而且家庭经济状况困难,从而使子女面对自己年老多病、需要照料的父母力不从心。同时,对子女来说,家庭照料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势必影响其工作效率和工作业绩,从而影响其收入,同时长期疲劳势必影响其健康状况,这种状况反过来会影响老年人照料的质量。因此,应大力发展社区老年照料服务,建立健全社区服务支持体系,以缓解家庭养老的压力,提高老年人的照料质量。
在社区建立综合性、多功能的服务站,采取上门服务、定点服务等形式,开展看护照料和家务服务等项目,支持家庭成员照料服务。规范化、制度化的社区服务一方面缓解了家庭照料者的压力,能满足老年人的照料需求,改善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生活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是家庭养老的有效支持手段;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城市下岗职工增多,就业压力增大,开展社区照料服务也是解决就业的有效途径。此外,由于大部分社区服务实体规模小、投资少、微利运营,政府一方面应为社区老龄服务业提供信贷、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应采取各种手段,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如,对申请老年服务业的企业、个人,工商部门应简化注册手续和程序,放宽注册条件,提供免交注册费等优惠政策。对于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老龄服务企业,政府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并根据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多少给予适当奖励或政策优惠。同时为提高老龄服务业工作人员的素质,政府可给予培训费用的补贴和代培等优惠政策。
三、以优惠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一)土地优惠政策
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地。对民政部门已批准兴建的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用地应予以优先考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需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适当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办养老服务机构应简化审批手续,优先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
(二)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应在已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增加税收优惠幅度。对经审定合格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免征养老服务项目的营业税;对由下岗职工兴办的养老服务企业,按下岗职工和福利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经民政部门批准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安置城镇下岗待业人员比例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再就业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对进口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设备、专业医疗康复器材及其他专用品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关税优惠。另外,为鼓励社会各界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捐助,政府可对捐助者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
(三)养老事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政策
打破由政府和福利机构包办养老事业的格局,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投资兴办社会化、市场化的养老机构,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格局。通过低息贷款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通过拨款数额的增减,体现政府关注的重点,达到控制社团行为的目的。政府还要进行广泛的动员,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本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因此,社区养老服务资金筹集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社区动员,社会资本支持。
(四)养老保障政策
扩大养老保障的覆盖面,将城镇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等人员纳入养老保障范围;改革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努力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金差距,促进分配公平;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以保证低收入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使养老保障政策惠及更多的老人。
(五)医疗保障政策
完善老年人医疗卫生政策,全力执行新医改方案;提高医疗保险的优惠标准,尤其要减轻健康状况较差且生活困难老人的医疗负担,通过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药品报销范畴的方式来降低老人的医疗费用,将大病统筹纳入医疗保险的范围,根据政府、企事业单位、个

人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转变“看病贵、看病难”、“因病致贫”的局面。对社区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经营模式。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真正实现“老有所医”。
(六)鼓励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政策
高昂的专业护理费用和医疗费用让老人望而却步,因此,要出台政策鼓励建立并推行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该制度应由国家强制实施,各地方政府具体运营,被保险人无论身体状况好坏均要参保。筹集的资金应由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和国家、各地方政府提供的补贴构成,以基金的模式运作。被保险人缴纳的保费与给付之间的相关性不应太强。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以护理服务作为主要的给付方式,再辅以现金给付。被保险人绝大部分的护理费用由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承担,而个人只需负担一少部分。个人缴纳的保费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费率计算,不同的护理级别需要按照不同的费率缴纳保费,而给付时则应根据个人实际身体健康状况、护理级别来确定。保险费可在个人的月收入中按比例扣除。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作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力补充,它的实施可减少个人、家庭和社会在老年护理方面的经济压力。
四、以有效的财政投入扶持养老服务体系运营
(一)对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政府应根据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对新建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及设施给予必要补贴,以便帮助这些服务机构降低先期投入成本。在政府的财政扶持下,服务机构应按照服务内容由易到难、服务顺序由急到缓、服务项目由少到多的原则逐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项目。

(二)对居家老人补贴
政府应对生活困难的居家老人给予货币补贴,以便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对那些健康状况较差、有迫切养老服务需求的生活困难老人和为社会做出过突出贡献的老人通过发放“养老服务券”的方式进行经济补贴,同时还要不断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的种类及扩大受益人群。

(三)对养老服务人员补贴
为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建设,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组织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是十分必要的。而培训费用若单独由社区承担会给社区建设增加极大的负担,若单独由服务机构来承担这部分费用会给其经营造成沉重的包袱,若完全由服务人员来承担又会极大地挫伤他们的工作热情。因此,培训费用的承担应遵循由政府财政、社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来共同承担的原则,这样既可为社区、服务机构减轻压力,提高服务人员的工作热情,还可避免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为加快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步伐,服务人员在接受培训期间就可享受政府补贴,一方面可鼓励服务人员接受专业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可吸纳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从事养老服务事业,增强服务队伍整体的工作积极性。

(四)加大对养老服务信息化的投入

H. 养老院公办民营模式承包费怎么承担

摘要 国家政策是鼓励个人、民间资本进入养老领域的,对个人承包经营公立敬老院持开放态度,完全可以。下面提供一个公立敬老院对外承包经营的招标通告。

I. 公办养老院和民办养老院哪个好

公办养老院成本低,收费低,节约了拿地和建设等方面的成本,工作人员稳定,加之版收权到的补助等因素,养老院自身资金压力较小,无需考虑开资成本,而许多公办养老院是在城市发展之前建设的,随着城市发展,养老院在城市中心位置,地理位置好,老人入住的花费肯定便宜,是带有公益性的。这种天然的不平衡,又占据了天时地利的优势,造成了公办养老院基础好,硬件好,资金充裕,提供的服务质量较高,最后变成一床难求,很多老人也愿意入住。
目前民办大多都是租赁或是购买土地,政府不会无偿补给。建设成本比较高,而且土地都是偏远地方,交通设施差,周围配套不齐全。护理人员缺少,没有专业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专业的护理人员,很多管理者和护理者多是半路出家,文化程度不高,年龄偏大,工资收入偏低,在护理或是管理时难免出现失误,在经营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成本,所以导致了民办养老院价格居高不下,而且服务质量难提高的困局。

J. 敬老院属于什么性质机构

敬老院是非营利组织,又称养老院。我国的敬老院是在农村“五保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56年农业合作化时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者,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医、保葬(儿童则为保教),简称“五保”。

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对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在全国各地兴办了一批敬老院。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和集体经济的发展,敬老院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1988年,全国农村已有敬老院36665所,有756个县(县级市)在乡镇普遍办了敬老院。城市街道也办起了敬老院。

(10)镇敬老院公办民营意见扩展阅读: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要发展居家、社区和互助式养老,推进医养结合,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现阶段最优化的养老模式,是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在社区内整合和调动各种医疗、养老资源,就近、就便发展互助养老。这种模式被形象地称为“没有围墙的养老院”“居家养老护理”。

以居家养老为基础,是我国养老模式的必然选择。从率先老龄化国家的实践看,养老最终要回归家庭。一方面,我国老年人多、增长快,在现有机构养老资源不足的情况下,更需要居家养老的支撑。

另一方面,“孝亲敬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邻里守望相助”等优秀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选择以居家养老为主,以社区为依托顺理成章。这样的养老模式一旦涵盖绝大多数老人,将成为社会养老中最节约、最有效的资源利用形式,也最有利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老人在家庭这种熟悉的环境中会感到安全、温馨、舒适。居家养老有利于老年人独立自主,发挥功能,实现个人价值,促进社会进步,也有利于代际关系和谐与社会安定。需要注意的是,老年人情况各异,为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医养结合和机构养老也不可或缺,可以跟居家养老互相促进,互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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