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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社会保障文献综述

发布时间:2022-03-12 18:06:05

『壹』 四川省老年人社会保障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形势更加严峻。四川省也受到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于1997年底进入了人口老年型省份的行列。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四川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937.95万人,占总人口的11.39%,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口近622.94万人,占总人口的7.56%,已达到国际上一般认为的7%的老龄化标志线。未来10年四川省人口老龄化进程还将加快,老有所养是人口老化产生的最大社会问题,如何解决好养老问题,已对四川省社会保障事业提出了挑战。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早在建国初期就已着手进行并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得到更进一步的加强。国家明确要求要按照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坚持多层次、多渠道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社会群体需求的原则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

从1985年起全国推行社会保险制度以来,四川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也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在城镇基本建立起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善的老年人口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社会救济制度,积极倡导村民互助。四川省已逐步形成了以居家供养为基础,以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相结合的老年福利体系。

一、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建立

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过去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是由企业负责,基本生活随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变化,有不少关停破的困难企业离退休职工生活得不到保障。

根据四川省情况,完善养老保险政策,首要解决的是扩大城镇从业人员的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供给能力,使所有城镇从业者都能够根据有关政策参保缴费并在退出劳动年龄以后有钱吃饭。为实现这一目标,四川省从1985年开始进行改革,逐步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完成从“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在范围上从国有企业逐步向城镇集体企业和以股份制、“三资”企业为代表的其他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拓展。到目前为止,全省城镇的所有企业和以企业方式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劳动者都已纳入了参保范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参保问题也进入了试点阶段,在不久的将来,四川省养老保险制度在城镇全覆盖的目标即可实现。1992年,四川省开全国之先河,率先在国有企业实行职工退休费用省级统筹,并随以后覆盖范围的扩大其统筹范围也随之扩大,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能力得到增强,供给能力也有所提高。1998年,中央实施“两个确保”政策,即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这一政策的贯彻执行使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到2003年底,全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达605.5万人,比上年新增6.80万人,其中,参保离退休、退职人员已达187.5万人,覆盖绝大部分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以及一部分私营、外资企业职工。并逐步地建立和规范管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3年,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的建帐率达到99.33%。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逐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保人数为96.0万人。

按国家政策规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按时足额由社会保险部门发放,2003年发放养老金达119.7亿元。1998年以来,还连续多次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人均离退休费已由1998年的390元提高到现在的535元,增长37.2%。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继续保持100%。全年已有156.5万退休人员实行了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86.5%。就目前征收费源的情况,以个体工商户和参照个体工商户办法参保缴费的其他类人员增幅较大,已达123.6万人,比2002年增长37.0%,反映出当前个体缴费模式正在日益成为养老保险一项重要的参保方式。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为参保人员社会化管理提供了重要条件。四川省已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工作,并探索不同类型的社会化管理途径。截止2003年底,全省有社区管理服务机构1382个,纳入社区管理的43.7万人。

来源:国家统计局

『贰』 国家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有哪些规定

老年人的社来会保障问题是国家源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部分,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为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作了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首先,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需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和挪用。根据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国家要不断增加老年人的养老金。如果老年人生活在农村,那么,农村的集体组织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集体所有的未被承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如果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没有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农村的集体组织就应当负担这些老年人的五保供养,即保吃、保住、保穿、保医和保葬。假如是在城镇里,这些老年人就应由当地的政府给予救济。其次,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叁』 关于老年人消费文献综述有哪些

网络上应该可以搜到的有关政策国家是有发布的。

『肆』 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参考文献

1)适时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本世纪初,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美国引起了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普遍关注。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老年人生活处于最困难境地,社会退休金成了老年人的希望所在。1934年,罗斯福成立了经济保险委员会,1935年公布了社会保障法,1939年增加了伤残保险和老年配偶养老保险。经过几年准备。在积累了一大笔基金后,于1942年付诸实施,开始支付退休金。二次大战中没有新的变动。50年代经济有了很大发展,1965年增加了老人医疗保险,1972年又增加了残废者医疗保险。经过50多年的逐步发展与健全,形成了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 (2)老年法定退休保险具有强制性、贡献性和福利性,退休和医疗保险基金有正常来源渠道,能自我调整和自我调整。其退休金的收与支是按照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的,根据人口老龄化的预测、退休费支出的需要,不断调整保险税税率,通过自我调整达到自我循环正常运转的目的。 (3)发展保险公司经营的自愿投保退休金保险,吸收闲散资金增强经济实力,为人口老龄化做准备。美国的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除经营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死亡保险外、还大力经营集体和个人自愿投保性质的私人退休金保险,作为法定退休保险的补充。集体退休保险,由企业雇主为雇员投保,根据企业经营好坏和雇员个人情况投保可多可少,雇员退休后逐月领取。政府通过对退休保险金免税手段予以支持。并通过投资获取的利润,用来弥补膨胀使投保金额贬值的问题,以保证退休者收入,增强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感。 (4)严格控制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以利于失业者积极再就业。联邦立法规定由企业雇主缴纳失业保险税款,雇员不缴。利率由各州自行确定,全国不统一。救济发放时间,大多数规定需经一周等待期后方可使用,最多支付26周,联邦法规定在失业高峰期可延长合乎法定救济周数的50%,即最多追加13周。严格限制发放周数的目的在于促使失业者积极再就业。 (5)采取措施,增收节支,迎接老龄化的严重挑战。其研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注重研究管理与效率、保障目标与水平问题,逐步提高保险税税率;退休金也要纳入个人所得税范围之内,把负担加在高收入者身上;适当降低各项福利待遇水平,使之不要紧跟工资水平的增长;利用退休基金搞投资经营,增中储备,减少年轻人的社会负担。

『伍』 求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 国外的著作 论文开题的文献综述要用

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 , 资料可以 有.

『陆』 什么是老年人社会保障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有关组织必需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和挪用。同时根据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国家要不断增加老年人的养老金。
老年人福利制度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柒』 老年人有哪些社会保障政策

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国家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部分,随着社会的高内速容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为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作了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首先,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需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和挪用。根据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国家要不断增加老年人的养老金。如果老年人生活在农村,那么,农村的集体组织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集体所有的未被承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如果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没有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农村的集体组织就应当负担这些老年人的五保供养,即保吃、保住、保穿、保医和保葬。假如是在城镇里,这些老年人就应由当地的政府给予救济。其次,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捌』 国内外老年人正常生活的社会保障措施有哪些

老年人在卫生保健的优待包括:优先为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十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玖』 我国老年人社会保障目前有哪些成就还主要存在哪些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应该怎样解决

(一)转变观念,以战略的高度重视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问题。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人口老龄化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也就是国际社会统称的老龄问题。其实质就是保障老年人的各种权益问题和老龄化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问题。
在我国,人们习惯上还是认为养老是家庭的私事,公众对社会养老的淡漠使得发展社会养老缺乏动力,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在全社会开展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使人们不仅树立尊老敬老的风气,同时培养全社会的对人口老龄化的危机感和责任感。
所以,制定修订和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其目的就是以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保障老年人的各种权益为总目标,解决好老龄问题,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尽力减小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修改完善《条例》应坚持的若干原则
老年保障是包括对老年人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和生活上的扶助、精神上的慰藉等的一系列措施,即经济保障和服务保障。所以在修订和实行老年权益保障条例时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多层次、多渠道解决老年保障问题的原则。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是处在国家经济还不够发达情况下的,而且老龄人口数量之大,完全依靠社会养老、依靠政府投资还有相当的困难。而家庭养老也因现代家庭子女锐减、子女就业率提高、子女外地就业、打工等造成家庭养老功能削弱。所以必须尽可能地动员广大社会力量来共同参与,提倡政府、企业、民间相结合的原则,使老年养老保障的设施投资及保障服务等得以实现。
2.普遍性与个别性相结合的原则。所谓普遍性,即指《条例》的各条款的实施范围包括所有老年人,而个别性则指对诸如有特殊贡献的老年人、残废军人、特别困难的老年人、以及身患残疾老年人等的特别条款,从而既保障所有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了其中特别群体的特殊权益。
3.考虑城乡地域差别的原则。城市和农村由于其经济结构等的不同,其有关保障条款不能雷同,更不能彼此含糊不清,要根据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各有所强调地制定条款。
4.鼓励强调自我保障的原则。自我保障是指通过包括自我资金积累、劳务储蓄等办法来主动参与养老保障的方式。自我保障一方面可以减轻国家、社会、家庭的负担,另一方面实现了自我参与社会的权益。所以,《条例》应要求或鼓励老年人主动参与社会,尤其是参与老年保障事业。
(三)关于增加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建议:
1.依据法律,根据市情,不断丰富老年社会福利设施政府应该在科学论证基础上,利用行政的、法律和经济的手段,将各种社会资源组织起来,和发展儿童事业一样,针对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社会和社区内建立老人园、老年学校、老年会馆等,建立公立、私立多种形式的与老年保障、老年服务相关的职业培训中心或学校,培养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专门人才,提高老年服务的水准和档次。使得老年人既有颐养天年的社会环境,又有参与社会发展的机会,从而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精神的和物质的需求。
(1)把老年人所需配套设施的建立纳入政府的城市发展规划中去。
市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不断壮大的老年人口队伍,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需求问题,比如在城市的住宅及基础设施建设中,合理设计老人的起居及活动活动、公共场所,考虑无障碍问题,保证老年人各种方便。
(2)建立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水准的专门老年医院,选择老年人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方建立专门的老年医院。建医院的投资可由多渠道方式来筹集,政府通过法律途长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利益,并根据医院不完全以盈利为目的或不能盈利为目的,予以一定额度的减免税。而且,可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其中的服务工作,并可在其中建立老年"劳务储蓄"、"义工"等制度,为实现老年人的老有所为、以为补养创造机会和条件。
(3)鼓励建立私立老年大学、及老年大学师资培训中心等。
人口老龄化使得人口的结构发生明显变化,老年人口将是社会成员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群体。所以老年大学不能仅有的、个别的,而应象重视幼儿教育事业那样,尽可能地扩大老龄教育的范畴,面向并尽力吸收、吸引更多老龄人参与,一方面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一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群体素质,使老年人晚年生活很充实。政府对办老年大学也要有明文规定,对办学投资、办学宗旨、办学方式等都要有所要求,使得老年大学趋于正规化。
(4)创办老年大学师资培训中心,培养老年教育专业师资队伍,以提高老年大学的办学水准,并使老年教育趋于正规化、专业化。师资培训对象,可为愿意献身老年教育事业的所有公民。
(5)建立老年联合会、老年会馆等机构,开展老年人横向交流等活动,充分活跃老年文化生活。
以上各老年机构及设施的创办与投资,均同建老年专业医院一样,鼓励私营企业及个人等多方式多渠道进行,并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的,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权利义务等。
2.无论农村和城市,家庭保障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仍将是老年保障的重要内容。
家庭养老是中国老年保障的突出特点。尽管随着人口形式的变化,传统家庭规模在缩小,使得传统的养老功能被削弱。而且家庭人口经济收入形式也发生着变化,家庭人员参与社会程度和思想观念也大不同以往,使得家庭养老的形式、赡养人的关系范畴及赡养的内容等都发生着很大的变化。所以我们除仍提倡和实行子女与老人签定以强化家庭养老的赡养协议书,把子女对老人应尽的供养乃至生活辅助和精神慰藉的义务明确规定下来,并经过司法公证,使之具有法律效力之处,还应提倡社会各阶层有经济或服务实力的非子女、非血缘亲属的人士参与"家庭"养老,同被赡养者签定养老协议,并予以司法公证,政府应对这种养老方式予以鼓励,如对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一定范围的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3.制定政策,采取适当形式鼓励老年人进行自我养老保障。
所谓自我养老保障是指,中年期为老年期的积蓄。也包括老年期继续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并获得一定的收入,从而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均有收益。其实,老年人被动地赡养并不是老有所乐的全部含义,老年人用自身的力量来帮助抵消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极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也是体现人的生存价值和实现老年人自身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建议有关机构帮助老年人开展"劳务储蓄"自动活动,使相对年轻的老年人在其身体健康状况较好时,为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提供帮助,但不领取现金报酬,而是将所付出的时间储存起来,当自己年老有困难需得到帮助时,可提取所存时间换取所需的服务。这是一种劳务延期支付的方法,十分适合我国老年人有时间没有钱的特点,以法律的形式和手段将这种劳务储蓄固定实施下来,对改善社会风气、实现老年人自身价值都有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
4.制定鼓励性条款,以促进老年社会保障事业的蓬勃发展。
对于赡养老人的家庭成员,可以规定在一定额度内的减免其经营税或所得税。对于签定抚养协议的其他公民或积极投资兴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团体、公民也应在一定额度内给予减免税的规定。
5.制定带有监督性的条款,以保障《条例》的实施,由于老龄化将是长时期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大事,老年的养老保障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和稳定,必须以战略的意识高度重视,不得轻视、得草率。必须以加强法律保护和社会监督,以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保护。为了便于条例内容的监督实施,建议增加一些有关监督内容的条款。
6.注意立法、执法分离,增加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建议修改该条款,将该《条例》的解释权归为市人大常委会。为了便于该《条例》的实施,也使该《条例》更有操作性,某些条款更具体化,建议《条例》当中可以授权市政府制定该《条例》实施的具体细则。增加并完善法律责任、舆论监督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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