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老人定期评估制度:一、分析体检报告
老人入住前应提供其最近两个月内由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报告内容应包括胸透、肝功能、骨密度、血糖、血常规等 以及养老机构认为应该提供的检测项目。视老人年龄、病、残状况和体检资料确定护理等级。
体检报告对于老年人能力评估至关重要它是快速判断住养老人基本身体状况判定护理需求的重要依据。因此老年人如有住养需要首先要准备好符合养老机构具体要求的体检报告。
二、通过观察询问初步判定能力等级
为了使老人在试住期就能接受较有针对性的护理服务首先对新入住老人进行初评了解其基本行为能力和精神认知状况如考察他们肢体协调能力、语言表述力、记忆力等。
例如初评工作主要由康复师负责通过知识问答、对话交流、询问家属的方式进行。而工作经验丰富的护理人员会通过直接观察、间接询问、借助道具等方法对老人进行基本评估。新入住老人都需到评估室接受包括用餐进食、洗澡梳妆、穿衣穿裤、平地行走、上下楼梯、如厕等在内的对于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以及精神状况的初评从而为确定护理等级和入住区域等提供较为准确的依据。
三、依据评估体系得出系统评估报告
通过初评的老人便会进入养老中心开始试住生活并在试住期间完成系统评估。中心在整合各种参考量表基础之上会构建起一个评估体系对新入住老人的日常生活能力、精神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和适应能力、营养状况、疾病等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评定。
对新入住老人的综合评估内容包括基础资料、能力认知及肢体功能评估、营养安全评估及康复护理需求、病史及常规体检、辅助检查日常用药及诊断、综合照护建议等评估参照的量表主要有日常生活能力评估、精神状态评估、感知觉与沟通评估、社会参与评估、营养风险筛查表NRS2002 、简易智能状态测试量表MMSE 、 Berg平衡量表 以及跌倒、压疮、走失、吞咽等功能表。评估小组中的医护人员、康复师、心理师、营养师、社工会根据各自的专业领域就相关量表中的问题对老人进行询问与观察如营养师会根据营养风险筛查表NRS2002对老人的营养安全进行评估。一周之内评估小组会出系统测评结果并制定相应的护理方案。
『贰』 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叁』 养老院老太太会被老头欺负吗
养老院有养老院的规章制度,而且有看护人员。而且老人家都是正常的大人。有自己的正常思维能力是不可能受欺负的。
『肆』 敬老院危机干预制度
摘要 健康促进服务即是为老年人提供与治疗、康复、预防疾病有关的服务,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慢性病的健康教育推广活动、处理酗酒和滥用药物问题、协助进行压力管理、锻炼身体方案、设计防范老年人在家中的受伤的措施、提供精神健康服务、推广预防性服务、提供跟年龄有关的疾病的信息、提供有关社会服务和后续性健康服务的咨询等。
『伍』 敬老院投诉处理规章制度
养老院的投诉是到当地民政局进行的如何处理是民政局的事不是你自己想的事
『陆』 养老院怎样设有欺老虐老的管理制度
欺老,虐老规章制度
『柒』 国家对关于敬老院这块有什么政策
第一,根据《贵州省资助民办养老院》规定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方式包括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年度运营补贴。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助,每年审核一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分两年给予补助,每年审核一次。年度运营补贴按养老服务机构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200元的运营补贴。
《贵州省资助民办养老院》明确凡符合资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均可在每年的3月,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或年度运营补贴。凡获得资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要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协议,五年内不得变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质,不得改变养老服务功能,否则须全额退回资助资金。
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将定期对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市、县,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追回资助资金,同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力度
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
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等费用,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
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经核定后免征养路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但要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四、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福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核定床位数或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面向老年人服务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第五、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
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养老院申办条件
1、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2、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由受理民政部门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
3、办养老院首先需要经办人填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得有审办资格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和固定场所证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项条件后就可以到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捌』 没有子女的老人,晚年在养老院会被欺负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还是有发言权的,毕竟我也是曾在养老院工作了1年的人。那个养老院在一个小县城里,院里遍布监控,甚至每个老人房间里也有监控,而那些护工也都是受过专业培训的,是不会打骂老人的,这个是可以放心的。
『玖』 孤寡老人去养老院是自愿的还是强制性的
(一)我国传统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内容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8月发布了《关于城市救济福利工作报告》,报告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障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的城镇孤寡老人、孤儿或弃婴、残疾人等。民政部门通过设立福利机构为这些孤老残幼人员提供保障。福利机构分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福利企业两类。福利事业机构包括各种收养性的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福利企业主要是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民政部主管的这些福利只覆盖了城镇极少数特殊人群(占总人口1%不到)。1950年6月颁布的《工会法》、1953年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企业职工的生活困难补贴、探亲补贴、取暖补贴作了规定,还规定企业应设立食堂、托儿所,所需费用由企业行政或资方负责。1953年5月财政部、人事部发布《关于统一掌管多子女补助与家属福利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54年3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195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1956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的通知》、1957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这些法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冬季取暖、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住宅、上下班交通、职工家属医疗补助、生活必需品供应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由此,绝大多数企业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需求按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并且是我国社会福利的主体(占城市居民的95%以上,占总人口的25%以上)。企业职工的福利由劳动部负责和管理,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福利是由民政福利、企业职工福利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三部分组成。
从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社会福利制度至90年代末期的整个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居民能够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在不断增加,从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探亲补贴、交通补贴、休假疗养,到为职工建立托儿所、幼儿园、食堂、洗澡堂、医务室、阅览室、体育场,再到为所有城镇居民提供粮油以及副食品价格补贴,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就是一个无所不管、无所不包的小社会。此外,教育和住房分配也是福利待遇。在教育方面,从小学到高中教育是免费的,高等教育不仅免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而且学生还可以享受到能够解决吃饭问题的助学金;在福利分房方面,企业或者单位按照职工的工龄和年龄等条件以及家庭人口数目,为职工分配住房。总之,计划经济时代的50年,我国的社会福利是以职业为依托、以城镇职工为主体、关怀职工生活方方面面、所需经费几乎全部由国家财政提供的福利制度。
我国的福利制度自建立以来,尤其是在建国后的十来年,在解决城乡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的生存问题上,作出了有益的贡献。据民政部门的统计,1959年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收养了64454位孤老、27964位孤儿和14627位“三无”精神病患者。[1]在农村,按照1960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56-197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30条确立的对农村中的孤老残幼实行“五保”的制度,许多地区建立了养老院,收养农村中的孤寡老人。到1994年,全国已有33584个乡镇统筹供养了273万“五保”人口,农村敬老院约4万所,收养56万老人。[2]民政福利制度的实施就使得那些社会上最脆弱群体的生存有了保障,由此极大地显示出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保障了社会稳定。
在计划经济时期的“高就业、低工资”的就业和分配制度下,城镇职工所享受到的无所不包的福利待遇,不仅极大地填补了职工由于低收入而造成的生活上的亏空,改善和提高了他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而且使他们切实地感受到当家作主的满足和自豪。
(二)我国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
80年代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传统福利制度日益暴露出一系列不适应新社会环境的弊端:首先,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它们要与所有企业一起参与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尤其是一些老企业,由于背负沉重的职工福利负担,所以难以与新生企业公平竞争,面临更大的破产风险,而且职工所在的企业一旦破产,职工极其家庭能够获得的福利待遇将没有了着落,生活将立即遇到极大困难;其次,企业的福利待遇将企业与职工紧紧地栓在一起(例如单位分配的住房、职工子弟就读的子弟学校等,形成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不同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会有很大差异,有些单位职工的福利甚至高于工资,这就阻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第三,优厚的福利待遇由于是平均分配,所以不但没有发挥它激励劳动者积极性的功能,反而助长了人们的懒惰和依赖心理,影响企业的效率和发展;第四,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经济结构多元化,农村人口流入城镇,进入不同所有制企业和单位就业,他们连应当享受到的社会保险待遇都享受不到,何谈享受社会福利待遇,这种从制度建立之初就对农民实行的不平等待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不能再延续下去,否则会继续扩大城乡差距,城乡隔离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也无法打破。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下,传统福利制度不但不能适应不同社会成员的需求(我国现有的社会福利服务只能满足5%的社会需求,这里的社会福利服务主要指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的养老和寄养机构),而且直接对企业的发展,最终也对整个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也会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改革传统的福利制度势在必行。
1993年4月,民政部发布了《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同年8月,民政部又发布了《社会福利企业规划》。1994年12月,民政部发布了《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1997年4月,民政部与国家计委联合发布《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残疾人可以由过去单一的在福利企业就业改变为在福利企业或分散就业。1999年12月,民政部颁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从这些法规可以看出,无论是社会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福利资金的筹集,还是残疾人就业,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等,民政部门作为我国福利事业的主管机构将把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逐步从官方举办引向社会举办,并按福利需求设立福利项目,例如将原来单一的以集中收养孤寡老人的养老院,按照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设立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护理服务、老年家政服务等福利项目,并面向所有有福利需求的老年人。民政福利的社会化不仅使民政福利走出封闭,而且提高了民政福利机构的效率。与此同时,社会办的福利机构也在迅速发展。尤其是社会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其发展势头甚至超过了官办福利企业,有数字表明,到20世纪90年代末,官办福利企业占福利企业总数从65%下降到14%,社会办的福利企业从35%上升到86%,就业的残疾人数占到福利企业就业残疾人总数的84%。
企业职工福利改革,在初期,通过实行承包责任制,将企业的福利设施对外开放。到了20世纪90年代,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社会背景下,在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绝大多数企业和单位打破过去封闭运行的模式,成立了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的劳动服务公司,并逐渐与原单位脱钩,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参与市场竞争。例如,绝大多数的房修公司、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店等都是从原来的企业或单位剥离出去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住房福利改革,198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改革的实施方案》后,城镇居民福利分房开始向住房商品化、私有化方向改革。199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以标准价出售公房,1998年底,中央政府宣布停止企事业单位的福利分房后,职工按标准价购买了住房。同时确立了由单位和职工各缴费50%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职工建造和出售经济适用房。有些城市为居民提供廉租房或房租补贴。
教育福利改革,让人们感到压力的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将原来高等院校的助学金制度改为贷学金制度,后来高校学费一路攀升,城市重点中小学校也要收取赞助费。农村义务教育由于失去集体经济的支持而将负担转嫁到了农民身上。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被打破,人们的收入出现了差距,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收费昂贵的私立学校应运而生,先进的教学设备、优秀的师资、独特的教学方法,为富人的子弟提供了优越的就学机会。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多种办学模式,开辟了教育领域的竞争局面,为培养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学生提供了可能。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数量有了较大的减少,加之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事业逐步走向社会化,因而,单位和企业对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大大减少,负担大大减轻。与此同时,国家和社会举办的福利事业在迅速发展,不断满足不同社会成员对于福利项目的需求。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虽然没有社会保险改革进展快、步伐大,但是它正在缓慢地朝着社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