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养老院 保险公司 理赔
青岛即墨颐佳苑养老院护工噎死老人的遭遇
家属起初的想法是,人死不能复生,养老院和护工也不是故意的,养老院也给老人投了意外伤害险险(华泰保险公司投标的青岛医疗机构意外伤害险),就是说青岛地区的养老机构出现的所有意外伤害都有华泰保险公司理赔,养老院提议:保险公司太难想象了,你把我们起诉吧,养老院把保险公司拉进诉讼,噎死老人是事实,如果人赔付给你们,保险公司很难讲理。是这个情况我起诉了养老院。
一审即墨法院蓝村法庭开庭判决死者全责,养老院没有任何责任。开庭时间6月5日(简易程序3个月),收到判决书的时间是11月23日,判决书的时间是(9月4日)
老人去世的原因我们始终没有声张,虽然很生气,但是人死不能复生,都不是糊涂人,让养老院看着办去吧。期间跟民政部门反映过保险公司的态度问题,期间再没有过问,再就是收到判决的这一刻,欺人太甚,你没有父母吗?
老人房间有监控录像,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就是护工早晨喂饭噎死老人的,其他需要养老院担责任的证据暂且不提,监控录像显示:
7:37:20护工端饭开门进入房间,7:37:28护工开灯以后掀开被子,站在床边双手握住老人双腿拽整以后,又扯着胳膊用力把迷迷瞪瞪还有睡意的老人拽到床沿边,老人坐在床沿上,准备吃饭。监控显示老人被拽的大概3-4秒才缓过神了,7:37:48护工拿了一根油条。掰了一段给老人喂到嘴里面,是干的,从被窝被拖起来到喂第一口油条,时间相差20秒,众所周知;正常人从被窝出来不喝口水就吃油条,也有噎着的可能性,第二口7:38:27第三口7:38:38这三口都是油条。从起床到吃完这三口油条没有喝一点粥一点水,老人开始出现噎食的症状。7:41:14窒息症状加剧,老人表情痛快,7:43;18老人处于休克状态,第一口饭到休克状态大概6分钟时间。后面就不一一细说了,只想告诉大家,我们有充分证据证明养老院担责。那么为什么败诉?我也想知道
声明一下:养老院护工和我们相处的始终不错,不怀好意的相关人员请不要误导大家,我们也明确告诉护工你不是故意的,不要害怕,我们不会伤害你的。是养老院的责任。
存在的疑问:判养老院担责,损害了谁的利益?现在看主要是:(下面只是推测)
1,养老院?2保险公司?3主管部门?
养老院就不说了,一定要担责,主管部门也没有什么责任啊,损害最大的应该是保险公司?????
2,说明一下:华泰保险公司投标了青岛医疗机构意外伤害险,就是说青岛地区的养老机构出现的所有意外伤害都有华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其实对于保险公司索赔这种案件,钱并不多。重点是:因为青岛地区还没有一列我老人这种伤害事故的索赔案件,包括法院的案例??如果判养老院全责的话,今后或者前期的养老院伤害事故就有参照案例了,华泰保险公司要付出很大很大的代价。特别是投标政府招标的这种养老保险业务,回报很低,保险公司如果索赔案件增加,就要亏损,大家是否有些明白了
给大家再屡一下:我给你100万你去把官司打赢了,其实这个官司就是输了才赔50万,为什么这么做?如果输了,不是50万的问题,是有100个1000个这样的案例。
既然知道没有用,为什么发帖?
1,其实不考虑案件的输赢了,让您看到就足够了。
2,发帖就当是告知书吧,告诫那些伤害我们的人,悬崖勒马,不要因为我这点小事,把你的饭碗都丢了,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不识时务者虽远必诛我会和影子一样陪你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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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养老机构责任险意义
你想问什么?简单的理解就是:
保险的意义就是多数人帮助少数人
保险的功用:就是用小钱换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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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验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在15周岁以下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凡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下同)、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政党劳动或工作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设A、B、C款三款供投保人选择。被保险人最高投保年龄分别为:A款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B款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C款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给付:养老金领取的起始日分别为被保险人下列年龄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A款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B款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C款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领取养老金,首年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后每年增加50元,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二、保险费返还: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保险人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于70周岁前身故,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三、生日祝贺金和祝寿金给付: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保险人生存至每隔五周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享有生日祝贺金给付,金额为年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的100%或趸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的10%;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分别领取祝寿金6,666元、9,999元、99,999元,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意外伤害保障: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00元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内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保险金。残疾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均分别给付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以10,000元为限,意外伤害残疾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以上身故给付和残疾给付互不冲减,但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残疾后,180天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则意外伤害身故给付中必须扣减已支付的本次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五、疾病身故保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2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人民币3,000元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2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的10%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六、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7种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
(二)本合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全部有效保险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
(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的缴费标准不变,各项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与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减少;
(四)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如申领生存给付金,须一次退还已领取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若被保险人无法退还,可以生存给付金冲抵。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退还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恢复至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前的金额。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爱滋病或感染受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次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择的缴费方式而定。
三、本保险的缴费方式分趸缴和年缴两种,按年缴方式缴费的,投保人在缴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照约定向保险人分期缴付保险费,缴费日为本合同生效日相应年份的对应日,最后一次缴费日为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第七条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且无其他受益人;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且无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养老金、生日祝贺金、祝寿金及70周岁保险费返还的申领: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养老金的申领另须凭保险人核发的养老金领取证。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领:
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诊断鉴定书或重大疾病诊断鉴定书;
3、如被保险人申领残疾保险金,还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二、如被保险人未成年,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保单借款
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两足年以上,且保险期已满两足年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借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80%,借款期间最长为6个月,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借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保单借款须填写保单借款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二条分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缴付保险费者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自缴费日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三条保险费垫缴
投保时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的,分期缴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且此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中止。在保险费垫缴期间,如发生退保或保险金给付,保险人在给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险人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或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险单利差的返还
保险人于每年1月1日计算上一年度的平均利率,若平均利率高于本合同保险费计算的预定利率,则保险人于该年保单生效日对应计算此时每一有效保险单的利差。保险单的利差部分,按各保单生效日对应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每年累计本息,至领取生存给付金或本合同终止时一并给付。
有利差的年度,保险人将保险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书面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欠缴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保险人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欠缴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保险人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第十八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扣除保单工本费10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由保险人安排体检的,另须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养老金领取起始日期后不办理退保。
四、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区域内有效。
第二十二条释义
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按年复利5%计算。
四、利息:本合同所涉及的利息按“计息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0%计算。
五、平均利率: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日算术平均值。
六、利差:按以下公式计算
利差=上一保单年度末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平均利率-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
七、保险单现金价值:见保险单相应栏目。
八、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70%;趸缴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15%
九、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保险人签发本保险单时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对应日。
十、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十一、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十二、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十三、身故:被保险人自然身故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的自杀在保险金的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是指由于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天内身故,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天后身故,在保险金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由利害关系人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保险人可按自然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受益人须签署声明,同意在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将该保险金退还保险人。
十四、重大疾病:指心肌梗塞、恶性肿瘤、四肢瘫痪、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大器官移植、脑中风、冠状动脉绕道手术等下列7种疾病:
(一)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缺血性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突发性、持久而剧烈胸痛或胸骨后压迫性疼痛;
2、近期心电图呈异常变化,常伴有严重心律失常和(或)急性循环功能障碍;
3、心肌酶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留:指由遗传性发生改变并伴有相对自主性生长能力的细胞所构成的新生组织,具有向周围政党组织侵润和向远处器官的转移特性。凡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公布“国际疾病伤害及死亡分类标准”,归属于恶生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三)四肢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个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是指经6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者。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者。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关节、膝关节、踝关节。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者。
(五)重大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包括在内。
(六)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血栓形成和脑栓塞、脑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神经专科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生活无法自理。
所谓生活无法自理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基本生活能力都不能自理,而需要别人抚助的状态。
(七)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
此手术是指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从而必须接受的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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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是什么
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在职职工——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基数上限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按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农民工: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交费比例企业缴纳工资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8%自由职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如果个人缴纳有困难的,可以选择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60%为缴费基数(若选择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的,采取五年过渡期,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直至达到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个人缴纳20%养老保险费用分配统筹基金社保局按标准统一分配,拨付给退休人员在职职工:企业缴纳的20%自由职业人员:12%个人帐户个人所有,但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8%自由职业人员:8%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后退休:符合按月领基本养老金条件(缴费满10年):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不符合按月领基本养老金条件: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养老补偿金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8年7月后退休:符合按月领基本养老金条件(缴费满15年):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不符合按月领基本养老金条件: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领取社保养老金计算办法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起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农村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农民或乡镇企业职工领取时间: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缴费期间,开始缴纳保险费至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缴纳不低于上上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当年4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缴纳不低于上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保险对象的权益: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费用的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者超过十年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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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为什么要买养老机构责任险
主要还是为了预防老人在日常中出现一些事故,保险公司代养老机构进行赔偿。
『陆』 成都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个人缴纳要有成都城区户口,凭成都市区身份证到营门口成都市社保局缴纳,或者看户口属于成都哪个区,到相应的区社保局缴纳也可以,各个社保局均要办理一张本人的银行存折代缴代扣,市社保是工商银行,武侯社保是建行
『柒』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方案
不知道你所需要的。。。。一、基本原则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五、建立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六、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八、待遇调整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九、基金管理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十、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十一、经办管理服务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十二、相关制度衔接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国务院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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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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