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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年人财产分配的论文

发布时间:2022-03-03 10:56:51

A. 关于老人赡养义务和财产分配,请高人指教

赡养老人是他的义务。

取的老人的遗产是他的权利。

你们可以告他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不能剥夺他取得遗产的权利(他也是老人的子女,并且老人没有遗嘱,说不给他房子)

B. 关于社会赡养问题写一篇论文

仅供参考:
题目---老年人的赡养已经成了社会问题
中国不仅是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也是老年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随着人口的老龄化,接踵而来的是老年人赡养的问题。
一、人口老龄化大的现状
众所周知,中国是世界上的人口大国,快速的人口增长率给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也妨碍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即使在计划生育的口号下,由于人口基数庞大,加之人口发展的惯性,使中国人口现状堪忧
然而,正当人们讨论如何控制人口数量时,一个更加严峻的问题又摆在人们眼前——人口老龄化。
以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分析中国人口预测结果表明,中国人口的年龄结构正由成年型转变为老年型,令人担忧的是,中国人口总体老化的同时,老年人口的内部结构也在发生变化,据人口专家预测,本世纪上半叶高龄老人每年平均增长速度是51‰,而65岁以上的老人每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总人口在达到峰值前每年平均增长速度可能只有7‰,毫无疑问,由这些数字表明, 高龄老人是增长速度最快的人群,而老龄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于高龄老人。因为,大多数60-70岁的老人尚有生活自理能力,而80岁以上的老人最需要照料,对于他们带病生存甚至卧床不起的概率最高,而这一切不得不使我们面临一个严重的问题——老年人赡养的问题。
二、不可忽视的现状
据《中国改革报》报道,湖南讫东县69岁的老人付某在北京广场持刀抢劫两名旅客,他抢劫完了不但不跑 反而等着警察来抓他,原来这位老人仅靠一年600元的补助金度日,在经济飞速发展,物价飞涨的今天,600元对于一个人一年的花消仅仅是杯水车薪,所以他萌生了抢劫的念头,为的仅仅是能在监狱里不愁吃穿。看完这则新闻,我的感受是如哽在喉,一位将近古惑之年的老人,本应在家颐享天年,与家人一起享受天伦之乐的,他却为了温饱问题而不惜触犯法律。
社会保障的发展在近些年逐步加快,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尤其是在社会逐步趋向老龄化的今天,如何才能让所有的老人共享共产主义的幸福硕果。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人口结构的改变,这种状况难以得到缓解。因为现行的筹资模式是建立在人口结构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称:“中国养老体系面临严峻考验,未来养老金缺口高达9.15万亿。” 按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处于中国人口出生高峰期的70、80年代生人,在30年后大部分均处于或接近于退休年龄,当这些人都面临退休的时候,他们的下一代由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即1:4的家庭结构的出现,又如何能负担得起这样庞大的养老金支出?而且目前,人口老龄化趋势已日趋明显。这笔钱会不会由后来的投保者来出?我们明天会不会无钱养老?即便最终由国家买单,投保者也要担负货币贬值的风险。对于养老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关的保障措施。(就目前情况看,所缴的养老基金)明的是增加了,但因为物价、宏观经济及金融环境等因素影响,实际是贬值的。即便最终由国家来填补养老金缺口,付出的改革成本是不是过于巨大?
三、困境:
1、法律介入缺失或微弱。
当下立法层面主要表现为一些法规、规章或通知、地方条例等形式。养老保险基本法尚未出台,而且由于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较强,经常变动,且存在明显的地方差异,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严肃性、规范性及权威性,且不利于中央宏观调控及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征收工作缺乏法律依据,仅靠行政手段,对单位或个人缺乏约束力。
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明确单独有一章规定了关于老年人赡养的一些法律问题。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规定来看,子女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供养、经济上的慰藉。现实生活中很多子女以为只要给老人钱,让老人生活就可以了,但这里边应该还包含另外一个义务是精神上的慰藉,应该经常给老人打电话,时常回家看看等等。还有子女应该对老年人的医药费应当给予支持、支付,还应当保证自己父母居住的一些权利。应当保证自己父母所应有的承包的土地不应该抛荒、耕种,耕种获得的收益应该归属于老人。等等一切都表明我们国家从法律上来看子女为自己的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如果违反都应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是民事责任。
2、道德的力量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现在我们的日子是越过越好、越过越红火,但我们绝不能因为生活好了而忘记生我、养我们的父母,是她给了我们生命,抚养我们成人,是他们带我步入社会,教我怎样做人,不能忘记父母的养育之恩是做人最起码的标准,人人都要有一颗善良的尊重父母的心,我们的良知不仅仅埋在心里,更重要的是落实在行动上,精心赡养我们的父母。关心照顾好老年人的生活,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要求和应尽的责任,也是先辈们传承下来的宝贵精神财富。此外我们也应学习那句古训“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去关爱我们身边所有的老人,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社会风气的养成需要靠全社会的人民共同努力。更何况尊敬和供养老人。是共产主义道德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应该做到这一点,
四、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
高龄老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无论从道德上讲,还是从法律上讲,他们都是整个社会最应该关注的群体,因为他们作为曾经的劳动者,为整个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国家和社会理应在他们年龄逐渐增长,身体逐渐衰老时,给他们以特殊的关爱,在他们最需要的时候给他们最适当的照顾,让他们能够安享一个幸福的晚年。在他们丧失劳动力,陷入困境的时候给他们以支持。这不仅是社会公平,公正的需要,而且也体现了人文关怀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在这里我提几点小的建议:
1、对于整个社会的高龄老人,国家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数据库系统,收集各个年龄层次老人的全面信息,比如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等,并按照各个年龄层次及城乡差异给以不同的关照,发放不等的生活补助金。
2、针对住在边远农村的老人,考虑到交通条件,生活服务等多方面不便的情况,尽量将老人集中起来,在合适的地方建立设备完善的养老院,设有专人负责他们的生活起居,让他们在全社会的关爱下安享晚年,
3、针对居住在城市的老人,应侧重与服务方面,丰富他们的生活,对于社区而言,应该积极开展关注老年人的社区活动,提倡尊老,爱老,敬老。积极开展适宜老年人参与的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同时鼓励和发动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兴办养老院,投资养老产业。在提倡全社会关注老人的同时也减轻了国家的负担。
4 、对于家庭而言,更应侧重于精神方面的慰藉,在这里我强调家庭重视精神层面对老人的慰藉,并不意味着家庭就可以放弃物质方面的赡养,而是指家庭在履行物质赡养,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子女的义务和责任,应定期给老人发放一定金额的养老金,同时应该从感情方面给老人以照顾。因为城市中的老人与他人联系较少,会经常感到孤独,所以作为晚辈,应尽量抽空陪家里的老人,那怕仅仅是聊聊天,散散步。对于节假日,应陪老人到外面走走,看看老朋友,或是去一次远足,作到真正的孝顺
五、总结
我们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谐社会、美好社会的高度,把老年工作当作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以和风细雨的方式,把温暖送到老年人的心坎上,让每一位老年人都心情舒畅,家庭和睦,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今后,我们都应该将一如既往地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点滴事情做起,营造关爱老年人的社会氛围,广泛地动员社会的力量,推进尊老爱老工作,树立尊老敬老之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为构建和谐农村、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愿天下所有的老人都有一个健康幸福的晚年!

中国不仅是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也是老年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随着人口的老龄化,接踵而来的是老年人赡养的问题。
一、人口老龄化大的现状
众所周知,中国是世界上的人口大国,快速的人口增长率给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也妨碍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即使在计划生育的口号下,由于人口基数庞大,加之人口发展的惯性,使中国人口现状堪忧
然而,正当人们讨论如何控制人口数量时,一个更加严峻的问题又摆在人们眼前——人口老龄化。
以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分析中国人口预测结果表明,中国人口的年龄结构正由成年型转变为老年型,令人担忧的是,中国人口总体老化的同时,老年人口的内部结构也在发生变化,据人口专家预测,本世纪上半叶高龄老人每年平均增长速度是51‰,而65岁以上的老人每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总人口在达到峰值前每年平均增长速度可能只有7‰,毫无疑问,由这些数字表明, 高龄老人是增长速度最快的人群,而老龄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于高龄老人。因为,大多数60-70岁的老人尚有生活自理能力,而80岁以上的老人最需要照料,对于他们带病生存甚至卧床不起的概率最高,而这一切不得不使我们面临一个严重的问题——老年人赡养的问题。
二、不可忽视的现状
据《中国改革报》报道,湖南讫东县69岁的老人付某在北京广场持刀抢劫两名旅客,他抢劫完了不但不跑 反而等着警察来抓他,原来这位老人仅靠一年600元的补助金度日,在经济飞速发展,物价飞涨的今天,600元对于一个人一年的花消仅仅是杯水车薪,所以他萌生了抢劫的念头,为的仅仅是能在监狱里不愁吃穿。看完这则新闻,我的感受是如哽在喉,一位将近古惑之年的老人,本应在家颐享天年,与家人一起享受天伦之乐的,他却为了温饱问题而不惜触犯法律。
社会保障的发展在近些年逐步加快,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尤其是在社会逐步趋向老龄化的今天,如何才能让所有的老人共享共产主义的幸福硕果。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人口结构的改变,这种状况难以得到缓解。因为现行的筹资模式是建立在人口结构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称:“中国养老体系面临严峻考验,未来养老金缺口高达9.15万亿。” 按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处于中国人口出生高峰期的70、80年代生人,在30年后大部分均处于或接近于退休年龄,当这些人都面临退休的时候,他们的下一代由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即1:4的家庭结构的出现,又如何能负担得起这样庞大的养老金支出?而且目前,人口老龄化趋势已日趋明显。这笔钱会不会由后来的投保者来出?我们明天会不会无钱养老?即便最终由国家买单,投保者也要担负货币贬值的风险。对于养老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关的保障措施。(就目前情况看,所缴的养老基金)明的是增加了,但因为物价、宏观经济及金融环境等因素影响,实际是贬值的。即便最终由国家来填补养老金缺口,付出的改革成本是不是过于巨大?
三、困境:
1、法律介入缺失或微弱。
当下立法层面主要表现为一些法规、规章或通知、地方条例等形式。养老保险基本法尚未出台,而且由于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较强,经常变动,且存在明显的地方差异,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严肃性、规范性及权威性,且不利于中央宏观调控及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征收工作缺乏法律依据,仅靠行政手段,对单位或个人缺乏约束力。
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明确单独有一章规定了关于老年人赡养的一些法律问题。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规定来看,子女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供养、经济上的慰藉。现实生活中很多子女以为只要给老人钱,让老人生活就可以了,但这里边应该还包含另外一个义务是精神上的慰藉,应该经常给老人打电话,时常回家看看等等。还有子女应该对老年人的医药费应当给予支持、支付,还应当保证自己父母居住的一些权利。应当保证自己父母所应有的承包的土地不应该抛荒、耕种,耕种获得的收益应该归属于老人。等等一切都表明我们国家从法律上来看子女为自己的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如果违反都应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是民事责任。
2、道德的力量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现在我们的日子是越过越好、越过越红火,但我们绝不能因为生活好了而忘记生我、养我们的父母,是她给了我们生命,抚养我们成人,是他们带我步入社会,教我怎样做人,不能忘记父母的养育之恩是做人最起码的标准,人人都要有一颗善良的尊重父母的心,我们的良知不仅仅埋在心里,更重要的是落实在行动上,精心赡养我们的父母。关心照顾好老年人的生活,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要求和应尽的责任,也是先辈们传承下来的宝贵精神财富。此外我们也应学习那句古训“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去关爱我们身边所有的老人,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社会风气的养成需要靠全社会的人民共同努力。更何况尊敬和供养老人。是共产主义道德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应该做到这一点,
四、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
高龄老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无论从道德上讲,还是从法律上讲,他们都是整个社会最应该关注的群体,因为他们作为曾经的劳动者,为整个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国家和社会理应在他们年龄逐渐增长,身体逐渐衰老时,给他们以特殊的关爱,在他们最需要的时候给他们最适当的照顾,让他们能够安享一个幸福的晚年。在他们丧失劳动力,陷入困境的时候给他们以支持。这不仅是社会公平,公正的需要,而且也体现了人文关怀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在这里我提几点小的建议:
1、对于整个社会的高龄老人,国家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数据库系统,收集各个年龄层次老人的全面信息,比如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等,并按照各个年龄层次及城乡差异给以不同的关照,发放不等的生活补助金。
2、针对住在边远农村的老人,考虑到交通条件,生活服务等多方面不便的情况,尽量将老人集中起来,在合适的地方建立设备完善的养老院,设有专人负责他们的生活起居,让他们在全社会的关爱下安享晚年,
3、针对居住在城市的老人,应侧重与服务方面,丰富他们的生活,对于社区而言,应该积极开展关注老年人的社区活动,提倡尊老,爱老,敬老。积极开展适宜老年人参与的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同时鼓励和发动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兴办养老院,投资养老产业。在提倡全社会关注老人的同时也减轻了国家的负担。
4 、对于家庭而言,更应侧重于精神方面的慰藉,在这里我强调家庭重视精神层面对老人的慰藉,并不意味着家庭就可以放弃物质方面的赡养,而是指家庭在履行物质赡养,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子女的义务和责任,应定期给老人发放一定金额的养老金,同时应该从感情方面给老人以照顾。因为城市中的老人与他人联系较少,会经常感到孤独,所以作为晚辈,应尽量抽空陪家里的老人,那怕仅仅是聊聊天,散散步。对于节假日,应陪老人到外面走走,看看老朋友,或是去一次远足,作到真正的孝顺。
五、总结
我们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谐社会、美好社会的高度,把老年工作当作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以和风细雨的方式,把温暖送到老年人的心坎上,让每一位老年人都心情舒畅,家庭和睦,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今后,我们都应该将一如既往地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点滴事情做起,营造关爱老年人的社会氛围,广泛地动员社会的力量,推进尊老爱老工作,树立尊老敬老之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为构建和谐农村、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愿天下所有的老人都有一个健康幸福的晚年!

C. 关于老人因病死亡后财产分配

同居涉及到同居财产分割,但是不涉及继承。

D. 关于老年人的财产分割、继承和赡养问题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遗产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与子女。因此,老人的妻子说财产与自己无关是不合法的。同时,老人将财产全部给自己的孙子,也应属于遗赠。现在有一个问题,就是他的孙子是否已经成年(18岁),如成年,老人的行为就无任何问题;若未成年,那么,依照法律规定,他所继承的财产就应由他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他父母代为保管。但这与其它子女是否承担老人的赡养费,医药费是毫无关系的。所以这个协议不合法。因为赡养自己的父母不仅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定义务。

我还要申明一点,老人讲自己的全部遗产给孙子是有问题的,因为这些财产中有一半是他妻子的。所以,要争取到利益,还应从再他妻子的那方面多努力。
当然,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取得老爷子的遗产
如若子女中有先天性重大疾病或者重大残疾,无生活收入来源,需要监护的,则父母不得以遗嘱形式剥夺其继承权。
比方说,其子女中有精神病患者,有因交通事故等受重伤,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并失去生活来源的等情况,则赠与遗嘱无效。
另外,要主张遗产权利的,还是应该从其妻子的财产部分着手。

针对你描述的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继承法》 《婚姻法》 《民法通则》

尝试解答如下:
第一: 老人(夫妻双方均在世)因为重男轻女的关系,决意在生前就将所有财产过户给唯一的孙子。除了有孙子的儿子外,老人的其它子女均表示不同意,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有没有什么相关的解释?
你说的很关键的就是,在生前,将自己的财产过户给孙子。
这就不是继承法 调整的范围。 属于《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
合同法 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因此,个人认为,如果老人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那么,是可以赠与的。
但是要区分的是,他应当取得其妻子的同意,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的。 其他子女不同意,并不影响 赠与合同的 效力。
第二: 如果财产被强行过户的话,是否可以请求法律援助?
由于是在生前的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那么属于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其他子女没有权利干涉。自然无法通过法律撤销。 如果是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那么,其他子女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 老人的其它子女表示,财产被过户后,是否可以和有孙子的这个儿子签订一定的赡养协议,由其承担大部分及主要的赡养义务,包括老人的日常生活及居住费用,包括非重大意外或特别重大疾病情况等。
要看这个协议怎么签订了。
首先,《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个人认为,可以在 赠与协议上 约定,由受赠人履行一定的抚养义务是可以的。
但是这并不能免除 其他 子女 的赡养义务。因为赡养父母的义务
是子女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
如果协议违背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所以,如果其他子女想少尽一些赡养义务,可以在《赠与合同》中的
受赠人 义务中做文章。
最后:: 我朋友怕父母为此承受不平等义务或者因此生气,想找个合理的途径解决其父母对祖父母的赡养问题,改怎么办才好呢?
请问就赡养问题上,我朋友的父母应怎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 通过以上的描述,我已经把该事情的法律关系定性为: 赠与法律关系。 因此,你朋友的父母可以在《赠与合同》中附加一定的受赠人义务上,和其他子女一起努力协商。
我不同意楼上关于 继承以及遗嘱的 法律分析。
目前可知道,老人是在生前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且过户。和继承有本质的区别。 这是赠与的法律关系。

E. 求一篇关于家庭财产保险或老年寿险的3000~5000字调研报告

【摘要】:在人口快速老化的背景下,老年人的晚年保障将会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长期护理保险将对老年人福利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对专以提供保障为出发点的保险企业来说,也意味着巨大的商机。本文试着通过上海的现状来分析在我国寿险公司开展老年护理保险的可行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老龄化、护理保险

【正文】: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因年老患病或伤残需接受长期护理的被保险人提供费用给付或护理服务的保险。老年护理保险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新型分支,在欧美国家呈现出大力发展的势头。据悉该险种已经成为美国广大家庭最受欢迎的险种之一,约占美国人寿保险市场30%的份额。

一、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已推出的“万全终身重大疾病险 ”是一个集重大疾病与老年护理于一身的保险,但其仅仅在约定年龄后定期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作为护理费,与国际上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仍有较大差距。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老年护理保险仍未起步,那么为何保险公司开发护理险种的积极性不高,市场进展缓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老年人体质差,属疾病多、遭受意外机率高且避险能力差的风险高发群体,要开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意味着保险公司要承担相当的风险,经营稍有不慎,不但不能盈利,还可能入不敷出。同时,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公司发展历史较短,对经营这些风险系数较高的险种还缺乏经验。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蕴含的风险大,保险费率高,保险公司认为绝大多数老年人很难承受高额保险费支出。如果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而刻意降低保险费,其风险后果难料。
商业保险公司对开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市场前景认识不足,存在短视行为,片面追求所谓的经济效益,而忽视老年护理保险的潜在市场收益和社会效益。
政府缺乏相应的扶植措施。比如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等。
二、开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可行性

根据国家计生委的数据,2001年我国65岁以上的人口数量已经超过9200万,占总人口的比例为7.18%,已经超过了联合国规定的人口老龄化的比例(65岁以上人口比例为7%);并且正在以每年3.2%的速度递增。据专家预测,到了2050年,中国将成为高度老龄化国家。经济发达的上海早在1979年就进入了老年型社会,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一直以每年2.69%的速度递增。

老年化进程的加速推动着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市场需求,下面我们以老龄化进程最快的城市——上海为例,分析我国保险公司开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可行性。

(一)、上海市城市经济调查队在上海市10个区100个居委会,抽查1000位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进行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情况如下:

老年长期护理的市场总体需求情况
15%的老年人需要生活照料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是老年人群中最脆弱的群体。调查显示:日常基本生活不能够完全自理的老人占总体的15.1%,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中这一比例高达45%。调查数据还显示:在生活自理能力有缺陷的老年人中,依靠子女照顾日常生活的占51%,依靠配偶照料的占26.5%,依靠保姆照料占7.3%。

高龄老年人存在四多
在80岁及以上的高龄人中存在“四多”。一是身边无子女独居多,占36.6%;二是丧偶多,丧偶率为57%,女性高达78.2%;三是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多,占45%;四是生活照料依靠子女多,高龄老人身体不适或者生病时,有68.6%依靠子女照料。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替代产品对其市场需求的影响情况
各年龄段的老年人入住养老院意愿情况

年龄段 65-69 70-74 75-79 80以上 总计
老年人总数 292 285 248 175 1000
想入住人数 66 41 35 28 170
想入住比例(%) 22.6 14.4 14.1 16 17

资料来源:吴爱珍 孟宪国.对上海市老年人生活状况的调查报告.《上海统计》.2003年11期

社会保障对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的供给情况
由于老年人的生理特性,医疗费用占生活支出比例比较大。2002年,老年人年人均自负医疗费用1770元,相当于两个月的养老金收入。其中自负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下的占36.5%,500-1000元的占25.6%,1000-2000元的占19.4%,2000元以上的占18.5%。对医疗保障体系的评价:有90%的老年人享有医疗保障,其中,对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感到“满意”或者“较满意”的达五成,认为“一般”的占33.9%,认为“不满意”的占16.1%。

4、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市场缺口情况

助老服务项目需求情况

服务项目 已接受服务人数 希望得到服务的人数
为老人上门服务 49 341
家庭病床 30 316
上门护理 49 325

资料来源:吴爱珍 孟宪国.对上海市老年人生活状况的调查报告.《上海统计》.2003年11期

5、老年人收入情况

有96%的老年人享有社会养老保险,人均月养老金收入816元,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874元,其中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老年人家庭占6.9%,501-800元的占54.4%,801-1000元的占22.3%,1001-1500元占10.6%,1500元以上的占5.8%。另外有31.4%的老年人,平时每月将得到子女赡养收入152元。

(二)开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有利因素:

1、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的我国,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大批独生子女的父母已经进入或者即将进入老年阶段。同时高龄老人丧失自理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残缺的比例增大,使得我们每个人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卷入老年人“护理危机”之中。

2、老年人入住养老院是长期护理服务的替代形式。由于传统养老观念的束缚,大部分老年人不愿意入住养老院,可见入住养老院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替代弹性极小,对其市场需求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3、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障并不包括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鼓励老人自养,树立自我养老意识。也就是说:设计一种满足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的险种就显得十分必要,商业保险公司开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补充社会保障的空缺迫在眉睫。

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希望得到上门的护理服务,以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调查数据表明:已经接受服务的人数仅仅占了希望得到服务人数的13%,可见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缺口巨大。

5、中、青年人对其老年时经济状况的预期是影响其是否需要长期护理保险的因素之一,也是保险公司开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时考虑的一个因素。虽然老年人有一定的经济来源,能够满足其日常开销,但随着医疗费用上涨趋势的加剧,入住医院或老年人护理机构的费用使许多人难以承受,开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来解决这一难题不失为一剂良药。

此外,上海市经济学会的一项最新保险市场调查结果显示:希望开发老年护理保险的占45.33%,可见,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市场有效需求之巨大,然而市场有效供给可谓一片空白。商业保险公司开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不仅能解决未来老年人“护理危机”,而且将会成为保险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蕴藏着无限商机。

三、对我国开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个成熟的保险公司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市场需求,哪些险种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哪些险种能够产生社会效应,都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合理搭配,而不能偏执地注意某个特定险种的经济效益。只有为投保人量身定做保险套餐,合理组合各种险种,才能不断的为保户化解人身风险。结合上面分析,笔者主张保险公司开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宜早不宜迟。

1、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科学设计老年长期护理保险

险种设计是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首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保险双方的经济利益。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法国、日本等保险业发达国家在开办老年护理保险上的成功经验,从保险费率厘定、责任范围确定等方面下功夫。例如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在投保方式上既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以团体保险的形式投保,按照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实际年龄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在保单内容上,美国长期护理保险中的“通货膨胀条款”有三种形式:一是保单可以不包括给付总额,只规定随着通货膨胀而增加每日给付限额。二是保单根据通货膨胀指数进行给付或者按每年3%-5%的比率调整给付额。三是保单允许被保险人在将来定期增加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不必再提供具有可保利益或身体健康证明。“通货膨胀条款”的嵌入,使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未来得给付额度免受通胀的负面影响,真正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2、合理开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将之区别与年金保险

目前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的护理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年金保险,只是给付年龄与市场其他年金保险略有差异而已。从精算基础差异的角度看,年金保险的定价基础是生存率、生存时间长短和年金给付额度;而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价基础是疾病发生率、疾病恢复期长短和护理费用率,两者存在明显差别。此外,年金保险重点在于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保障,护理保险不仅仅是对被保险人的躯体疾患及发生的护理费用进行补偿的医疗保险,而且应该提供包含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指导等健康保险服务。这也提醒寿险公司,在开发护理保险时,要着重考虑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及保险金的领取条件等方面的内容,使之与年金保险予以区分。同时,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投保条件都将影响到保险产品的开发和给付标准的制定。寿险公司在完善现有健康险险种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对现有险种的费率和保障范围重新进行包装改造,赋予“长期护理”的内容,使保障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方面,而且包括提供护理信息及服务方面,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更符合老年人的需求。

准确定位被保险人,改变传统销售模式
保险的基本职能之一是防灾防损,而非发生事故后的应急预案。目前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空白、保险公司不积极开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对被保险人的定位问题。老年护理保险是解决未来老年人“护理危机”后顾之忧,其被保险人应定位在中、青年一代,而不是已经或即将出现“护理危机”的老年人。

对于不喜欢被陌生人打搅、而且工作繁忙的中、青年人来说,传统的代理人销售模式吸引力有限。随着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可以采取网上销售、银行代理、邮政代理等其他销售渠道,在销售模式上可以采用与其他金融产品捆绑销售等新型模式。

4、寿险公司应确立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为客户提供有关护理服务及护理信息

针对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承保对象以及风险的特殊性,寿险公司应确立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为客户提供有关护理服务及护理信息。例如与一些专门的护理服务机构联合,或自己设立相应部门,由专家答复客户的咨询要求。如果客户需要专职护理人员的话,由寿险公司负责与护理服务机构联系派遣护理人员等,这一方面体现了寿险公司的服务宗旨,另一方面也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5、政府政策扶植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开发与发展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能更好地解决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问题,让老年人安度晚年。因此需要政府创造一个有利于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环境。例如:政府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减免以刺激有效市场需求。其次,因为护理保险不仅仅是对被保险人的护理费用进行补偿,而且还包括提供护理服务,这就需要政府推动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提高护理服务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风险管理难题,有效降低医疗风险的发生率,为患者和被保险人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同时也能够配合国家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最后,通过“社会统筹、家庭负担、企业资助”等多渠道解决好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费用,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家庭负担为主、社会养老为辅、商业保险为补充的新型养老模式。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老年人安度晚年提供服务,有助于老年人提高生活质量,对老年人福利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长期护理保险空白,这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不相协调,开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刻不容缓。寿险业必须抓住这个发展契机,运用“领先一步,步步领先”竞争战略,大力开发、发展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使之成为寿险公司新的竞争优势。

F. 家庭财产分配既老人善养问题

1、“关于家庭财产分割”:
(1)所谓“家庭财产”,说穿了就是二位老人的财产:不管是父母当初赞助老大买房的10万、还是现在拆迁的房子,是都是父母的财产吧?拆迁的房证上是父母的名字吧?
(2)在老人在世时:这样的“家庭财产”如何分割,按法律规定是,全由父母作主,他们想给谁就给谁、想给谁多少就给谁多少,可以给老大、老二均分,也可以全给一个儿子,还可以两个儿子都一分不给、全给外人。
(3)如果老人去世后:没有遗嘱的,这些“家庭财产”就成为二老的遗产,由2兄弟继承了,一般情况下是均分的。

2、关于“老人赡养的问题”:赡养是儿女的法定义务,对是否给分得老人的财产不存在对价关系,即使老人的财产全给了外人、儿子一分没得到,也一样要尽赡养父母的义务。

3、所以,如果按法律规定来说:
(1)“这个要求过分吗,有没有法律依据?”:十分过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二是如果坚持按照父母的意见分家产,作为老大可以少尽赡养义务吗?比如分得家产的10%,尽10%的义务!”:这不可能,除非父母同意按老大的意见办、将来不告老大。
(3)“三是通过法律途径可以争取到符合老大的利益吗?应该怎么做?”:如果真的走法律途径,就只能是父母给老大多少老大拿多少。

4、“四是还有什么更好的途径呢?”:
(1)以上的分析,都是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说的。但如果是按我国的人情习俗和道德来说,父母分家时,子女是应当均分的,分得财产不一可以要求赡养义务不同,但这协议只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能遵守并履行时有效,一旦将来父母不遵守这协议告到法院的,这协议就会无效。
(2)建议:和父母去协商,将老大的意思全部说清,也许父母会理解并改变最初的分配方案的。协商好后写下分家协议,并让老二也签字、最好是再找2个以上的见证人或是公证一下,如果涉及到安置房的分割协议,在写下协议后应及时过户。

G. 关于老年人论文课题简介怎么写

摘要 老年教育是终身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丌仅是一项新兴事业。还是一门新的

H. 关于老人分配财产的问题

1、“如果他有好几个儿女的话 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 自由分配财产吗”:
(1)他可以在意志清醒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分配属于他自己所有的财产,请注意:他能自由分配的,只是属于他自己的财产,而不是两个老人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2)他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他的个人财产(他的个人财产包括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的明确为个人财产的部分)。

2、“每个人得多少 他可以自己决定么 法律上认可不 ”:
(1)再次强调:属于他的个人财产的部分,他完全可以自己决定,法律会认可。
(2)但是:属于动产的,要交付想给予财产的子女;属于房子或车辆等不动产或准不动产的,应在老人决定给予某子女或某几个子女后,协助过户到子女名下才能使产权转移给所要给予的子女,如果只是写下了将财产给某子女的协议、却没有交付或是过户到该子女名下,老人在世时可以随时反悔收回财产、不再赠与。

3、“怕家里人闹纠纷 如果需要公证 找律师的话 是什么样的程序或者需要什么手续”:
(1)如果是公证的话:不用找律师,直接找公证处即可,一般在县以上地区设立有公证处。
(2)如果是找律师,应是做律师见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不属于公证,没有公证的效力高,但可以保证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做公证:可以由老人自己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老人因病身体不方便,也可以请求公证人员到老人家里做公证,做公证时,应带上老人的身份证、财产的产权证等。
(4)找律师做律师见证遗嘱:可以到当地律师事务所找一位信得过的律师,让老人带上身份证和产权证件去就可以了。

4、“如果老人健在 分了之后 我得到钱 房产也改到我的名下 如果我想保险点 可以去公证吗 我怕以后 其他儿女跟我打官司不同意”:
(1)你这事,必需先明确的是:你说的“老人”,是两位老人都健在还是只有一位在世、另一位已经去世?这很重要,涉及到遗嘱是否会部分无效的问题。
(2)假设两位老人都在世:最好不过了,让两位老人写下将自己所有的钱XXX元、位于某市某花园某栋某单元某室的房子自愿赠与给XXX、XXX子女,然后将这赠与协议由两位老人持身份证、房产证到公证处公证,然后将房子过户给该子女、将钱交付给该子女,就齐了。
(3)假设,一位老人已经去世、只有另一位老人在世:这事麻烦,即使在世的老人写下遗嘱将全部房产和钱都给某子女,去公证也很难办理、即使公证处因为某些原因给做了公证并且房子过户到该子女名下的,事后其他子女起诉还可能赢,因为: 这房子和钱,应是两位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中一位去世后,房子和钱的一半归健在的老人,另一半是去世老人的遗产,应由健在老人和其他所有子女共同继承的(假设去世老人的父母均已不在,如果去世老人的父母在其去世时还在世,也有相同的继承权),所以,这房子和钱在一位老人在世时,应是属于在世老人和所有子女共同所有的状态,老人一人无权独自决定给某个子女。
(4)假设,两位老人都在世、都给你写下赠与协议并经公证,然后将钱交给了你、将房子过户给你:已经是万分的保险,不用再做其他打算了,以后其他儿女打官司也赢不了。
但如果是一位在世、一位去世且遗产没有分割的情况,你做公证、过户后也仍然不保险,但一旦公证并过户后,其他子女想再追回,会有很多麻烦。
另外,钱老人可以直接给你,不好追究、不用公证,但房子不经公证几乎过不了户。

还有问题,可以继续补充或用HI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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