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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3-01 16:17:00

Ⅰ 2013年9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

①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体现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专义国家,我国的属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对人民负责的基本原则。(4分)
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说明政府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2分)
③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体现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2分)
④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体现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应尽的义务。(2分)

Ⅱ 2013年9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将“以房养老”作为完善养老服务业投融


(1)①政府强化养老的责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体现了财政是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保障的作用;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长,促进经济发展。②我国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原则是对人民负责。我国政府具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
(2)①政府应依法审慎行使权力;应集中民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②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决策更好地反映民意。③公民可以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等渠道,参与决策过程;同时应遵循法律、规则和程序,有序参与。
(3)①政府在推进“以房养老”过程中,要充分分析遇到的各种矛盾,积极解决矛盾。理论依据是矛盾的普遍性。②政府推进“以房养老”,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理论依据是矛盾的特殊性。③政府在推进“以房养老”过程中,要做好试点,逐步推广。理论依据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④要坚持政府是保障基本养老的主导力量,“以房养老”只能是一种补充。理论依据是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辩证关系。

Ⅲ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民发〔201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银监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银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现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和扩大网点,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支持民间资本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发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发展老年电子商务,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居家老年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老服务
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鼓励将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来运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有条件的地方,可稳妥开展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试点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城乡特困人员或政府承担照料责任的其他老年人。
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务,加强对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用品一条街或专业交易市场。鼓励已有电商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增加适应老年人消费需求及特点的商品和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公寓和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的适老住区和老年公寓项目中,其配套的符合独立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扶持发展龙头企业,特别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度高的养老服务业品牌,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扶持和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对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财政补贴等政策上要予以倾斜。
要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加强对养老机构中医师、执业护士、管理人员等的培训,强化医养融合发展的人才保障。鼓励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中提供服务。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
五、完善投融资政策
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探索采取建立产业基金、PPP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举办者没有捐赠而以租赁形式给予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借款方式投入组织运营的流动资金,允许其收取不高于市场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并进行必要监管。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研究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
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加强人才保障
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专科本科教育,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培养老年学、人口与家庭、人口管理、老年医学、中医骨伤、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拓展人才培养渠道,打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发展通道,推进医学专业外其他适宜专业的“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编制实施《全国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5-2020年)》。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做好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养老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
八、促进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
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各类养老服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共同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推进举措。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及时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
加快制订和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跟踪监测和服务。
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实体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九、保障用地需求
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适用国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相关规定,积极做好用地服务工作。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计生委 银监会 保监会
2015年2月3日

Ⅳ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2013年9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是明确

(1)①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有利于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切身利益,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
②体现了我国政府的宗旨、工作的基本原则。国务院的做法做到了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③是政府切实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国务院重视养老事业有利于树立政府权威,促进社会和谐。(每点3分,共9分)
(2)①政府具有组织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政府为主导的养老服务体系。
②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组织。应充分发挥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在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作用,为社会和谐做贡献。
③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每个公民都必须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每点3分,共9分。)

Ⅳ 商务部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有什么指导意见

(一)加快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的多元化发展。
(二)加快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的便利化发展。
(三)加快推动集中养老服务的特色化发展。
(四)加快推动养老服务的信息化发展。
(五)加快推动养老服务的融合发展。
(六)培育龙头企业。
(七)丰富服务内容。
(八)创新服务模式。
(九)强化服务质量。
(十)加强组织领导。
(十一)制订规划和方案。
(十二)配套相关政策。
(十三)开展绩效评估。
(十四)加大宣传力度。

Ⅵ (26分)阅读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 2013年10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38.(1)①政府有组织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政府要转变职能,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设以政府为主导的养老服务体系。(4分)②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组织,要充分发挥其在养老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社会和谐做贡献。(4分) ③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要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注重居家养老。(4分)
(2)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4分)②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发挥财政和税收的作用,为解决养老问题提供财力支持,吸引社会资本、人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5分)③完善养老产业政策发挥养老服务在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和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5分)

Ⅶ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意见,通常会有指导的效果,但是也可能没有,只是个意见。意见并不在法律位阶中,类似更详细的操作指引。

Ⅷ 以下各项中,《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提及的是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二、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
三、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四、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五、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六、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Ⅸ 五大要点读懂《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对于全国2亿多老年人来说,16日有一个好消息:养老服务的一系列“堵点”“痛点”问题即将迎来一轮集中破解。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提出28条具体举措,直指为养老服务打通“堵点”消除“痛点”,让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业内人士和相关专家表示,可以从五个要点进一步理解《意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要点一:5项措施解决养老服务“入住难”等问题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到2018年末60岁及以上人口为2.49亿人,占总人口的17.9%。
而到2018年底,我国养老服务机构与设施共16.38万个,床位总数746.3万张。养老机构“住不上”“住不起”“住不好”的问题十分突出。
民政部副部长高晓兵表示,《意见》特别针对这些问题,从提供基本服务、满足多元需求、提升支付能力、支持社会参与、保护合法权益5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政策举措。
例如,《意见》明确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明确从老年产品用品、康复辅具配置、营养均衡配餐、信息技术应用、家庭适老化改造等方面满足老年人个性化多样化需求;提出推动形成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提出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等。
要点二: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集中“清障”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杜鹏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养老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依然存在一些体制机制障碍,比如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方面仍存在政策落实难、准入审批难、融资贷款难等,需要从政策制度入手破解发展障碍。
对此,《意见》提出了5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进一步放宽行业准入。如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等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等。
——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如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等。
——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如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等。
——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如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等。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如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加强统计监测工作;2019年6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等。
要点三:破解养老服务行业良莠不齐、监管薄弱难题
高晓兵介绍,针对养老服务行业统筹不够、质量不高、监管薄弱等问题,《意见》从完善体制机制、提高质量等角度提出了3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如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二是建立综合监管,如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等;三是完善标准体系,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黄胜伟表示,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要点四:守住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的底线
措施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问题全社会关注。《意见》涉及消防安全的有3项,包括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和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副局长罗永强表示,针对民办养老机构大多消防安全条件较差的现状,下一步将会同民政部等部门,按照分类施策、清单治理的办法来实施,包括制定达标工程具体实施方案;联合民政部门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底数台账;分类汇总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集中进行整治;推动地方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民办养老机构重大隐患整改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对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民办养老机构,协调各地政府和民政部门,推广安装点式报警、简易喷淋等消防设施。
要点五:提升从业人员的培养和社会认同
一直以来,养老服务行业存在着人才供需悖论:一方面,从业人员紧缺,尤其是高素质专业化人才紧缺,另一方面,从业人员反映待遇不高、社会认同度低、获得感不强。
为解决这些问题,《意见》针对性地列出了3项举措,包括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王晓君表示,将采取系列措施破解养老服务人才短缺问题,包括把养老服务、养老护理相关的人才培养作为职业技能培训的一个重点内容;引导和支持技工院校开设相关的养老护理服务专业,推动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把养老护理相关的专门人才培养列入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目录当中,落实相应的补贴政策;推动用人单位和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加大养老服务方面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落实力度;促进提高养老护理专业人才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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