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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实用手册

发布时间:2022-02-28 04:01:07

『壹』 深圳社保个人信息里的养老专户和医疗专户余额是什么有什么用怎么来的

问题一:老保险金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作为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主要依据之一。

医疗个人帐户是深圳的一种医疗保险,全市任何一家社康中心或医院可直接使用。社保在购买缴费成功后次月1号开始享受。

问题二: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即可申请办理退休,在深圳领取养老金的,目前的政策要求必须在深圳缴费年限最低是十年,养老缴费年限累计(各地可累计)满十五年 。

深圳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户里的钱主要用处有:

1、社保卡(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在药店买药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 超过部分可用于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

2、到社康中心看病可以刷社保卡里个人账户的钱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医保药物及部分诊疗目录范围内费用,70%由其本人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口腔科治疗费用、康复理疗费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用除外。

3、社保卡(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给家人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以下费用:本人及已参加深圳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本人及其已参加深圳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使用“家庭通道”的方式为:进行了社保卡家庭成员关联、被授权人的个人账户必须为零或无个人账户,就医时只刷被授权人的社保卡即可使用授权人的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

问题三:养老和医疗社保个人账户余额由分账形成,具体分账比例如下图所示:

(1)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实用手册扩展阅读:

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关联,有四种方式:

1、登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http://e.szsi.gov.cn,进入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按提示自行关联。注意:该网页需要先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使用。

2、授权人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以及家庭成员的社保卡到所属社保分局、社保站医疗与生育保险科办理关联。

3、在医院医保办或社康中心通过网上医院进行关联。

4、在社保局、各社保站、街道办等自助终端设备上也可以关联。

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贰』 养老保险手册有什么用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专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属构为其建立的一种档案制度。该“手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的规定,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后,为法定范围内的在职职工建立的,其内容主要有:职工姓名、年龄、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以及企业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等。“手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核发,由职工所在企业负责填写和保管,职工本人定期核查并签字认可。职工退休时,该“手册”将成为核发本人退休金的主要依据,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换发为退休证。1995年实行个人帐户以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又增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的制度, 每年需打印一份“对帐单”,由职工签审后,粘贴在本“手册”上,作为今后核发退休金的依据之一。

『叁』 养老服务图形符号标识需要拔出插头吗

摘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肆』 医保、社保能异地使用吗

如果社保卡需要在异地使用,参保人员应首先到所属医保中心申请,开通后方可在异地使用,同时本地不可使用。

但是少数省份,比如广东省,可以实现部分通用。

假如是东莞的,参加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凭身份证及社保卡可以在东莞市的联网定点医院办理登记和现场报销,目前的定点医院包括市内定点医院、广州、深圳及惠州部分医院。但是不是所有广州的医院都是东莞市的定点医院(东莞市在广州的定点医院只有十几家,如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等),反过来说东莞市的定点医院不一定是广州的定点医院。

所以,在这一点上需要注意。

『伍』 养老院接受瘫痪老人吗

养老院是可以接受的。不过地方不同价钱也不一样的。一般也就在600到1000每月

『陆』 如何养老才是真正的尽孝

养老,是尊重亲人的意愿,提供其享有适合养老服务形式的建议,并能有效缓解赡养压力与利其身心相结合而选择的一种供给服务。所以,先学会如何选择养老服务形式!以下资料可供参考!
如何选择养老
养老,不仅仅是将自己的亲人委托养老机构照护!
养老,也不是自己(顾人)亲力亲为才是“尽孝”!
养老,是尊重亲人的意愿,提供其享有适合养老服务形式的建议,并能有效缓解赡养压力与利其身心相结合而选择的一种供给服务。
而今,养老服务业发展迅速,养老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建设壮大;有关政府部门颁布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应关注于“养老”,可助自己为亲人更好地选择适合的养老服务,替自己有效缓解赡养义务。如何选择“养老”,将从以下四部分阐述:
第一部分 养老服务形式:
按照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构成(暨“9073”养老格局)、 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模式,养老服务形式分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三类。
居家养老(以此为基础提供养老服务于90﹪的老年人):
是指居住在家,所需要如清洁、维修、家庭(住院)照护、旅游陪伴等等一系列服务,可由为老服务组织、机构等提供服务。通常情况下可以拨打“12349(组织机构)”服务热线。
社区养老(以此为依托提供养老服务于7﹪的老年人):
主要是由政府投资建设于社区(村)内专供老年人白天休闲娱乐、精神文化、午间休息、就餐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可选择日托服务(夜间不留宿)。
机构养老(以此为补充提供养老服务于3﹪的老年人):
主要是指老年人集中居住其机构内,提供出入院、生活照料、膳食、清洁卫生、洗涤、医疗护理、文化娱乐、安宁等服务。如敬老院、养老院、医院+养老院等机构。
以上三种养老服务形式,具体提供的服务内容以当地为准。
第二部分 合法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养老机构通常具备以下条件:
1,证件类:
(1)机构资质类:《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内设医疗机构);
(2)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技术培训证书类:养老护理员(现已取消职业资格认证)、社会工作者及其它有关职业资格证书;
(3)从业人员健康证。
2,评估测评类:
(1)《老年人能力评估》(暨老年人入院评估);
(2)《服务满意度测评》(每年应开展不少于1次)。
宜邀请(委托)相关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或测评。老年人能力评估应依据老年人能力变化而适时开展评估,以提供相对应等级照护服务(评定结果通常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四个等级)。
3,服务管理类:
(1)膳食管理类:食谱内容以周为单位调整并存档;食品留样记录及储存不少于48小时;
(2)服务记录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服务记录;
(3)信息公示: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资质、部门设置、专业人员资质、主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投诉受理等;
(4)养老护理员配置:养老机构护理员与入住老年人的配备比例为重度照护比约为1:2.5;中度照护比约为1:6.6;轻度照护比约为1:12(上海市地方标准《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
(5)安全管理类:应符合MZ/T 032-201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如设备设施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医疗护理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安全等要求。
(6)档案管理类:服务过程记录保管应不少于3年;老年人健康档案不少于其出院后5年。
4,机构环境及设备设施类:
(1)建筑面积类:老年养护院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房屋综合建筑使用面积不应少于27㎡/床,日间照料中心房屋综合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5㎡/床。
(2)卧室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床,且单人间应不少于10㎡,双人间应不少于16㎡。每个养护单元的床位数以50张为宜(失智老年人宜独立设置,且规模以10张为宜)。
(3)基本装备类:含生活护理、医疗、康复、安防设备等。
以老年养护院100床为例:生活护理设备含护理床、气垫床、专用沐浴床(椅);医疗设备含抢救床、氧气瓶、无菌柜、吸痰器、紫外线灯;康复设备含物理治疗设备和作业治疗设备;安防设备含监控、定位、呼叫、计算机及网络、摄录像机。
(4)无障碍设施类:包括但不限于无障碍出入口、安全扶手、无障碍卫生间、防滑地面。
(5)安全的设备设施类:按照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燃气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健身器材安全、建筑安全、安全标志、监控设备和其他安全要求设置。
第三部分 享受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应提交的资料
(一)机构养老:
不属于患有精神病、甲类或乙类传染性疾病等不符合入住养老机构疾病的老年人,应填写和提交下列资料并签暑服务合同:
1,老年人、监护人、丙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丙方(单位)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联系人信息。
2,《体检报告》;
协议签署前一个月内在拟入住机构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及养老机构要求的其他体检项目等)。
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关于老年人较全面的健康体检包括一般体格检查与辅助检查(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享受1次)。
一般体格检查:测量体温、脉搏、血压、身高、体重以及皮肤、浅表淋巴结与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辅助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空腹血糖、血脂、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心电图以及腹部黑白B超。
3,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4,病史记录;
5,《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6,备用金;
7,每年应为老年人进行健康体检不少于1次;
8,应为老年人购买有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9,应定期探访和与老年人保持联系。
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服务合同的乙方是老年人。
(2),乙方监护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老年人必须具备。
(3),丙方:是作为入住老人的付款义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联系人、代理人或者其他。
上述乙方监护人(丙方)应是老年人所授权或者是其全部子女共同委托者或者是其他法定义务赡养人。通常情况下要求出具书面说明或授权委托书。
(二)社区养老
老年人进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提交下列资料:
首次进入时,应提交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紧急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填写《老年人基本信息登记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申请表》。
每次进入均应于《老年人出入登记表》和《老年人当日状况记录表》上签字。
第四部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摘要)
此标准为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并已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可供家庭养老改建参考)。
6.4 厨 房
6.4.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6.4.2 适合坐姿操作的厨房操作台面高度不宜大于0.75m,台下空间净高不宜小于0.65m,且净深不宜小于0.30m。
6.4.3 配置燃气灶具时,应采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
6.4.4 厨房操作案台长度不应小于2.1m,电炊操作台长度不应小于1.2m,操作台前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
6.4.5 电炊操作台应设置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储物柜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6.5 卫生间
6.5.1 供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与老年人卧室应邻近布置。
6.5.2 供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应至少配置坐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三件卫生洁具集中配置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并应满足轮椅使用。
6.5.3 坐便器高度不应低于0.40m。浴盆外缘高度不宜高于0.45m,其一端宜设可坐平台。
6.5.4 浴盆和坐便器旁应安装扶手,淋浴位置应至少在一侧墙面安装扶手,并设置坐姿淋浴的装置。
6.5.5 宜设置适合坐姿使用的洗面台,台下空间净高不宜小于0.65m,且净深不宜小于0.30m
7光环境
7.2.8 公共空间和套内的照明设施应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光源和灯具,避免造成眩光。
表7.2.7 套内空间照明标准值

房 间

参 考 平 面

照度标准(lx)

起居室(厅)

一般活动

0.75m水平面

150

书写、阅读

300

卧 室

一般活动

0.75m水平面

100

床头、阅读

200

过道、门厅

0.75m水平面

75

餐 厅

0.75m餐桌面

200

厨 房

一般活动

0.75m水平面

150

操作台

台 面

200

卫生间

一般活动

0.75m水平面

150

洗面台

台 面

200

8 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1.3 供老年人居住和公共活动场所的给水排水器具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居住空间的水龙头和淋浴器应采用杠杆式单把龙头,宜采用恒温阀,公共活动场所宜采用感应式水嘴;
2 应采用坐便器,宜采用坐便冲洗器;
3 宜采用软管淋浴器,与喷淋头相连的金属软管长度不宜小于1.5m。
8.1.4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热水供应系统应有防烫伤措施,冷热水管道应有明显标识。
8.1.5 卫生间的卫生器具排水管宜采用同层排水设计。排水立管应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
8.1.6 老年人居住建筑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8.6 电 气
8.6.1 入户过渡空间内应设置照明总开关。
8.6.2 起居室、长过道及卧室床头宜安装多点控制的照明开关,卫生间宜采用延时开关。
8.6.3 照明开关应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宽板开关,开关高度宜距地1.10m。
8.6.4 卧室至卫生间的过道应设置脚灯,脚灯距地宜为0.40m。卫生间洗面台、厨房操作台、洗涤池应设置局部照明。
8.6.5 套内各部位强、弱电插座应结合室内装修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卧室床头、厨房操作台、卫生间洗面台、洗衣机及坐便器旁应设置电源插座。
8.6.6 各部位电源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常用插座高度宜为0.60m~0.80m。套内电源插座应满足主要家用电器和安全报警装置的使用需求。
8.6.7 各楼栋或单元应设访客对讲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机宜安装在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主机和室内分机底边距地宜为1.10m~1.50m;
2 访客对讲系统应与小区内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8.6.8 老年人主要活动空间应设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附近宜设安全监控设备终端和呼叫按钮,户门门头外侧宜设灯光报警灯,呼叫信号直接送至管理室;
2 套内卧室、卫生间以及公共卫生间应设紧急报警求助按钮,紧急报警求助按钮距地宜为0.80m~1.10m,紧急报警求助按钮宜有明显标注且宜采用按钮和拉绳结合的方式,拉绳末端距地不宜高于0.30m;
3 套内宜设生活节奏异常感应装置,并将信号送至管理室;
4 厨房宜设烟感报警装置;以燃气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宜采用户外报警式,将蜂鸣器安装在户门外或管理室等部位。
8.6.9 套内应设紧急入侵报警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在住户门内、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2 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参考文献】
〖1〗GB 50867-201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2〗GB 50340-2016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3〗GB/T 33168-2016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
〖4〗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5〗建标143-2010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6〗建标144-2010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7〗MZ/T 032-201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8〗MZ/T 039-2013 老年人能力评估
〖9〗GF-2016-2001《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10〗《四川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手册》

『柒』 办理养老保险封存需要哪些手续

你可以首先到你现在交纳养老保险的市社保经办机构去咨询,你的情况是否可以将回省社会养老保险转入答过来,如果你的情况符合规定要求,市社保就会给省社保开具"同意转入接收函",你就可以持此函到省社保办理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
但是如果市社保不同意马上办理转移手续,你可以等几年以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如果你的省社保已经处于停止缴费的状态,你在省社保的养老保险应当已经处于封存状态,你可以查询一下.处于封存状态的社保长期有效,将来也是可以办理转移手续的.
如果你的养老保险是通过所在单位交纳的,上述手续是应当通过单位去办理的.

『捌』 那个员工手册知道了13章就没有了 麻烦您把后面的也发给我 我有急用 太谢谢您了 您的写的太好了

2.8 员工档案
员工档案分为工作档案和人事(历史)档案。工作档案在员工进入本公司后建立,人事档案要员工被录用后二个月内转至本公司或公司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若故意不转移人事档案的,公司可终止聘用关系。
2.9 人事记录
2.9.1 员工需就下列事项或身份的改变通知办公室(人事):
(1) 住址和电话号码;
(2) 婚姻状况;
(3) 小孩诞生及家庭人员的变化;
(4) 身份证号码。
2.9.2 公司上岗证:
(1) 签发:
员工加入公司时一律应获签发的上岗证。凭此证进入公司上班。员工离职前将上岗证交回办公室。
(2) 遗失和补发上岗证:
员工遗失上岗证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补办上岗证,并收取补发证件的费用。
2.9.3 钥匙
公司交给员工的所有钥匙必须妥为保管,不得复制,不得借与他人,在上班的最后一天交还给办公室。员工遗失钥匙的应立即报告。
2.9.4 公物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应爱护一切公物,员工若离开公司,必须按登记的分物清单进行移交给各有关部门,若有遗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
3.1 薪酬政策
公司实行考核工资制度,效益与工资挂勾,按月发放考核工资。生产或销售未完面月计划的60%时,员工发700元,中层干部发1200元,副总经理级发1500元的生活费,到年终按考核实绩结算。
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工龄工资,公司工龄工资的标准为每年递增20元。
员工当月薪资收入已包括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类生活补贴。
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员工承担,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扣缴。
3.2 发薪日
公司的发薪日为每月的20日发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休息日可顺延。员工持专用银行卡领取薪资。在外地办事处工作的员工由部门负责邮寄。
3.3 加班费
公司按法定假的7天假(春节3天、元旦1天、五一节1天、国庆节2天)发放加班人员的加班费。加班员工每人每天发加班费100天。除此以外的加班计入考核工资。
4.1 法定假
员工每年可享受有薪法定假7天:
元旦 1天
春节 3天
劳动节 1天
国庆节 2天
4.2 公司假
每年有2天的有薪公司假。由公司根据实际可能,具体安排日期。通常情况公司假与春节等休假安排在一起,以使员工有宽裕的时间安排旅游等活动。
4.3 年休假
4.3.1 加入本公司员工服务期满12个月后可享受本公司的有薪年假。
(1) 工龄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年休假为3个工作日;
(2) 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年休假为5个工作日;
(3) 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年休假为7个工作日;
(4) 工龄满20年或以上的,每年年休假为10个工作日。
员工的工龄以个人档案记载为准。
4.3.2 年假使用须书面申请,事前部门经理批准,报办公室备案,可一次或分二次使用。年假应在当年内用完。如因工作原因未用完的年假,需书面报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及交办公室(人事)批准,方可顺延一个季度,否则将视为自行放弃,无任何补偿。
4.3.3 员工在享受年休假无故超假的,将作为旷工处理。
4.4 病假
4.4.1 员工因病假不能上班,应提前通知部门经理,以便安排工作。急症病假也应尽早与部门经理联系。病假须递交公司指定许可医院一某些人病假单,并经部门经理批准,办公室(人事)认可为有效。急诊病假不受医院限制。
4.4.2 病假的工资待遇根据员工的工龄的在本公司服务的不同年限作享受工资待遇,如下计算:
(1) 工作年限不满4年,发本人基本工资的40%;
(2) 工作年限满4年,不满8年,发本人基本工资的60%;
(3) 工作年限满8年或8年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计算公式: 月薪*70%*病假天数*比例
21.5
4.4.3 长病假
当员工因严重疾病(需经公司确认)连续病假三个月或年内累计病假180天,并在合同期内的员工,参照国家规定,停发基本工资,适当给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
4.5 工伤假
工伤主要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地点且因公(包括在社会上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所遇的负伤、致残、死亡。被公司经管确认为工伤的假期,其薪资按100%发给。
4.6 事假
4.6.1 员工在用完年休假后,因有重要私事仍需请假的,可申请无薪事假。
4.6.2 任何原因的事假最多不能连续超过去15天。超过15天以上的事假将不被批准。
4.6.3 员工事假期间的工资被扣除,年终奖或专核工资也会按比例扣除。
4.6.4 员工因违反制度而被暂时停职、停工的,按事假处理。
4.6.5 试用期内的员工,一般不得请事假。
4.6.6 事假的审批权限:
请假1天,由部门经理批准;
请假2-3天,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报办公室(人事)批准;
请假3天以上或部门经理、主管以上人员请假1天以上的,逐级上报,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4.7 婚假
4.7.1 员工在领取结婚证书后6个月内,可申请婚假。
4.7.2 到达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婚假10天。
4.7.3 员工在婚假期内,工资照发,所需交通费由本人自理。
4.8 产假
4.8.1 正常生育,女性员可享受90天的产假,难产增加15天,工资照发。
4.8.2 自然流产,女性员工怀孕3个月流产的,可享受假期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可享受假期45天,工资照发。
4.8.4 享受产假须及时交付医院的证明,并经审核后方予认可 。
4.9 哺乳假
女性员工产假期满,有一年的哺乳假,上班时间,每天给予哺乳时间二次,共计1小时(不含午餐时间)
4.10 探亲假
4.10.1 探望配偶
员工进公司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同一省市,并相距200公里以上,不能利用双休假日与配偶团聚的,每年可申请一次为期15天的探亲假。
4.10.2 探望父母
(1)未婚员工与父母都不住在同一省市,相距达200公里以上,并不能利用公休假与父母团聚的,每年可申请一次为期10天的探亲假。
(2)已婚员工与父母都不住在同一省市,相距达200公里以上,并不能利用公休假与父母团聚的,每四年可申请一次为期15天的探亲假。此假应在进公司之后的第四年享受。
4.10.3 路程时间及往返车费
(1) 路程时间按实际天数另加,但假期中包括双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 享受探亲假者,基本工资照发,往返路费可以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路程费用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的部分可以报销),但只限报销火车硬座及轮船四等舱位以及公共汽车费用,超过标准的交通费用除总经理批准外,均由员工本人承担。
4.10.4 员工每年只能在年公休假、探亲假中选休一种假期,并享受期待遇。假期原则上一次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4.10.5 探亲假审批程序
填写探亲假条——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休假——到办公室销假——按规定到财务报销
4.11 丧假
遇有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丧亡的员工,可申请有薪丧假3天。遇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妹丧亡的员工,可申请有薪丧假1天。
路程据点按实际需要另加,由办公室核准。
4.12 请假手续、权限
4.12.1 员工申请各类假期,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下班有关证明,经主管部门经理同意,交办公室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予准假。
4.12.2 员工因突发事件未能按照上述手续事先请假,则应在当日上班后二小时内用电话通知主管部门经理,说明请假事由,经批准后方为有效。然后在上班后当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4.12.3 审批权限
员工的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按假期的规定,由主管部六经理签批,办公室(人事)审核批准即可。
4.13 医疗
4.13.1 员工因病就诊,除急诊外,一般在公司指定的金山医院、金卫镇卫生院就诊。
4.13.2 员工因病住院,凡参加医疗保险的,按《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按公司关于医疗费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3 员工门诊医药报销比例为挂号费+医药费的60%,个人自负40%。
4.13.4 员工报销医院凭医院费发标,并提供病历卡,经办分室审核批准后到财务部报销。
4.15 贺礼
4.15.1 员工的生日可获得由公司总经理签名的贺卡一份,祝愿"生日快乐"。
4.15.2 员工结婚且符合晚婚者,经办公室核准,公司将致新婚贺礼人民币299元。
4.15.3 员工子女出生3个月后且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公司将致贺礼人民币100元。
4.15.4 员工子女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的,在一个月内出示入学通知,公司将致贺礼人民币1000元。
4.16 奠仪
公司员工的直系亲属不幸去世时,公司将致以奠礼人民币1000元。
4.17 独生子女
4.17.1 员工生育子女应根据国家计划生育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并将复印件交公司办公室;
4.17.2 员工自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公司每月给予保育费补助30元,夫妇同在公司的,此待遇只能一方享受。
4.17.3 员工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又自愿参加独生子女医疗费统筹者,每月交纳统筹费人民币10元,则独生子女医疗费用可由公司报销50%。
4.18 生活设施
4.18.1 本公司为路远且上三班制的员工提供集体宿舍。
4.18.2 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上的人员,凡属家庭户口,解决一般为二室一厅的住房一套,及配备床、床上用品、彩电衣橱、液化气及灶具等生活设施。
4.18.3 公司引进的中级职称以上的员工,属家庭户口的,解决住房一套,同时配备床、床上用品、彩电、衣橱、液化气及灶具等生活设施;非这家庭户口,解决二人合住的集体宿舍、床及必备的床上用品的和生活设施。(床上用品包括:棉被、垫被、床单、枕头、凉席)
4.19 附则
4.19.1 本章的福利政策是根据国家、上海市的有关文件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度的。
4.19.2 当上级政府部门的福利政策同本公司目前的政策不一致是,先按本公司的政策规定执行。
4.19.3 为了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公司将定期修订、补充和完善本公司的福利政策。公司向当地政府指定机构的有关保险公司为员工办理以下保险项目;
5.1 养老保险
员工退休、享受国家社会保险部门制订的养老保险待遇。
5.2 待业保险
员工失业时,可依据国家规定劳动管理机构领取待业救济金。
5.3 住院保险
员工生病住院,办妥政府规定的手续,可获得国家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的一定数量的医疗费。
5.4 人身意外保险
如果员工在公司内上班时,或业务出差时的意外伤害,可获得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5.5 公积金
根据政府部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公司为城镇户口的员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手续。为员工购买商品房提供了有效的保证。
5.6 员工有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的产交6 员工有养老保险、待业保
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的产交缴,公司按政府部门所规定的比例,在每月工资发放中代为扣缴。
6.1 绩效评估
依据公司各部门生产、经营及管理的考核制度,对工作绩效、专业技能、工作态度、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全年的功过记录等,以客观的态度,对所有员工予以评定。每年的绩效评估在11月份实施。同时,公司鼓励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多与员工进行沟通,辅导员工取得优良绩效。
6.2 考绩标准
A、杰出,工作成绩优异卓越,对公司作出较大贡献。
B、优秀,全面完成工作,成绩在大多方面超出标准。
C、胜任, 工作完成合乎要求,达到标准。
D、需改善,尚有未达标准方面,但经努力可以改进。
E、不合格,工作差等,经过提醒教导也未改善。
绩效评估,可结合年终考核、评选同步进行。
6.3 升职、加薪
(1) 员工在生产(工作)、技术改造、管理等方面成绩优异,对公司的经济益作为显著贡
献的,可予升职或加薪。
(2) 升职:
行政管理人员可由办事员升为主管,主管升为部门经理,部门经理升为公司经理。
生产人员可由工人升为班长,班长升为主管,以及在技术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加以聘任。如工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3)加薪。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由有关部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加薪,一次加薪在30-100元范围内确定。
7.1 奖励
7.1.1 本公司员工在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并作出特别贡献的情况下,将获得特殊的奖励:
(1) 评为先进员工;
(2) 嘉奖;
(3) 记功;
(4) 记大功;
员工奖励将获得奖金和荣誉证书。并由办公室(人事)记入本人档案。
7.1.2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嘉奖:
(1) 为公司内外客户提供出色服务而受到多次赞扬(有具体事实);
(2) 为公司增收节支,产生巨大经济效益者;
(3) 工作出色,贡献卓越,品行端正,堪当员工学习之楷模者。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功或大功:
(1) 对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建议改进,经采纳实施,卓有成就效者;
(2)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或节省资材物料卓有成效,经考核认定上者;
(3) 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处置得当,经考核认定者;
(4) 有其他重大功绩,经考核认定者。
7、2 处罚
7.2.1 纪律处分的目的是惩前毖后,保证维持有效的有序的工作水准,保障公司和员工的权益。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应遵守如下原则:
(1) 处分要有充分的理由的清楚的证据;
(2) 处分的轻重与所犯过失的轻重相符;
(3) 员工应明确必须达到的标准和应遵循的规定,应具有基本的道德规范;
(4) 员工对纪律处分有上诉的权利。总经理可对纪律处分作终裁定。
7.2.2 本公司员工纪律处分有五种:
(1) 口头警告;
(2) 书面警告;
(3) 书面严重警告;
(4) 无薪停职检查;
(5) 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7.2.3 员工处分累计升级制。员工在第一次处分后,12个月内如仍再有处分,则受到累计升级的处分,如:
(1)口头警告+口头警告——书面警告
(2)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书面严重警告
(3)书面警告+书面严重警告——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第一次处分与第二次处分间隔时间超过12个月,则不按累计升级计。
员工可以将功抵过,如果说在处分后12个月内获得一次奖励,则可酌情取消一次或数次处分。
7.2.4 员工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进行处罚:
(1) 在禁烟区内吸烟者,罚款50元;
(2) 进入生产车间不戴安全帽者,罚款50元;
(3) 进入生产车间不穿工作服者,罚款50元;
(4) 进入车间不佩戴上岗证者,罚款50元;
(5) 在生产岗位上睡觉者罚款100元;
(6) 在上班期间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报纸、杂专者罚款50元;
(7) 考勤不打卡或代人打卡,将作旷工一天处理;
(8) 无故窜岗、离岗或干私活者罚款50元。
7.2.5 可以立即解雇的情况;
(1) 上班时酗酒或任何时候使用毒品;
(2) 伤害其他职工、主管、同事或客人;
(3) 任何种类的偷窃;
(4) 伪造公司文件;
(5) 在求职申请或其他已签署的文件中提供资料;
(6) 故意进行危害公司或其他职工安全的行动和事宜;
(7) 故意给公司的设备、设施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害;
(8) 故意违反公司的行为准则;
(9) 向未经授权的人透露专有资料或保密资料;
(10) 暂时或长期精神错乱(医疗期除外);
(11) 被判任何刑事罪或受严重纪律处分。
7.2.6 纪律规定
员工行为如不符合适当的规范,违反公司制度,一经查实,将受到根据过失程度而执行不同的纪律处分。下面所列举的过失行为并非包括所有的应采取纪律处分的过失。
(1) 擅自不按规定出勤上班,擅离职守、岗位;
(2) 工作懈怠,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 无理拒绝的工作安排、指令;
(4) 收受任何种类的贿赂;
(5) 利用职权贪污,侵害公司的经济利益;
(6) 伪造和涂改公司的任何报告或记录;
(7) 未经领导允许,擅取公司的任何数据、记录或物品;
(8) 滋事干扰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
(9) 弄虚作假,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
(10) 散布谣言,致使同事、主管或公司蒙受不利;
(11) 疏忽职守,使公司财务、设备等遭受不利;
(12) 违反安全规定,或其行为危害他人安全;
(13) 擅自出借公司的场地、物品、设施;
(14) 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
(15) 擅自从事公司以外的"第二职业";
(16) 利用职务营私舞弊,损公利已;
(17) 偷盗公司的财款、资源;
(18) 遗失经管的财物、重要文件、数据等;
(19) 侮辱、恐吓、殴打同事、主管等;
(20) 在公司赌博、酗酒或出现有伤风化道德的行为;
(21) 其他违反公司政策、程序、规定的不良行为。
8、安全与健康
8.1 本公司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公司的首要之事。公司依照有关安全、卫生法规和政策管理安全卫生工作,建立整洁有序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8.2 员工应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安全操作程序、维护工作场所及生活环境的安全卫生,并防止盗窃、火灾及其他灾害。
8.3 生产设备或生活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不得擅自修理。
8.4 不得在灭火器、消防栓前堆置物品,随时保持畅通。
8.5 员工应遵守通规则,做到安全行车,开车者要按规定使作安全带。
8.6 在公司禁烟区内禁止吸烟,在车间设一固定吸烟点,供员工吸烟。
8.7 员工应保管好个人财物,不要将钱包等私人贵重物品放在公司的工作及公共场所。
8.8 任何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处理,统一由办公室和经管部负责对内或对外发布。
8.9 员工违反安全卫生规定,依照公司惩罚规定处理。
9、基本守则
公司持续健康的经营发展,也取决于每一位员工的综合素质、工作态度和行为符合公司的期望。全体员工都应身体力行公司的基本守则。
(1) 恪尽职守,勤奋工作,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2) 奉行"质量第一,信誉第一"和"创一流产品,一流效益,服务于海内外用户"的宗旨。
(3) 听从上级的工作批示和指导。对工作职务报告遵循逐级向上报告的原则,不宜越级呈报。但紧钯或特殊情况不在此限;上下之间的诚意相待,彼此尊重。
(4) 正确、有效、及时地与同事、与其它部门沟通意见看法。遇到问题不推卸责任,共同建立互信互助的团队合作关系。
(5) 严格遵守公司的制度规定、办事程序,绝不泄露公司的机密。不打听同事的考绩结果和薪酬收入。
(6) 钻研业务知识的技能,开发自身的潜力,表现出主动参与、积极进取的精神。
(7) 爱惜并节约使用公司的一切财资物品。
(8) 注意保护自身和周围人的安全与健康,维持良好的作业、办公等区域的清洁和秩序。
(9) 掌握规范正确的职业礼仪,体现文明礼貌的形象举止。
(10) 在工作时间之内,不兼任本公司以外的职务的工作。
(11) 牢记自已代表公司,在任何时间、地点都注意维护公司的形象声誉。在公司是名好员工,在社会上是守法文明的好公民,在家庭里是负起责任的好成员。
10、备注
(1) 本手册规则未尽事宜,均按政府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的规定处理。
(2) 国务院、地方政府或本公司如有新颁布的政策规定与本手册则相悖时,以前者为准。
(3) 本手册的解释、修订和发行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4) 本手册在员工离职时应交还公司办公室。
附录:
使用电话须知
1、电话铃响起时,迅接电话,不使铃声超过三下,旁桌无人而电话铃响时,也必须尽快代接电话,妥善处理。
2、通话时语言保持简短扼要,通话前计划好通话内容,避免重复啰嗦。
3、工作时间尽量避免打私人电话。如有必须处理的私事,尽可能放在午餐时间。
4、通话态度和气热情,多使用"您好"、"谢谢"、"对不起"、"我可以……吗?"、"请"等文明礼貌用语。切勿大声叫嚷。
5、结束通话时,接话方要让打出方先挂电话。(通常男士让女士先挂电话;下属让上司先挂电告;后生让长者先挂电话;)
6、若对方打错电话,应帮助把电话转到对方所需人那里。如不可能,应礼貌说明,不得责怪对方或断然挂断电话。
7、记住你在电话中代表着公司。任何员工接到有关公司重要事项的电话,在不清楚应有认负责的情况下,要做好电话记录(来电者姓名、回电号码、单位、事项),并及时交办公室处理。
8、电话费均列入各部门的考核费用,电话费由部门承担。打私人国内外长途电话需个人付费。

『玖』 社保上的养老保险余额能随时取出来用吗

一、国家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提取养老金:1、缴费本人死亡;2、已达退休年龄男满60岁女满50岁;3、缴费本人移民。二、提取养老金一般情况下农村户口可以申领,而城镇户口只能转移关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养老保险所交的费用是由两个帐户进行管理,即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存入的个人帐户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存入的统筹帐户,如果提取养老金的话就只能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的个人帐户里面的金额。大多数的钱都是统筹帐户里面,本来个人帐户的钱就不多,而且只能退出个人帐户里的一部分,那就更少了,一般在几千元到几百元不等,取决于缴纳时间段和交纳档次等。三、提取养老金所需资料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其申请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退保申请书,交纳社保情况(养老本本,医保卡)等材料即可。并且只能退养老,医疗保险。四、领取养老金须知提取养老金,只能提取个人帐户部分,拿着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保手续就可以提取个人帐户部分。如果交费时间已够15年,可以领退休金,但计算退休金标准从停止交费年度开始计算(这样一来,就不如不领个人部分)。如果交费时间不够15年,领取了个人部分,将来就不能领取退休金。如果退休前死亡(男60女50岁),亲属只能领取个人帐户部分,再不能领取养老金。退休后死亡,即使只有一个月,领了一个月的养老金,就再不能领取个人部分。

『拾』 省养老转石家庄市养老保险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7〕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桥东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石家庄市市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就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可自愿参加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医保。
第三条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
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五条居民医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协管,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经办,由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居民医保试点的总体规划。(二)拟订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三)负责居民医保政策的贯彻落实。(四)对居民医保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五)负责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六)协调处理有关居民医保的争议。(七)对执行居民医保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惩。
第七条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为市区居民医保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二)编制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预、决算。(三)负责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四)选择和确定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五)会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及相关资料的审核。(七)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对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个人执行居民医保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八)负责居民医保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九)承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居民对居民医保的咨询、查询事宜。(十)负责全市居民医保经办业务的指导。
第八条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居民医保入户调查、参保登记和计算机信息建立、上传工作。(三)负责协助收缴居民个人或家庭缴纳的医保费和申报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工作。(四)负责居民医保有关报表的编制和呈报工作。(五)负责居民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发放等工作。(六)负责居民医疗费的报销事宜。(七)负责居民医保的查询事宜。(八)承办有关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科或确定专人负责居民医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承办居民医保的医疗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二)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三)负责居民的健康档案建立、就医及医疗消费情况的登记和汇总,并按规定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及时向医保中心传输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四)负责按规定承办参保居民首诊定点、转诊工作;(五)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六)承办有关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保障范围及对象
第十条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具体对象包括:(一)在校的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二)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就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三)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四)劳动就业年龄段(女18周岁以上至50周岁,男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内,未参加职工医保,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于一、二级残疾的居民;无用人单位,并持有《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五)在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经政府就业扶持不能就业的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就业后必须参加职工医保。(六)女50周岁以上和男60周岁以上居民。
第十一条居民医保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一)现役军人。(二)异地退休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三)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第四章参保登记
第十二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凭本人家庭户口本及复印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手册(学生证)、残疾证及复印件、低保证及复印件,户口在农村常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应凭父母一方《暂住证》、教育部门的相关证明,到本人户籍或暂住证所在地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参加居民医保,并根据本人情况填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基本医保登记(以下简称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工作站、医保中心受理居民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备案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和备案。
第十四条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参保登记获得的信息,按医保中心要求的内容及格式,为每个申请参保居民建立有关计算机信息,并及时向医保中心传输或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医保中心根据劳动保障工作站传输或报送的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和确认,并根据确认的信息分别编制《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和《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病历本和医疗保险手册制发明细表》,反馈至相应劳动保障工作站,作为向居民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发放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依据。
第十七条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市区、死亡等,应分别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医保卡注销手续。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劳动保障工作站应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于每月10日前到医保中心办理。(一)居民由无业变为就业,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1就业的劳动合同。2医保卡。3居民身份证。(二)户籍迁出本市市区,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1、医保卡。2、户籍迁移证及复印件。(三)居民死亡的,医保关系自行终止,直系亲属在30日内办理医保卡注销手续,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1、医保卡。2、死亡证明。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十八条居民基本医保费由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资金和社会捐助构成。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由医保中心负责收缴,劳动保障工作站协助收缴;政府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归集。
第十九条居民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如下:一、在校的中小学生和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6元用于意外伤害费用)。其中一、二级残疾人、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个人不缴费,全额由各级政府补助;其他人员个人缴纳50元,各级政府补助50元。二、18周岁以上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6元用于意外伤害费用)。其中:一、二级残疾人、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个人不缴费,由各级政府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纳100元,各级政府补助200元;女50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各级政府补助100元;其他人员个人缴纳250元,各级政府补助50元。
第二十条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标准需调整时,在医保中心根据收支情况提出建议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居民基本医保费实行预缴费制,按年度缴纳。每年9月1日至11月25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及居民医保信息变更时间。居民应按规定的时限参保,按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启动阶段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新生儿和新迁入中小学生、18周岁及以下年龄非在校居民,自户籍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参保和缴费,但未在集中办理期限办理的,当年居民基本医保费全部由个人或家庭缴纳。
第二十二条医保中心在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设居民医保基金收入过渡户。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由石家庄市商业银行代收,居民应在规定的参保登记缴费期内凭医保卡或居民身份证到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向收入过渡户缴费,医保中心月末将居民缴纳的医保费划入财政专户,月末收入户无余额。商业银行应满足居民缴费需求,及时向医保中心传输居民个人缴费信息。
第二十三条医保中心根据居民实际缴费情况分区编制居民缴费汇总表,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此及时向本级财政申报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区财政局接到资金请示后20日内将本级政府补助资金上缴市财政局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应将中央、省、市政府补助资金及时划入财政专户,确保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正常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负担的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应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本市市区居民医保,不建立个人账户,用居民基本医保费为参保居民建立居民基本医保基金。
第二十五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医保中心设立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出户,每月根据上月支出情况编制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拨款申请,由市财政局及时将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划入医保中心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出户,确保按时结算。
第二十七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计征各种税、费。
第二十八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计息,参照职工医保基金计息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居民住院、门诊急诊抢救属于《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病种、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人工晶体置入术、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的个人负担以外的费用。
第三十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确定,具体数额如下: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时为4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时为6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为900元;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一例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人工晶体置入术视为一次住院,其起付标准执行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额。
第三十一条居民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一次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出院结算时间确定医保年度。
第三十二条居民住院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主要由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确定。具体标准如下: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为7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6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50%。居民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挂钩,连续参保5年以上的,缴纳基本医保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可相应提高05个百分点,但提高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不视同。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人工晶体置入术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执行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居民住院采用属于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5%,其余85%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使用属于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居民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个人先自付50%,其余5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较在本市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的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三十四条按年度计算,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25000元。超过最高限额以后,按《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居民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另行制定支付管理办法。
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居民就医实行首诊定点制度。
第三十七条居民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就近就便选定一家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居民患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必须首先在本人选定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确需转院诊治的,应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方可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诊治的,不得随意转出。
第三十八条居民患病时凭医保卡和病历本就医。
第三十九条居民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验患者的病历本和医保卡,发现冒用的,应扣留病历本和医保卡,并及时报告医保中心。
第四十条居民因急诊抢救属于《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疾病病种的,可以就近就便就医,但应在五日内到医保中心办理急诊抢救病种认定手续,认定后,住院费可以使用医保卡在就医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不符合急诊抢救要求或未办理认定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一条居民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批准,擅自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二条医保中心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有关医疗保险服务项目范围、服务质量标准、监督检查、费用结算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居民使用基本医保基金就医,所用药品、所采用诊疗项目、所使用的医疗服务设施和收费标准参照石家庄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要按医保中心要求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医疗服务管理资料和病历。
第四十五条为便于医疗费的结算和医疗服务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医保中心的要求建立居民医保计算机系统,并与医保中心联网。
第四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行为,根据就医居民的实际病情,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严格执行住院、出院标准和转诊、转院制度,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滞留和转让就医居民。
第四十七条在居民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进行登记,及时准确地将居民住院的医疗费用明细输入计算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上传医保中心。居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让患者或其亲属核实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并签字,未经患者或其亲属签字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如有争议,报医保中心处理。居民出院或急诊抢救终结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日量,中草药不得超过7天剂量。
第四十八条居民因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在不转院情况下,需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购药的,需经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批。
第四十九条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实行定点管理,所患病种经医保中心认定后到指定的定点综合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治疗。定点管理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居民因本市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外地诊治的,应由三级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意见,医保科审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医保中心核准,方可转院。
第五十一条居民医保不办理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人员就医。
第五十二条居民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三条居民因违法犯罪、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章医疗费的结算与报销
第五十四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应由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本人凭医保卡与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五十五条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结算参考《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
第五十六条居民一次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个住院人次。
第五十七条居民外出期间因诊治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凭当地医院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医保卡,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五十八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经批准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购药的,其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由批准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并列入本次住院费用。
第五十九条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凭转往外地审批表、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医保卡,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九章监督考核
第六十条各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当每年向本辖区居民公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年龄居民参保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居民有权对医保中心、劳动保障工作站、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居民医保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群众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投诉和举报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二条成立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居民代表参加的居民医保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医保基金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三条医保中心负责对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和劳动保障工作站执行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和劳动保障工作站应积极配合。
第十章奖惩
第六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且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或奖励。(一)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居民就医的各种信息,积极配合有关检查和考核,为保障居民基本医疗作出贡献的。(二)劳动保障工作站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认真进行入户调查,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及时足额收缴居民医保费,及时呈送各种报表,如实提供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对其医疗费报销严格把关的。(三)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及时纠正或处理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为居民医疗保险事业做出突出成绩的。(四)居民主动检举和揭发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工作站、医保中心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行为,使居民医保基金免受损失的。
第六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保中心应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超过3次的,停机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中止协议;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核实患者是否属于参保居民,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二)采用挂名住院、编造病历、住院病历与住院医疗费明细不符的。(三)推诿、滞留或转让病人的。(四)不能保证居民必需的检查、治疗和用药,造成不良后果的。(五)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将不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列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范围的。(六)违反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乱收费的。(七)检查、治疗、用药与病情不相符的。(八)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的。(九)其他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
第六十六条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医保中心除追回损失外,可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暂停其享受医保待遇。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他人提供本人医保卡和病历本,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二)虚报冒领医疗费的。(三)其他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
第六十七条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三)违反规定,将居民医保基金挪作他用的。(四)因渎职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居民因突发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医疗费,由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由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细则自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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