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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变更年检规定

发布时间:2022-02-23 19:08:32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吗

1、办理条件

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所需申办材料

申请人完成养老机构建设、具备开业条件,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时,应当向审批实施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外国人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办理流程

(一)收件

许可实施机关在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

1.书面审查:许可实施机关自受理设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现场查验:书面审查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

3.业务主管领导审核。许可实施机关业务主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许可实施机关局主要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
符合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填写说明见附件1),不符合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许可证书送达:通知申请人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六)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网址:**********)公开,公开内容如下表:

事项名称
项目名称
批准
不予批准
公开截止日期
业务联系人

时间
批准文号
时间
不予批准决定书编号

(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许可实施机关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4、我想了解法律依据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3.《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民政部令第55号)。

4.省民政厅《关于下放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在境内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的通知》及市民政局《关于委托各区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

❷ 今年以来,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就《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D

❸ 养老机构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条件

要想办理社会“养老机构”,首先是要去当地“民政局”办理经营许可证(办回证的具体条答件,各地都有明文规定,你到民政局申请时,对方将去详细告之),然后按正常“企业”注册程序进行。换句话说,工商行政管理局只要看到“民政局”的许可证,都会按正常手续给你办理(当然你的其他资料也要齐全)。

❹ 我想开个养老院, 手续怎么办

1、要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办养老机构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相关规划下达养老机构设立筹备指导意见书;

2、申办人收到指导意见书后,按照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到规划、国土、环保、发改、住建和消防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等各类手续齐全后,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对于符合各项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许可证》。

4、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中国农村乡镇普遍办了敬老院;城市街道也有兴办敬老院的。敬老院的收养对象主要是五保老人,有条件的敬老院还接收享受退休金待遇的自费老人。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许多地区还为优抚对象的孤老兴办光荣院,吸收符合条件的对象入院。

(4)养老机构设立变更年检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

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和扩大网点,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

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❺ 养老机构需要做工商年报吗

您的养老机构是民政厅发的营业执照还是工商局发的营业执照呢?如版果是工商局的发权营业执照的话,是需要办理工商年报的。

一般有网上申报和通过微信服务号申报两种方法,

网上申报的步骤是:

1、 网上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点击进入;

2、 第一次登录的经营者,需要点击联络员备案,填写个人身份信息;

3、 输入登录信息,获取手机验证码后登录。

4、 根据页面提示,填写年报信息,注意核对资料准确无误。

5、 信息填写完后,点击“提交并公示”完成年报。

微信服务号申报的步骤是:

1、 使用手机微信,搜索“南宁市场监管”公账号点击关注;

2、 在左下角“在线办理”一栏,点击“网上年报”;

3、 第一次登录的经营者,需要点击联络员备案,填写个人身份信息;

4、 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企业年报”或“个体年报”;

5、 填写年报信息,完成后提交。

❻ 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质量、卫生、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民办养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依托社会福利协会或养老协会,搞好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管。社会福利协会或养老协会定期对民办养老机构实行考评。具体考评办法由社会福利协会或养老协会制定,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七条 探索小型民办养老机构依托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管理的路径。床位在50张以下的民办养老机构可纳入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开展连锁服务。
第二十八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膳食经费专门账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账目。
民办养老机构应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参照执行企事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并接受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民办养老机构实行年检制。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验检手续。
民办养老机构自检不符合条件或者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不得继续开展业务活动,并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民政部门收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民办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民办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并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一)擅自改变主要场地或主要设施用途的;
(二)违反民办养老机构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服务对象投诉且查证属实达到3次(含)以上的;
(三)当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经营时间不满五年的民办养老机构解散或者改变为企业性质的民办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当收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
第三十二条 民办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履行设立、变更和终止手续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场地、主要设施用途的;
(三)未按照规定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的;
(四)违反民办养老机构工作规范或服务标准,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歧视、虐待、遗弃老年人的。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❼ 消防法对养老机构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养老机构处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法》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7)养老机构设立变更年检规定扩展阅读:

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六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❽ 201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文第四章 设立养老机构要符合哪些条件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章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49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行使职业技能鉴定的职能,规范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尤其是关于养老服务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地方鉴定站和培训基地,应以此为要求,规范自身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好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规定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执行、运营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把关等工作。

❾ 请问:“年检期间办理变更要先年检后变更”这是在哪里规定的,我想找相关信息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❿ 申请开办养老机构需要到哪些部门审批

设立养老机构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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