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无证养老机构如何关停
法律分析:无证无照经营,市场监管部门负有依法查处的职责。从事养老服务需要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养老院只有在取得营业执照和养老机构许可证后,才能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为健全全镇养老服务体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应该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养老机构,切实保障养老对象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② 国家关于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政策
一、 兴办民营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固定的服务场所;
2、服务场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
、孤儿的生活和活动场所的建筑设计有特殊规定的,还须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规定;
3、床位数量为30张以上;
4、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及供暖设备;
5、开办经费按床位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6、每一名从业人员平均服务的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6人,平均服务的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3人;
7、护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8、机构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9、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无拐卖人口、虐待、遗弃、诈骗、强奸以及其他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犯罪记录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记录;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8、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③ 开敬老院是不用明政局批了吗
民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的通知》,明确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整体来说,流程简化了,但是标准却不会降低。
近年来,苏州养老事业发展迅速。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有各类养老机构226家、6万多张床位。但在最近两年的市、县(区)两级民政会同卫计、消防等部门的综合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也有不少。市老龄办副主任罗林介绍,“现在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个,少数的或者部分的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比较陈旧落后,包括一些敬老院,哪怕是2010年之后开的一些养老机构,这些设施设备肯定是有一些差距的。第二个,它的服务队伍、服务能力,估计还是跟不上的,首先人员都是一些“4050”或者是年纪大了才过来当护理员的,或者有些机构人员比较少达不到配备要求。”
目前,苏州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80万,占户籍人口的26%,人均期望寿命已达83.04岁,人口老龄化程度高,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重。罗林表示,在未来三年内,苏州所有镇(街道)都将以公建民营的方式,原则上建成一家150张床位以上的保障型养老服务机构。主要为区域内城乡特困、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服务。“那么对于已经存在的敬老院这一块,设施设备也要进行升级改造。还要加强护理型床位的建设,更好地满足养老刚需。此外,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政府重视是一个方面,更多的还是由企业根据市场来定。”
④ 民政部2015年033号文件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银监会 保监会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
2015-02-25 16:29
民发〔201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银监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银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现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和扩大网点,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支持民间资本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发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发展老年电子商务,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居家老年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老服务
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鼓励将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来运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有条件的地方,可稳妥开展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试点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城乡特困人员或政府承担照料责任的其他老年人。
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务,加强对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用品一条街或专业交易市场。鼓励已有电商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增加适应老年人消费需求及特点的商品和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公寓和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的适老住区和老年公寓项目中,其配套的符合独立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扶持发展龙头企业,特别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度高的养老服务业品牌,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扶持和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对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财政补贴等政策上要予以倾斜。
要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加强对养老机构中医师、执业护士、管理人员等的培训,强化医养融合发展的人才保障。鼓励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中提供服务。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
五、完善投融资政策
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探索采取建立产业基金、PPP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举办者没有捐赠而以租赁形式给予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借款方式投入组织运营的流动资金,允许其收取不高于市场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并进行必要监管。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研究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
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加强人才保障
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专科本科教育,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培养老年学、人口与家庭、人口管理、老年医学、中医骨伤、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拓展人才培养渠道,打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发展通道,推进医学专业外其他适宜专业的“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编制实施《全国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5-2020年)》。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做好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养老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
八、促进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
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各类养老服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共同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推进举措。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及时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
加快制订和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跟踪监测和服务。
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实体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九、保障用地需求
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适用国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相关规定,积极做好用地服务工作。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计生委 银监会 保监会
2015年2月3日
⑤ 无证养老机构由哪个部门负责取缔
是由民政机构负责,可能还要有公安配合的。
⑥ 有没有文件针对养老院开设病区的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要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见附件1),主要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预防、老年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安宁疗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
二、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备案,并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材料(见附件2)。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四、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在开业后3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现场检督检查。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机制,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附件:
1.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基本标准依据
2.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备案材料样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1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及附件原文
⑦ 政府现在对养老事业越来越重视了,有没有相应的扶持项目或者机构呢
为了支持养老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一些鼓励和扶持的政策法规,基本涵盖了支持养老机构建设、规范机构生活照料和医疗、康复以及文化生活服务等多方面内容,为养老机构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制度保障。
其中,早在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就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民政部又下发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医疗、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同时,2005年民政部还开展了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提出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历来对老年人服务机构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6年,多部委又提出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近几年全国两会上的社会福利保障、医疗改革等热门话题也与养老服务息息相关。
另外,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事业发展规划,将老年福利事业列为政府重点工作,出台扶持民办养老、推动居家养老、培育发展社区养老、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政策措施。
但是这些政策的落实依然存在些许问题,比如:政策操作性不强,缺乏对养老产业布局、规模、服务结构的详细规划;各地对国家提出的优惠政策不落实、不兑现的现象十分普遍。按照规定,养老机构所用水和煤气,执行民用价格,用电按最优惠价格收费。民政部门虽然是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但对于水、电、煤气等事项,也只能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并无强制其执行的权力。真正能够完全享受到这些政策的民办养老院很少,因为现在只有国家出台的政策,到了地方没有具体可供操作的细则。民办、个体养老院的准入、运营及退出环节的管理缺乏统一的标准,行业监管混乱,小的托老院无法保证服务质量和消防安全,却与大型托老院进行低价竞争,客观上影响正规、大型养老机构的发展。我县老年人口31719人,占总人口的13%。由于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和生活节奏加快,中青年一代正面临着工作和生活的双重压力,照护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力不从心,迫切需要通过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来解决。目前,民乐县公办养老院只有两所,综合福利院一所,床位数400张,集供养老人319人,占老年人数的1%。民办养老院还处于空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精神,2015年我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的标准差距很大,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且办养老院前期投入大,利润较薄,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不是很大,因此,政府出资鼓励民营企业办养老院迫在眉睫。我们应积极探索建立了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采取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方式,以提供补贴、发放服务券等形式,购买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中介组织的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料理、精神慰藉、老年维权、信息咨询等服务。
建议:
1.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残疾、低保及"三无"人员,其费用应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补贴资金尽早足额到位。
2.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优惠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收费。
3.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政府有关部门帮助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对于个人集资购买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应适当减免房屋更名、交易费。
4.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明确给予大型托老院床位补贴,扶优扶强,扶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5.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允许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6.社会媒体为大型正规托老院多加宣传报道,提供免费信息支持。
7.加强对个体养老院的准入、运营及退出环节的管理,取缔管理混乱的小型养老院。加强对养老机构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护理技术的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⑧ 四川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容在哪里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6〕4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切实破除阻碍社会办医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在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办发〔2011〕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14号)等鼓励社会办医政策措施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地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将社会办医纳入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按照全省每千常住人口1.5张床位数对社会办医进行总量和结构控制,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类别和地点限制,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不设数量限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公开规划设置情况。各地要利用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定期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于规划出台或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布,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规模和布局。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包括新建城区等,政府必须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引导社会力量投入。鼓励社会力量直接投向省内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二级以上妇儿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等新型业态。对尚未列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专科医院,其基本标准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有关要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促进医养融合。引导社会办医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规范社会办医审批
(四)清理社会办医许可。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应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和互为前置等审批环节,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实行属地化管理,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医院、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门诊部、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我省地级以上城市可设立独资医院。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境外资本通过股权变更、股权收购等形式变更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将医疗机构许可统一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审批,向社会公开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在法定审批时限基础上,按照提速50%的要求压缩行政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快社会办医项目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六)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根据国办发〔2015〕14号要求进行合理控制,严禁擅自增加床位和扩大规模建设。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在县域内,社会办医要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相辅相成。〔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规范公立医院改制。鼓励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开展公立医院改制试点,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院重组改制,有序引导和规范包括国有企业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推动国有企业办医院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公立医院改制过程中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请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组改制,优先支持医疗实力强、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的机构参与改组改制,同时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国资委、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
(八)加强财政资金扶持。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发展健康服务业,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各地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对成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及在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其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服务的,省财政按当年累计实际承销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丰富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政府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投资力度,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创业板行动计划”到场外市场挂牌、规范、培育、融资,到场内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银行业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效利用自身信息资源、客户资源等优势,广泛调动社会办医的积极性,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社会办医。引导银行业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认真做好支付结算、财务顾问、现金管理、债券承销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四川银监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优化融资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尝试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责任单位:四川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优化大型设备配置
(十一)支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各地要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置“中国制造”。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优先为社会办独立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机构等配置大型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大型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鼓励各地推广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的“PPP模式”,探索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鼓励各地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实现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强化标准统一和质量控制,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提高使用效率,逐步建立大型设备共用、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促进资源柔性流动
(十三)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进一步放宽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类别及地点,简化审批流程,探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制度,探索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可作为社会办医审批和大型设备配置等时的人力资源配置计算,吸引省外、国外符合条件的医师来我省多点执业,鼓励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规范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同时,确保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各地要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尽快研究制订试点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开展对口支援、远程医疗、人员进修、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从技术、管理、人力资源、学科发展等方面给予社会办医疗机构全方位扶持,提高社会办医整体水平。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落实同等政策待遇
(十五)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社会办医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要求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并逐步达到5%以上,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出签订协议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均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出台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新农合基金结算的指导意见等。〔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优化创业发展环境
(十七)严格落实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地方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清理规范收费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完善土地政策。各地要为社会办医创造平等的用地环境,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用地支持政策。将社会办医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医疗机构建设发展需求,将社会办医项目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可优先用于社会办医项目,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社会办医项目用地,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供应,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支持社会力量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医疗机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二十)完善监管机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严格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管责任,探索大型社会办医疗机构“上划一级”监管制度,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诚信服务等考核和管理评价标准。完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约谈整改制度,重点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执业行为、执业人员进行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本地区医疗服务信息平台,定期公布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绩效考核、处罚信息等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参加医疗责任险。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明确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办法。〔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引导行业自律。支持和鼓励有关社会组织在业务范围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应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微视频、手机报、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多形式大力宣传解读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社会办医,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对促进社会办医取得的成效及经验进行及时总结和宣传报道,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社会办医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社会办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探索开展差别化、多样化改革,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要及时细化完善配套措施,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制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0日
⑨ 民政局能对无证养老院发停业通知书吗
有权利,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⑩ 现在国家对个人开办养老院有什么优惠政策啊
优惠政策如下:
从哈尔滨市市民政局获悉,哈尔滨市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供地保障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收费减免政策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对符合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兴办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组织的,可优先安排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并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同时,哈市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业务。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用地,对养老院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规划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工业地价办理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用地,乡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可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
(10)县加强无证养老机构监管通知扩展阅读: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
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前提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按照40%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