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老年人买火车票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老年人买火车票没有优惠政策的。
优惠政策的票有半价票:半价票分为儿童半价票、学生半价票和伤残军人半价票三种。
1.儿童半价票: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2—1.5米的儿童,可以享受半价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儿童票)。超过1.5米时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不足1.2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2.学生半价票:在具有实施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相同城市且可乘火车回家或返校时使用。
3.伤残军人半价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伤残的军人(以下简称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享受半价的软座、硬座车票和附加票。
(1)气车票老年人有优惠吗扩展阅读:
火车票面上包含多样信息,包括车型、时间、座位号等。中国火车票为硬纸票、软纸票、磁卡票等。从2014年12月1日起,铁路互联网售票、电话订票的预售期将由的20天逐步延长至60天。
2016年10月,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网站发布消息,2016年12月30日(车票票面乘车日期)之后,全国铁路部门旅客列车车票预售期暂时调整为30天,恢复60天预售期时间另行通知。[2]2018年4月28日起到年底,铁路部门将下调28条城际铁路部分动车组列车票价,部分线路的折扣将达到20%。铁路部门同时表示,未来将按照市场供需状况执行票价灵活浮动,逐步试行“一日一价”。
Ⅱ 火车票老人有优惠吗
很遗憾,没有。
铁路只对儿童、学生、伤残军人有减价优惠政策,其他人群均需购买成人全价票。
Ⅲ 老人坐火车有优惠吗
尊老爱幼一直以来,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了。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很多人都会主动给老年人让座。众所周知,儿童在购买高铁时是有优惠的,那么,老人坐火车有优惠吗?又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铁路购票规定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中规定:第十六条儿童票可享受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的优惠,儿童票票价按相应客票和附加票票价的50%计算。免费乘车及持儿童票乘车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另收全价卧铺票价,有空调时还应另收半价空调票票价。学生票可享受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的优惠,学生票票价按相应客票和附加票票价的50%计算。持学生票乘车的学生使用硬卧时,应另收全价硬卧票价,有空调时还应另收半价空调票票价。残疾军人票可享受客票和附加票的优惠,残疾军人票票价按相应客票和附加票票价的50%计算。享受优惠的儿童、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时,仍按硬座半价计算,不再减价。从以上这些规定来看,目前我国对于老人坐火车是没有优惠的,目前火车、高铁等票价优惠仅儿童、学生、残疾人,以及军人能够享受到,这个大家还是要清楚的。至于以后是否会实行老人高铁购票优惠,目前来看还不得而知。
Ⅳ 老年人持有老年卡购买动车票有优惠吗
老年卡不作为购动车票优惠证件,所以是无优惠的。
1、儿童票: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九条规定,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2~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票。超过1.5米时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车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
2、学生票: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十条等规定,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或军事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
3、残疾军人票: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伤致残的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残疾军人优待票(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进行核对。
(4)气车票老年人有优惠吗扩展阅读:
大学生享受学生票优惠,一年有两个时段的限制,其学生证必须办理优惠磁卡,并且每年只享受四次优惠。学生票的发售范围包括了普通硬座票、普通卧铺票和动车组车票。
按照铁路部门的要求,学生只有购买普通硬座才能享受半价的政策。由于卧铺的价格是包括了硬座和铺位价格在内,所以学生购买卧铺的票价为原有的铺位价格减去硬座票价一半。此外,动车组一等座不享受学生票优惠,二等座位享受公布票价的75%优惠。
Ⅳ 六十岁以上老人坐公交车都免费吗
70以上。工作日免费要去民政部办理专用卡
Ⅵ 老年人门票优惠吗
60—65岁,是没有优惠的。一般是65岁(包括65)以上是半票,70岁(包括70)以上是免票的。个别景区也有特例!
Ⅶ 60岁老年证有什么优惠
摘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凡办理《老年证》的60岁以上老人将享受一系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到医院就诊优先挂号;到港口客运站乘船乘车优先购票;优先参加有关部门、团体、组织或个人举办的各类文体、旅游及其他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并在费用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在农村,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同等条件应对老年人优先办理。 另外,对70岁以上(含70岁)的老年人发放《优待证》,持证人在省内各市凭证享受当地优待规定:免费进公园、陵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进入风景旅游区享受最低票价;免费使用收费公厕;到省、市、县(区)、乡(镇、场)属医院就诊,免收挂号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按所乘线路的最低票价购买车票;安置回迁住房时经本人申请,可以不参加统一摇号,安置在住房的最底层(如最底层不够可延至二层)但要参加该楼层摇号。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Ⅷ 对老年人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老年人的优惠权益补助,我国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对老年人的优惠作出了详细的描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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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