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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五平

发布时间:2022-02-10 08:39:08

老年人平血了,能活多久

老年人贫血治疗保养一下是完全可以恢复健康的,没你想象得那么严重!
贫血早期常见的表现有疲倦、乏力、头晕耳鸣、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皮肤苍白、面色无华,睑结膜、口唇粘膜以及指甲甲床色淡。同时可有心悸、短气、心率加快、动则尤甚,饮食不振、恶心、腹胀等,严重时可以发生踝部浮肿、低热、蛋白尿、闭经和性欲减退等。 贫血不是一种独立的疾病,造成贫血的原因有多种:缺铁、出血、溶血、造血功能障碍等。 我国成年男性中14.6%患有贫血,成年女性中32.7%患有贫血。人体的各种机能正常运转必须有良好的血液质量,贫血是伴随各种疾病的一种症状。改善贫血,从调养开始,雪雁茶,纯天然草本,能从根本上解决贫血的问题,达到气血双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效改善贫血带来的头晕乏力、面色苍白、畏寒怕冷等症状。让你气色红润、活力充沛! 如何调理贫血: 肝脏富含各种营养素,是预防缺铁性贫血的首选食品。铁的含量很高,尤其是木耳,自古以来,人们就把它作为补血佳品;红枣中含有大量的环磷酸腺苷,它能调节人体的新陈代谢,使新细 胞迅速生成,死细胞很快被消除,并能增强骨髓造血功能,增强血液中红细胞的含量。甘蔗含有多量的铁、钙、磷、锰、锌等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其中铁的含量特别多;南瓜的营养价值主要表现在它含有较丰富的维生素,还含有一定量的铁和磷。葡萄性平,味甘酸,无毒,葡萄含大量葡萄糖,对心肌有营养作用,由于钙、磷、铁的相对含量高,并有多种维生素和氨基酸,是老年、妇女及体弱贫血者的滋补佳品,可补气血、暖肾,对贫血、血小板减少有较好疗效,对神经衰弱和过度疲劳有较好的滋补作用。 贫血的注意事项: (1)饮食营养要合理,食物必须多样化,食谱要广,不应偏食。 (2)忌食辛辣、生冷不易消化的食物。平时可配合滋补食疗以补养身体。 (3)饮食应有规律、有节制,严禁暴饮暴食。 (4)劳逸结合,进行适当的体育活动

Ⅱ 老年人老头晕是怎么回事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会有头晕的症状,尤其是老年人。有些是一过性的,有些是经常性的,有些是生理性的,有些是病理性的。一般来说,经常性的头晕可能是某些疾病的症状表现。所以,老年人一定要做好相关检查,及时发现疾病,然后对症治疗。
老年人经常头晕是什么病?
一、贫血
一说到贫血,很多人都会和女性联系起来,其实老年人也是非常容易发生贫血的群体。上了年纪之后,身体的各项功能都会衰退,造血功能也不例外,所以老年人更容易发生贫血。另外,老年人贫血也可能是由于造血原料缺乏导致的,平时最为多见的就是缺铁性贫血。
二、高血压、低血压
高血压是老年人群体中发病率较高的一种疾病,通常没有明显的症状,但是比较严重的高血压患者可能会感觉到头晕头痛,常见的原因有血压的波动或升高引发脑部供血不足。另外,低血压也会导致头晕,一定要引起重视。

三、高血脂、血稠
高血脂和血稠并不是一回事,前者是一种疾病,指血液中的胆固醇、甘油三酯等物质升高;后者是一种病理化特征,是由于一种或几种血液粘滞因子升高导致的。高血脂和血稠都会导致血液粘稠度增加,血流速度减缓,脑供血不足,从而出现头晕的症状。

四、脑血管病
脑血管病是指脑部血管的各种疾病,包括脑动脉粥样硬化、血栓形成、脑动脉狭窄、脑动脉闭塞、脑动脉炎、脑动脉损伤、脑动脉瘤、颅内血管畸形等等,可引起短暂或持久的局部或弥漫脑损害,头晕头痛、意识障碍、失语偏瘫是主要症状。
五、冠心病
冠心病的全称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是冠状动脉血管发生动脉粥样硬化病变而引起血管腔狭窄或阻塞,造成心肌缺血、缺氧或坏死而导致的心脏病。冠状动脉血管腔狭窄或阻塞,会影响大脑的供血量,使大脑缺氧缺血,从而导致头晕。

六、颈椎病
头晕也是颈椎病的常见症状,这是因为颈椎病会累及颈部肌群,直接刺激、压迫或牵拉头部敏感组织,进而引起头晕恶心;椎动脉型颈椎病患者,因病变直接累及椎动脉,使椎基底动脉系统供血不足,也会引起头晕恶心。
七、低血糖
低血糖的表现可轻可重,存在个体差异。一般来说低血糖单独出现头晕的症状是比较少见的,常伴有心悸、手抖、出汗等交感神经兴奋等症状,严重者可出现嗜睡、意识不清、呼之不应,甚至昏迷。所以,当头晕和这些症状并发时,要考虑低血糖的可能。
八、糖尿病并发症
一般来说,糖尿病不会引起头晕,但是糖尿病诱发的大血管并发症会引起头晕。糖尿病血管病变的病理基础是动脉粥样斑块形成,容易堵塞血管,使血管管腔变得狭窄,影响脑部供血,从而出现头晕等症状。

九、耳石症
耳石症又称为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是指头部迅速运动至某一特定头位时出现的短暂阵发性发作的眩晕和眼震。头晕持续时间短,通常少于30秒,头晕较为强烈,换头位就立即缓解,重复某个头位又会出现眩晕,多发于4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
另外,美尼尔综合征、前庭神经元炎、发热性疾病、尿毒症、哮喘、抑郁症、眩晕综合征等也可能引起头晕。
总而言之,头晕是一种症状,它可能是某些疾病发出的“求救信号”。对于经常性头晕的人群来说,应该及时到医院就医,查明病因,再采取进一步的治疗。

Ⅲ 老年人的心理特点是什么

进入老年,随着生理上的逐步衰退,心理上也逐渐表现出老年特征。并且,老年人心理对于身心健康的影响很大,良好心态促进健康,而不良心理则会危害健康。石家庄长江心理精神医院专家指出,老年人心理往往存在以下四大禁忌,需要特别引起注意:

1.孤独
人到老年,如果还能有一位相知相伴、不离不弃的至亲陪在左右,那该是无比幸福的一件事。然而,高龄老人丧偶事件是在所难免,对于老年人心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随之而来的心理孤独感,更是让丧偶老人在短时间里出现明显的衰老、精神崩溃,甚至不久也会亡故。据统计,丧偶老人的死亡率,是一般老年人死亡率的7倍。

2.恐惧
老年人看到自己同龄的朋友、同事一个个相继离开了人世,觉得自己也要不久于人世,就会产生心理上的恐惧感,以致惶惶不可终日。这样一来,非但于事无补,反而加快了死亡的步伐。观世间的高龄老人,虽然长寿的原因很多,但至少有一点已经证实,那就是长寿者大多性格开朗、豁达大度、情绪乐观、心理健康。

3.折腾
老年人的生理功能明显衰退,如肌肉萎缩,骨质疏松。但是,有不少老年人存在一种“折腾”心理,认为“这辈子没去过的地方不去看看终身遗憾”啦,什么“这么重大的场合不出席不合适”啦等等,结果勉强参与,容易突发严重健康事件。还有一些高龄的老年人,坚持参加一些不合适的运动,结果导致体力不能承受,出现意外。

4.倔强
老年人心理倔强是比较常见的情况,有些还表现为性格刚烈、脾气暴躁。这些有着倔强心理的老年人常常是小病不就医,大病乱吃药,一味按自己的意愿以及多年的经验习惯生活着。结果是,有了病不去治,反而与家人、子女发生争执,最后“不治而终”。

心理专家提醒,针对老年人心理上四大禁忌,家属一定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帮助其调整,千万不可采取强硬措施或者放任不管。如果老年人心理问题突出,难以调整的话,不妨咨询专业心理医生,请求医生的帮助。

Ⅳ 55岁属于中老年人还是老年人

55岁属于中年人。

中老年是指人类生命历程中青年之后的阶段,包括中年和老年。由于全世界的年龄呈普遍增高趋势,世界卫生组织对老年人的划分,提出新的标准,将44岁以下的人群称为青年人,45到59岁的人群称为中年人,60到74岁的人群称为年轻的老年人,75以上的才称为老年人。把90岁以上的人群称为长寿老人。

人在步入中老年后,都十分注重对身心的锻炼,特别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健身意识也越来越强,健身的方式越来越宽广。从先前最简单的跑步,到现在的太极、武术、相声、音乐、舞蹈、书法、养花等,中老年的健身休闲方式由单一向多样化发展,由原先简单的身体锻炼发展到身体、心理、精神的全方位的锻炼。

(4)老年人五平扩展阅读:

中年人的心理能力发展:

1、能独立自主地进行观察和思维,组织自己的生活,决定并调整一生的目标和道路,则不必依赖长辈的训诫和保护。目标和道路的决定绝非臆造,而是以符合社会进步和民族利益的个人抱负为前提,依条件而灵活地选择时机和决定方向。

2、智力发展到最佳状态,能进行逻辑思维和作出理智的判断,具备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3、情绪趋于稳定,有能力延缓对刺激的反应,能在大多数场合下按照客观情境控制和调节自己的情绪和情感。

4、处世待人的社会行为趋于干练豁达。能适应环境和把握环境。能接受批评和意见,并按正确意见调整自己的行为。

Ⅳ 老年人身体虚弱怎么办

老人身体虚弱其实都是不可避免的
不仅要从身体上关怀 更要从心理上关怀 二者一起 效果会更好
(不贪并非不食)
一、不贪肉。老年人膳食中肉类脂肪过多,会引起营养平衡失调和新陈代谢紊乱,易患高胆固醇血症和高脂血症,不利于心脑血管病的防治。
二、不贪精。老年人长期讲究食用精白的米面,摄入的纤维素少了,就会减弱肠蠕动,易患便秘。
三、不贪硬。老年人的胃肠消化吸收功能减弱,如果贪吃坚硬或煮得不熟烂的食物,久而久之易得消化不良或胃病。
四、不贪快。老年人因牙齿脱落不全,饮食若贪快,咀嚼不烂,就会增加胃的消化负担。同时,还易发生鱼刺或肉骨头鲠喉的意外事故。
五、不贪饱。老年人饮食宜八分饱,如果长期贪多求饱,既增加胃肠的消化吸收负担,又会诱发或加重心脑血管疾病,发生猝死。
六、不贪酒。老年人长期贪杯饮酒,会使心肌变性,失去正常的弹力,加重心脏的负担。同时,老人多饮酒,还易导致肝硬化。
七、不贪咸。老年人摄入的钠盐量太多,容易引发高血压、中风、心脏病及肾脏衰弱。
八、不贪甜。老年人过多食甜食,会造成功能紊乱,引起肥胖症、糖尿病、瘙痒症、脱发及消耗胰细胞,不利于身心保健。
九、不贪迟。三餐进食时间宜早不贪迟,有利于食物消化与饭后休息,避免积食或低血糖。
十、不贪热。老年人饮食宜温不宜烫,因热食易损害口腔、食管和胃。老年人如果长期服用烫食热刺激,还易罹患胃癌、食道癌。

长寿老人饮食经验有十多十少。
十多:一是多吃新鲜水果、蔬菜;
二是多吃海产品;
三是多餐少量;
四是多吃蛋白质食品,如蛋、奶、豆类等;
五是多吃芝麻、花生等植物油类;
六是多饮茶;
七是多食含铁质食物;
八是多素食;
九是多食新鲜食品,勿食发馊变质食物;
十是多食易消化食物。
十少:一是少吃甜食;
二是少吃盐;
三是少吃动物性脂肪;
四是少吃含渣滓多的食物;
五是少吃油多过粘的食物;
六是少吃硬块状食物;
七是少吃化学调味品;
八是少饮酒;
九是少食辛辣食物,但适量姜蒜有益;
十是饮食量要少,七成饱不宜。

Ⅵ 关于老年人法律条文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部专门性的法律外,在《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有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提供咨询服务;
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

Ⅶ 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有多少

全国老龄办最新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2.4亿,占总人口比重达17.3%,平均近4个劳动力抚养1位老人。

平均近4个劳动力抚养1位老人

十三五时期,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将持续加深,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其中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增加到1.18亿人左右。由于70年代以来独生子女较多,将来“四二一”家庭结构比较普遍,一对夫妻要抚养一个子女,照顾四个老人。目前第一代独生子女已到中年,父母渐渐变老,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现实压力。

全国老龄办政策研究部主任 李志宏:国家将加快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重点为失能失智的老年人,为他们的长期医疗护理与长期生活照护提供稳定可靠可持续的费用来源和保障。

Ⅷ 老年人如何四季养生

一、春季

春季乍暖还寒,气候多变,忽冷忽热,俗有“春天猴儿面,一日变三变”之说,时而风和日丽,春光明媚,时而冷风阵阵,寒气袭人,故春风春雨与健康有关。

穿着“宜春捂”,早春宜保暖。防风御寒。衣服要慢慢地减,不要一下子就换上薄衣服。另外,要暖足冻头,就是说棉鞋最好不要急着换,要暖脚,与此相反,帽子可以不用再戴了。晨练的时候不要出大汗,因为春季人体血气活和,经脉舒畅,肌肤松弛,人体阳气易发泄,所以要保护阳气,适宜小运动量,出汗多会耗心血,损阳气,对身体健康体不利。

睡觉“宜早起”,气温逐渐回升,“宜夜卧早起,广步于庭”。

居室”宜卫生”,室内勤打扫。置物要有序。

饮食“宜清淡”,春季利于失精血,化津液。食宜温。有助扶阳气,机体兴旺。

防病“宜紧弦”,传统医学认为:“百草回芽,百病发作”,就是说,春天容易旧病复发。春天由于温暖多风,适宜于细菌、病毒等微生物的繁殖和传播,因此,春天外感较多,对身体虚弱的老年人来说,更应引起重视。

二、夏季

夏季昼长夜短,暑气灼人,老年人耐受力弱,适应性差,生活活动与外界环境的平衡容易遭到破坏,因而容易中暑,发生多种疾病,产生不测,所以更要安全度夏。

情绪“宜防躁戒怒”, 盛夏阳光强烈、天气酷热,加上人体阳气旺盛,容易使人心烦急躁,老年人在酷热的天气里,一定要让情绪处于平静状态,不可过度劳累、激动。良好的心态是身体最好的调节剂,可防止“五脏内火”的滋生。

饮食“宜清淡、营养,科学用膳”, 湿热的环境为各种细菌生长繁殖提供了好的条件,由于老年人胃肠功能弱,夏季饮食一定要讲究卫生,不可吃腐烂变质食品,冰箱内食物必须经高温加热后方可食用。食物要以温、软、清淡为宜,不可过多地吃冷、肥、腻的食品,不可饮食过量。若出现由于饮食不当引起的呕吐腹泻,应立即到医院治疗。

生活“宜有序”,起居“宜有常”,应夜卧早起,参加晨练,不可贪凉。

睡眠“宜充足、防风”,夏季是人体心火旺、肺气衰的季节,起居方面要适当地晚些睡觉、早些起床。清晨空气新鲜,起床后可到户外参加一些适当的体育活动,对增强体质颇有益处。中午要适当睡眠,保持精力,但由于天热出汗毛孔扩张,机体易受风寒侵袭,所以不可露天或在树下睡眠。夏季昼长夜短,且因燥热,一般人睡得晚因而要用午睡来补充,但不可在凉风处和堂风口处及电扇旁午睡。 着装“宜宽松舒爽”,夏日服装为求简单、单薄,透气性好,款式上应宽松舒适,色彩要素雅大方,质地上能吸汗透气,内衣裤要一天一换。

三、秋季

秋季的气候处于“阳消阴长”的过渡阶段,先是秋阳肆虐,温度较高,到“白露”过后,雨水渐少,天气干燥,昼热夜凉,气候寒热多变,一些老年人由于自身调节能力减弱,这时往往就会出现一些相应的症状,使老年生活质量大大下降。因此,老年人如想在秋季保持健康、延缓衰老,在秋季的生活、行为就应与气候变化相适应,以免秋天肃杀之气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

精神上“宜安定”,减少思虑情绪。降低秋季之肃杀之气对人体的不良影响,维持心理平衡,注意解郁散结,保持欢乐情绪。

饮食“宜清润”,饮食调理以防燥扩阴、滋肾润肺为准,少用椒、葱韭、蒜等辛燥食品。多用芝麻、糯米、粳米、蜂蜜、甘蔗、乳品等柔润食物,强调暖食,禁忌生冷。

睡觉“宜早卧早起”,早卧以顺应人体阴精的收藏,以养“收”气;早起以顺应阴气的舒长使肺气得以舒展,睡眠时间稍延长,免受凋零冷落之象的影响,也可减少小血栓的形成。另外,为增强体质,耐寒锻炼从秋天就可以开始了。

衣着“宜秋冻”不宜早加衣,使肌体逐渐适应寒冷气候,增强抗病能力。注意秋燥“,秋季天气干燥,老年人如果饮水少、长卧床、少活则易生便秘;高血压病人发脑溢血,危及生命,所以要多吃水果蔬菜等。也可早上起床后揉腹一次,揉50下左右就可以了。

四、冬季

冬三月是闭藏的季节。天气寒冷,气候干燥,河水结冰,田地冻裂,是阴盛阳衰的现象,冬季养生要顺应体内阳气的潜藏,以敛阴护阳为原则。老年人易受风寒,要避寒就暖,应以养精蓄锐为主,内心有什么事也要往好处想,冬天养生以养“藏”气为主。

着装“宜防寒保暖”, 老年人血液循环功能较差,如果室温过低,老人的手脚就很容量冻伤;而如果室温过高,内外温差过大,又很容易感冒,老年人一定要随时注意保暖防病。衣服尽量穿得宽暖,棉鞋要稍稍大一点,在鞋底的垫上均匀地撒一层生附子末,然后用棉布缝好,放在鞋里,这样可预防冻疮,使双脚气血流通。

生活“宜有节”,起居“宜有常”,冬三月早卧晚起,“必待日光”,等太阳出来了再起床。早睡是为了养人体阳气,保持温热身体,迟起是为了养阴气。

饮食“宜进补”,多吃高蛋白和维生素食物,并适时进补。药补不如食补,阳虚之人多吃羊肉、鸡肉、牛骨髓;阴虚之人多吃鸭、鹅肉,以补虚益气,养胃生津。

天气晴朗“宜锻炼”,冬季遇到好天气时可适当进行户外锻炼,以补阳光照射不足,增强体质;在冷空气中锻炼,可增加神经调节机能,提高抵抗力,但不宜出大汗以防感冒,大风、大雾、雨雪恶劣天气,不可去户外。

初冬时节,一些传染病很容易流行,其中对老年人威胁最大的莫过于流行性感冒。为了有效地预防流感,在流感流行期间尽量避免去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居室内部要常通风,床头经常摆放几只橘子或一小瓶薄荷油,也可用米醋熏房间,这样可祛除病毒。有一民间验方可以提高御寒能力、减少发病,即用大枣10个、生姜5片每晚煎茶喝即可。

心理卫生“宜讲究”,冬季许多疾病发生发展或恶化都与人的心理状态息息相关,因此应避免忧伤、焦虑、紧张等不良因素刺激,老年人应保持乐观、愉快情绪。

另外,讲一下冬季老年人养生六不宜:1.不宜夜间憋尿;2.不宜门窗紧闭;3.不宜蒙头睡;4.不宜饮酒御寒;5.不宜取暖失度;6.不宜小疾不治。

Ⅸ 对中老年人来说如何调养自己的身体

与年轻人相比,老年人的消化功能降低,心血管系统及其他器官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老化,为了适应这些变化,老年人在日常饮食中应注意以下十个方面:
一、饭菜要香
老年人的味觉、食欲较差,吃东西常觉得缺滋少味。所以,为老年人做菜尤其要注意色、香、味。
二、质量要好
老年人体内的代谢以分解代谢为主,需用较多的蛋白质来补偿组织蛋白的消耗。因此要多吃些鸡肉、鱼肉、羊肉、牛肉、瘦猪肉以及豆制品,这些食品所含的蛋白质均属优质蛋白,营养丰富,容易消化。
三、数量要少
研究表明,过分饱食对健康有害,老年人每餐应以七八分饱为宜,尤其是晚餐。
四、蔬菜要多
新鲜蔬菜不仅含有丰富的维生素C和矿物质,还有较多的纤维素,对保护心血管、防癌、防便秘都有重要作用。每天蔬菜的摄入量应不少于250克。
五、食物要杂
蛋白质、脂肪、糖、维生素、矿物质和水是人体必需的六大营养素,这些营养素广泛存在于各种食物中。为平衡吸收营养,各种食物都要吃一点。如果条件允许,每天的主副食品应保持在10种左右。
六、菜肴要淡
吃得太咸会增加心脏、肾脏的负担,容易引起血压增高。
七、饭菜要烂
老年人的牙齿常有松动和脱落,咀嚼肌变弱,消化液和消化酶分泌量减少,胃肠消化功能降低。因此,饭菜要做得软一些,烂一些。
八、水果要吃
水果中含有丰富的水溶性维生素和金属微量元素,这些营养成分对于维持体液的酸碱度平衡有很大的作用。
九、饮食要热
老年人对寒冷的抵抗力差,如果经常吃冷食会引起胃壁血管收缩,供血减少,并反射性地引起其他内脏血循环量减少,不利健康。因此,老年人的饮食应稍热一些,以适口进食为宜。
十、吃得要慢
细嚼慢咽能减轻胃肠负担,促进消化。吃得慢些还容易产生饱腹感,防止进食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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