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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基本状况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28 10:45:32

养老机构的发展对策

1、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领养老机构发展和人性化服务的开展。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就是要让全社会的每一个人都能平等地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丰硕成果。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需要,特别是保障那些失能老人的机构养老需求。因此,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应更加重视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和发展,政府应把发展养老机构列入老龄事业发展第“十一五”、“十二五”规划,要将这项工作列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并将社会养老福利设施建设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切实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
2、要制定和落实支持养老机构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尽快出台关于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快速发展的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投入、兴办多种形式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和设施,采取“民办公助”、“公办民营”养老机构营运模式,促进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要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扶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各负其责,切实抓好现有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由单位和个人捐款捐物兴办的养老福利机构等,在税务、工商、金融、城建、水电等部门应给予优惠。同时,社会福利基金、福利彩票筹集资金应向社会养老机构倾斜。
3、研究解决影响养老机构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一是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总体规划,尤其要在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中,统一规划和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根据本地人口增长速度和发展需要,参照建设部关于居住区建设规划设计要求,每张养老床位可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来预留储备用地。二是妥善解决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问题。三是建立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制度,加强规范、指导。
4、对公办养老机构改扩建,同时创新管理机制。加快厦门市社会福利中心改扩建工作的进度,以缓解全市孤寡老人床位不足,超负荷运转的困境。针对多年来公办养老机构发展缓慢,缺乏市场竞争机制等问题,公办养老机构要试行改革,采取管理权、所有权分离,经营效益和个人经济收入挂钩等措施,转变经营理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聘用制度等,以促进公办养老机构有效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5、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机构建设步伐。农村的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普遍滞后于城市,“十一五”期末,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重点应放在农村。结合民政部实施面向农村“五保”老人的“霞光计划”,整合改造现有的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资源,在厦门岛外4个区各建成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公办老年人社会福利中心,并在这4个区新增床位数1300张。民办养老机构拟在厦门岛外4个区新增床位数1800张。
6、规范养老机构管理。一是要规范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严格按照应具备的条件,配备的服务设施进行命名,对不具备相应条件命名的养老机构重新规范。二是对养老机构实施分类登记管理,各种不同体制的养老机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统一监管。三是严格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现有各类养老机构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取缔。四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五是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期对养老机构服务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规范社会养老机构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六是对养老服务机构按基础设施、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项目进行星级评定,促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七是通过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改善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热情地为老年人服务。
7、开展社区养老服务,缓解机构养老的压力。按照“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基本方略,通过增加对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投入,建立和完善社区养老机制,加大社区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在熟悉环境中享受服务,弥补家人照料的不足,缓解机构养老的压力,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让厦门的老人住进“没有围墙的养老机构”,安享晚年。

⑵ 目前国内养老院的现状是什么样的

从供给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的机构养老起步较晚,现仍处于初步阶段,且养老机构正面临着供不应求和的矛盾。

在养老服务机构数量方面,2011年至今,中国养老服务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但是自2015年开始,增速明显下滑。2017年,全国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增加至15.5万家,同比增长了10.7%,增速较2016年下滑了10个百分点。2018年,尽管民政部还未公布最新数据,但根据历年数据前瞻推测2018年中国养老服务机构数量仍保持相对稳定的增速,机构数量保持在17万家左右。

当然,民政部统计的养老机构数和床位数只是登记在册的数量,并不能完全代表国内养老院供给的全貌。但是,这也反映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即养老院供不应求的现状是事实;同时随着国民机构养老意识的强化,必将产生更多的养老院需求,如何提高养老院的数量和质量供给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内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同时也为养老院行业创造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以上数据及分析均来自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养老院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

⑶ 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第十八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张榜公布。
第十九条 民办养老机构开展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实施分级护理服务;
(二)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符合要求,服务对象生活能自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8;需要半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需要全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3;
(三)制定适合老年人营养均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的膳食;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文化体育活动;
(五)建立疾病预防制度。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对入住后患传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通知其监护人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六)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
(七)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整洁。
第二十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监护人)或托养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各方姓名(名称)和地址;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期限和地点;
(四)收费标准和方式及预付款数额;
(五)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善待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民办养老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社工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捐赠情况应向捐赠人、民政部门及时报告,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⑷ 如何推进基层养老服务质量提升情况汇报

人口老龄化,独生子女居多等因素已令养老问题越来越受关注。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步入快车道,从中央到地方用于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持续增加,公办养老机构、各类养老服务设施数量大增。同时,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中,社会资本渐趋活跃,对机构增长的贡献不断增大,但是如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还是当前发展需要考虑的重点。

多方入手促养老服务业发展

我国老龄化问题从引起全社会关注,并从认识转到政策性应对,这一过程还相对较短,尽管“十二五”期间养老服务的发展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然而在政策和实务中仍然存在一些偏误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第一,对人口老龄化过于悲观。从需求看,我国2亿多老年人并不是都需要养老服务。低龄老年人和身体健康的老年人基本不需要由专业机构提供介护和照料性养老服务。而真正刚性需求人群是那些高龄、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根据现有基数这些老年人总量不超过4000万人。如果发展养老服务时,混淆了有效需求和潜在需求,就会夸大对养老服务的需求。这无疑跟时下过于悲观的人口老龄化论调有着很大关系。

第二,养老服务供给侧政策乏力。近年来,有关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的政策导向性异常鲜明,比如优先保障用地供应、税费优惠、财政补贴供方等。这些属于供给侧政策,指向性非常明确,就是引导增强养老服务的市场供给。但是公共政策的有效性往往并不取决于决策者的良好意愿。现实表明,社会对供给侧政策的敏感性没有预期的高,政策性利好没有得到有效回应。一方面是政策红利还不足以产生足够的利益刺激。另一方面,还没有形成一个具有规模的养老服务市场。市场的形成首先要有需求,在需求的拉动下才会产生供给,需求和供给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在趋向均衡的过程中实现市场的资源配置。而养老服务作为以“服务”为产品的市场,显然还处在发育过程中,一般性刺激供给的政策难以立竿见影。

我国现阶段,老年人及其子女真正关心的养老服务是护理、照料性服务,而且需求刚性较强,因此支持性政策应更多向这个方向瞄准,突出供给引导的同时,还要注重增强老年人的购买力。

第三,公办养老机构的定位有偏差。公办养老机构是政府对贫困老年人履行托底性养老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2014年全国登记养老机构2.84万家,其中公办1.36万家,占比47.9%,在院对象中“三无”和五保对象占比59%。公办养老机构较好地落实了国家设立公立机构的宗旨,使低保家庭、“五保”对象等贫困老年人实现了老有所养。同时,一些地方的公办养老机构同样对社会老年人开放,特别是在一线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一床难求”,排队轮候成为常态。如果没有一套科学严格的评估制度,如果用“谁付得起谁住”的市场法则,必然造成公共福利分配不公,从而制造社会不公平。从这个角度看,公办养老机构的定位还有偏差。

第四,公办养老机构的示范性作用不够。公办养老机构是被赋予特殊功能的公益服务机构,除了担负贫困人口兜底养老保障的功能外,还应该发挥服务的示范性。这种示范性,不仅通过公办机构一流的服务和管理为民办机构树立学习的标杆,更重要的是解决养老服务市场供给“失灵”问题,向社会提供民办机构不愿提供的服务,在服务供需对接上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但在现阶段,公办机构不仅没有与民办机构形成合理分工,而且与民办机构形成了同质化竞争。当前社会对养护型和护理型养老服务的需求较大,而提供这类服务的成本高、风险大,且需要打通医疗资源,导致市场供给不足,公办养老机构应当聚焦于这些方面,为社会提供示范。

养老服务业发展路径选择

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对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作出部署。养老服务业既是涉及亿万群众福祉的民生事业,也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第一,公办养老机构的功能要精准定位。应该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养老服务不可能采用财政付费、免费供应的体制,市场供给应该是养老服务的主流。现阶段,要进一步精准定位公立养老机构的功能:一是在“为谁服务”上,公立养老机构尤其是公建公营的养老机构应当瞄准贫困无依的老年人;二是在“服务什么”上,公立养老机构应向社会提供民办养老机构不愿或不能提供的服务,比如,社会亟须而供给不足的护理型养老服务。养老服务发展到今天,在贫困老年人的托底性养老方面,公办机构定位明确,而且制度安排也相对成熟。问题主要出在向社会开放服务方面,公办养老机构多数存在错位,服务不为社会所急需,床位空置率高,资源浪费严重。公办养老机构应该充分利用低成本优势,把服务定位在风险大、技术要求高的服务项目上,从而有效地弥补市场供给不足或市场失灵。

第二,务实推进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发展。对于体制内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可以运用行政机制,通过规划安排、资金投入以及管理体制的改革等途径,有可能“强力”实现养老与医疗的“联姻”。对于一方为公立性质,或双方均为民办性质,如何实现协同、合作,应该是制订细化措施的重点,难度也最大。

第三,必须以需求为导向,从许可审批、政府补贴、金融支持、用地指标等制约社会力量提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等方面,加强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不断推出有“含金量”的政策措施。与此同时,政府应树立成功典型、提供学习范例,以此引导社会投资,扩大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的供给。

第四,顶层设计要增强体系性。养老服务是关涉多领域的一项社会事业,决定了我们需要一个系统完整的服务体系。养老政策一定要系统化设计,既要从阶段性国情出发,又要跟上人口老龄化的形势,为养老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制度环境。以系统性思维增强养老服务政策设计的科学性,必须从政策出台时,就要进行系统和长远的规划和设计。

第五,推行养老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养老服务政策要增强执行力,推行绩效评估是一项必要措施。只有建立评估制度,才能在不同层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之间传递压力、激发动力,也才能建立有效问责机制。

⑸ 民办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缺口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民办养老机构是我国人口快速老龄化的产物,在当前其分担了居家养老和公办养老机构的很大压力,为部分老年人以及有需求的家庭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解决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难题,彰显了社会化养老服务对老龄化社会下如何养老问题的积极作用。

⑹ 养老机构的现存问题

1、养老服务机构供需矛盾突出。随着老年人口快速增长,对养老机构的需求加大,而社会养老机构数量较少、质量较差、增速较慢,形成很大的矛盾。正面临着急剧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给老年人带来诸多的生活和精神上的困难。2、农村养老亟需加强。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五保”老人逐步转变为城市“三无”老人。加之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农民就业方式的改变,留守或“空巢”老人增多,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明显滞后于城市发展的需求。3、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困难较多。现有养老机构大部分经营收入不多,营利微薄,规模小,设备简陋,投入少,服务水平不高,养老机构的专业护理、管理人才缺乏,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管理水平不高。尚不能适应社会不同收入群体的不同养老需求。4、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一方面是促进养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不健全;另一方面是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优惠措施落实不到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获取土地划拨等方面还有许多困难和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资本投入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积极性。5、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还很艰难。一是选址难。大部分民办养老机构场所是租用的,选择相对独立而交通便利的地址难,且消防措施难以落实。二是法律制度不健全。对经营中发生的机构内的伤病、死亡等重大问题没有相应明确的解决办法,时有纠纷困扰经营者。三是养医结合难。大部分民办机构规模小,软硬件设施跟不上,入住的老年人看医用药无法就地刷IC卡,造成看病难。总之,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不活、服务成本较高、经济效益较低;民办养老机构数量少、发展不平衡;农村养老机构点多分散、不利于管理和集中供养;个性化服务项目少,服务内容单一;缺乏政策扶持,经营状况不容乐观。

⑺ 中国养老行业的现状

2009-2012年中国养老机构行业发展趋势及投资前景分析报告 中商情报网 http;//www.askci.com 【大 中 小】 核心提示:2008-2009年中国养老机构产业发展环境分析,2008-2009年中国养老机构产业运行形势分析,2008-2009年中国人口老龄化研究,2008-2009年中国老年社会福利院产业经营模式分析,2008-2009年中国知名养老院运行情况分析,2008-2009年中国老年公寓产业发展动态分析,2008-2009年中国托老所建设项目分析,2009-2012年中国养老机构产业发展趋势预测分析,2009-2012年中国养老机构产业投资机会与风险分析,金融危机对中国养老产业投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分析【报告名称】:2009-2012年中国养老机构行业发展趋势及投资前景分析报告 【关 键 字】: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产业运行形势 老年社会福利院产业 经营模式 养老机构产业前景预测 发展策略 投资咨询报告 【出版日期】:2009年4月 【报告页码】:110页 【报告格式】:PDF电子版或纸介版 【交付方式】:Email发送或EMS快递 【中文价格】:印刷版6800元 电子版7000元 印刷版+电子版7500元 【英文价格】:印刷版14000元 电子版14500元 印刷版+电子版15000元 【报告编码】:HJ【报告描述】: 目前,中国养老机构的发展远远不能适应老龄化的需要,机构养老服务的总体供求之间呈现严重失衡的状态,严重地制约了机构养老事业的快速发展。2004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43亿,占总人口的10.97%。2005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近1.4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达11%,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005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7%。2006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接近1.5亿,老年人口总数为14657万人。2007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53亿人,占总人口的11.6%。快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已经并将进一步成为影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截至2008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5989亿人,占总人口的12%。2010年老年人口将达1.74亿,2020年进一步增至2.48亿。 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需求大、增长快、要求高与全社会养老机构数量少、质量差、增速慢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目前中国每9人中就有1位老人,到2050年,每3―4人中就将有1位老人,养老机构与设施严重匮乏。截至2005年底,各地建有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近39546家,床位149.7万张,收养老人1102895名。仅就床位数来讲,刚刚超过老年人总数的1%,较之于国际社会通行的5%―7%的比率相差甚远。 随著老龄化社会脚步加快的压力,巨大的养老需求日益凸显,政府公办的养老机构仍远远不能满足需求。随著人口老龄化的加快,老人入住老年公寓已渐成一种时尚,这也为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然而,部分地区民办开放式住户型老年公寓,由于护理员招聘难度大、资金无法周转等问题,面临著举步维艰的尴尬。低档标准养老院占养老院总数的80%左右。中档占10%左右。这个档次的养老院,目前最受欢迎。高档和豪华的养老院占10%左右。 尽管这几年我们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场所,兴办了7898所社区服务中心,“星光计划”也建起了近3万个“星光老年之家”,又增加几万张社区的养老床位,但与巨大的老年人院舍服务需求比起来,还属杯水车薪。许多贫困、边远地区及靠民间力量创办起来的养老机构囿于经费短缺、资源不足等方面的限制,服务内容不丰富,显得相对单调、贫乏,与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服务需求也有较大的差距。

⑻ 想开一家民办养老院需要什么硬件设施需要多少投资

如何申办养老院
一、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交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四、开办养老院应具备什么条件?
接到民政部门可以申办的答复,申办人就向该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能领取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五、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民办非企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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