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郑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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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局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社保关系转移窗口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三)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的,提供《广西公务员及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申报表》和基金划转凭证。
二、转入地社保局审核通过后,生成并向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生成并向转入地社保局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转移基金,终止参保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
四、转入地社保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以及(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的)原单位转来的财政补贴款项核对无误后,将转移基金额和财政补贴款项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办结接续手续。
㈡ 郑州市青年人才补贴政策
郑州市青年人才补贴政策如下:
1、补贴标准:博士毕业生:每月1500元;硕士毕业生:每月1000元;本科毕业生:每月500元;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按本科毕业生标准申领。
注:申请通过当月为发放起始月,5年内根据实际正常缴纳养老保险月份发放,最长发放实际为36个月。暂未工作或创业的,可按相应标准申领6个月的生活补贴。
2、申请人需要同时满足下面的条件:2017年1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 (含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和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硕士、本科毕业生年龄应在35岁以下,博士不设年龄限制;毕业三年内落户我市(本市户籍未迁出户口的毕业生不需提供);与郑州市域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郑州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且在郑州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满一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㈢ 郑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有补贴政策
郑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住院的,子女每年享有不超过20日护理假,假期视作出勤;年满60岁的,由财政部门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奖励扶助金。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二条 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
豫卫家庭〔2015〕2号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我省城乡人口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开始,在全省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扶助对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三)年满60周岁;
(四)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和具体政策解释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
二、奖励扶助标准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执行。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年满60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三无老人供养等惠民政策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三、奖励扶助资金来源
奖励扶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按基本标准的60%、20%、20%的比例分级负担;财政直管县按照省、县财政80%、20%的比例分级负担。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奖励扶助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实行城乡统一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地卫生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政策内容,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2015年3月30日
㈣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10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9]3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为《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郑政文[2009]316号)规定的参保对象中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上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生双女父母。
第三条 对自愿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年龄在45—59周岁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生双女父母,在其按郑政文[2009]316号文件规定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计划生育缴费补贴。
第四条 对年满60周岁、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生双女父母,在郑政文[2009]316号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月40元计划生育养老补贴。
第五条 计划生育缴费补贴直接计入个人账户,不冲抵个人养老金缴费;对补缴年限,不给予该项补贴。
第六条 参保人死亡或因各种原因丧失计划生育补贴条件的,计划生育缴费补贴的发放按照《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包括计划生育缴费补贴和计划生育养老补贴)纳入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列入本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并按时拨付经办机构。
第十条 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申报、登记、缴费、待遇领取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冒领、多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郑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与本办法一并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㈤ 河南省80岁以上老人政府有补助吗
有。进入2019年又有一个好消息,河南今年将实施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80岁以上老人可享受该补贴。从河南省民政厅获悉,今年拟对80岁—89岁、90岁—99岁以及百岁老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100元、300元标准发放高龄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制定。
据悉我省有160多万高龄老年人,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已经实施了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制度。河南作为人口大省,老年人津贴制度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可见我们的养老保障制度越来越完善。
(5)郑州市养老机构补贴扩展阅读:
河南省已经有部分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施了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制度。在此之前,我省规定各地市要对百岁老人发放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的老龄津贴,随着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制度的实施,受益老年人群体更为广泛。
作为“先行者”,郑州市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高龄津贴,具体标准是: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高龄津贴是针对高龄老人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
㈥ 请问郑州市社会养老保险问题
你说的这个是城乡居民养老。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组织落实工作。
二ΟΟ八年七月四日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郑州市户籍、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遵循“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易衔接”、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为主、经济组织适当补助、政府给予补贴的筹资方式。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县(市)区管理、分级经办。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保障工作,确保经办人员、资金、设施及时足额到位。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各乡(镇)、办事处设立派出机构,专人专职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享受等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乡居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补贴;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其他收入。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以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算术平均值确定。缴费比例可按照缴费基数的6%、7.5%、10%、20%、30%选择;有条件的城乡居民也可按照缴费基数的50%、85%选择。
第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于每个自然年度的3月底前,向所属的经办机构申报本人选择的下个缴费年度的缴费比例;凡未申报或未按要求申报的,经办机构按其上一缴费年度缴费比例确定。
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7月1日至下个自然年度的6月30日。
第十条 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每6个月或12个月缴纳一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预缴一个缴费年度以上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因中断缴费需跨缴费年度补缴的,应按补缴时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和选择的缴费比例予以补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中断缴费后未补缴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时年满45周岁以上,距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在参保时按所在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参保之日起至60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缴纳。
参保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应在参保时按所在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同一缴费年度内按时足额缴费的(不含一次性缴纳、补缴),政府给予缴费基数1.5%养老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2008年6月30日前已具有郑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在一年半内办理参保登记、参保时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政府给予一次性参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满61周岁的一次性补贴400元,年龄每递增一周岁,政府一次性补贴增加400元;年满74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政府一次性补贴5600元。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给予资助。
第三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从城乡居民参保之日起,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参保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基金。财政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参保人缴费基数1.5%的养老保险补贴,其中1%记入个人账户基金,并相应抵缴个人缴费,0.5%记入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别记账,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符合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的,其个人账户转移额为个人缴费的本息之和,缴费年限可折算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具体折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其转移手续。转移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参加前款之外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参保手续,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缴费本息之和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或支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年满60周岁;
(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时已满60周岁及以上,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政府养老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月政府养老津贴=(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郑州市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2×4.5%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城乡居民领取的养老津贴每年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增长速度自然调整。
第二十四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个人账户基金不足以支付时,由统筹基金继续支付。在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3个月养老金时,同级财政要及时给予补充。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和基金收支情况,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提出并报请市政府批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定期对其领取资格进行认证。
第二十七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选择补缴欠费或向后逐年延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郑州市户籍且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自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另按每月20元发给高龄老人生活补助;自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每月再增加30元;自年满100周岁的当月起,每月再增加50元。参保时已经超过上述年龄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以上相应高龄老人生活补助。2008年7月1日后将户口迁入郑州市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具有郑州市户籍累计满10年以上方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且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郑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本办法实施后达到70周岁及以上,经本人书面向所属的经办机构申请,自愿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审核确认批准的次月起,由经办机构按20元每月发给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年满80周岁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100周岁每月再增加50元。申请时已经超过上述年龄的,自批准的次月起享受以上相应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郑州市户籍的百岁以上城乡居民,经申请每月发放100元的高龄老人生活补助,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九条 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其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向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缴费余额本息之和一次性退还其生前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1000元,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我市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一次性缴纳1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向后逐年延续缴纳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后,可以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参保补贴、政府养老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50%,并按时拨付经办机构。
第三十二条 对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登记、缴费、待遇领取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冒领、多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与本办法一并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具体的还要看你的户口在那?
户口是郑州的,就在你的户口所在地办理。
2008年9月1日,将全面开展。
㈦ 新政策城镇居民满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在那里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镇居民年满六十岁需要在之前办理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才可以领取,具体领取是去当地的社保部门办理养老金的领取业务,由社保局根据其缴费情况来发放养老金。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人员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并从相关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
第三十一条 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持出国(境)定居证明或辖区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所属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结算手续。其个人账户中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人员死亡的,由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参保人死亡次月起2个月内持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的乡(镇)、办事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结算的相关手续。继承额为其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7)郑州市养老机构补贴扩展阅读: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郑州市户籍、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参保缴费时,参保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在每个自然年度内选择 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中任意一个缴费标准,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2009年12月31日(含,下同)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参保时可不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年满4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年满16周岁不满46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在此缴费年龄段参保人参保时年满46周岁以上的,需先补足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㈧ 郑州市60岁满60岁的老人没工作有什么补贴
问题是郑州市60岁的老人没有工作有什么补贴?我们国家现在的政策是60岁以上的老人应该是每一个月100元的补贴费用。
㈨ 郑州市高龄补贴有啥规定
1、完善政府供养制度。进一步完善“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制度,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供养标准,保障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不低于全区平均生活水平。
2、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机制,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居家养老服务。
3.实施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总体要求,建立80周岁及其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提高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让高龄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4.完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依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准入、经营、管理、退出等机制,将所有养老机构纳入行业管理。强化制度建设,合理配置资源,聚焦管理、规范服务,实现管理与发展同步同拍。
(9)郑州市养老机构补贴扩展阅读:
高龄补贴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资金保障,把高龄津贴发放作为爱老、敬老的重要惠民工作抓实抓好。
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同配合。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公安部门每月将老人死亡及迁出情况通报民政、人社部门;民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每月10日前互通高龄津贴发放信息,共同做好高龄津贴的审核和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