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悬挂的广告牌砸伤行人由谁担责
该广告牌为珠宝店业主曾某所有。现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受伤并非发生在珠宝店内,且曾某对事情具体发生过程不清楚,因此曾某不同意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曾某担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的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赔偿责任。 【管析】一、本案为特殊侵权责任纠纷案,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确定了特殊侵权纠纷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为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故本案中曾某并不能以赵某在受伤时不在其店内,且其不清楚曾某是如何受伤的为免责理由。若曾某不能向法庭举证证明其对广告牌进行了管理,或者是赵某在行走时故意去触碰广告牌致其坠落而产生损害结果的话,对本案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广告牌的管理者曾某存在过错,故其应对赵某因广告品牌砸伤产生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曾某在珠宝店上方也即行人道路上方安置广告牌,,其主观上也应预知如(果发生倾倒,坠落就可能产生一定的危险,而曾某并未对广告牌加以固定或放置到比较安全的地方,因此,可以认定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广告牌既已造成赵某受伤,曾某又无证据证明系赵某自身原因造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对赵某主张的补课费损失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笔者认为,补课费虽不是法定的赔偿项目,也无具体的标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要结合赵某的医嘱,如果可以,让到为其补课的老师出庭作证,更加进一步明确补课是确实存在的。又因对究竟应补多少节课、补多少时间,有偿补课具体的收费标准,都没有明确的依据,为此,笔者认为,应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学生补课的这一项诉讼请求酌情确定。(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㈡ 广告牌砸伤了人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现实困惑
某日,薛某行走在大街上,由于冬天刮大风,电线杆上的一个巨幅广告牌被吹落,砸到了薛某的头上,造成薛某颅底骨折。后查明此广告牌系甲广告公司所有,由于广告牌搁置的日子太久没有维修,所以风一吹就掉下来了。薛某起诉到法院后,广告公司称薛某并不能证明广告牌被大风刮下来是广告公司的错,所以广告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请问,广告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在这个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律师点评
广告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本案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案件中,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对方当事人就该事实不存在或存在负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但是,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说原告不用承担任何证明责任,比如在本案中,原告就要证明其损害是由被告的广告牌所致,但是原告不需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而是由被告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赔偿原告的损失。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这种悬挂广告牌的方式本来就有一定危险性,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被告主观上有过错,这实际上免除了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特别提醒
对于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这些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那么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赔偿原告的损失。
㈢ 被广告公司悬挂的广告牌砸伤,损害赔偿之诉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韩某在路经阳光大厦时,被悬挂在6楼的广告牌砸伤,周围的群众立即将其送往医院,经过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经查明,广告牌是阳光大厦6楼的一家广告公司所有,出事那天,风力达到了8级,而且广告牌悬挂已有年头,铁丝腐朽老化,经不住8级风力,导致广告牌砸伤韩某。韩某出院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分析
本案是一起特殊侵权之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因此,本案中,韩某被广告公司悬挂在六楼的广告牌砸伤,而且广告牌悬挂已有年头、铁丝腐朽,因此广告公司对韩某的损伤有直接的责任。韩某有权对广告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但是,在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中,让原告提出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是非常困难的,无疑让受害者的诉讼救济手段受阻。因此,民事诉讼法对这类侵权纠纷规定了特殊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因此,本案中,广告公司对韩某提出的侵权事实否认的,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对广告牌掉落砸伤韩某之事没有过错。韩某在诉讼中只要证明自己的损害事实以及自己的损害与广告牌的掉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技巧提示
注意以下几种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比较特殊: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㈣ 广告牌砸伤人赔偿问题你好我现在遇到自己饭店广告牌因为这几天下雨,掉下来砸到路过的人了,这个事情我们
摘要 1、医疗费。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2、误工费。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㈤ 广告牌砸伤人该找谁赔赏
我的看法是:应该是承包立广告牌建筑工程公司负责,因为是他们的质量问题,并不可以说是广告公司的责任,如果照这样说的话,那就没有公理了,虽然知道现实没有公理,但是真理还是在的!
㈥ 广告牌被台风刮倒,砸伤人、砸毁财物造成损失该由谁负责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㈦ 我请了个安装工承包给他拆卸广告牌,他拆卸过程中砸到了一个老人,我需要负责任吗
你是需要负责的,因为你雇佣的人在劳动过程中因为劳动伤人,你需要负责,但是假如他有过错,在你赔偿之后可以向他追偿。
㈧ 如果我们的广告牌因刮风掉下来砸到他人关于赔偿
完全由广告公司负责,到时候就是政府各个部门都会来给你施加压力的,以后最好对广告牌进行保险
㈨ 被广告牌子砸伤谁赔偿
被广告牌子砸伤的可以向广告牌所属公司、管理单位和使用公司主张人身侵权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医药费、住宿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