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家对民办养老机构有哪些补贴优惠措施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国家(指民政部)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包括民营、个人办养老院)有优惠政策,但这种政策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存在很大差别。
比如东部沿海地区,因经济发展较好,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实行资金扶持:一是建设补贴,分为新建、改建两种标准;二是入住老人补贴,分为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标准;相关税的减免;土地划拨
② 河北省对公办民营的敬老院有政策扶持吗
河北将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营养老机构
目前,我国城市中48.5%的老年人有各种各样现实的养老服务需求,而目前其服务总满足率只有15.9%。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相对超前于经济社会的现代化,社会养老能力极为有限,老年照料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服务跟不上老年人日益增多的照料需求,老年人的照料问题已成为老龄保障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将个人、家庭、社区整合到老年人照料体系中作为政策性措施一并考虑,使这三个基础性层次的支持政策缺位或不足。因此,政府必须在完善养老服务的立法保障、体制创新与主体激励、政策支持及财政扶持方面加大力度,保障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有序运行。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保障养老服务体系健康运行
(一)明确养老服务业的法律地位
发展养老服务业是提高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立法部门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突出养老服务业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政府、非政府组织、社区、家庭等各方在推进养老服务的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二)推进养老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立法层次低,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薄弱,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用于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立法部门应抓紧出台《养老保障法》、《医疗保障法》等重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为老年人口在经济收入、医疗保健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三)制定统一养老服务的法规
养老服务需要有统一的标准来保证服务的质量。我国政府应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养老服务业的服务标准,另外,还要明确某一服务项目的内容,确定被照顾老人和服务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可在老人与服务人员发生纠纷时有相应的依据来划清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通过服务体制创新与照料主体激励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
(一)强化老年服务事业领导机构的领导力
老龄化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养老服务问题涉及财政、社会保险、教育、卫生等多个领域,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管理养老服务事务的权威部门。因此,建议成立养老工作委员会,由其全权领导养老服务方面的各项工作。养老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养老服务的发展规划,拟定财政预算,报请人大批准,为非政府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资金支持,发现养老服务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改进方案;同时要为一些生活比较困难的和对养老服务有迫切需求的老人提供一定的服务补贴;出台促进非政府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发展的各项激励政策,为养老服务专业化、产业化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配合立法部门出台相关法律,协调各政府职能部门筹划财政预算和制定各项政策及监督的落实情况。
(二)加快老年服务事业的体制创新
社会化、产业化和法制化是老年服务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各种优惠政策引导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年服务事业的建设,对社会办的老年服务事业进行必要的调控、规范、指导和监督,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和宏观管理、社会组织或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
(三)建立健全资助老年家庭照料的激励机制
由于家庭养老的传统将长期存在,家庭依然是老年人得到照料的主要场所。据2009年《吉林省65岁老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明,老年人有在家庭照料的强烈愿望,有98.98%的老人希望在家养老,不愿意离开家人。因为家庭养老与其它养老方式相比,具有获得精神慰藉、亲情体验等无法比拟的优势。事实表明家庭成员依然是解决老年照料问题的主力军,应重视发挥家庭养老功能。
很多国家通过减免税收、优先供房、优先贷款等方式补助赡养老人的家庭。如,新加坡、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其老年人与子女同住比例均在70%以上,除传统“孝”文化因素影响外,其与政府的努力推进和倡导是分不开的。韩国政府1989年再次修订“老年福利”规定,之后又修订了家庭继承法,规定侍奉父母的子女应比其他子女多继承50%的财产。这种以立法方式确立的激励机制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照料老年人的家庭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是对其照料劳动的价值认可、肯定,具有极大的激励作用。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对养老家庭给予经济方面的支持,同时进一步发挥政府职能,在税收、信贷等方面对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住房、经济收入等问题给予优惠和倾斜,为家庭养老提供制度性支持。
(四)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服务事业
据“2009上海万名老人养老需求”系列调查显示,在面临日常生活照顾、生病照料、日常烦恼倾诉及理财需求时,被调查者的求助对象首选是“配偶”,其次是“子女或其配偶”。在日常生活照料和生病看护时,这个比例高达90%以上。但他们的子女大多是人处中年,不仅工作负担重,而且家庭经济状况困难,从而使子女面对自己年老多病、需要照料的父母力不从心。同时,对子女来说,家庭照料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势必影响其工作效率和工作业绩,从而影响其收入,同时长期疲劳势必影响其健康状况,这种状况反过来会影响老年人照料的质量。因此,应大力发展社区老年照料服务,建立健全社区服务支持体系,以缓解家庭养老的压力,提高老年人的照料质量。
在社区建立综合性、多功能的服务站,采取上门服务、定点服务等形式,开展看护照料和家务服务等项目,支持家庭成员照料服务。规范化、制度化的社区服务一方面缓解了家庭照料者的压力,能满足老年人的照料需求,改善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生活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是家庭养老的有效支持手段;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城市下岗职工增多,就业压力增大,开展社区照料服务也是解决就业的有效途径。此外,由于大部分社区服务实体规模小、投资少、微利运营,政府一方面应为社区老龄服务业提供信贷、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应采取各种手段,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如,对申请老年服务业的企业、个人,工商部门应简化注册手续和程序,放宽注册条件,提供免交注册费等优惠政策。对于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老龄服务企业,政府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并根据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多少给予适当奖励或政策优惠。同时为提高老龄服务业工作人员的素质,政府可给予培训费用的补贴和代培等优惠政策。
三、以优惠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一)土地优惠政策
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地。对民政部门已批准兴建的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用地应予以优先考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需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适当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办养老服务机构应简化审批手续,优先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
(二)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应在已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增加税收优惠幅度。对经审定合格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免征养老服务项目的营业税;对由下岗职工兴办的养老服务企业,按下岗职工和福利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经民政部门批准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安置城镇下岗待业人员比例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再就业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对进口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设备、专业医疗康复器材及其他专用品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关税优惠。另外,为鼓励社会各界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捐助,政府可对捐助者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
(三)养老事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政策
打破由政府和福利机构包办养老事业的格局,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投资兴办社会化、市场化的养老机构,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格局。通过低息贷款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通过拨款数额的增减,体现政府关注的重点,达到控制社团行为的目的。政府还要进行广泛的动员,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本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因此,社区养老服务资金筹集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社区动员,社会资本支持。
(四)养老保障政策
扩大养老保障的覆盖面,将城镇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等人员纳入养老保障范围;改革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努力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金差距,促进分配公平;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以保证低收入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使养老保障政策惠及更多的老人。
(五)医疗保障政策
完善老年人医疗卫生政策,全力执行新医改方案;提高医疗保险的优惠标准,尤其要减轻健康状况较差且生活困难老人的医疗负担,通过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药品报销范畴的方式来降低老人的医疗费用,将大病统筹纳入医疗保险的范围,根据政府、企事业单位、个
人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转变“看病贵、看病难”、“因病致贫”的局面。对社区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经营模式。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真正实现“老有所医”。
(六)鼓励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政策
高昂的专业护理费用和医疗费用让老人望而却步,因此,要出台政策鼓励建立并推行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该制度应由国家强制实施,各地方政府具体运营,被保险人无论身体状况好坏均要参保。筹集的资金应由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和国家、各地方政府提供的补贴构成,以基金的模式运作。被保险人缴纳的保费与给付之间的相关性不应太强。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以护理服务作为主要的给付方式,再辅以现金给付。被保险人绝大部分的护理费用由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承担,而个人只需负担一少部分。个人缴纳的保费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费率计算,不同的护理级别需要按照不同的费率缴纳保费,而给付时则应根据个人实际身体健康状况、护理级别来确定。保险费可在个人的月收入中按比例扣除。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作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力补充,它的实施可减少个人、家庭和社会在老年护理方面的经济压力。
四、以有效的财政投入扶持养老服务体系运营
(一)对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政府应根据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对新建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及设施给予必要补贴,以便帮助这些服务机构降低先期投入成本。在政府的财政扶持下,服务机构应按照服务内容由易到难、服务顺序由急到缓、服务项目由少到多的原则逐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项目。
(二)对居家老人补贴
政府应对生活困难的居家老人给予货币补贴,以便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对那些健康状况较差、有迫切养老服务需求的生活困难老人和为社会做出过突出贡献的老人通过发放“养老服务券”的方式进行经济补贴,同时还要不断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的种类及扩大受益人群。
(三)对养老服务人员补贴
为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建设,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组织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是十分必要的。而培训费用若单独由社区承担会给社区建设增加极大的负担,若单独由服务机构来承担这部分费用会给其经营造成沉重的包袱,若完全由服务人员来承担又会极大地挫伤他们的工作热情。因此,培训费用的承担应遵循由政府财政、社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来共同承担的原则,这样既可为社区、服务机构减轻压力,提高服务人员的工作热情,还可避免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为加快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步伐,服务人员在接受培训期间就可享受政府补贴,一方面可鼓励服务人员接受专业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可吸纳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从事养老服务事业,增强服务队伍整体的工作积极性。
(四)加大对养老服务信息化的投入
③ 民办养老院最新政策
养老院政策,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有哪些
“养老院行业前景是不错,但绝对是微利行业。”红叶敬老院院长彭家惠是渝中区首家民营敬老院的创办者。她介绍,在民办养老机构中,基本是一半盈利、三分之一亏损,剩下的勉强维持。而创办已10年的红叶敬老院,就属于勉强维持的类型。
“养老服务属高风险行业,特别是面对一些有顽疾的高龄老人或失智、失能的老人,风险就非常大。”除资金压力和高风险,好护工难求也是每个养老院所面临的难题。
市人大代表、西南大学教授徐晓玉近年一直关注我市民营养老产业的发展。她介绍,重庆目前的养老产业,跟不上社会老龄化发展的需求。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市60岁以上人口已513万,而目前全市城乡养老机构床位数仅7万余张,按老年人口3%的机构需求量测算,缺口达8万张。“养老院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是现实问题。从总体上来说,这说明社会还没有做好应对老龄化的准备。”此外,护工很辛苦且工资不高,造成大量护工流失。徐教授认为,最终解决办法还得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全民关怀。“国家应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还应免费为民营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做专业化培训、指导,提高服务质量,奠定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后劲。”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补助:有床位补贴和一次性建筑补贴。免征税的。
市民政局答复: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收费;对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生活用车等免征养路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信业务、邮政业务、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和在社区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养、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等各种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培养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住宿费,其学费主要以发放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法解决。
(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十四)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抓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搞好养老机构工作的登记管理。养老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改革和完善养老机构收费制度。除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外,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收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应适当减免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制定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三)加大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四)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建设一般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投入,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
(六)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七)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八)加强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和管理,切实防止意外伤亡事故发生。对发生意外事故后,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机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前,省民政厅要会同卫生、法制等部门和法院,研究制定有关事故鉴定、责任认定和赔偿的有关意见,指导各地处理好养老机构的责任分担问题。
④ 民办养老院最新政策扶持
民办养老院最新政策扶持:
1、对于民营养老院相关补助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
2、就设立方面,建设补贴(一次性分期支付),分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补贴是自建的一半。20000至5000不等;
3、就经营方面,运营补贴,根据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况,一般超过一定时期后给予200-50元每月的补贴,各地不同。另外可能会有些节日慰问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⑤ 国家关于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政策
一、 兴办民营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固定的服务场所;
2、服务场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
、孤儿的生活和活动场所的建筑设计有特殊规定的,还须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规定;
3、床位数量为30张以上;
4、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及供暖设备;
5、开办经费按床位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6、每一名从业人员平均服务的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6人,平均服务的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3人;
7、护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8、机构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9、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无拐卖人口、虐待、遗弃、诈骗、强奸以及其他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犯罪记录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记录;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8、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⑥ 民办老年公寓有什么政策扶持
可以享受开办补贴和运营补贴:
经民政部门批准办证的、运营一年以后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其中自建用房的机构,城市区每张床位补贴3000元,各县补贴2000元;
租用房屋进行改扩建的机构,城市区每张床位补贴300元,各县补贴200元。
按连续入住6个月以上老人的实际占用床位数,给予运营补贴:城市区补贴40元/床/月,各县补贴30元/床/月。
养老院的服务内容:
1.全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提醒老人吃药,提供可以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动。为老人洗衣服,每月带领老人洗澡理发。
2.半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提醒并帮助老人吃药,提供可以半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动。为老人洗衣服,每月带领老人洗澡理发。帮助他们健身以恢复他们的肢体功能。
3.完全不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喂老人吃饭吃药,每天最少3次帮助肢体活动,按摩、翻身、擦洗污渍等。为老人洗衣服,提供老人用防褥疮床垫,每月擦洗一次身体。对于一些特殊的老人经家属同意会增加一些服务项目。
特点一:
老年公寓能为中高经济实力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的居住条件和人性化的服务内容。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存在着一批占当地老年人口总数将近6%以上的中高收入老年群体,他们认为养老条件,无论从居住条件还是养老服务水平方面都不能满足他们日益提高的养老需求,因此他们逐渐关注能够满足其养老需求的新型养老模式--老年公寓。
特点二:
老年公寓属于商业房地产范畴,具有“福利性事业、市场化经营”的特点。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均衡,人口贫富差距悬殊,并且属于低福利水平国家,所以政府主要关注并解决社会“低保”、“五保”等处于弱势的老年人群的养老问题,而对中高收入人群养老生活关注的较少,只有一些粗放的政策,并且在现实运用过程中可操作性差。
同时由于老年公寓属于新兴事物,它是老年人社会化养老和社会化投资并企业化经营的房地产开发的混合体,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操作方面相对滞后,所以一般开发商在税费减免、金融支持方面得不到相应的优惠,对于具有社会化养老性质的老年公寓,开发商需要完全按照市场条件解决项目立项、项目审批、资金筹措等一系列问题。由于以上原因,老年公寓运营需应遵循市场规律,走“福利性事业、市场化经营”的道路。
特点三:
老年公寓项目相对于一般房地产项目投资额大、资金回收期长。老年公寓项目不同于一般房地产项目,它不仅包括住宅本身,还包括许多服务配套项目,并且在设施、设备规划设计、安装方面都要结合老年人的特点,有专家称老年公寓的总体造价要比普通房地产项目高五成至一倍。
另外老年公寓的租售方式比一般住宅更为复杂,一般住宅都通过住宅销售实现房地产开发的最终目的,而老年公寓则需要根据老年人市场需求的多种形式,采取租、售结合的方式满足老年人入住,其中一定比例的住宅面积可以实现销售,另一部分须满足租用、度假等需求,并且公共服务设施更需要通过经营来实现收回投资,因此老年公寓的运营模式要采取灵活多样的销售方式保证其正常经营。
⑦ 办一个私立养老院需要哪些手续国家有补贴政策吗
国家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办一个私立养老院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一、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凡具备相应条件(包括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二、是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的文件;
3、批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1、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四、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河北民办养老院政策扩展阅读: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汁、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续。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⑧ 河北省私人建养老院给予什么优惠政策
需要由民政部门审批、登记。民政局电话3658012咨询下。从2008年起,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由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将享受到多方面的政策优惠,并可获得开办补贴和营运补贴。 秦皇岛市出台了《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凡在该市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开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三种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规划、用地、立项、审批、税费减免等方面将享受优惠政策。 在资金补贴方面,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且老人居室使用面积符合规定标准,经过一年运营后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市内三区及开发区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1200元的开办补贴,各县补贴不低于1000元。 此外,租用房屋5年以上进行改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市内三区及开发区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150元,各县补贴每张床位不低于100元。补贴资金按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分3年给予拨付。 秦皇岛市还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营运补贴:根据连续入住6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老人的实际占用床位数,市内三区及开发区补贴每月每床不低于20元,各县补贴不低于15元。补贴资金按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在每年的6月和12月两次给予拨付。
⑨ 2019年民办养老院有什么新政策
改革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对外养老服务和非营回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答的收费标准,应报同级价格部门核定,并建立公示制度。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根据其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