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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立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19 05:35:48

养老院怎样管理

一、充分认识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养老服务需求迅速增长、养老服务消费市场亟待繁荣。行业标准和市场规范是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石,是更好地提供为老服务、加强行业管理的准则和依据。加快行业标准化建设事关行业健康发展和广大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是关系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长远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是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将标准化建设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方面,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紧制定完善养老服务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管,健全市场规范,促进养老服务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协调,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推动研究编制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规划,加强标准研究、制修订和宣传贯彻,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在全社会得到广泛认同和普遍实施。积极推进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切实发挥在标准化工作中的规范和引领作用。
2。坚持突出重点。要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为重点,着眼于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要加强基础通用标准研究制定,优先制定和实施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服务质量监管和等级评定、养老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

3。坚持市场导向。要密切与市场的联系、体现行业特点,及时反映养老服务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增强标准的市场适用性,更好地为养老服务业的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市场准入和规范市场秩序提供技术支撑。充分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在标准需求、投入、制定和应用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鼓励企业制定联盟标准。

4。坚持注重实效。坚持标准实施与规范市场行为相结合,提升服务质量水平,维护老年人、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完善标准评价体系,通过对实施效果的评价,不断总结推广实施标准的方法经验。要将创建产品服务品牌、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作为衡量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引导养老服务业向标准化、优质化和品牌化方向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涉及领域多、覆盖面广,要按照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法律政策要求,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以及社会研究力量,建立统筹协调、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规范的标准计划立项、起草、审查和发布程序,以及公开透明、协调一致的管理体制。要进一步加强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建设,提高其标准化工作水平。支持和鼓励各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要鼓励行业组织、科研机构、养老机构和相关企业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订工作,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携手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做好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推进标准化试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委等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国标委服务联〔2013〕61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开展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按照由试点到示范的工作安排,扎实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争取通过两至三年的时间,在养老服务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辐射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地区和试点示范机构,为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提供经验借鉴与示范引领。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工作出现的问题,完善相关措施,总结和推广试点的典型经验,逐步形成以人为本、诚实守信、管理规范、优质发展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提升养老服务业的规模和效益。

(三)加强人才和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大力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的教育培训工作,分层次培养行业组织、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骨干企业中的技术人员,使其成为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力量。要重点培养基层标准化管理人员,积极组织一批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养老服务标准化专家和研究团队,为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提供人才保障。要探索建立标准化信息共享及服务机制,搭建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及工作平台,为各级有关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以及利益相关方提供信息互通及资源共享的渠道,提升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老年公寓如何立项

先到民政局 核准名称, 立项要发改委, 可能交可行性报告之类的

⑶ 养老院立项到哪里申请

民政局的老龄办(老龄处,福利处,福慈处叫法不同),还要去的规划局和土地局批文。民政局多和主管部门沟通联系,现在很多地方重视养老院建设,会有建设、改扩建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

⑷ 民办养老院,国家有政策扶持吗

国家(指民政部)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包括民营、个人办养老院)有优惠政策,但这种政策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存在很大差别。

1、 比如东部沿海地区,因经济发展较好,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实行资金扶持:一是建设补贴,分为新建、改建两种标准;二是入住老人补贴,分为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标准;相关税的减免;土地划拨。

2、为了让老人拥有一个美好的晚年生活,国家对养老院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相关政策的引导与扶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

3、要想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离不开国家对养老院的大力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4)养老院立项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养老院服务内容:

1、全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提醒老人吃药,提供可以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动。为老人洗衣服,每月带领老人洗澡理发。

2、半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提醒并帮助老人吃药,提供可以半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动。为老人洗衣服,每月带领老人洗澡理发。帮助他们健身以恢复他们的肢体功能。

3、完全不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喂老人吃饭吃药,每天最少3次帮助肢体活动,按摩、翻身、擦洗污渍等。为老人洗衣服,提供老人用防褥疮床垫,每月擦洗一次身体。对于一些特殊的老人经家属同意会增加一些服务项目。

⑸ 想开一个家庭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程序是什么

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以重庆市为例,相关信息如下:

一、关于设立养老机构的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以上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具备从业资格;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民政局负责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以及市政府投资设立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除前款外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二、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审批表。

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由投资举办人提出。合资举办养老机构的,需由合资成立的企业或合资各方共同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和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 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

2. 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登记表。

3. 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可以作为身份证明。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1.同一区县(自治县)范围内,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不得重名。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政府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机构编制部门关于机构设立的批复文 件,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2.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有关章程格式提供章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企业申请有关要求提供章程或协议;

3.提供养老机构规章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制度、出入院管理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疗康复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后勤工作制度等管理文书。

(四)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

(五)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验收或证明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书(可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登记后、收住老年人前补交);开展医疗康复服务的,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和验收文件;

4.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合格意见。新建、改扩建的养老机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提供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备案凭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提供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和验收报告。

利用已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没有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的,应提供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质量检测报告书(《鉴定报告书》),以及环保、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身份证明文件及职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向许可机关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一式二份。

(5)养老院立项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私人开设福利机构的优惠补贴:

一、税费优惠政策。

养老机构获得设立许可后,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可享受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1、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为免征收入。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3、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适当减免。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

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安装费用适当减免。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二、一次性建设补贴。

在巴南区辖区内新建、扩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登记且入住率超过50%,新增床位可获得11000元/张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市级补助10000元/张,区级补助1000元/张)。

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登记且入住率超过50%,新增床位给予6000元/张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市级补助5000元/张,区级补助1000元/张)。

三、运营补贴。

已获得设立许可并登记的养老机构,且入住率超过50%,接收巴南区籍老人在机构入住满3个月以上可申报运营补贴,按每人50元/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⑹ 办养老院必须经哪些部门备准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办民办养老院的条件如下:

(一)有固定版的服务场所、必备权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6)养老院立项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⑺ 办养老院和旅游项目自己立项,国家能给补贴吗

据目前的政策而言,这两项产业国家都有补助资金。
养老院补助资金来源主要回有发改、民政等部门;旅游项目答补助资金来源主要有发改、旅游等部门。
你可以到相关部门咨询一下,看看你的项目有没有列入国家中长期规划,或看看最近有没有要求提报项目的通知,如果有,可根据通知要求和你项目的情况,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逐级上报即可。

⑻ 民办养老院最新政策

养老院政策,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有哪些
“养老院行业前景是不错,但绝对是微利行业。”红叶敬老院院长彭家惠是渝中区首家民营敬老院的创办者。她介绍,在民办养老机构中,基本是一半盈利、三分之一亏损,剩下的勉强维持。而创办已10年的红叶敬老院,就属于勉强维持的类型。

“养老服务属高风险行业,特别是面对一些有顽疾的高龄老人或失智、失能的老人,风险就非常大。”除资金压力和高风险,好护工难求也是每个养老院所面临的难题。

市人大代表、西南大学教授徐晓玉近年一直关注我市民营养老产业的发展。她介绍,重庆目前的养老产业,跟不上社会老龄化发展的需求。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市60岁以上人口已513万,而目前全市城乡养老机构床位数仅7万余张,按老年人口3%的机构需求量测算,缺口达8万张。“养老院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是现实问题。从总体上来说,这说明社会还没有做好应对老龄化的准备。”此外,护工很辛苦且工资不高,造成大量护工流失。徐教授认为,最终解决办法还得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全民关怀。“国家应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还应免费为民营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做专业化培训、指导,提高服务质量,奠定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后劲。”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补助:有床位补贴和一次性建筑补贴。免征税的。
市民政局答复: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收费;对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生活用车等免征养路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信业务、邮政业务、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和在社区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养、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等各种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培养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住宿费,其学费主要以发放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法解决。
(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十四)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抓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搞好养老机构工作的登记管理。养老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改革和完善养老机构收费制度。除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外,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收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应适当减免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制定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三)加大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四)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建设一般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投入,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
(六)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七)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八)加强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和管理,切实防止意外伤亡事故发生。对发生意外事故后,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机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前,省民政厅要会同卫生、法制等部门和法院,研究制定有关事故鉴定、责任认定和赔偿的有关意见,指导各地处理好养老机构的责任分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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