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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2-01-18 10:15:57

Ⅰ 托养机构应承担什么责任

以拖养老人为例:

养老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在合同中托养人应当与养老机构约定发生意外事件的相关责任。被托养人发生意外事件后,除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分担责任外,还应当审查养老机构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中虽未将养老机构明示为责任主体,但养老机构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与管理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经营者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通则仅规定了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没有规定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被托养人可能在认知与智力方面出现衰退,但并不等于完全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在有相应认知能力的情况下,被托养人对自己的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毕竟养老机构不是托儿所,被托养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伤害后果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但监护人与养老机构签订托养协议后,并不因此失去其监护人的身份与责任,仍旧负有对被托养人的监护义务,只是不直接参与受托方的具体工作而已。监护人拒绝对被托养人采取救治措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Ⅱ 开办养老机构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以违法建筑开办养老机构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以违法建筑开办养老机构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三、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的租赁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遭受的损失只能按照出租方与租赁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

Ⅲ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归责

养老机构的合同责任分析
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养老机构主要负有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养老机构的给付义务主要是向入住老人提供生活照顾、护理服务。养老机构还负有确保不因自己提供的设施或服务瑕疵而使入住老年人的人身遭受损害的义务和防止第三人在机构内对老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的相应的合同责任。
机构提供服务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而承担的责任
养老机构的给付义务之一是按照约定的标准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服务。但一些养老机构的建筑设计不符合标准;安全保卫、消防设施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违法了给付义务,也影响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养老机构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应相应降低养老服务费用;养老机构的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经老人或其家属提出,养老机构应及时更换或改进服务,若经更换或改进服务仍未合格的,老人或其家属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养老机构减少不合格服务部分的收费。
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责任
进入养老院的老人本身就是高危人群,发生意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必然性,但客观上说,养老机构自身的服务是导致老年人意外事故的主要因素。如果养老机构没有按照政府和行业对建筑设施的要求建造,使之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老年人伤害事故的,养老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养老机构没有按照政府或行业规范提供服务,造成老年人伤害事故的,养老机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的,老年人和家属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保护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除了服务之外,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还有相应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尤其是那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由于存在监护职责委托的情形,养老机构对其的管理保护职责是经过双方约定的。因看护不到位导致老人从床上坠地摔伤或外出走失,因护理不当导致老人在洗澡时烫伤、吃饭时噎食等,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疾病、伤害事故的发生或加重与养老机构管理疏忽或不善有关系,即使存在第三方责任人,但由于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养老机构服务人员的疏于管理,不仅容易引起纠纷,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对老年人突发意外处理不当造成伤害的责任
老年人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后,养老机构没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援助措施,造成了疾病、伤害事故的加重或扩大,养老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事后责任。如,养老机构在老年人摔倒后,没有及时救护,造成老年人伤情加重,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入住老人及其家属的合同责任分析
养老机构合同责任的实现,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这种保护也要与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相平衡。因此,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养老机构的利益必须同时得到有效保护。
为了配合养老机构履行义务,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承担的义务通常有: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与其他入住老人搞好团结;在接受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费。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费用等应及时结清;应经常与老人进行沟通,保持联络,尽量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等等。
隐瞒入住老人的身体状况而产生的责任
按照养老院机构入住规定要求,老人进入养老机构前必须做全面身体检查,但在实际执行当中,院方一般注意的是老人是否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等类的疾病,对一些常见老年病和瘫痪病人就不能严格要求了。因此他们通常更加注重查看老人外观,如瘫痪老人是否有褥疮、硬伤等。但精神类疾病、心脑血管、骨质疏松等疾病就很难被发现,这此疾病也成为家属隐瞒的重点,往往会对老人生命安全构成较大威胁。因家属隐瞒病情致老人发生意外伤害的,养老机构履行了相应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欠缴相关费用而产生的责任
入住协议的签署往往是由老人的家属来完成的,多数老人并不了解其内容。入住后,一旦老人出现经济紧张、突发疾病、协议期满等一些需要由家属履行责任的问题时,常常会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家属既不缴纳护理费、医药费,也不接老人回家。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老人和家属就要授权养老机构在无法联系到老人家属,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家属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情况下,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家属承担。
另外,老年人和家属不能按约定时间交纳费用,除应尽快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一定期限,经养老机构催告后仍不交纳的,养老机构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老年人和家属,要求老人出院。如果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仍不出院,养老机构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老年人和家属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负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
入住老人因违反机构规章制度而产生的责任
老人违反养老机构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违反禁止房内吸烟的规定、不服从管理、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自身伤害的,由老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其他入住老年人或亲属等人身伤害的,由老人承担法律责任,家属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Ⅳ 非营利性机构(如养老院)法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复承包者在经营过程制中出现问题,被承包者是否最终需要承担责任。这关键要看你们之间的合同对具体权利义务的约定。一般来讲,承包合同是约束你们双方,对第三人没有必然的溯及力,如果第三人依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可以按照与承包人的约定依法追偿。承包协议是否有效不取决于是否详细,而是要审查合同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Ⅳ 养老的义务和责任

《婚姻法》第21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或请他人、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再由子女支付有关费用。

(5)养老机构法律责任扩展阅读:

违反赡养义务的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客观要件:

第一,有侵权损害事实。赡养人违反赡养义务会造成被赡养人无饭可吃、无房可住、无衣可穿,流落街头与他乡。

第二、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赡养人的义务。其违法表现为不作为,即应该承担赡养义务而不去承担,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赡养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直接引起被赡养人生活处于困境,生命垂危甚至死亡。

Ⅵ 老人在养老机构伤害致死民政局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老人在养老机构伤害致死,民政局作为主管单位,应该付有连带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PS住进养老院前签了个合同,如果老人发生意外养老院不负责任”养老院所签订的条款是与相关法律相违背,是无效合同条款。
养老院的主办单位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Ⅶ 养老院因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害及死亡应怎样处理

老人在养老机构伤害致死,民政局作为主管单位,应该付有连带的责任。
《民法通回则》第答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PS住进养老院前签了个合同,如果老人发生意外养老院不负责任”养老院所签订的条款是与相关法律相违背,是无效合同条款。
养老院的主办单位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Ⅷ 国家关于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政策

一、 兴办民营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固定的服务场所;
2、服务场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
、孤儿的生活和活动场所的建筑设计有特殊规定的,还须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规定;
3、床位数量为30张以上;
4、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及供暖设备;
5、开办经费按床位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6、每一名从业人员平均服务的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6人,平均服务的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3人;
7、护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8、机构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9、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无拐卖人口、虐待、遗弃、诈骗、强奸以及其他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犯罪记录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记录;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8、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Ⅸ 老人在养老院生病去世,养老院也需要担责合理吗

最近一个养老院被人告上法庭,因为养老院的老人因为病情严重医治无效死亡,但是家属心里十分气愤,觉得养老院不负责任造成老人的离世,后来经过两次审理以后,养老院依旧要付百分之五的责任,这件事情引起大家的关注。

所以老人在养老院去世,只要养老院合理合法,认真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将老人照顾好,那么养老院自是不会有责任的,如果有失误的话,那么必然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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