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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养老机构变更章程

发布时间:2022-01-15 11:22:02

❶ 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置、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养老机构区域设置规划,积极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养老机构。
第八条 设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当地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二)设置民办养老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有规范的名称,名称应符合《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规定和要求。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受法律保护;
(六)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
(七)有提供生活、医疗、康复等基本服务项目的用房和文体娱乐的室内外活动场地;
(八)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配备应急灯和燃气报警器,按使用面积每50平方米至少配备1个灭火器,并定期组织住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演练;
(九)有一支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服务队伍。
第九条 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称举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民办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建民办养老机构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筹建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筹建民办养老机构的申请书;
(二)设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举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五)拟办机构的意向场地资料;
(六)举办人属于合伙性质的,还须提供合伙协议书。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筹建民办养老机构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一)同意筹设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筹建批准书》(以下称《筹建批准书》);
(二)不同意筹设的,应当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举办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举办人取得《筹建批准书》后,凭《筹建批准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供地、法人资格等相关手续。
根据拟办民办养老机构的规模大小,《筹建批准书》有效期为1—2年。
民办养老机构在《筹建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内未筹设完工的,应当按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民办养老机构开业前,应当向批准筹建的民政部门进行执业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合法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医疗设施配套情况证明;
(四)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六)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证明;
(七)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规定的,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授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十五条 民办养老机构因故变更和终止的,要在解散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报告,妥善安置服务对象。民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安置工作,并加强监管。
第十六条 民办养老机构,产权归机构,实行有限产权。在其存续期间,产权按如下方式界定:举办人对机构的原始投资属于举办人所有,机构中国有资产投入部分属于国家所有,机构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受赠的资产)属于机构法人所有,在机构存续期间由机构支配,用于自身的发展,举办人无权另行处置。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养老机构在产权转让时,除原始投资属投资者外,增值部份,原则上以捐赠的形式转让给经政府部门认可的社会公益性基金,继续用于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投入。
第十七条 民办养老机构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偿,并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所有员工的工资及社保费用;
(二)国家政策优惠部分的财产和投资者的投资。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国家政策优惠部分的财产,由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❷ 法律对民非医疗机构章程有规定吗

法律对民非医疗机构章程是有一定的要求的。

❸ 国家关于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政策

一、 兴办民营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固定的服务场所;
2、服务场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
、孤儿的生活和活动场所的建筑设计有特殊规定的,还须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规定;
3、床位数量为30张以上;
4、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及供暖设备;
5、开办经费按床位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6、每一名从业人员平均服务的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6人,平均服务的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3人;
7、护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8、机构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9、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无拐卖人口、虐待、遗弃、诈骗、强奸以及其他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犯罪记录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记录;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8、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养老院的机构章程

一起为老人服务。

❺ 个人可以办养老院吗怎么办手续

个人可以办养老院,开办养老院分两种,一种是盈利性质的,到工商局注册,工商注册没有补助优惠政策;另一种是非营利性质的,到民政局注册,享有国家相关优惠补助政策。 中国敬老院网有专门开办养老机构流程窗口,建议去咨询一下。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如被批准)申请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文件→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办理登记手续。

(5)民非养老机构变更章程扩展阅读:

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❻ 民非机构注册流程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注册流程: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二、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三、民政部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新闻公告。所需材料:(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3)场地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其中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❼ 民非机构增加经营场所如何进行申报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筹备的基本情况等。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其内容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其中非国有资产是否占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拟任法定代表任或者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租(借)用的,应提供租(借)用合同,其租赁期必须在1年以上。
(4)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时开办资金,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开办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最低限额,并且资金中非国有资产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二。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政治面貌、是否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身份证明为该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验证《居民身份证》原件,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予以提供。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因此,要提供所有合伙人的上述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根据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型,分别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登记表。
(6)章程草案。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规范、自律管理的重要文件,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章程的内容违背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失去效力,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时,申请人必须将已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7)内设机构情况。可详细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每个内设机构填一份。
(8)上述材料完备的,应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三种不同类型,分别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9)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其户籍关系不在厦门的,应提供目前在厦门的暂住证明,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
(10)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户籍不在本地的,举办单位(举办者)应提供一份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的说明。
(11)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❽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出资人怎么办理

携带以下资料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即可。

《公司法》第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26条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方式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民非养老机构变更章程扩展阅读: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❾ 民办养老机构出资者不能变更吗

摘要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变更出资人吗

❿ 民非机构的章程在哪里查到

履行注销登记手续必需该单位主动申请注销,其他管理机关或相关部门无权代其申请注销。如果注销不了,登记管理机关经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撤销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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