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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资金对养老机构运营方面有什么意义和作

发布时间:2022-01-15 05:27:35

❶ 建敬老院有哪些优惠条件

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已经2009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乌政办[2009]32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和自治区民政厅等13个厅局《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新民发〔2009〕5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监督管理规范化、适宜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发展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到2015年,全市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数实现每千名老人有12张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老年人的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保健等居家养老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老年护理、家政服务、临终关怀等服务有效开展,老年用品市场逐步完善,使全市养老服务业初步形成规模,从而满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老年人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发展养老福利机构。
养老福利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政府通过增加财力,申请国家和自治区资金支持,鼓励、引导民营资本投资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数。到2015年,实现每个区(县)建有一所60张以上床位的示范性、综合性养老福利机构。
(二)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建在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设施。完善现有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 “星光老年之家”等为老服务功能,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到2015年,全市新建示范性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托老站)30个。整合资源,各部门、各单位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需求。
(三)拓展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是指在社会保障制度下,老年人仍然生活在自己的家中,由社区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专业化的服务。根据我市实际,要把做好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保健等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点内容,以社会孤老、空巢老人、80岁以上高龄老人、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老人和经济困难老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重点。充分利用社区老年生活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便利、优质、高效服务。发挥志愿者队伍和老年人协会等群众组织作用,为老年人提供邻里关照、协议包户、亲情陪伴、自助互助等服务。积极实践政府为特困老人购买服务、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老年群众组织或中介组织监督评估服务质量的新型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志愿者公益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三、扶持措施
(一)加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资金投入。
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新增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落实。区(县)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凡收养“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城市低保老年人占床位总数50%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一次性补贴。对规模较小、房屋破旧、布局不合理的农村“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供养服务机构,进行拆、改、并。凡收养“五保”和农村低保老年人占床位总数70%以上的,并按规定运营的敬老院,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一次性补贴。
(二)加大养老福利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
大力支持发展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形式,兴建、扩建或在原有其他设施基础上改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护理的养老福利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下简称养老福利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福利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经民政部门审批,符合国家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或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可享受有关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规划立项方面:
(1)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并减半征收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对非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原则,以协议方式供地,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2)市规划部门给予减免5%—10%规划设计费用的优惠。
(3)市建设部门对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免征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配套费。
2.资质审批方面:
(1)养老福利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免交登记费、年检费,其它费用减半交纳。
(2)养老福利机构办理卫生许可证申领及年检手续,按收费标准的80%交纳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和年检费。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按收费标准的80%交纳体检费。
3.税收规费方面:
(1)对老年社会福利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向老年人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老年福利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及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公办养老福利机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税法规定予以扣除。
(2)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
(3)免征新建房屋产权登记费。
(4)养老福利机构用电按当地居民电价收取,用水费用按当地居民生活类标准收取。
(5)安装、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
(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即全额征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按80%比例予以退付。
(7)免收地下水资源费、治安联防费。
(8)立足社区和面向社区的养老福利机构可减免物业管理费。
(9)新建养老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给予当期贷款利息50%的贴息补助。
4.培训用工方面:
对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凡属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的,可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免费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职业培训机构按照现行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养老福利机构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事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养老福利机构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事业保险三项费用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5.社会捐赠方面:
养老福利机构可按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但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应当用于改善设施设备和服务对象的生活,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6.政府资助方面:
养老福利机构可享受政府补贴,补贴资金包括开办经费、运营经费、特困供养补贴等,从市、区(县)两级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款项中解决。
(1)开办经费补贴。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养老福利机构床位,给予每张床位300元一次性开办补贴,分3年拨付。加大对自建、购置房产用于开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扶持力度。自建养老福利机构运营满三年后,按照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自建资助。资助金必须用于机构内部设施条件的改善,房屋修缮,老年人健身康复、文体活动器材以及生活用品用具的购置。
(2)运营经费补贴。开业满6个月以上,且床位利用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养老福利机构,可以申请运营经费补贴。民政部门根据养老福利机构在院老人实际入住人数、实际在院天数,按照每人每天1.4元的标准,给予养老福利机构运营经费补贴。
(3)特困供养补贴。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可以申请特困供养补贴。经区(县)民政部门确认供养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身份后,财政部门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该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特困供养补贴,按照民办机构内安置的特困老人护理等级和人数进行补贴: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介助(半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70元;介护(不能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养老福利机构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仍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4)补贴申请程序。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福利机构可以申请资金资助:持有《乌鲁木齐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书》和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开业满6个月以上的;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95%以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服务规范;养老服务管理运营工作正常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未经批准,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的;年度验审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验审手续的;财务帐目混乱,不按规定要求报表或报表弄虚作假的;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不到95%,或一年内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违反《乌鲁木齐市养老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5)申报审批程序。养老福利机构于每年1月向民政部门提出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对养老福利机构申请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批。对同意给予补贴的,民政部门应当与提出申请的养老福利机构签订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监督与处罚。申请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审查、评审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对擅自改变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并终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大对非法养老福利机构的打击力度,保护合法老年公寓的权益,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由民政、工商等部门联合查处。对在养老福利机构申办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鼓励扶持居家养老服务。
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保健等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人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1.市、区(县)两级财政设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专项经费,按1:1配比出资,为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特困救助、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购买服务。随着市、区(县)财力的不断增加,逐步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购买服务补贴标准。
2.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家庭困难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分别给予不同的养老服务补贴。享有补贴的困难老人,如入住养老福利机构,其享有的补贴可在养老福利机构使用。
3.对公益性公司招用的养老服务人员,符合养老福利机构用工补贴条件的,同等享受养老福利机构用工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市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4.对新建、符合标准的示范型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托老站),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给予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5.乌昌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为市民政部门拨付一定数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服务对象的评估、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评等支出。区(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列入本区(县)财政预算。
四、切实加强领导,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民政、老龄等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行业有关设施建设、服务规范的标准和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二)严格养老服务业的社会福利机构行业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组织的审核验收工作,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认定为社会福利养老福利机构。
(三)建立健全年检年审制度。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由民政部门依法对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年检年审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享受扶持政策后改变功能设置的,停止其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各项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或非营利性福利机构变更性质、用途的,应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加快公办养老福利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公办养老福利机构要继续履行现有职能,为城乡特困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可以利用空余的床位接收社会老年人入住,也可以利用空余场地兴建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在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时,不改变其性质,不削弱其社会福利的职能,不降低对优抚对象、特困老年人等供养服务质量。同时,要积极探索养老福利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加快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内部管理方式、用人用工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的改革,可以依法将经营权以承包、租赁、出让、委托经营、参股等方式转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及外资等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五)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民政和劳动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试行)》,开展对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培养老年学、管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各区(县)要加大投入,积极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为安置下岗职工尤其是“4050”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此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在此意见发布前有关养老服务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与本意见有冲突之处,以此意见为准。
你要根据地方的不同去看政策

❷ 国家对养老院有哪些扶持政策

国家对于民营养老院相关补助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

就设立方面:建设补贴(一次性分期支付),分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补贴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就经营方面:运营补贴,根据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况,一般超过一定时期后给予200-50元每月的补贴,各地不同。另外可能会有些节日慰问金。

国家(指民政部)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包括民营、个人办养老院)有优惠政策,但这种政策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存在很大差别。

比如东部沿海地区,因经济发展较好,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实行资金扶持:一是建设补贴,分为新建、改建两种标准;二是入住老人补贴,分为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标准;相关税的减免;土地划拨。

比如天津对个人开养老院的按人头给于800到2万的补贴,具体有当地民政局负责,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民政局。

(2)资助资金对养老机构运营方面有什么意义和作扩展阅读:

补助条件

除满足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资助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DB 37/T 2721-2015)、《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

(2)医疗功能完善。单独建设的老年养护院、护理院,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相应医疗科室,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中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养护院和分支医疗机构的,应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审批,分支医疗机构应达到《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规定的医疗条件。

(3)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

(4)配备一定数量的护理人员。

❸ 开个养老院国家给多少补助钱啊具体数额多少

各地有所不同,国家对民营养老院相关补助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等。参考贵州省,其补贴标准如下:

1、床位必须在30张以上,每张床位资助3000元。

2、拨付方式,三年两次支付。

3、正式运营满一年后,入住率达到30%以上,支付首次50%资助金。

4、运营满三年后,入住率达到50%以上,支付另外50%资助金。

5、市财政给予日常运营补贴,每人每月80元。

6、另外,免征税。

此外,开办养老院分两种,一种是盈利性质的,到工商局注册,工商注册没有补助优惠政策。另一种是非营利性质的,到民政局注册,享有国家相关优惠补助政策。

当然各地补贴力度不一,具体可以去民政的相关部门咨询。

(3)资助资金对养老机构运营方面有什么意义和作扩展阅读:

开设养老院的具体申办流程主要为以下五点:

1、需要准备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养老院是国家严格把关项目,必须要有一定的论证,具有可操作性才能申请。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必须要保证的。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养老院作为福利机构,和一般营利性企业有很大区别,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保障,不能轻易就破产,那损害的是老人的利益,这是一个敏感而且脆弱的群体。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对固定场所的审核标准也是比较高的,不能是喧嚣的市中心,周边无空气污染源等。

5、备齐以上材料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进入审批程序。

❹ 政府是否给民营的敬老院补助

各地政策不一致,很多地方对民营的敬老院有补助,但补助的资金有限。
以北京为例:
2008年,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资助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明确了对新建、扩建的乡镇(地区办事处)养老服务机构的资助办法。2009年,《北京市给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支持试点单位征集文件》中提到,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类型、建设方式给予不同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新建、扩建护养型养老机构每张床资助16000元,非护养型养老机构每张床资助13000元;利用其他设施改建的护养型养老机构每张床资助10000元,非护养型养老机构每张床资助8000元。去年年底,《北京市给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支持试点单位征集公告》(下称“《公告》”)里再次重申了这一政策。

根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在京发布的《中国养老机构科学研究报告》,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到2.12亿,高龄老年人口数量达到2400万,失能老年人口接近4000万。该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养老服务床位551.4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6张。
据《中国养老机构发展研究报告》显示,在位于12个城市的257家养老机构中,48.1%的被访养老机构运营状况为基本收支平衡,32.5%的被访养老机构亏损,有盈余的被访养老机构仅占19.4%。
民营养老机构经营难原因:
1、是政府对民营资金的支持力度不够,导致公办养老机构抢夺良性资源,民营养老机构和公办养老机构无法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

2、是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有编制,工资偏高,使得人才不愿意进入民营的养老机构;
3、是由于各地政府的财政状况不同,许多运营补贴没有及时足额发放。

❺ 国家对开办营利性养老院,在资金补助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❻ 机构养老项目建设的背景与意义

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50年代初建立和发展的,其面对的主要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部分内容还涉及到城镇居民。

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保条例)。条例对保险费的征集及管理和支配、保险项目及标准、保险实施范围、执行和监督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由财政支付、财政部和人事部管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企业支付、全国总工会管理。由于当时达到退休条件的老人很少,缴费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占月工资的比例)仅为 3%,养老金工资替代率(相当于某基期职工工资的比例)为50%~70%。后来对条例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实施范围,提高了若干待遇,但基本格局一直保持到60年代。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劳动保险制度是以单独的法规确立的。1955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等4个文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与企业职工根据上述条例享受的大体相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制度也是在50年代建立的。1952年公布的《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待遇暂行办法的规定》,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得到了较好的医疗保障,其医疗保险的范围比《劳保条例》较广,待遇也稍优厚。此后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也有相应的完善。到60年代中期,中国已经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一套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医疗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保障制度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社会保险工作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社会保险金的征集管理和调剂使用制度被停止,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退休金、医疗费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使社会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不但使职工失去了保障,也给负担过重的企业的经营发展施加了沉重的压力。

在“文化大革命”以后,中国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恢复和重建。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颁布,对从事危险工作的工人退休条件有所放宽,鼓励提前退休。养老金替代率提高到 60%~75%。缴费率从1978年的2.8%增加到1985年的10.6%。

到80年代中期,形成了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保障系统。由企业负责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属典型的受益基准制,保障水平较高,其覆盖面主要是国有企业。

值得指出的是,直到90年代中期,改革主要针对企业职工养老制度和公费医疗制度进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变化不大。

随着国民经济体制的变化,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已成必然。各地进行了大量的试点,获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相关的理论研究和策略探讨也为新体制的设计提供了可贵的意见。

1986年《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到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费用来源是企业和个人缴费,企业缴费率15%(包括医疗、丧葬、抚恤等),个人交纳标准工资的3%以下,并开始在县、市级实行统筹。1991年全国96%的市县实行了养老保险统筹,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中国部分地区在社会保障改革方面走在前面,一些国有企业在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方面从80年代初已经试行社会统筹的方法,一些地区已经取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如上海市的养老保险改革始于1993年,现在已覆盖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覆盖面达到97%(上海市劳动局,1997)。

一些行业的养老保险改革也已经启动,如煤炭行业从1995年起,开展省级统筹,1996年实行全国全行业统筹调剂。煤炭行业进入统筹的有286家企业,在册职工327万人,离退休人员120万人,养老金占工资总额的29%,是全国第一困难行业。实行统帐结合后,退休人员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维持了社会稳定,对在职职工而言,解决了后顾之忧,提高了生产积极性。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有力地保证和促进了企业改革(朱登山 1996)。

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建议》,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公平和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管理体制集中统一、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建立起适用于各类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资金的社会保险制度。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进入90年代以后把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放在优先位置。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4年国家体改委发布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

❼ 公益基金的用途有什么

公益基金的用途:

1、社会上有很多人需要我们的帮助,我们每个人只捐一元钱的话存与公益基金里的话,那么200个人的一元钱可以帮助一个辍学的孩子返回学校。我们捐出我们不穿的衣服,不用的书本去帮助那些还在为温饱问题不能读书而愁苦的孩子们。

2、在帮助他人的同时,这样的活动也是在帮助我们自己,提高自己品德的素质,通过公益基金来加强大家之间的交流,使我们变得更加团结,使我们更加被社会所接受、所认可。


(7)资助资金对养老机构运营方面有什么意义和作扩展阅读:

基金成员组成:

1、支持或资助本基金范围内慈善公益项目的国内外企事业机构、社会组织、媒体或个人。

2、支持或资助本基金范围内慈善公益项目的国内外专业人士、专家、学者及有关团体。

基金募集来源

1 企业的现金捐款;企业的义卖产品捐款; 企业的实物捐赠拍卖捐款。

4 接受社会各类合法形式捐赠;基金投资增值。

捐赠方式:

1、现金捐赠,分一次性捐赠、也分多次定期定向捐赠投入;各参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捐赠时间和形式。

2、实物捐赠,参与企业根据自身资源及受助项目所需,提供实物捐助。如建筑企业提供校园建筑施工、原材料单位提供建材、家具商提供校舍桌椅、IT企业提供电教化设备等。

3、义卖捐赠,企业销售产品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用于慈善款项。参与企业(如零售企业或生产企业)拿出部分产品进行义卖,可以将全部销售所得、产品销售所得、某段时间销售所得或利润部分进行定向捐赠。

4、场地捐赠,企业可以将自有产权或经营使用权的场地设施全部或部分定向捐赠给特定慈善公益项目使用。

❽ 民政部对民间养老部有什么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税收减免;有条件的地方在一次性投资和日常运营方面提供补助;对养老机构建设在用地和使用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等方面提供政策优惠。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一)采取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各类民间资本进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二)支持民间资本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护理、居家无障碍设施改造、紧急呼叫、安全援助和社会参与等多方面服务。(三)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连锁发展、扩大布点,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重点为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二、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适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集中照料、护理、康复、娱乐的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六)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可以按照举办目的,区分营利和非营利性质,自主选择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两种法人登记类型。(七)对于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支持其根据市场需求,丰富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性服务。(八)鼓励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和网络化发展,支持其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九)鼓励民间资本对闲置的医院、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旅馆、招待所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使之用于养老服务。(十)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鼓励境外资本在境内投资设立养老机构。对境内养老机构现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港澳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十一)对于政府举办的尤其是新建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提倡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等民间资本运营或管理。(十二)鼓励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政府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十三)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在为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十四)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饮食服装、营养保健、休闲旅游、文化传媒、金融和房地产等养老产业。(十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发老年保健、老年照护、老年康复辅具、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区等产品和服务市场。(十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各类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承接政府或社会委托,提供养老服务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五、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优惠政策(十七)将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十八)对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养老服务,根据其投资额、建设规模、床位数、入住率和覆盖社区数、入户服务老人数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十九)对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免税收入不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收入。(二十)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按有关规定,要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二十一)对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定点范围。(二十二)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的养老服务,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根据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实行企业自主定价。(二十三)鼓励社会向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捐赠,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六、加大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资金支持(二十四)争取建立养老服务长效投入机制和动态保障机制,不断增加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财政支持。(二十五)争取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在安排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要将民间资本参与运营或管理的养老机构纳入资助范围。(二十六)各级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不断加大对民间资本提供养老服务的扶持力度。(二十七)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放宽贷款条件、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等方式,加大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金融支持。七、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指导规范(二十八)完善养老服务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养老服务监督和管理,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十九)制订养老服务资格认证、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级评定等标准,建立养老服务需求与质量评估制度,推动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标准的贯彻落实,规范民间资本养老服务提供行为。(三十)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提升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推行院长岗前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提升民间资本提供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三十一)指导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加强管理服务,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实现安全、健康、有序发展。(三十二)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民间资本投资主体行业自律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十三)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好宏观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职能,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❾ 国家对扶持养老有些什么政策

1、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
2、2011年出台《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以养老服务设施为例,2011年共计投入37.9亿元推进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3、2014年6月,国土资源部出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要求,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土地性质可暂不变更、五年内可不增租。
为鼓励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意见》从供地方式、地价(租金)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
一是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二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4、2014 年12 月25 日召开的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2015 年将继续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扎实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制等试点工作,确保2015 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的目标。”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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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资助资金对养老机构运营方面有什么意义和作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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