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老年人家庭赡养问题的重要性
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其实现在很多农村家庭,都是一些留守老人,留守孩子在家里,因为他们的子女们,生技计,都要出去赚钱
② 老年人家庭赡养问题及对策调研
农村老人赡养问题应引起重视 欢迎订阅手机青年报,移动用户发送qnb到10658000,每天资费不到一角钱。http://www.youth.cn 2009-08-26 14:43:00 中国青年网金融危机背景下,农村老人赡养问题日益突出,高邮法院对近期审理的赡养案件进行了调研。当前农村赡养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子女经济收入急剧减少导致供养压力增大。打工是农村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致使众多农民工失业,直接导致他们的经济收入水平急剧减少,扣除日常开支、子女教育等费用后,在客观上难以承担赡养老人的经济负担。返乡农民工与老人共同生活导致矛盾增多。返乡农民工与老人共同生活,由于性格、观念、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导致矛盾增多,冲突加剧,加之部分农民工法律观念淡薄,在与老人发生家庭纠纷后,断然采取停止供养的粗暴做法。不良乡风民俗导致拒不赡养现象。农村地区大多具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观念,无论父母子女还是社会舆论均认为出嫁女不用也不应赡养父母。一些案件当事人对要求出嫁女承担赡养义务持强烈抵触心态。众多子女相互推诿导致无人过问。子女之间在父母财产分配、带小孩等问题上相互攀比,进而心态失衡,认为父母厚此薄彼,自己理应少承担或者不承担赡养义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欠缺。农村老年人晚年生活状况更多地取决于子女是否孝顺及其经济能力,农村老人除依靠子女赡养外(无子女的依靠村组扶助),缺乏系统、全面和充分的社会保障。对策和建议加大调解力度。赡养纠纷毕竟是家庭内部矛盾,生硬下判无助于家庭和睦。基于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相互体谅理解的原则,创新调解方式,充分发挥传统文化的有利因素,邀请村组负责人和具有一定威望的本地人参加调解、发表意见,形成有力的舆论压力,促成当事人自行认识错误,自我悔改。加大执行力度。对极个别态度顽固、经反复协调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采取坚决果断的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实行快速、灵活、有效三原则,迅速强制执行,确保老人获得必要的供养;灵活运用多种执行手段,为老人提供有力的司法救济;高度重视强制执行的说服教育工作,明确法律责任,实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加强宣传工作。积极通过黑板报、广播站、村民会议、巡回审理等方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农村居民法律水平,大力倡导依法办事、合法表达诉求的法律文化;积极弘扬关爱老人长辈的传统文化,培养形成尊敬老人、谴责忤逆的舆论环境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议相关部门深入调研农村老人赡养问题,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探索构建覆盖更加全面、救助更加及时、保障更加充分的社会综合保障体系。 编辑: Sanming 来源: 江苏经济报关于老年人家庭赡养问题的调查报告 2009年04月27日 星期一 下午 07:51 关于老年人家庭赡养问题的调查报告我国是世界上老龄人最多的国家。联合国将一个国家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超过7%定义为“老龄化社会”,依此标准,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中国已经基本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老龄化比例为7.0%,2005年达到7.69%(老龄人口为10055万)。在国家经济实力还不够强、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如何赡养老龄人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
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1.32亿,老龄人口增加,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的成果,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但是,也给经济社会带来许多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导致家庭、社会矛盾,对改革、发展、稳定产生不良作用。老有所养解决的尚好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离退休老年人;企业退休职工的供养依据经济效益而定,有些企业较好,也有些企业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医疗费也保证不了;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给予老年人适当生活补助,还建有敬老院和老年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等,老年人欢度晚年,也有一些农村老年人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暑假,我走访了一些老年人的家庭,参观了村里的一些老年人的活动,并对农村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生活情况作了一些粗略调查。我国在1.32亿老年人中,就有近亿老年人生活在农村,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必须重视和加强农村老龄工作,促进各方面关注贫困老年人,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当前,老年人口的急剧增多,使维权护老成为新世纪的一个社会性问题。而在老年人群中,农村老人约占80%。由于社会历史的原因,农村老人老有所养老的问题,比城镇老人更为艰难。对老年人的赡养纠纷案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不容乐观。
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村很多老人的晚年呈现出不同于城镇老年人的生活特点。
生活条件较差,生活方式单调 农村老人的生活方式主要有四种,即三世同堂型、不分不离型、分担赡养型、独自生活型。三世同堂型即老人与子孙共同生活,生产生活中的事物主要由子女、儿媳决定,老人除干点家务活帮助照看孩子外,别无其他生活,生活比较单调;不分不离型是指老人与子女虽没有分家,但是不与子女一起居住,生活费用由子女供应这种类型的老人在子女少的家庭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分担赡养型主要集中在多子女的老人家庭中,子女按比例分担老人生活所必需的粮食及日用品,老人也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独自生活型是指单身老人或老年夫妇单独生活,生活费用由自己承担,责任田里的重体力活由亲朋好友或子女帮助,这种类型的老人既有孤寡老人也有多子女帮助,这种类型的老人既有孤寡老人也有多子女或单子女的老人。许多不分离型、分担赡养型、独自生活型的老人大多居住在村庄周围低矮破旧的房子里,在有的地方,村庄周围甚至出现了老年人聚居的“老年村”,其生活条件普遍较差。
老人生活要求低,渴望但不苛求精神赡养 与城镇老人呼吁精神赡养不同,农村老人虽然也希望儿女精神赡养,但相当一部分老人是只要生活有保障,不致挨饿受冻就很满足了,而不太注重营养保建、参加娱乐活动等。
生活来源单一,完全依赖子女,农村老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极少,他们中很多人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失劳动能力后,生活只能依赖子女,没有其他出路,这是农村老人与城镇老人的一个显著区别。
造成农村老人生活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子女间非正常攀比,使老人生活无着落。从调查的情况看,多子女家庭互相推卸赡养责任的纠纷案件占全部赡养纠纷案的80%以上。如78岁的张某有3个儿子,都已成家独自生活。老人自己则在旧草棚里。原来兄弟3人商量好每家都拿出一定的粮食赡养老人,可后来老二以父亲在老三结婚时花的钱比给他的多为由拒绝赡养老人;老三媳妇,则以结婚时老人怠慢了娘家人为由也不尽赡养义务。老大开始按时给老人送去生活费和粮食,后见两个弟弟不尽义务,也停止供应。老人遂把3个儿子告上法庭,法庭判决老人胜诉后,儿媳们则以老人败坏他们名声为由,仍不尽义务,甚至发展到打骂老人,最终张某服毒自杀。
2、农村社会养老体制不健全,养老方式单一落后。绝大部分老人至今仍靠子女扶养,他们年轻时扶养子女,为子女上学、结婚耗尽了全部积蓄,有的老人甚至把住房也全部让给了子女。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体制不健全,老人大多没有经济来源,到年老时在经济上便完全受制于子女,致使有的子女特别是个别儿媳视老人为负担,老人在家里经常受气。
3、部分子女道德伦丧,只知向老人索取,却不愿回报老人。有的儿媳视娘家人为自己人,公公、婆婆为外人,“内外”差别大,不赡养甚至虐待公婆,有的儿子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使父母饱受委屈。据苍山县法院统计,1990年以来全县诉讼到法院的虐待老人案件达16件,而实际上没诉诸法律的虐待现象远大于这个数字,因为很多老人即使受到虐待也往往采取迁就忍让的态度,造成隐性虐待较多。
农村养老问题严重干扰了农村的正常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带来了负面效应,因此必须正视这一问题。
一、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倡农村青年为自己和老人参加养老保险,使农村老人减轻对子女的物质依赖程度。从长远的观点看,通过社会保障体系使老人安度晚年,将是解决农村养老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搞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要在全社会提倡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建立团结和谐的农村家庭关系。当前甚至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在农村,子女仍将是养老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必须将敬老爱老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渗透到农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三、依法养老。目前,关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立法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规中都有专门的条款,国家还专门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不尽赡养义务的人可以视情况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从而为农村老人依法养老打下了法制基础。当前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让全社会了解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性,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人更应学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现实情况越来越不适应的情况也愈发突出,该法在社会中的实施状况及暴露的问题主要有:(一)对老年人的特有权利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落实难。除了同一般人所共有的权利外,老年人还有其自身的特有权利。那就是“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对于老年人来说,正是这些权益需要法律作出切实的、明确的保障。(二)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广度和深度不够。一是对宣传贯彻该法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虽然采取了一些形式的宣传,但真正受到教育的主要是有关领导、老年人和老龄工作干部,而没有广泛地向敬老养老的主体——中青年人进行宣传。二是宣传不够深入,有的地区和单位行动迟缓,边远地区和许多单位还有死角,在许多部门和单位的干部群众中,对其主要条文内容不甚了解。三是对在宣传贯彻该法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尚未进一步研究解决。(三)老年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一些情况不能及时处理。一是法制观念淡薄,观念陈旧。有的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更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不愿意诉诸法律,怕家丑外扬而忍气吞声。(四)遗弃、虐待老人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法律保护不到位。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相互攀比,推诿、拒养老人的事件屡见不鲜,有的老人有病得不到及时治疗等问题也大量存在。同时,各级组织在抓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工作方面又缺乏具体措施和工作力度,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如何对待老人不但是家庭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问题。对于家庭来说,当前甚至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子女仍将是养老的主要承担者,子女对待老人主要是一个字“孝”。传统中国非常讲究“孝道”,号称“百行孝为先”、“百善孝为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被设想为“孝道”的最高境界。孝不仅是生活上的瞻养,更是一种敬爱之情、精神沟通和心灵慰藉。真正的“孝道”,是使父母生前享受人生安乐,死后对之表达哀戚之情。提倡孝道不要求固守在父母身边,更不要求绝对听从父母的指挥与安排,只要求在父母丧失生产能力而社会保障又不健全的情况下对父母实行物质救济,保证老人自我生活娱乐的物质基础;在父母丧失自我生活料理能力时,或委托亲戚,或找保姆,或亲自照顾;尊重父母的人格与个性,不侮辱父母,不对父母施以任何暴力,常常给父母通通电话,有闲暇,常回家看看,在节假日陪父母玩玩,在精神上与父母达到一定程度的沟通,使老人得到精神慰藉与精神自由,从而身心健康的安享晚年。
对于社会而言,要在全社会提倡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建立团结和谐的家庭关系。因此,必须将敬老爱老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需要我们全社会行动起来,大力弘扬和倡导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美德,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加强法制力度,使不善待或虐待老人者受到严历的制裁。老人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宁与稳定,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带来了负面效应。因此,当前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让全社会了解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性,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人更应学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老龄工作。老年人是党和国家的财富,他们在革命和建设中作出过巨大贡献,是历史的功臣。农村老年人既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又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需要物质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关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决定》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形成敬老、养老、助老以及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指出要“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我们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提高思想认识,贯彻“三个代表”,按照“六有”方针,切实做好老龄工作。
坚持家庭赡养为主,积极办好敬老院。尊敬和赡养老年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我们要从农村老年人众多、经济不够发达的国情出发,实行个人、家庭、社会、国家四者共同赡养,并以家庭赡养为主的办法,使老年人继续生活在自己熟悉的住所和环境里,保持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同时要积极创建和办好敬老院、托老所,对老年人做到经济上赡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安慰,让老年人欢欢乐乐安度晚年。
加快农村医疗卫生组织建设,切实解决老年人的缺医少药问题。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相对落后,老年人看病难,就连吃药、打针和患病护理都有困难。我们要加快农村医疗卫生组织建设,积极创建和办好医疗、保健室,努力做到良好的预防、医疗、康复,这是保证老年人健康长寿的基本条件。
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办好老年活动中心。农村老年人既需要物质方面的赡养照顾,又需要精神方面的关怀安慰。生命在于运动,老年人到活动中心,走走跳跳,说说唱唱,看看书报,讲讲故事,既交流了思想,又丰富生活,还能强身健体。
大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农村老年人在社会中是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比较容易受到侵害,加之许多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我们要大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尊老敬老助老,给以适当生活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给予老年人适当生活补助,让农村老年人也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农村集体经济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补助一些钱。这种办法用钱不多,老年人月月见钱,幸福。
③ 采访赡养老人,家庭幸福感,新型家庭关系可一般以提哪些问题,谢谢
1.您的年龄? ( )
A.20-30 B.31-40 C.41-50 D.51-60 E.60以上
2.您的性别? ( )
A.男 B.女
3.您和您的家人现在是否和老人同住? ( )
A.是 B.否
4.您居住在农村还是城镇? ( )
A.农村 B.城镇
5.你怎样看待老年人的赡养问题? ( )
A.必须赡养 B.虽然不愿意,但愿意尽义务 C.不愿意
6.您家的老人有退休金吗? ( )
A.有 B.没有
7.您对国家出台的老年人家庭赡养问题相关政策是否有了解? ( )
A.比较了解 B.了解一点点 C.不了解
8. 您和您家人与家中老人的相处如何? ( )
A.和睦相处 B.偶尔吵架 C.经常因小事吵架 D.无感情,不交流沟通,只履行义务 E.其他
9.您和您家人对家中老人所做的努力有哪些,可多选? ( )
A. 衣食无忧 B. 定期旅游、家庭聚会等娱乐活动 C. 为其购买保险等老人保障措施 D. 经常聊天、沟通等精神上的交流E.其他
10.假如您老了,您是愿意选择与子女同住还是去养老院? ( )
A.与子女同住 B.养老院 C.独居
11.您觉得您作为子女有什么地方做得不够好______。
④ 老年人家庭赡养问题
首先,从道德上讲,你们三人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把你们兄专妹三人拉扯这么大容属易吗,现在她老了,你们还根据分了多少钱来确定赡养义务,这不是太没良心了吗?
人心都是肉长的,你们现在这么做,不怕你们将来老了你们的孩子也这样吗?
仔细想一想吧。
而且按我国的法律,你们兄妹三人的赡养义务是相等的,不会因为有无家产而减少赡养义务和费用。即老人的家产是其私有财产,她有权自由分配,别说给了你哥哥,就是白给了外人,你们的赡养义务也是一样的。
看明白了吧。
好好孝敬你们的母亲吧,她即使有哪些地方做的不合适,她也是生养你的人,不孝敬老人是要遭天谴的!
祝老人健康长寿!
⑤ 老年人家庭赡养问题,赡养人的义务包括什么,赡
1,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2,《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⑥ 为什么在赡养老人(父母)上很多的家庭都出现问题
因为家庭赡养矛盾纠纷引发的时间很长。人情冷暖,是很奇妙的关系。你你对他好,他不一定记得,但你对它不好,它一定刻骨铭心。家庭教育失败,往往会导致。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了三昂矛盾。生活中与人相处,我们相处最多的往往是家人个人的思想观念认识性格都不尽相同相处时一定会磕磕碰碰,小的事情经过时间的发酵总会勾起人不好的记忆。家庭矛盾纠纷就是这样。说不出一两件大事,但是小事一大堆。
家庭赡养矛盾纠纷,一般是不可调和的家人之间相爱相杀,像仇人一样。
家庭散养,矛盾纠纷。经过调解往往无法化解,这和一般的纠纷,经过调解,可以化解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如果是通过法院来判决,那么亲情就彻底的被割裂。有的赡养人只愿意提供一定的经济赡养而不愿意亲自赡养老人。农村有许多家庭的赡养都只是愿意提供很低的生活费,嫌老人麻烦不愿意把老人接到家中赡养而我国的农村地区养老制度没不完善导致了老人只能沦落到街头。
⑦ 老年人家庭赡养问题及对策
做子女养老是法律法规的,就算不规定,也有责任,每个月给适量的生活费,老人没有能力劳动或者连饭都不能做,给找保姆就行了。
⑧ 如何看待社会中的老年人家庭赡养
亘古至今,孩子赡养老人是我们中国社会的优良传统。而现今,有很多人将内这样重的大责任抛给容了社会,认为政府和社会应该赡养老人,应该像发达国家一样。但是这样的想法十分不对的。首先,我国的传统和其他国家是非常不同的,我国自古便有孝敬父母,赡养父母一说,况且人到老年之时非常希望和儿女在一起,享受天年之乐,儿女的陪伴会给老人精神上很大的慰籍,对老人的身体健康很重要,所以儿女不应该躲避这个责任。而社会则做不到这点,就算给了老人吃喝,也给不了儿女般的亲情。其次,我国现今的发展也和发达国家有些差距,不能完全参照其他国的制度,要有所改变,国家会承担一部分赡养老人的责任,但主要还是靠家庭。所以,其家庭责任大于社会责任。
⑨ 关于老年人家庭赡养的问题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