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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养老院

发布时间:2021-12-30 16:38:50

❶ 湖南娄底连源市金石镇底保户

娄底市

行政区概述
地理上位于东经111°53'-112°07',北纬27°35'-27°58'。位于湖南省中部,涟水上游。东部边界湘乡市,双峰县,涟源市西部,南北方宁乡县。市境东西最大距离为23.9公里,42.2公里,南北最大距离。总面积?425平方公里。 1999年,全市有耕地8.48千公顷,其中一期占地?6110公顷水田,旱地面积的?2370公顷。

建立历史娄底市整个古荆州地域。秦湘南县,西汉高祖五年(20年)是通的路南朝纤维初三年(422年)湘乡县隋开皇九年(589年),衡山县一个世纪唐武德(622)复杂的的情况下,湘乡县(后更名为涟源县)。娄底市1960年1月,1962年10月复杂的是从市场上撤回涟源县。恢复娄底市,成立于1980年7月。现在在娄底地区。市人民政府在市区。 L10公里,距省会长沙。辖3个街道办事处,杉山镇9乡,31个居委会,193村委会。

人口的国家,1999年,全市总人口的38.90万,其中非农业人口为22760000人。汉族,土家族,苗族,侗族,回族,藏族有15个。人口密度为915人/平方公里。

运输和邮电整个长度50.7公里,主要线,1810线,1847线公路线路的城市。

有一个邮局,24年的邮政??业务总量0.42亿元,总量达39200电话交换机,电话30200,电话用户8.2共安装了。

外贸业务,1999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到一点三一九九八亿元人民币。

县出口的主要商品,如猪,针织品,毛巾,钢铁,采矿,原住民。

科技和教育在1995年,各类科研机构在我市一共有九个。 22,008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师和技术人员4884人,占22.1%; 309个农业技术人员,2524卫生工作者占1.5%,占11.5%,10个科研人员,教学人员2157占0.045%,占9.8%。 2100年平均每百万工人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9年,全市有49所中学,108所普通小学,中学拥有员工24665人,普通小学教师2365;中学在校学生41,121人,小学在学校普通41,550。

文化,卫生,体育和文化事业的城市,整个发达5种出版的报纸,刊物10余种,总印数91万份。电影放映单位43个演艺团体五,一共有120多个不同类型的文化活动,其中5家。一个公共库,该库收集的95,000档案收集的396多万册(书)博物馆,一,四电视台以及两家广播电台。

1999年,全市有36个医疗卫生机构,包括27家医院,专业卫生技术人员2637,其中医生1083人,卫生机构有1977张病床,病床,1927张。

的娄底体育设施更加完善,已初具规模。 1990年业余体育学校2部第1分部高校体育,初中体育班,健身房,四,六体育场。

人们的生活和社会保障,1999年,全市共完成房屋建筑面积?242188平方米,包括住宅面积190704平方米。

1999年年底,全市家,从业人员2155万,其中866万工人。国内和职工工资总额70173万元,年平均工资的2716.78元8158元,年人均纯收入和农村居民。

1990年,全市有14采纳的养老院孤老100余人。集体支持五保户575人,16运行福利工厂,安置盲,聋,哑,弱智人士304。 10个乡镇都建立了扶贫互助储蓄120万元,储蓄,涟滨乡高村在全省推行农村老年人的退休制度,养老金按月支付,由老人基金会。

❷ 火灾有多么的严重

火灾,无论天灾亦或人祸,一旦发生,其破坏性、危害性是巨大的,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且这种威胁正伴随社会的发展而与日俱增。据统计资料,仅2000年全国共发生火灾事故超过十八万起,日均500起,共死亡1021人,伤4404人,直接财产损失超过15亿元。如何防止火灾事故,将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尽量降低,根据目前消防工作的现状,很有必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做好"事后诸葛亮"。火灾事故调查,是一项极其艰辛而又具有很强专业性、挑战性的工作。火灾事故调查专家,被人们誉为“火场揭迷人”、“火查至尊”、“在废墟上创造价值”的人。李建林,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成员、北京消防局防火部火查处处长,高级工程师,从1981年从事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已有23年,先后参与4380余起火灾原因调查,查清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培训全国各地火查专业人员1500余名,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贡献,用一颗怀赤诚之心为人民群众不断交出一份份满意的答卷。

❸ 娄底养老院要收多少钱一个月

❹ 给敬老院老人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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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❼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你可以参考一下我们这个,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这在我手上已经有现成的文件,大意是2009年4月以后拆迁的房屋补偿价格为4月以前拆迁2倍以上,但愿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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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文内容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农业、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
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重合范围(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的原则,在实施征地前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完成安置房用地选址和安置房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工作。在实施征地前,用地单位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3天以上并送达至各相关部门。拟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权属、地点、面积、数量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勘测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依据。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六条 自《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房屋或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等;
(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暂停办理期限内,相关职能部门违反前款规定办理的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违规办理手续的单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用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如实申报,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被拆迁房屋主体、装修(饰)、其他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方法按本办法规定的说明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的突击装修(饰);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四)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五)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第十条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一)室外固定木质柜;
(二)室外各类防护网、护栏、遮阳棚等;
(三)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装修。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登记为准,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的,以建房批准文书载明的用途为准。
利用合法的居民个人居住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6个月内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经营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行增加15%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费用、搬运费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
拆迁企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寺庙、教堂等非个人居住用房,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可另增加8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人员过渡、重建地的取得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不再安排重建地。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与异地新建安置。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应当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安置后,被拆迁人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用地建房批准手续,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产权人。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每人可获得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安置房购买指标。
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所享受的安置房购买指标以外的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片、分阶段、按需求分批建设。
安置房由被拆迁人按5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购买指标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安置房应当水、电、气等入户,安装有门窗等基本装饰,具备基本生活条件。
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建设、物价等部门核定公布。除被拆迁人依前款规定支付的价款外,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安置房底层部分由安置管理实施单位统一管理。安置管理实施单位需保证在安置小区内建设人平不低于10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所得收益用于弥补安置小区日常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20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600元/平方米补助。货币补助后,不得再购买安置房。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异地新建、相对集中、统规自建方式安置,另行安排宅基地,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安置宅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二)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支付宅基地补助。宅基地补助按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8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及取得重建基地等费用)。报建和办证费用由用地单位另行承担。
(三)用于安置的宅基地由被拆迁人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与落实。
第十八条 有多处合法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时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可参照本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安置房购买指标。
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15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100元/平方米补助。
城市规划区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凡已购买(含已处置)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夫妻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成员可予以安置。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的搬迁过渡费按3000元/人的标准支付。过渡期为18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过渡期间,被拆迁人不得擅自搭建临时过渡房。
城市规划区内,因安置方的原因没有按规定安置到位的,19至24个月内,搬迁过渡费按3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25至30个月内,按5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超过30个月的,按7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直至安置到位。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机构应当以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拆迁补偿费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拆迁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公众查询。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地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被拆迁人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对阻碍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个人或团体,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08〕3号)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娄政函〔2008〕217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通知》(娄政办函〔2008〕3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附件:1、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2、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3、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4、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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