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家对养老院有哪些扶持政策
国家对于民营养老院相关补助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
就设立方面:建设补贴(一次性分期支付),分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补贴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就经营方面:运营补贴,根据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况,一般超过一定时期后给予200-50元每月的补贴,各地不同。另外可能会有些节日慰问金。
国家(指民政部)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包括民营、个人办养老院)有优惠政策,但这种政策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存在很大差别。
比如东部沿海地区,因经济发展较好,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实行资金扶持:一是建设补贴,分为新建、改建两种标准;二是入住老人补贴,分为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标准;相关税的减免;土地划拨。
比如天津对个人开养老院的按人头给于800到2万的补贴,具体有当地民政局负责,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民政局。
(1)上海对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扩展阅读:
补助条件
除满足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资助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DB 37/T 2721-2015)、《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
(2)医疗功能完善。单独建设的老年养护院、护理院,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相应医疗科室,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中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养护院和分支医疗机构的,应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审批,分支医疗机构应达到《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规定的医疗条件。
(3)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
(4)配备一定数量的护理人员。
⑵ 上海浦东新区开办养老院的最新政策
上海开办养老院有关优惠政策
一、上海市有关优惠政策有哪些?
凡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院、残疾人寄养康复站、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站、室)、敬老院、托老所等社会福利机构,经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凭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对养老机构建设减免土地垦复基金、耕地占用税。
(二)对社会福利机构所使用的电、水、电话、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收费。
(三)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费用;免缴燃气和自来水增容费;在规定的电压范围内用电,按标准减半征收配电贴费,免缴供电贴费。福利机构的工作用车,免缴公路养路费。养老机构建造的项目,原则上应按规定配建民防设施,确实有困难的,经市民防办同意后,免缴人防工程建设费。
(四)环卫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和粪便清运等费用,予以减免。
(五)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经当地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改善自身设施设备条件方面,同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六)对于进口用于上海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等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的设备和残疾人专用康复器材及专用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七)对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八)经民政部门批准兴办的福利机构安置城镇下岗待业人员比例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再就业工程有关税收优惠。
(九)“万人就业项目”中的助老服务社吸纳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也可从事机构养老服务,依照“万人就业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对于吸纳“双困”人员占70%以上的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参照“万人就业项目”优惠扶持政策,由市、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酌情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
(十一)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需要贷款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的开业贷款,担保的开业贷款金额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到5年;社区养老机构吸纳本市劳动力符合规定条件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劳动保障部门可按实给予贴息支持,每人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十二)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一般可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通过签订契约,形成约定的服务关系,其结算业务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管理。
(十三)对规模较大、参保人员占住养人员60%以上、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其内设医疗机构的一般费用,纳入医保联网的帐户段、自付段结算。
(十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开设的家庭病床,其符合规定的费用可纳入医保结算。
(十五)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符合一定护理等级标准的老年人,试行将部分专项护理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十六)新增养老床位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床。
(十七)享受社区助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入住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后,仍享受社区助老服务补贴。
(十八)在全市推行养老机构意外责任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保费由市、区县分别资助1/3、养老机构自我承担1/3。
二、静安区优惠政策有哪些?
社会力量在我区兴办养老机构,在享受上海市优惠政策基础上,还可享受以下区域优惠政策:
(一)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在享受上海市政府一次性补贴后,本区再叠加补贴10000元/床。
(二)养老机构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视租金支付和机构运营情况按年度给予租金补贴每天每平方米0.30元。
(三)经年检合格且行业评比达标的养老机构,每收住一名静安区户籍困难老人给予120元/月的运营费补贴。
参考链接:http://www.jinglao.net/zhengce/9666.html
⑶ 政府对养老院扶持政策
各地标准应该不尽相同,可以咨询当地民政机构。北京这里政策比较好!
北京房山回同年华养老院(答(新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托老(残)所”)),现有床位300张,房间配有家电、电视、卫生间;院内配有爱心护士站、无障碍通道、阅览室、棋牌室、KTV、乒乓球,休闲大厅等设施;并且与医院签订了绿色急救通道服务。“托老所”组织开展广场舞、健身操、合唱团、书画等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满足社区老人日间照料、精神文化等方面的需求。
同年华养老院,专门聘请营养师和有经验的厨师,按照四季养生和老年人的自身特点,制定食疗养生食谱,增强老人免疫力,提高生活质量,延年益寿。
⑷ 上海有关养老服务补贴相关的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
沪民规〔2018〕1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为做好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衔接,现就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的
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主要是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未覆盖的困难人群和未涵盖的服务项目予以兜底保障,确保困难对象原有待遇不降低。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其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及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补贴。
(一)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
补贴标准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5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0元;
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75元;
4.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
(二)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0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三)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三、相关事项
(一)养老服务补贴以非现金的补贴券(卡)等形式,用于购买养老服务。
(二)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可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养老服务补贴。
(三)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户分离的老年人,在居住地申请的,由居住地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居住地所在区财政垫付,由户籍所在地区财政承担。具体跨区结算方案另行制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入住养老机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按相应等级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50%享受,用于支付养老机构服务费用(伙食费除外)。
(五)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妥衔接。各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结合相关保障待遇制度实施,认真落实政策。要广泛宣传,确保政策知晓率。对新老政策过渡期间出现的新情况要积极应对、加强保障、妥善处理,实现新老政策平稳有序衔接。
(二)规范操作,优化服务。各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基层服务组织、服务实体、服务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机构的遴选机制,通过招募、招标等方式确定专业化服务机构,加快助老服务社转型,培育专业化、社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队伍,提升服务质量。
(三)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区要建立规范的补贴经费使用监管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的下拨、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各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审核、下拨、结算工作。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5〕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9日
资料来源于养老信息网
⑸ 国家对民办养老机构有哪些补贴优惠措施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国家(指民政部)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包括民营、个人办养老院)有优惠政策,但这种政策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存在很大差别。
比如东部沿海地区,因经济发展较好,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实行资金扶持:一是建设补贴,分为新建、改建两种标准;二是入住老人补贴,分为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标准;相关税的减免;土地划拨
⑹ 国家对扶持养老有些什么政策
1、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
2、2011年出台《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以养老服务设施为例,2011年共计投入37.9亿元推进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3、2014年6月,国土资源部出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要求,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土地性质可暂不变更、五年内可不增租。
为鼓励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意见》从供地方式、地价(租金)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
一是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二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4、2014 年12 月25 日召开的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2015 年将继续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扎实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制等试点工作,确保2015 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的目标。”
等等。
⑺ 政府对养老地产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养老地产的项目国家方面扶持一般是拨地,其次是资金。
⑻ 养老院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国发〔〕35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凡是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鼓励民办养老,实行民办公助,给予贴补支持。文件规定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可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⑼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扶持与优惠
第二十五条 (扶持对象)
对收住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税收与用地优惠)
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通过划拨国有土地、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免土地垦复基金和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缴下列费用:
(一)自来水、煤气增容费和污废水排放增容费。
(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三)人防工程使用费。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造老年人生活用房,免缴人防工程建设费。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规定的受电电压范围内用电,减半缴纳配电贴费,免缴供电贴费。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自来水、燃气和电,付费享受优惠,具体办法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交通便利)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工作用车,经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核定,减免公路养路费。
养老机构的工作用车通过隧道、黄浦江大桥、高架道路、高速公路,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服务费用报销与医疗执业范围)
养老机构所在地的一级医疗机构应当上门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社区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养老机构内部设立的医疗机构为其收住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前款规定的医疗机构的设立办法及其执业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保障与补贴)
无经济收入、无赡养人且无扶养人的老年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由民政部门安排其入住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收住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一)无经济收入、无赡养人且无扶养人的。
(二)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规定的补贴标准,由市民政局提出,市财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一条 (表彰)
对养老机构的扶持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