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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发布时间:2021-12-25 08:22:34

A. 北京养老院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在线等,急急急

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A类)

合同编号:

本合同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己有能力负担全部费用,但需要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入住老人。此种情况下,丙方同时为乙方指定的代理人和联系人。

目录

第 一 条入住条件及程序

第 二 条服务地点、房间及服务设施

第 三 条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

第 四 条体检

第 五 条收费

第 六 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 七 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第 八 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 九 条特别约定

第 十 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免责条款

第十三条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的处理

第十五条通知

第十六条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第十八条未尽事宜

第十九条生效

甲方(养老服务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入住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丙方(保证人,包括但不限于入住老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人、其他亲属、原单位或其他自愿担任入住老人担保人的单位或个人)

丙方为个人的,填写: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与乙方关系:

住址:

工作单位: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家庭电话:

手机号:

丙方为单位的,填写: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手机号:

办公电话: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

2、乙方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丙方同意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生效日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本合同期限延长,则保证责任期限相应延长;

4、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表示同意。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

1、入住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

2、入住程序:

(1)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及丙方共同签字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该陈述书应包括乙方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自理能力等内容。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等)。

该体检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4,由甲方作为乙方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

(3)自理能力测评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体检报告》及对乙方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测评,确定乙方为(在以下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生活自理的老人②生活半自理的老人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

乙方对上述甲方所作的自理能力测评结果表示认可。

(4)填写《入住登记表》(作为本合同附件5)。

第二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北京市(明确到养老院的具体门牌号)。

2、乙方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单间②双人间③三人间④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

3、乙方选择的具体房间为:。

乙方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不涉及房间类型变化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类别变化,由此增加费用负担的,还应由乙方、丙方书面确认是否调整。

4、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6房间设施设备表、附件7公共设施设备表。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

1、甲方按照民政部和北京市的规范要求,可以提供个人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服务。具体服务范围作为本合同附件8。

2、根据乙方实际情况,三方同意乙方选择的服务项目见本合同附件9。

3、乙方如选择其他服务项目,或因乙方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

更服务项目,由三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确定。

4、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或北京市的要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或地方规范有强制要求的,按照强制标准执行。本合同另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体检

甲方每年组织乙方进行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乙方。体检费用由乙方负担,丙方负连带责任。

如果经体检,医生建议乙方做特殊检查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后,安排针对乙方的特殊检查,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应配合甲方安排的体检。

第五条收费

1、养老服务费用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见本合同附件11。

(2)根据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所选择的服务项目,乙方入住养老院的养老服务费标准为每月元,计每年元。该费用包括、、、费(根据服务项目列举每个项目的收费)。

(3)如根据第三条第3项乙方接受了其他项目的服务,甲方应根据本条公布的收费标准或根据达成的补充合同收取费用。对此,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应签字确认其在甲方接受服务的费用明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提出,甲方应作出书面说明。

(4)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5)上述养老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

2、押金(如甲方不要求,则无需填写):

押金分为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两部分。

(1)乙方应于签约时交纳相当于个月养老服务费的费用计

元作为入住押金,用于支付延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

(2)乙方应于签约之日向甲方支付医疗备用金元,用于乙方突发急病和意外伤害的救治、交付给医院的押金及支付相关费用。

(3)合同期限内押金不足元,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

(4)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不计利息(若计息则注明计息标准),甲方不得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的同时返还乙方。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2)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3)在征询乙方的意见后,制订、修改管理制度;

(4)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服务项目的变化情况调整乙方入住的房间;

(5)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丙方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

2、甲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养老服务场所、设施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和正常运行;

(3)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比例要求的有资质的各类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

(4)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乙方调整居住房间的要求;

(6)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

(7)为乙方建立个人档案,将包括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归入其中,完整保存。除向乙方、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阅、允许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8)允许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

(9)在乙方无力支付养老服务费用、丙方不能及时承担担保责任时,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10)接受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4)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未经专业培训或具有资质的服务人员配备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者更换;

(5)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房间,甲方应尽量满足;

(6)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7)在入住期间依法享有人身自由;

(8)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9)有权提前十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0)在突发急病、意外伤害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医疗救助。

2、乙方的义务

(1)入住前要根据本合同要求的内容如实向甲方反映本人的基本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

(2)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3)与其他入住老人和谐相处;

(4)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5)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养老服务费。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第八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的权利

(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和享受服务的情况等有知情权;

(2)有权查阅复制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

(3)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生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4)对乙方有探视权;

(5)经乙方同意,在乙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代理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

2、丙方的义务

(1)入住前如实向甲方陈述其所知悉、本合同所要求的乙方的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基本情况;

(2)应经常与乙方进行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至少每月探视乙方次,因故长期不能来探视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3)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4)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或善后事宜;

(5)按照本合同约定,丙方自愿就乙方入住甲方期间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特别约定

1、出现疾病或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

(1)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或999急救车辆;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同。如遇丙方不来医院处理的,甲方无手术签字权,甲方对乙方在医院期间的治疗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丙方不来医院,甲方应尽早与本合同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2)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负担,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的承担

(1)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去世,甲方应及时与丙方取得联系,丙方负责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2)甲方负责办理死亡证明,负责与殡仪馆联系的,丙方应向甲方交纳善后服务费元。

(3)发生本款约定的情况,如甲方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无法与丙方取得联系,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乙方、丙方在此授权甲方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

3、甲方与丙方联系中断

(1)因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如果联系中断的情形持续两个月,甲方与乙方协商后,有权重新确定联系人,但不免除丙方应承担的义务。

(2)如果在丙方联系中断的情况下出现丙方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则甲方有权起诉丙方,丙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拖欠的养老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用、甲方聘请律师实际支付的律师费及为挽回损失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4、特殊情形责任的负担

(1)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不听甲方劝阻或不接受甲方服务,食用在外自购食品或探视亲友送来的食品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承担。遇上述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自身身体原因患病的,甲方应在所提供服务和自身能力的范围内积极救治,但对乙方患病或乙方因疾病导致去世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3)因不可抗力致乙方受到伤害,后果由乙、丙方承担。

5、本合同关于乙、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

(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项目方案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乙方和丙方应对新的方案和收费金额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如乙方或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护理方案的书面通知后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且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甲方无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健康状况调整服务项目或提出解除合同。若乙方接受甲方调整后的养老服务,乙方和丙方有义务支付调整后的养老服务费用。乙方和丙方拒绝根据调整后的服务项目支付养老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已提供的服务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食品或人工的市场价格上涨时(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食品价格同比上涨超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超过%),甲方有权在该上涨幅度内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

乙方不同意价格调整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这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甲方及乙方、丙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2、合同的解除

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两个月,经甲方催告后十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搬出所在的养老服务机构。如果乙方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7日内仍不搬出所在的养老服务机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外,还应负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甲方聘请律师的实际支出等。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发生不可抗力或甲方破产等情况,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甲方在通知丙方后应协助乙方转至其他养老院或送回乙方或丙方住所。

(5)乙方因疾病住医院治疗,甲方应当主动询问乙方是否与甲方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乙方可解除本合同,无需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应照常向甲方交纳、、等费用。

(6)因甲方提出调整养老服务项目和(或)收费的方案,三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7)乙方不适应居住或管理环境,提前十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十日内结清款项,退回押金(如有)。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应相应降低收费标准;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3、甲方具有资质的服务人员的配备比例不符合规定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经乙方或丙方提出,甲方不及时更换或改进服务达到合格的,乙方或经乙方书面授权后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减少不合格服务部分的收费,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方隐私权或人格尊严,造成乙方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害乙方及丙方对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的知情权的,乙方和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并承担乙方和丙方因行使知情权发生的所有费用,造成乙、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6、乙方不按约定时间交纳费用,除应尽快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具体为:每逾期一日承担应付款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7、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禁止房内吸烟的规定、不服从甲方管理、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自身伤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后果;由此造成甲方或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入院老人或亲属、甲方职工、来访人员等)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8、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和乙方过错或者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为:。

第十二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及时通知乙丙方,本合同自动解除,各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甲方、丙方应积极协调,根据乙方的意愿选择按下列方式妥善安置乙方:协助将乙方转至其他养老机构或送回乙方或丙方住所。

第十三条合同期限

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年(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的处理

1、合同期满前30天,乙方可申请续订合同。

2、如果乙方在合同期满前不提出续订合同的申请,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日办理出院手续,搬离甲方,并结清所有费用。

3、合同期满后乙方既不提出续订合同又不搬出甲方,则本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甲乙丙三方仍按原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

若乙方或者丙方拒不按照原合同履行,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丙方解除合同,要求丙方将乙方从甲方接出。如果丙方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7日内仍不接出乙方,则按照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合同的解除程序(2)办理。

第十五条通知

在本合同中所标明的甲方、乙方和丙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

因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未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导致未被通知的一方发出的文件无法送达,则视为文件已经送达。

一方发往另一方通讯地址的挂号信、特快专递、电报等,如果因地址不详或查无此人或收件人拒收等原因被退回,仍视为该文件已经送达。

乙方入住甲方期间,有关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方应直接将书面通知交付乙方才视为通知或送达了乙方。

第十六条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1、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2、乙方、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是单位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3、乙方及丙方签字的对乙方《健康状况陈述书》及《入住登记表》

4、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5、《入住登记表》

6、房间设施设备表

7、公共设施设备表

8、甲方服务范围表

(甲方应根据《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填写具体服务项目,如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协助洗脸、刷牙、理发等等。)

9、乙方选择的服务项目

10、《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1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12、《北京市×××养老院入住须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

13、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将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九条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日期:

丙方:我已认真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及附件,自愿在乙方无力支付相关费用时承担连带责任。

(签字或者盖章):

日期:

来源于养老信息网-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A类)

B. 《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何

据北京市财政局官方微信号“北京财政”23日消息,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办法》,进一步加强引导入职从业、健全培训体系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促进人才质量稳步提升。

《办法》设立应届毕业生入职奖励,提出按照本科及以上6万元、专科(高职)5万元、中职4万元的标准,分三年发放入职奖励,鼓励引导高素质人才到养老服务行业入职从业。

此外,给予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办法》称,结合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分500元至1500元五个标准,直接将津贴发放给养老护理员本人,吸引和留住更多养老护理人才,补齐北京市养老护理员短板。

健全培训体系方面,《办法》提到,分类、分级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能力提升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考试合格的按照每人1500元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同时,加快推动区级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夯实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基础。北京市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9000多人将直接受益;每年培训不少于1万名养老护理员、500名机构负责人、500名老年社会工作者。

(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扩展阅读:

此前报道

2020年7月13日,北京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养老服务人才是指在北京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的养老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养老管理人员,以及家庭照护人员、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

上述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表示,国家统招北京生源或北京地区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一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进入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从入职满一年后分三年发放一次性入职奖励,标准为本科及以上6万元、专科(高职)5万元、中职4万元,每年按照补贴标准的30%、30%、40%的比例由区民政局发放。

C. 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

标准化是提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方法
作者: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邸妍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布时间:2009-4-2
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是国家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建设服务型政府以及逐步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内容。那么,如何加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进而推进社会保险领域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呢?我认为,除了当前要解决制度缺失外,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通过采用标准化方法,加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科学管理和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一、标准化的内涵
标准化属于科学管理的范畴。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化实质就是一个建立规范的过程,其主要活动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标准化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修订标准,使对象事物不断循环、螺旋上升、持续改进。这本身就与科学发展观的可持续发展是相一致的。
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领域开展标准化实践,可以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因为,通过开展标准化活动,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需要统一协调的事项进行规范,可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科学管理;通过对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并制定工作标准,可以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的提升;通过对经办服务人员的行为举止进行要求,可以促进服务质量的改进。此外,通过开展标准化,还可以促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可持续长效机制的建立,最终的受益者是广大老百姓。
因此,标准化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科学管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二、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的主要内容
标准化活动的主要内容就是制定标准。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中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标准:一是基础标准,即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事项,如标准的编写格式、术语、标志等内容制定的标准;二是技术标准,即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如相关信息技术、社会保障号码等;三是管理标准,即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中需要协调统一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如人财物资源管理、内部稽核、风险控制等;四是工作标准(业务标准),即为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整个工作过程的协调,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权限,本岗位与组织内部其他岗位纵向和横向的联系、本岗位与外部的联系,服务人员的能力和资格要求等内容制定的标准;五是服务标准,即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中的服务活动,包括服务人员的仪表、语言、态度和行为,服务设施、安全、卫生,服务质量等内容而制定的标准。
三、各地公共服务标准化的实践经验
近几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以来,各地都在陆续探索通过标准化的方法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一是从其他领域来看,北京市朝阳区以标准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运用现代财政管理的标准化思想,在建设公共财政体系中,以标准化为切入点,对政府基本支出实行标准化管理,坚持部门基本事权可测量,“财随事走”,力求使每个老百姓都可以享受到同质的基本公共服务;上海市建立了以提供标准化公共人事服务产品为纽带的覆盖全市的公共服务和管理网络体系;海南省制定的质量兴省服务标准化工作方案中,把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标准放到了第一位,围绕老百姓最需要、最关心、最现实的服务需求,开展社会需求型服务标准化建设;江苏省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已经通过ISO9000认证;山东省新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立了工作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三大体系等。
二是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内来看,原人事部成立了全国人才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原劳动部成立了全国定员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10号)“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要求,陆续开展了以改善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为重点的“完善和规范业务流程、建设标准化经办服务中心、优化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提高人员业务素质、改善服务工作质量”的实践探索:(1)陕西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率先在全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模式下开展了标准化工作的探索,围绕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管理事项和工作流程等建立了包括基础标准、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在内标准体系;(2)江苏省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ISO9000管理标准体系引入社会保险服务领域,率先通过了ISO9001管理质量标准认证;(3)江苏省无锡市为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以改变传统服务模式不适应社会需求的状况,正在探索进行管理机制创新,重新梳理业务流程,建立包括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服务标准在内的标准体系;(4)吉林省积极推进业务基础管理规范达标活动,通过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达到全省养老和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范统一,并积极开展标准化经办服务大厅、标准化档案管理中心、标准化社区服务窗口的创建工作等。
上述情况证明,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领域采用标准化方法是可行性,并且这些实践都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领域的标准化提供了非常宝贵的经验。
四、对今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化”中的“标准”有其法定含义,与一般意义上的“标准”有所不同。其中,显著的区别是“标准化”中的标准对象具有“重复性”的特征,也即同一事物反复多次出现的性质。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领域开展标准化活动,首先就需要在分析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现状并预测今后一段时期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确定本领域应该标准化的对象事物。
针对当前各地在经办服务机构名称和设置上差异较大的现实状况,即有些地区是按社会保险险种“分散”设立,有些则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将部分险种集中设立其他分散设立,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实现“五险合一”等,建议当前在社会保险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标准化可以采取“国家统一”和“地方差异”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推进。
一是国家可以考虑研究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对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所使用的术语以及标志等内容可以考虑制定基础标准;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涉及未来提高统筹层次目标中社会保险关系可转移、可接续的相关信息技术等内容可以考虑制定技术标准;对于涉及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活动的服务人员仪表、语言、态度和行为,服务设施、安全、卫生,以及服务质量等内容可以考虑制定服务标准。
二是各地可以结合具体的工作实际探索制定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由于各地的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机构设置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些情况又决定着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业务管理和工作流程,对这部分内容目前还不适宜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但国家应该指导并鼓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办体系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业务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和服务人员的资格能力等内容探索制定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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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北京市养老院有哪些

北京养老院有哪些应该有很多?现在老年人越来越多了,养老院建立也越来越多了,你要去什么地方养老,你就去到省地方打听打听

E. 养老服务认证依据的标准是什么通过养老服务认证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养老服务认证是以GB/T 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为依据标准,以GB 38600-2019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和GB/T 37276-2018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为参考,对养老机构的服务项目及服务质量是否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并达到某一个高度(星级)所进行评价和验证。
通过养老服务认证
有利于树立养老服务高品质行业样板,提高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获得良好的口碑;
帮助养老服务企业拓展服务内容,开发新的老年服务产品,培育养老产业集群;
是政府采购养老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和资质要求。

F. 好的养老机构的参考标准是什么

好的养老机构的参考标准是首先要有先进的设备,包括医疗,健身设备,其次,要有良好的服务,出色的服务人员。

G. 北京异常行为老人照料机构有哪些

为提高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健康评估服务的行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新京、杨会英、彭嘉琳、陈菲、杨华。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健康评估服务的基本要求、健康分级标准、评估规范、评估管理和服务质量评定与改进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养老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11/T 148-2002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DB11/T 219-2004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
DB11/T 220-2004 养老服务机构医务室质量控制规范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3月9日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63号) 2000年9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
临床护理诊疗常规 2002年3月 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临床医疗外科诊疗常规 2002年3月 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临床医疗内科诊疗常规 2003年3月 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健康评估服务
指养老服务机构为住院老人提供的健康状况的系统评价和健康等级的划分。
3.2 健康状况
指老人躯体健康、精神健康、社会健康等方面的状况。
3.3 健康等级
指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健康评估的结果对住院老人的健康状况做出的等级划分。
3.4 健康史
指老人既往重大疾病史、家族疾病史、外伤史以及正在接受治疗的情况,也包括影响老人健康状况的重大生活事件和重要因素。
3.5 精神状况
指老人在评估时的外表、行为、情绪状态、认知功能等方面的外在表现。
3.6 功能评估
指对老人的感觉器官和运动系统完成功能活动情况以及老人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评估。
3.7 自理能力
指老人完成基本生活活动和利用日常生活服务设施的能力。
3.8 社会功能
指老人与周围人群和环境的联系与交流状况。
3.9 决定能力
指老人是否能自主选择接受或拒绝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的能力。
3.10 风险评估
指养老服务机构对在照顾住院老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易造成老人意外伤害的危险因素的评价和预测。
3.11 健康档案
指养老服务机构对住院老人的健康评估结果和有关问题的格式化记录,以及既往诊疗资料和体检记录。
3.12 评估中心
指由养老服务机构行业管理部门设立、认可或委托的,为住院老人提供专业化健康评估服务的机构。
3.13 评估室
指由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的、用于提供健康评估服务的专门场所。
3.14评估员
指经养老服务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并获得有关机构的资格认定,可从事健康评估服务工作的专业服务人员。

4健康评估要求

4.1评估的目的
评估结果仅作为老人现有健康状况的说明,而非疾病的诊断。
提供老人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提供入院、转介、出院以及制订老人照顾计划的依据。
提供老人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定性的、定量的要求。
提供老人照顾服务中意外风险的机率,采取规避风险措施的依据。
4.2基本要求
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人均应接受健康评估服务。
评估服务应由具有认定资质的从业人员完成。
健康评估应遵循规定的程序和规范,评估结果须由评估员签字确认。
应使用医学、护理学和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术语。
4.3评估内容
附录内容为以后的信息化管理统一表格之一。
基本资料
应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和婚姻状况等个人基本信息,还应包括经济来源、居住情况、主要照顾者等社会信息。
健康史
应包括现病史和既往病史、家族疾病史、外伤史、药物过敏史、目前接受的治疗护理方案等信息,还应包括饮食要求、营养和皮肤等需要特别注明的健康问题的信息。
精神状况
应包括认知、情感和意志行为各方面的信息,还应包括自杀、伤人等需要特别注意的心理和行为问题的信息,可以有选择的使用精神卫生评定量表。
功能活动
应包括言语、视力、听力等沟通能力的信息,还应包括完成进食、个人卫生等日常功能活动的信息,应注明眼镜、助听器、拐杖等辅助器具的使用情况。
社会功能
应包括社会活动的参与程度、自身感受等信息,还应包括社会支持、社会评价等信息,可以有选择的使用精神卫生评定量表。
其他专门项目的评估
应对褥疮、跌倒意外、自杀等需要特别注意的健康问题进行专门评估。
4.4评估分类
入院评估
入院时应对老人进行入院评估,事先应向老人和送养人解释评估的目的和要求,并取得老人合作。评估可以分阶段、分次进行,也可以由不同评估员完成。全面的评估应在十四天内完成,所有健康资料由完成评估的评估员确认,并建立健康档案。
例行评估
主要回顾和总结老人目前面临的主要健康问题,评估结束后应在健康档案中作阶段小结。例行评估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即时评估
当老人健康出现重大变化或危急状况时进行的评估。评估时应首先回顾老人既往健康情况、目前出现的健康问题和严重程度并说明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和下一步照顾计划,如请医生会诊应在健康档案中同时记录会诊情况。

5健康分级标准

包括健康总体等级划分标准和各维度的健康等级划分标准。
5.1总体等级划分标准
健康完好
自理能力完好。经过测试,工具性日常活动能力得分<12分,巴氏指数得分>60分。
最近三个月内无新发或处于活动期的躯体疾病和功能残疾,无需治疗。
无精神健康问题,社会功能完好。
健康受损
依赖他人帮助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存在发生意外的现实风险。
存在必须使用药物维持治疗效果的躯体疾病。
最近三个月内罹患了严重外伤、器质性疾病,已经患有的疾病处于活动期或出现恶化的倾向。
存在病理性的精神问题。
健康堪忧
自理能力严重受损。
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
躯体疾病出现明显的恶化。
存在严重的精神健康问题,或者存在伤害自身或他人的较高风险。
5.2各维度健康等级划分标准
自理能力
完全自理能力
指通过基本活动能力测试,巴氏指数得分>60分,工具性日常活动能力得分<12分,或单项得分>3分的项目少于三项。
部分自理能力
指通过日常活动能力测试,基本活动能力基本完好,巴氏指数>40分;工具性日常活动能力得分>12分,或有三项以上项目受损。
无自理能力
指通过日常活动能力测试,基本活动能力严重受损,巴氏指数<40分。
精神状况
精神状况良好
指老人接触主动合作,认知功能良好,无持续的情绪问题和异常行为。
精神状况受损
指老人在认知、情感和意志行为等一个或几个方面存在异常,但其严重程度较轻,尚能维持正常的生活活动;其持续时间较短,通常在一个月之内即出现明显缓解;其原因往往是由于明确的外部因素作用的结果。
精神状况堪忧
指老人在认知、情感和意志行为等一个或几个方面存在病理性障碍,或者存在冲动毁物等异常行为,或者精神功能出现严重而快速的衰退;这种精神障碍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其持续时间较长或表现为进行性恶化的趋势;其原因往往是自身内在因素的作用或者是不可逆转的器质性病变造成的。
决定能力
决定能力完好
指老人通过智能测验和老人选择卫生服务能力问卷测验,能独立做出决定。
部分决定能力
指老人仅通过智能测验或老人选择卫生服务能力问卷测验。
决定能力缺如
指老人不能完成测试,或经过测试发现存有痴呆,或老人选择卫生服务能力问卷测验得分<11分。

6评估的管理

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评估服务并负责评估员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具有较强技术力量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评估室并对本机构的评估员进行培训。
6.1评估中心管理
设立条件
有两名以上具有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专职评估员。
具有完备的评估设施,能承担评估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
至少有两名具有100小时评估经验的评估员作为专职培训师。
申请成立评估中心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通过三星级评定。
职责
负责养老机构评估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负责老人健康评估争议和技术仲裁。
负责建立并维护老人健康信息数据库和健康信息电子档案。
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评估中心的机构应获得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推荐,并向市养老服务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养老服务行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于十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组织有关专家考察其技术力量、设施规模等条件。
经考察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挂牌成立评估中心,并在市养老服务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6.2评估员管理
申请条件
接受过医学或护理学全日制正规教育三年以上,具有注册护士或执业医师资格;
应在拥有五十张床位以上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老人专业护理或临床工作两年以上;
完成四十小时以上老人健康评估专门培训和实习,并通过资格考试。
资格注册
评估员通过专业机构组织的资格考试,由养老服务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成绩并注册,其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每年应参加养老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及时注册。
资格注销
一年累积评估工作时间不足四十小时。
评估员因转岗、脱岗,未从事健康评估工作累计六个月以上。
评估员有违法、违纪问题,或在评估中出现严重技术差错或医德医风问题。
资深评估员
评估时间累计超过四百小时。
担任健康评估员的培训教师工作累计超过一百小时。
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健康评估及有关领域的论文至少一篇。
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资深评估员不需每年参加培训。
6.3评估室管理
基本要求
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作为医务室的附属设施,但不能与医务室的服务流程互相影响。
应设有谈话和处置空间,采光通风良好,附近有卫生间。
至少有一名专职评估员。
基本设备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相关条款执行。
消毒与感染控制按照DB11/T 220的相关条款执行。
设备设施
体检设施设备及器具
a) 诊断桌椅;
b)诊查床;
c)体温计;
d)听诊器;
e)血压计;
f)手电筒;
g)一次性压舌板;
h)体重计;
i)有条件可选配心电图机等其他体检和医疗设备。
日常活动能力检查设施设备及器具
a) 餐具,包括筷子、汤匙、碗盘等;
b) 圆、扁玻璃珠;
c) 单侧扶手三层阶梯台;
d) 模拟银行单据;
e) 有条件可选配洗衣机等其他日常生活设备设施。
心理测量工具
a) 简易智能状态筛查问卷;
b) 巴氏指数测量表;
c) 老人选择卫生服务的能力问卷;
d) 有条件可选择使用韦氏智力量表等其他心理测量工具。
技术管理
评估员应掌握相关心理测量的原理和技术。
评估员应掌握无菌技术、血压测量、压疮护理等基础护理、相关医疗护理技术和医疗仪器的使用。
评估员应掌握健康评估知识,熟悉相关物理诊断技术。
开展健康评估服务的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各类健康评估的标准程序和流程,要求评估员遵照执行。
评估内容所涉及的技术标准应参照《临床医疗内科常规》、《临床医疗外科常规》和《临床医疗护理常规》的相应规定执行。
评估文件和记录管理
老人入院评估、例行评估、即时评估资料应纳入个人健康档案管理。
其他各种记录归档的时间和范围应按照《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健康评估文件和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7评估规范

7.1评估员行为规范
a) 遵守职业道德,保证评估资料的真实、有效和可靠;
b) 规范着装,佩戴有自己身份标识的证件;态度和蔼,使用礼貌用语。
7.2评估前应首先表明自己身份,向老人及其担保人说明评估的目的、程序并征得老人同意。
7.3评估应使用老人可以理解的语言,并随时解释和澄清老人的疑问。
7.4评估结束后应及时告知老人及其担保人评估结果,并说明该结果将作为制订照顾计划的依据。
7.5评估结束后记录结果并签字负责。不同评估员对同一老人分阶段进行评估应分别签字负责。

8服务质量检查与改进

8.1评估中心审验
定期组织案例抽查进行质量评定。
定期组织模拟评估。
严格审核评估员的资质并责成有关机构组织业务培训。
8.2自查与改进
应对健康评估所提供的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的方案。
应不定时的就健康评估服务的开展情况等与住院老人以座谈和问卷等形式进行沟通和交流,出现问题随时解决。
养老服务机构应对健康评估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予以保障和监督管理。

H.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存在哪些问题

据报道,日前,北京市民政局召开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建设暨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民政局负责人表示,民政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服务质量、欺老虐老等问题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将定期在媒体曝光并通报相关区政府。对于存在瞒报、骗报指标的机构将严惩不贷。

I. 养老机构老年护理服务规范和评价标准的基本信息

出版社: 浙江大学出版社; 第1版 (2011年6月1日)
平装: 191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9787308088015
条形码内: 9787308088015
产品尺寸及容重量: 23.8 x 16.8 x 1 cm ; 340 g
ASIN: B005DEQQ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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