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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老年人

发布时间:2021-12-20 03:34:52

⑴ 民法总则改变老人摔倒扶不扶

关键不全在立法,而在于各级法院的裁判,只有更合理的判决书,才会引导人们远离冷漠、见义勇为。

⑵ 2017最新《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民事行为能力的

2017最新《民法总则》是这样规定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民法总则老年人扩展阅读:

相关法律《民法总则》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参考资料:网络-民法总则

⑶ 中国民法通则中是否老人可将遗产给不孝儿女

被继承人可以自立遗嘱或公证遗嘱,将个人财产自由处分。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⑷ 民法典遗产法实施后,没有遗产的老人该如何养老

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废止。 2021年你的生活将有这些大不同!今天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将正式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现在已经没有遗产法了,因为已经同步废止了,但是有“继承编”。不过从表面看该问题和民法典并没多大联系,因为民法典是保护大家的日常生活和行为的“网络全书”,而涉及到养老问题是属于理财养老问题。如果老人无子女和亲戚,还没有资产,那是属于特困户了,可以领取低保和廉租房,而且国家的精准扶贫是肯定会帮到这类人的

⑸ 民法通则里有没有扶老人的立法

民法通则里并没有扶老人的相关规定,但有部分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适用于扶老人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救助人,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对在紧急情况下遭遇人身损害或者人身损害危险的人,自愿提供救助的自然人。
第三条 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 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 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
第六条 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处理机关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第七条 知道救助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救助人的救助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对证人予以奖励。
第八条 救助人因救助行为与被救助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九条 对救助人的奖励和其他保护,适用见义勇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⑹ 根据民法总则 老年人的监护制度是怎样的 并谈谈其必要性

老年人的监护很有必要,随着年龄的变大,身体上心理上生活上都有太多不便,需要成年专子女在身边属守护。不在身边的子女法律也规定了每年抽出一定时间看望,打电话等,对老年人是一种国家制度层面的保护,增加老年人的幸福感。

⑺ 法律规定老年人多大需监护人

老人如果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才会需要监护人,与年龄大小无关。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法律规定的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有法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里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7)民法总则老年人扩展阅读

意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在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如意识昏迷时,有权为被监护人选择看护机构、养老院、护工等事宜,也有权处理被监护人的治疗、康复方案、医药方案、出入院手续办理等事务。

而为了保证被监护人利益,对监护人也有明确的权限限制,如监督人将监督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使用,监护人不得擅自提款、挪用。

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把原属于60岁以上老年人的意定监护扩展到18岁以上的所有成年人。所以,不只是老人,如果你一个人在外身边没有亲人,有信得过的朋友也是可以签订协议,帮忙照料,提前预防。

⑻ 民法总则10周岁降为八周岁的规定是怎样的

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⑼ 民法总则规定,成年子女有什么父母的义务

《民法总则》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1、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根据《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9)民法总则老年人扩展阅读:

一、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

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

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

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二、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1、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2、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3、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4、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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