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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18 09:01:16

㈠ 桐梓县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实现符合五保条件的五保对象全部入院集中供养的目标。鼓励有条件的村兴办敬老院,提倡社会力量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民政、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入院与供养
第五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入院供养和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供养、寄养。
第六条五保对象入院供养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自费代养对象入院,由敬老院和代养对象或代养对象监护人签订自费代养协议,并提交体检证明。?
第七条五保对象入院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村组应承担的责任,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寄养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入院条件,收费标准,入院后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医药费处理办法,丧葬事宜,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院后,村组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供养对象去世,应实行火化,村组应协助敬老院,从简料理后事。
第九条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需要代管的,不动产由村组代管,动产由敬老院代管。入院协议中有财产处理条款的,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十条敬老院供养对象的实际生活,应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章膳食管理
第十一条敬老院应注重供养对象的饮食营养,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每周有食谱,并尽量满足特殊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
第十二条每周食谱应根据供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应吸收供养对象代表参与膳食物资的采购和验收,伙食账目要按月向供养对象公布。?
第十三条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生火做饭。工作人员在院内就餐的,应与供养对象同灶,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四章服务与护理
第十四条敬老院应合理安排供养对象住房。对已入院的患传染病的供养对象要进行卫生隔离。
第十五条敬老院应为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日常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十六条敬老院要强调亲情服务,给予供养对象精神上的慰藉,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学习和健身娱乐活动,落实供养对象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供养对象应团结互助,讲究卫生,爱护公物,服从管理,尽量做到自主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
第五章医疗保健
第十八条敬老院应设医务室或诊所,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护人员,备有常用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备。
第十九条敬老院医务室或诊所应为供养对象建立健康档案。依托当地医疗机构,每年为供养对象体检一次,对患病供养对象要及时治疗。
第二十条乡镇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养对象医疗费用的开支。敬老院也可从其他渠道筹集医疗专项资金。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对患病住院的供养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合作医疗机构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可由民政部门及乡镇共同承担解决。
第六章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对敬老院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并按照建设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抓好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建设管理等部门应对敬老院的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敬老院应选择居住环境较好且通电、通水、通路的地方建设。要充分利用国有、集体闲置资产,可以采取改建、扩建、新建等多种建设方式。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应合理分区布局。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的划分应科学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第二十五条敬老院内外出入口及供养对象生活、活动场所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并进行防滑处理。
第二十六条供养对象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居室人平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平方米。居室应配备必要的家具和生活用品。
第二十七条敬老院应合理设置卫生间、浴室和公用洗衣间等公共卫生场所。平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栋一处,楼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层一处,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在居室内设卫生间。
第二十八条敬老院要设立公共文娱、健身等活动场所。有条件的敬老院应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二十九条敬老院厨房应能满足供养对象供餐需要,保持卫生整洁。应有满足供养对象进餐的餐厅并配齐桌椅,配备餐具消毒设施和食品保鲜设备。
第七章资金来源
第三十条敬老院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的集中供养五保资金、乡镇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县财政按敬老院实际供养人数按月拨付五保资金,作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费用,并设置专户管理。
第三十二条乡镇财政应将敬老院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建设经费及维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及有关部门适当给予补助。
第八章生产经营
第三十三条敬老院应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要有能满足供养对象生活需要的种养基地。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自愿参加生产劳动,并适当给予奖励。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1〕9号)减免税费。
第三十四条敬老院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供养对象公布。
第三十五条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再生产的投入,补充供养对象生活费用和医疗经费,补充敬老院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建设经费及维修经费的不足,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的生产经营奖励开支。
第九章财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敬老院资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敬老院资产中如有国有资产,其资产处置方案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执行。
第三十七条敬老院财务原则上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代管,会计核算与管理、各种凭证的取得、填制,账务的处理,报表,均应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敬老院的大额开支应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必要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九条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应按季度向供养对象公布,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组织建设
第四十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设膳食管理、服务护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生产经营等若干小组,各小组人员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人数为5—7人,由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选举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通过敬老院的重大事项、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院长、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执行;讨论审核并监督院内财务、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开支;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组织对院长和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调解供养对象内部矛盾和纠纷;对敬老院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章人事管理
第四十三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护理人员、保卫人员、财务人员、医护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第四十四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应做到少而精。工作人员原则上按1∶10的比例安排,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四十五条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或任命,但应征求县民政部门的意见。待遇应不低于社会同等岗位。
第四十六条敬老院院长同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和院内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乡镇政府应当进行调整或解聘。院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七条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由敬老院聘任。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聘任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聘用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应签订聘用协议书。
第四十九条院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和生产经营奖金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在任命(聘用)时确定,生产经营奖金根据敬老院生产经营状况而定,在聘用时明确考核计算办法。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敬老院供养对象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由院长或院务管理委员会或上级管理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敬老院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虚报供养人数,冒领五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三)挤占、贪污、挪用敬老院资金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
(四)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适应乡镇敬老院。村办敬老院参照执行。社会力量兴办敬老院,按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十三条敬老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请销假制度、卫生制度、考勤制度、膳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务室管理制度、供养对象守则等规章制度。

㈡ 全市积极推进敬老院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积极推进敬老院工程建设
首先体现了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得以延续的手段之一。
其次,敬老院建设是关爱老人、奉献社会、体恤民意、为民解忧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
再次,推进敬老院建设可以推动孤寡老人供养水平不断提升,促进老年事业快速发展。
最后,是构建和谐社会,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途径,也可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健康幸福的安度晚年,更是时代的需要。

㈢ 江西日报2012年3月19日完整版农村敬老院招聘院长有关文件精神

2014年江西省招聘乡镇敬老院院长、会计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网2014年5月24日讯为进一步强化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工作,切实落实省、市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机构建设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以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关于印发《乡镇敬老院院长、会计考核聘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决定对全县敬老院空缺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公开招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聘用的岗位及资格条件
1.聘用的岗位:
三江镇敬老院院长1名(岗位代码140101)、幽兰镇敬老院会计1名(岗位代码140102)、南新乡敬老院会计1名(岗位代码140103)、塔城乡敬老院会计1名(岗位代码140104)。
2.聘用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人品正派,有奉献精神,对老人有爱心、孝心,热爱敬老院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无违法违纪行为,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2)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户籍必需在当地乡镇且长期在当地居住,年龄男性45周岁以下(1968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女性40周岁以下(197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3)敬老院会计岗位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且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简章发布地址:事业单位招聘网(http://www.shiyebian.net/)
二、考核聘用的程序
1.报名:
①报名时间: 2014年6月3日至6月6日(上班时间)
②报名地点: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干部科
③报名注意事项:报名时须携带本人学历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各1份)、1寸同底免冠彩照2张,报考会计岗位的还需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的证明。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并缴纳考试费50元。
2.考试:参加人社局组织的招聘统一考试,考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经济管理、科学技术、公文写作)。考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报名成功的考生6月16日—6月19日到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干部科领取准考证)。
3.体检、政审:按照考试成绩排名,根据各职位招聘人数1:1确定体检人数,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合格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体检、政审不合格产生的空缺按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三、聘用
体检合格拟聘人员名单进行不少于5各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并与县民政局签订聘用合同,新招聘的人员第一次聘用合同为一年,一年后组织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进行续聘,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
四、待遇及聘后管理
1、招聘的院长和会计实行编外管理,定编定岗不定人。被聘人员与县民政局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年末由县民政局进行目标责任考核。聘期内享受事业单位国家规定的同类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并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聘用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的社会养老保险由本人全部缴交。
2、被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解除聘用合同。解聘后不再享受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在社保局办理退休,享受社保养老金待遇。
3、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社保费(除个人承担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其它福利待遇由乡镇按同类工作人员核发,并由所在乡镇财政承担。被聘人员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管理。
五、其他
1、招聘工作接受县纪委第三纪工委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监督电话为:0791-85731370(第三纪工委)、0791-85712813(人社局)。
2、招聘工作各阶段具体安排均在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ncxrenshi.gov.cn)公告,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参考人员因未看到公告而影响录用等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3、本公告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 85712813)。
4、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乡镇敬老院院长、会计招聘报名登记表》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㈣ 加大乡镇一级养老院建设力度,对农村有什么好处

可以保障更多的老人养老的问题。防止他们孤独。

㈤ 农村敬老院国家补贴

申办社会养老福利机构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1、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依法批准,应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对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应给予优惠;对社会力量以及外资兴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指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并参照工业用地基本同价;对征用或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
2、各类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水、电、燃气、供暖、固定电话、宽带网络的使用费,要与居民用户同价;数字(有线)电视收视费减半。
3、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各类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消防、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有关费用予以优惠,并优先验审。机构内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有关部门应免收并免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5、对新建、扩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给予补助。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资助3000元。受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必须在30张以上。床位数量依据养老福利机构总建筑面积,按照平均每张床位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核定。每年评审验收一次。资助金拨付方式为三年两次支付,即:通过评审验收的养老福利机构正式运营满一年后,入住率达到30%以上,支付首次50%资助金;运营满三年后,入住率达到50%以上,支付另外50%资助金。到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延至达到要求时予以支付。享受政府补贴的养老机构保证经营8年以上。
6、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对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按照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人数,由市财政给予日常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
7、对城乡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高龄困难老年人给予补助。城乡失能高龄困难老年人(不含由国家供养的“三无”和“五保”老年人)入住民营养老机构,生活半自理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补助600元,属于独生子女死亡或与三级以上残疾独生子女共同生活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㈥ 2009年省级计划人员生活补贴拟发放名单如何发放

2009年,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和民政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取得显著成绩。城乡低保制度不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五保供养水平有所提高,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城乡临时救助取得突破,较好地发挥了社会救助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社会功能,为完成全省 “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2009年工作总结

(一)城市低保扎实推进,继续巩固应保尽保。按照“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到年底,全省有城市低保对象90万人,比上年增加了3万人;保障标准最高的255元,最低的170元,全省平均196元,比上年略有提高;月人均补助144元,比上年降低8元。2009年,全省共支出城市低保资金15.73亿元(含春节慰问金和一次性生活补贴15310万元)。中央和省级投入专项资金135282万元,其中,中央补助108660万元,比上年的91404万元增加了18.9%,省级安排26622万元,比上年的21262增加了25.2%,确保了资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农村低保提高补助水平,扩大覆盖范围。按照云南省“兴边富民”计划要求,2009年农村低保以边境地区为主扩大了保障范围,保障对象新增37.8万人,达到337.8万人。同时,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全省月人均补助达到60元,比上年的50元提高了10元。全年支出农村低保资金26.85亿元(含一次性生活补贴25370万元)。中央和省级投入专项资金25540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195400万元,比上年的75100万元增加160.2%,省级安排60000万元,比上年的41660万元增加44%。

(三)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巩固。全省22.1万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现应保尽保,省级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80元,省级全年投入供养资金21216万元。129个县(市、区)全部制定并公布了供养标准,实现了“按标施保”,供养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大,省级共投入资金11734万元,资助了93所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2009年建成67敬老院所,新增床位9018张。全省集中供养21656人,集中供养率达到9.8%,比去年提高2个百分点。

(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推行。在2008年全面建制的基础上,2009年,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走上正轨。全年资金支出达1.9万元,资助428.1万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和边民等特殊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出资金8562万元;资助88.2万城市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14.9万人次的城乡困难群众实施住院和门诊救助,支出资金10438万元。中央和省全年投入资金55062万元,其中中央补助48102万元,比上年的22388万元增加了115%,省级安排6960万元,比上年的6055万元增加了15%。

(五)临时救助政策加快实施。省级通过追加预算安排了城乡临时救助资金4000万元,通过从省级农村低保资金中切块安排了农村临时救助资金19600万元,全年省级投入23600万元,支持各地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目前,全省已有14个州市和124个县市区出台了文件,对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做了细化和规范,部分州(市)、县两级安排了配套资金。

(六)其他专项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年初克服了时间短、任务重,工作力量不足等诸多困难,顺利完成了在春节前将一次性生活补助发放到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手中的艰巨任务。二是对沿边(距离边境线1公里以内)定居的群众以每户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支出资金5750万元,为守土固边重任的完成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是将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提高了60元,省级补助达到了每人每月120元,享受补助19781人,省级全年投入2848万元。从2009年1月1日起,我省提高了沙甸事件困难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省级全年投入109万元。

(七)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从2008年开始启动的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已通过试运行,目前正在推广阶段,年底前已完成了16个州市的网络联通工作、9个州市工作人员信息系统操作管理培训和9个州市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作,2010年将在全省全面推广使用。

二、2010年工作计划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支撑保障体系。按照“全国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下一步将在全省建立和落实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制。拟争取在2010年初与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和落实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和组织、监察、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范围,切实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及必需的工作经费,健全考核激励机制,促进全省社会救助工作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政策制度。一是对现行政策进行梳理、总结和完善,规范操作程序,政策空白留有隐患的,要加以细化完善,甚至补充制定新的政策。二是根据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上级的新要求逐步调整一些政策规定,比如农村低保标准的制定,医疗救助方面政策的调整等等。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救助对象备案和定期抽查长效机制,组织社会力量进行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建立问责追究制度,增强工作人员责任感,提高工作质量。

(三)继续巩固城市低保“应保尽保”成果。一是适时提高保障标准。根据专家对国家经济发展形势的预测,2010年物价指数将是一个上涨的趋势。随着物价指数的上涨,全省将适当提高保障标准,一方面提高原有保障对象补助水平,另一方面一部分边缘群体可以纳入保障范围,以保证贫困家庭不因物价上涨而相对降低实际生活水平。二是支持昆明市等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入户核定家庭收入的试点,积极探索科学核定家庭收入的成功方法。三是做好迎接审计部门对城市低保资金专项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封闭管理。

(四)探索规范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途径。一是在一部分州市开展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和按指标控制相结合、按户施保、差额补助的试点,真正明确低保功能,把握低保对象范围,探索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进而在全省广泛推行,从而促进全省农村低保工作健康发展。二是强化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抓好村级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局审批等关键环节,坚持两榜公示,并根据家庭结构变化、人口变化、实际收入水平变化等情况,强化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

(五)加快推进敬老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一是根据《云南省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实施意见》和《云南省新三年“兴边富民工程”行动计划(2008年-2010年)》的要求,2010年省级将投入近1亿元,新建和改扩建农村敬老院76所,其中边境42所,内地34所。二是做好申报民政部资助项目和省发改委资助项目的准备工作。要求各地做好项目储备,条件成熟的项目要尽快完善各项手续,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落实土地和配套资金,为争取资助奠定良好的基础。三是努力提高集中供养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敬老院床位使用率不得低于90%;新增集中供养人数7000人,集中供养率提高3个百分点,达到12.8%。

(六)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体系。一是结合新一轮医疗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四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和工作制度。二是完善医疗救助结算办法。在每个州市建立1-2个一站式结算服务试点,探索方便群众就医报销的结算办法。三是100%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参合。四是加强资金管理,调整政策措施降低资金结余率,各地累计结余的资金不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总额的15%,且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

(七)建立和强化城乡临时救助制度。重点抓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城乡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同时要求所有州(市)、县(市、区)都要制定实施办法,使这项制度在我省规范有序运行。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任务目标,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八)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社会救助队伍素质。一是加强监督检查。有关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率要达到100%。二是强化社会救助工作的能力建设。积极推广红河州的经验,在全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网络。三是抓好社会救助干部队伍建设工作。通过培训、交流、考察、学习的机会让基层工作人员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四是进一步抓好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2010年要在16个州市全部启用新信息系统,以改善工作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效。五是争取在上半年成立云南省社会救助协会,加强社会救助理论研究、先进工作经验的推广以及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察学习。

㈦ 关于养老院建设养生养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现行法案仅有《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皆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具体内容优浩律师事务所提示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2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3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4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5第五章 生产经营编辑

第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6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7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㈧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专五保供养和属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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