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而发生意外,养老院是否有责任
养老院是很多老年人的归宿,也是很多子女无奈的选择。然而,养老院在接收老人的时候面临着一个尴尬问题:去除照顾不周及虐待的特例,老人在养老院里意外摔伤、突发疾患,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负?
老人如何安度晚年是所有家庭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旦发生意外,家属就会认为养老院既然收了钱就应该照顾周全,承担一切外摔伤、突发疾患,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负?
一旦发生意外,家属就会认为养老院既然收了钱就应该照顾周全,承担一切责任。养老院却认为,养老机构只是照顾老人生活的地方,不能把养老院当成保险箱来保证老人的万无一失。
近年来,此类纠纷案件不断上演,令老人、家属、养老院倍感沉重。本报从法院了解到相关案例,并调查走访了多家养老院,同时请院长、家属、民政局共同来探讨此类问题,寻找解决之道,以期让老人远离养老院里的纠纷伤痛。
典型案例
老人摔伤离世养老院担责40%
养老院里的老人们最害怕听到救护车的声音,因为那声音的到来意味着伤病或死亡。2014年1月5日,赵舒兰老人被救护车从沈河区一家养老院拉走了,再也没有回来。老人因为摔伤住院,多种陈疾暴发,导致不治离世。
赵舒兰的儿子陈某认为,是养老院的失职造成了母亲的死亡。2013年9月,赵舒兰被儿子送进这家养老院,赵舒兰已经82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不过尚能自己行走,所以陈某为母亲办理的是半护理。老人在养老院生活得一直很好,还交了很多老年朋友。
然而,2013年12月20日晚,赵舒兰半夜上厕所不慎摔倒,后来自行爬起回到床上。次日,护理员向陈某告知了老人情况。陈某因为工作较忙,也没有送母亲去医院做全面检查。
赵舒兰在床上这一躺就起不来了。到2014年1月4日晚,老人陷入发烧昏迷状态,养老院赶紧通知陈某,第二天,老人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几天后老人离世,诊断为左股骨骨折、糖尿病综合征、心力衰竭等多种疾病。
陈某认为,养老院在管理上有疏忽,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意外发生。而养老院则认为,半护理是针对生活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工作人员不可能24小时贴身世,诊断为左股骨骨折、糖尿病综合征、心力衰竭等多种疾病。
陈某认为,养老院在管理上有疏忽,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意外发生。而养老院则认为,半护理是针对生活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工作人员不可能24小时贴身护理。这起意外发生在夜间,而且老人本身年老多病,养老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沈河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养老院在老人入住期间提供的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护理措施不到位,致使老人摔倒受伤,并最终死亡。养老院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存在根据合同约定负有提供安全的养老场所及周全的护理措施等义务而不作为的侵害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家属在接到老人受伤通知后没有及时送医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综合考虑,养老院承担40%责任,陈某承担60%责任。
糖尿病老人去世儿子上诉被驳
2012年7月19日,薛名将母亲送到沈阳市大东区博远托老养护中心。薛母患有糖尿病,12月6日突然因低血糖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抢救,10天后老人医治无效去世。
薛名认为,托老中心未尽到护理义务,在换用不同的胰岛素时,将过量的胰岛素注入母亲身体中,造成其低血糖昏迷导致去世,要求托老中心承担责任,索赔146198元。
博远托老养护中心感觉很委屈。博远诉称,薛母进入养老院后,院方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老人患有全身重症疾病,护理员每日都是按照薛名的嘱咐严格为其母亲进行饲药。薛母多次发病,养老院均及时通知家属,并带老人出院治疗,并未出过错。
大东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审理认为,由于托老中心本身不是医疗机构,对胰岛素的使用剂量及禁忌症的了解不能达到医疗机构的水准,也无权决定注射的剂量和时间,对注射事项只能依照老人家属的嘱咐进行,家属的嘱咐对托老中心而言相当于医嘱,不能擅自变更。在未得到薛名的变更通知前,托老中心按以前的注射次数和剂量进行操作并无不当。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变更剂量不属于托老中心的义务,而是家属的义务。薛名作为家属在明知胰岛素剂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托老中心调整注射剂量,因其过于自信,对是否发生事故采取了放任态度,故即使托老中心使用了新的胰岛素,所造成的后果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医院诊断薛母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肺炎、缺血性脑血管病等。综合薛母的死因,认定是其长期患病,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所致,其失去意识陷入昏迷状态不排除低血糖的原因,但这并非死亡的主要原因,这一点从医院的诊断上即可得出。现薛名认为母亲的死亡系托老中心注射胰岛素昏迷所致,理由并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薛名不服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记者走访
一场官司“打”黄一家养老院
记者连续走访了多家民办养老院,他们都认为,在出现老人摔伤等纠纷时,养老院完全属于弱势一方。
开了十多年养老院的陈松蒲认为,目前民营养老院在这方面处境很尴尬,大家对老人在养老院发生意外的认识有误区。“老年人在家里发生骨折很正常,在养老院里发生就不正常。”陈松蒲对记者说,“经验告诉我,老人发生摔倒、骨折等意外情况是在所难免的,因为人上了年纪骨质疏松,一个转身,一个下蹲,甚至吃饭都可能导致骨折,与生活在哪关系不大。可老人一旦在养老院发生摔伤等意外情况,养老院就难辞其咎,有的家属会一味索要赔偿。”
沈阳天柱山老年公寓院长陈思对记者说,“现在养老院在照顾老人时如履薄冰,一家养老院摊上一个赔偿官司,一年就白干了,甚至一些小养老院打一个官司就能被压垮。”陈思说,附近一家小养老院去年就被一场赔偿官司“打”黄了。
为了防止老人摔倒,陈思动了很多心思,首先在养老院基础设施上做了很多防护,比如厕所墙壁四周都安装扶手,地板都是防滑的,走廊沿墙壁都安装扶手、摄像头,冬季下雪后即刻扫雪除冰,将容易滑倒的地方都用绳子拦住禁止老人入内等。
很多时候,老人出意外并不是单一因素造成的。一方面有养老院的责任,比如设施不完善、护理员不足、照顾不周等;另一方面,也是个别家属对父母不负责任,比如老人出现摔伤或者突发疾病等情况,需要家属同意才能送医院治疗,但个别家属在接到通知后并不积极将老人送医,有的只要求养老院的医护人员简单检查救治了事,不愿意送医院多花钱,这就延误并导致老人病情加重,而老人一旦病重离世,家属却反过来追责养老院。
律师说法
“免责条款”侵犯老人权益
养老院为了保护自己利益,在接收老人时都会与老人及其家属签署免责协议,很多养老院会在合同中专门约定“凡入住老人自行发生烧伤、烫伤、摔伤等,由自身负责,甲方不负责”。
这样的免责声明合法吗?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孟德尧律师认为这是无效的霸王条款,“老人与养老院之间所订立的协议,本质上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因合同履行而引发的纠纷依法受合同法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约定造成合同相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一位老人的家属李先生认为,养老院利用合同来保护自己利益,老人却很难维护自己权益。现在养老院市场放开,民营养老院如雨后春笋,个别养老院无论在设施设备上,还是在人员配备上都不符合养老要求,有的养老院仅以赚钱为目的,照顾老人非常不细心,发生摔伤等意外也不及时告知家属,而是悄悄隐瞒。
孟德尧律师说,此类案件之所以责任认定难,是因为缺乏标准。老年人因认知能力等原因,对摔伤原因难以举证,其家人又对养老院在管理或护理老人方面存在过错责任难以举证,审判中在对双方责任认定上,往往由法官主观判断为多,导致案情相近的案件在责任认定及判决结果上容易出现较大差异。
如何平衡
民政局只能负责监管和调解
作为养老院的主管部门,民政局是否有好办法去平衡双方的利益呢?记者从沈阳市民政局了解到,他们仅有监管责任,没有相关方面的实质性法规可依。
沈阳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负责养老工作的赵重超感触颇多,“近年来老人在养老院发生意外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但民政部门并没有权力去认定哪一方有责任。首先应由家属与养老院自行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家属投诉到民政部门,我们会出面调解,仍不能达成满意结果的,只能走司法程序,靠法院来判定各方承担的责任。”
责任认定难,也是困扰全国养老院的普遍现象。天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范勇处长从岗位退休后仍旧非常关注这个行业问题,他说,家属对养老院功能应该有正确认识——养老院就是替子女照顾老人生活的地方,不是存放老人的保险箱,养老院并不能完全保证老人不摔倒、不发病。就像老人生活在家里,家属就敢保证老人不摔倒吗?此类事件发生后,双方多一份理解就会少一份伤害。赵重超告诉记者,养老院一旦出现打骂老人、管理疏忽造成老人摔倒等情况,家属可选择报警,通过公安验伤,走司法程序。而对此类养老院,民政局绝对是零容忍,会根据举报进行调查,下发整改通知书,有问题的养老院必须接受整改和处罚。
期待保障
准备为老人交人身意外保险
记者从辽宁省民政厅得到消息,解决养老行业问题专题会议前不久刚刚召开,辽宁省准备为养老院的老人交人身意外保险,目前正在起草方案阶段。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老人上保险后第三方保险公司将承担老人发生意外后的责任,此举将有效解决养老院与老人的矛盾。该保险将由财政拨款一部分,养老院缴纳一部分,老人自己交一部分。
全国其他省市养老机构也一直在寻求解决此方面问题的良策。天津养老机构正在探索阶段,南京养老机构已经开始实施购买“公共责任险”方式。
记者从沈阳市几家养老院了解到,他们以前也尝试过为老人上保险,但一方面因为赔付率比较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意出这个险种,另一方面理赔相当麻烦,所以养老院以及老人都不愿意上这个险。不过,这次民政厅将提高保险额度,保险公司也因此会愿意设这个险种,老人在理赔时也会相应获得较高赔偿,所以养老机构目前非常期待这项举措的实施推行。
他山之石
服务功能更细化可避免纠纷
截至2012年底,沈阳市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已超134万,养老产业的规范化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国外养老产业成型的模式可以成为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经验。
天柱山老年公寓陈思院长曾专门去美国考察养老产业。她说,美国的养老机构服务群体特别细化,也就避免了很多纠纷。
养老机构会根据老人身体状况进行分类收取老人,有专门针对特殊群体,如失智老人、癌症康复老人等群体的公寓;有陪住型老年公寓,专门提供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服务,包括做饭、洗澡、洗衣等;特护型老年公寓除了提供上面两种类型所需要的服务外,还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从传统的医护房间到特别为老年癌症患者提供治疗的房间;还有自住型老年公寓,不为老年居住者提供任何与日常生活、药物服务有关的协助,只是提供一个环境优美、舒适的居住社区。“我们现在的老年公寓大都属于混合收治,相对而言不能更专业地为老人进行服务。”陈思说。
在防范老人发生意外方面,美国的养老院基础设施采用科技化、信息化、标准化结合方式。比如在户外,各处都有紧急呼叫按钮,每个老人都有一块一块机器定位手表,值班室通过GPS定位来对老人紧急状况进行监视。更高级的是,有的公寓在房间内安置红外线传感装置,因为室内安放摄像头是侵犯老人隐私的,红外线传感装置通过热力、动力等不同探测方式机械化自动预警,一旦老人在室内某个地方静止时间超过半个小时或者一个小时,监护人员就会收到报警。
B. 老人在养老院摔伤养老院有赔偿责任吗,老人在
如果是养老院疏于看护而导致养老院里面的老人摔伤的话,那么养老院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老人在入住养老院时通常会与养老院签订养老协议,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养老院的工作人员疏于看护导致老人摔伤,就是养老院的工作人员没有很好地履行合同义务,理应为老人的摔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养老院拒绝赔偿的话,摔伤的老人家属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如果养老院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话,那么养老院需要举证老人摔伤与养老院的工作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的话养老院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C. 老人在养老院意外摔死,现在家属要求赔偿15万,请问这个具体怎么处理呢赔偿如何界定
人身损害赔偿
一、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三、因抢救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根据上述费用,根据老人自身责任和养老院的过错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比例,协商不成,由受害人亲属向法院起诉解决。 受害人家属是没的过错责任的。
D. 老人在养老院摔死怎么赔偿
首先应该分清责任,再说“赔偿”。养老院不是对任何护理的来人死亡都要赔偿的。
E. 养老院 保险公司 理赔
青岛即墨颐佳苑养老院护工噎死老人的遭遇
家属起初的想法是,人死不能复生,养老院和护工也不是故意的,养老院也给老人投了意外伤害险险(华泰保险公司投标的青岛医疗机构意外伤害险),就是说青岛地区的养老机构出现的所有意外伤害都有华泰保险公司理赔,养老院提议:保险公司太难想象了,你把我们起诉吧,养老院把保险公司拉进诉讼,噎死老人是事实,如果人赔付给你们,保险公司很难讲理。是这个情况我起诉了养老院。
一审即墨法院蓝村法庭开庭判决死者全责,养老院没有任何责任。开庭时间6月5日(简易程序3个月),收到判决书的时间是11月23日,判决书的时间是(9月4日)
老人去世的原因我们始终没有声张,虽然很生气,但是人死不能复生,都不是糊涂人,让养老院看着办去吧。期间跟民政部门反映过保险公司的态度问题,期间再没有过问,再就是收到判决的这一刻,欺人太甚,你没有父母吗?
老人房间有监控录像,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就是护工早晨喂饭噎死老人的,其他需要养老院担责任的证据暂且不提,监控录像显示:
7:37:20护工端饭开门进入房间,7:37:28护工开灯以后掀开被子,站在床边双手握住老人双腿拽整以后,又扯着胳膊用力把迷迷瞪瞪还有睡意的老人拽到床沿边,老人坐在床沿上,准备吃饭。监控显示老人被拽的大概3-4秒才缓过神了,7:37:48护工拿了一根油条。掰了一段给老人喂到嘴里面,是干的,从被窝被拖起来到喂第一口油条,时间相差20秒,众所周知;正常人从被窝出来不喝口水就吃油条,也有噎着的可能性,第二口7:38:27第三口7:38:38这三口都是油条。从起床到吃完这三口油条没有喝一点粥一点水,老人开始出现噎食的症状。7:41:14窒息症状加剧,老人表情痛快,7:43;18老人处于休克状态,第一口饭到休克状态大概6分钟时间。后面就不一一细说了,只想告诉大家,我们有充分证据证明养老院担责。那么为什么败诉?我也想知道
声明一下:养老院护工和我们相处的始终不错,不怀好意的相关人员请不要误导大家,我们也明确告诉护工你不是故意的,不要害怕,我们不会伤害你的。是养老院的责任。
存在的疑问:判养老院担责,损害了谁的利益?现在看主要是:(下面只是推测)
1,养老院?2保险公司?3主管部门?
养老院就不说了,一定要担责,主管部门也没有什么责任啊,损害最大的应该是保险公司?????
2,说明一下:华泰保险公司投标了青岛医疗机构意外伤害险,就是说青岛地区的养老机构出现的所有意外伤害都有华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其实对于保险公司索赔这种案件,钱并不多。重点是:因为青岛地区还没有一列我老人这种伤害事故的索赔案件,包括法院的案例??如果判养老院全责的话,今后或者前期的养老院伤害事故就有参照案例了,华泰保险公司要付出很大很大的代价。特别是投标政府招标的这种养老保险业务,回报很低,保险公司如果索赔案件增加,就要亏损,大家是否有些明白了
给大家再屡一下:我给你100万你去把官司打赢了,其实这个官司就是输了才赔50万,为什么这么做?如果输了,不是50万的问题,是有100个1000个这样的案例。
既然知道没有用,为什么发帖?
1,其实不考虑案件的输赢了,让您看到就足够了。
2,发帖就当是告知书吧,告诫那些伤害我们的人,悬崖勒马,不要因为我这点小事,把你的饭碗都丢了,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不识时务者虽远必诛我会和影子一样陪你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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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老人在养老院摔倒骨折,老人是半护,公立养老院应如何赔偿,是否用到伤
可以按照侵权伤害要求对方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版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权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 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 十 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 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G. 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如何赔偿
洗衣服自己摔倒的?
这个不好要求对方赔偿问题。
你要找到老人摔倒是养老院造成的,或未尽看护责任。才能要求对方赔偿。
但养老院不是1对1看护。你这个难主张。
H. 老人在养老院摔伤摔坏怎么赔偿
老人在养老院摔倒的赔偿如下:老人与养老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的方式进行赔偿;双方之间没有协议的,养老院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老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I. 老人在养老院发生意外伤害,养老院应如何补偿
应该先判断责任。
如果养老院有责任,则养老院需要赔偿,赔偿金额根据责任比内例来承担。养老院常见有责容任的情况有,地面湿滑,栏杆护栏不稳定等等。
如果出于老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事故,则养老院一般没有责任。比如老人自己走路不稳摔倒,则养老院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