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告诉我一个儿女不赡养老人的事例,现代的
现在不孝顺老人,不赡养老人的大有人在,不过大部分是表现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素质低下的一版些农村妇女权们,在城市中素质高的人群中很少出现这种情况,也不能完全排除没有的可能,有些是和父母有矛盾的,总之家庭的事外人不清楚,有很多的原因能导致儿女对父母不孝顺,比如财产分配不均了.....
❷ 名人成功案例
1、马云
1999年的阿里巴巴创办者马云,对梦想从不放弃。他曾经想考重点小学,但却失败了;考重点中学也失败了;考大学更是考了三年才考上;想念哈佛大学也没有成功。但他有坚持不懈,勇往直前的精神,俗话说:“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他通过自已的努力,最终成功了。他说:梦想,要脚踏实地,和眼泪是息息相关的。
2、王健林
刚满15岁的王健林从四川绵阳来到东北,成了一名娃娃兵。每天背上10多公斤重的装备,在齐膝深的积雪中徒步40公里,每次拉练的总路程甚至长达上千公里。从军18年已经成为团职干部的他,却遇上“百万裁军”。创业初期没资历,没实力,说好的贷款却被银行放了鸽子,为了公司项目,他借过高利贷,人人都不想碰的旧城改造他敢接,刚做商业地产的时候,因为不懂,3年之间打了222场官司。就是这样一个一根筋的人,如今却是无人不知的亚洲首富。
3、俞敏洪
被北大开除后,俞敏洪完全没有了生活来源,为了养活老婆孩子,他只好下海办起了培训班。开班初期生源少,为了招生俞敏洪常常一个人骑车,拎着糨糊桶,满大街贴招生广告。冬天里,俞敏洪手中的糨糊经常冻成一块,不贴广告的时候,他就和妻子待在“教室”里虔诚守候,盼着来报名的学生。为了学校,俞敏洪曾经一口气喝下两斤白酒,送到医院抢救了6个小时才抢救过来。正是有了俞敏洪的坚持和不懈努力,才有了现在的新东方教育帝国。
4、杰克·伦敦
美国作家杰克·伦敦的房间里,不论是窗帘上、衣架上、橱柜上、床头上、镜子上,到处都挂着一串串小纸片,走近一看,原来纸片上都写着美妙的词语、生动的比喻,有用的资料,他把纸片挂在房间的各个部位,是为了在睡觉、穿衣、刮脸、踱步时,随时随地都能看到,都能记诵,外出时他也在衣袋里装着不少纸片,他这样刻苦学习,积累资料,终于写出了《热爱生命》、《铁蹄》、《海浪》等引人入胜的作品。
5、刘强东
1992年,刘强东考入中国人民大学,因为家里很穷,只带了五百块钱。当时的他对自己说:希望大学4年不再向家里要钱。大四那年,学校附近的一个餐厅恰巧要转手,刘强东用他前三年赚的24万元,把店面盘了下来。因为要上课,每周只去店里两次。谁知,接手之前盈利的饭店,不到一年时间,就赔光了他赚来的第一桶金。
无奈之下,只能关门。他向亲戚借了十几万元,还清了餐厅欠下的账,给每位员工发了两份工资。走的时候,他连一个碗都没有带走。餐厅倒闭时,他欠了20多万元的债,但他创业的信念和激情一直没有消退,毕业后的两年,他还清了所有债务。1998年,刘强东离开外资企业再次创业。他给自己的公司起名叫“京东”。
❸ 谁有关于福利制度的案例分析及答案
http://www..com/s?tn=myie2&ch=3&bs=%B8%A3%C0%FB%D6%C6%B6%C8&f=8&wd=%B8%A3%C0%FB%D6%C6%B6%C8%B0%B8%C0%FD&inputT=968第一个网址里面有
❹ 一个真实的案例,求知道!
好像构成职务侵占罪,你自己看看和你说的情况符合不符合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二、认定
(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郁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我们基本倾问于第二种意见,实践中仅供参考。
(三)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四)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五)本罪与侵占罪的界狠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三、处罚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如何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员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有关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本罪是指公司或其他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公明司或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 法释〔1999〕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6.30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不同于贪污罪主体的另一类特殊主体。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其他职工(包括经理)以及其他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非法占有公司或企业财物构成本罪。这类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 员,侵犯的财物也不是国有财产,这是本罪区别于贪污罪的关键。对 国有公爵工及犯本罪的,按贪污罪论处。而在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 体上两罪是相同的。
二、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三、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❺ 社会福利包括哪些方面最好有例子
社保:单位和个人承担缴费,国家负责建立账户,管理、利息。
社会求助:流浪人收养所
❻ 社会保障概论的目 录
1 第一章绪论
2 第一节社会保障的理论界定
6 第二节社会保障的学科性质与理论框架
10 第三节社会保障的目标与功能
16 第四节社会保障的特征与原则
26 第五节社会保障的意义
28 案例讨论利率杠杆的失效
29 思考题
31 第二章社会保障的发展
32 第一节概述
36 第二节慈善事业与济贫制度
42 第三节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51 第四节社会保障发展经验、教训与改革
57 第五节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70 案例讨论智利公共养老金私营化改革
72 思考题
73 第三章社会保障体系与模式
74 第一节概述
78 第二节社会保障体系
88 第三节社会保障主要模式
100 案例讨论从公积金到强积金:完全积累型模式的差异
101 思考题
102 第四章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103 第一节概述
106 第二节社会保障立法
121 第三节社会保障管理
128 案例讨论1多龙不治水的社会保险管理格局
129 案例讨论2企业因不参加社会保险而败诉
130 思考题
131 第五章养老保险
132 第一节概述
139 第二节养老保险模式
144 第三节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149 第四节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
157 案例讨论1连续工作38年无处领取养老金
158 案例讨论2提前退休与养老金“黑洞”
159 思考题
160 第六章医疗保险
161 第一节概述
166 第二节医疗保险的基本内容
173 第三节医疗保障模式
178 第四节中国的医疗保障
184 案例讨论1泰国的医疗卡计划
185 案例讨论2坦桑尼亚非正规部门医疗保险互助会制度
187 第七章失业保险
188 第一节概述
195 第二节失业保险的基本内容
201 第三节国外失业保险
208 第四节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213 案例讨论失业率的真假
215 思考题
216 第八章工伤保险
217 第一节概述
222 第二节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
229 第三节工伤保险的主要模式
231 第四节中国的工伤保险
239 案例讨论1违章操作负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240 案例讨论2交通事故致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242 案例讨论3“生死合同”是否违法
243 案例讨论4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算工伤
245 思考题
246 第九章社会救助
247 第一节概述
252 第二节社会救助的基本内容
259 第三节最低生活保障
265 第四节农村五保制度
268 第五节灾害救助
272 案例讨论1不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73 案例讨论2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分类救助
274 案例讨论3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
280 思考题
281 第十章社会福利
282 第一节概述
286 第二节社会福利的基本内容
289 第三节老年人福利
296 第四节残疾人福利
301 第五节妇女儿童福利
306 案例讨论1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
308 案例讨论2被遗弃的孩子
310 思考题
311 第十一章军人保障
312 第一节概述
317 第二节军人抚恤优待
323 第三节军人保险
326 第四节其他军人保障
328 案例讨论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334 思考题
335 第十二章补充保障
336 第一节概述
340 第二节员工福利
345 第三节企业年金
352 第四节互助保障
357 第五节慈善事业
361 案例讨论1美国401K计划
363 案例讨论2希望工程
366 思考题
367 主要参考书目
❼ 谁有社会福利案例及案例解析,跪求!!
1:该电视机是缺陷产品,因为它的彩色显像管不合格,既然不合格就不应该摆出来出售。
2.:生命权和健康权以及财产权。
3: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经销商和厂商都应负责
4:财产损失和医药费
5:能,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❽ 对最近发生的“扶人被讹”事件,写一篇不少于800篇幅的申论论文!谁能帮帮忙在此谢谢你们啦!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您可以写好后拿给中公申论批改系统给您批改,教您如何改进。
申论批改系统学习频道有这方面的热点表述,转给您,希望对您的写作有帮助。
用保险制度扶起跌倒老人
【背景链接】
11月27日,北京市民政局宣布,北京市将依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老年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将来被保险老人在乘坐公共交通或逛公园等公共场所时,如发生跌倒、摔伤等意外伤害,均可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最高可获20万元。此事在社会上引起热议。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政府出资为老人定制“意外险”,自然是善举一件。某种意义上说,该项目能够推行,既得益于财政收入的不断攀升,也与金融市场内保险产品的多元与细分关联密切。据悉,“老年人意外伤害险虽由政府主推,但其操作、执行等均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它实则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又一经典案例。当职能部门开始习惯借力市场,来实现对特定人群的福利覆盖,在价格和效率层面展现更多优越性,也就变得可期。
[意义]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社会意义,绝不仅在于挽回社会公德的层面,这对大部分北京老人确实是一笔实实在在的实惠。一者,“门槛非常低”已经去掉了商业气息。这份保险的年度保险费很低。在保单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最高赔付保险金较高。相比于纯粹的商业保险,这样的低成本、高回报,显然是一种福利。谁都愿意拿出买几个肉夹馍的钱去买一年的平安。
二者,公共财政的有效参与,也给地方政府做出了表率。北京市60周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对象及失独老年人,将由北京市财政统一出资投保,每人一份。政府给市民买保险,我们很少看到。政府的积极参与会让更多老人得到实惠,而这也正是当下各地政府应该具有的态度。这是一项专门的老人权利。我们太缺少这种针对专门人群而设立的小型保险。尤其对于老人和孩子而言,商业保险太贵,社会保险不管,以至于这些弱势群体越来越弱势。如果其他省份也陆续推广这种保险制度,这是老人们的一个福音。
[启示]
北京团购“意外险”的事例表明,公职部门采用市场化手段投放福利,具有理所当然的合理性。一方面,政府机构具备天然的议价优势。统一采购公共服务,因项目体量之大故可压低价格。此外,招标环节的设计,也能大大控制成本;另一方面,商业公司拥有标准化的办事流程、成熟的渠道架构、周全的服务意识,必能给民众塑造全然不同的体验。凡此种种,怎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公办服务窗口可比。
[措施]
老年人因身体机能水平下降而产生的客观风险,需要相应的风险规避机制予以平抑,“老人意外险”的适时推出,将有效减少老人出行时的心理负担,更好地保障老人权益与社会地位。当然,这仅仅只是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政府需要做的事情还很多,对此,中公教育专家建议:
一是扩大保险覆盖范围,二是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让老年人在政府和社会持续的关怀与温暖中,享受到晚年生活的幸福与尊严。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❾ 需要一个关于激励的案例
对于员工激励,一般来说分为两大类。
1.金钱激励
金钱激励是多数企业对于员工激励最普遍的方法。其逻辑简单明了:通过涨薪资刺激员工完成管理者希望达到的目标。
金钱的确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员工,并培养出高绩效。当个人行为和期望的结果有直接清楚的因果关系,以及期望的结果容易被衡量时,金钱激励往往最有效。
怎么理解这句话?比如,小明卖小龙虾,老板告诉他,卖出去10斤赚了100元,卖出去20斤赚300元。他的销售行为和期望结果有直接关系,并且容易被衡量,这种情况下,金钱激励是有效的。
2.非金钱激励
非金钱激励包括社会认可、绩效反馈和内在有吸引力的工作任务。心理学界相信非金钱激励至少与金钱激励效果相当。此外,在金钱激励通常无效的情况下,非金钱激励看起来还是非常有效。
剑桥大学两位教授比较了金钱激励和非金钱激励对美国快餐连锁店员工的相对影响。这次试验的情况对研究金钱激励的效果而言很理想,因为员工的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结果可衡量。
在选定的快餐店中,两位教授还推出了两种形式的非金钱激励措施:社会认同和绩效反馈,作为金钱激励的替代方案。社会认同是指非正式的认可、关注、赞美,对个人或团体出色完成工作的由衷赞赏。绩效反馈则是以特定方式改变或保持绩效,提供过去绩效的定量或定性信息。这些信息对于雇员做好自己的工作很有帮助。
研究结果表明,金钱激励和非金钱激励都显著提高了该店的利润和客户服务质量,同时降低了员工离职率等。
有趣的一点是,这个研究证明非金钱激励的效果非常强大。具体来说,快餐店的平均利润率从30%增加到实行非金钱激励干预后的36%;金钱激励使免下车取餐的服务响应时间加快了19%,而非金钱激励使得免下车取餐的服务提速25%;金钱激励使员工离职率减少了13%,非金钱激励使员工离职率减少了10%。
❿ 博开公司福利问题案例
第一问.接班人没规划好,难道她走了公司倒闭?问题处理过程完全没有管理技巧可言。
第二问:这完全是福利,福利是公司如何看待,没有决对答案,建议对于公司重视的人才设定职位,到达某个职位可有专车,公司可买个车聘请司机啊,长期节约费用,建议二:公司在附近租装个宿舍房子,2~6人一间,水电使用和房间如何收费还是不收公司决定,
第三问:你读过破窗理论就知道,李女士是很大问题,有能力但是不会处世又不配合公司,在有能力也是公司炸弹(什么家远,来公司疲惫无法工作,都是理由,在招聘时公司干吗?如果应聘人同意还有来公司,何问题?如果公司福利和薪资在同行是高者,何患招不到人?)
第四问:短期如果因她走,影响公司营运,是可以的,但是长期还是让她走
第五问:可参考第二问建议,后续招聘时就应杜绝次问题,既然家离公司远你还招这样人吗
你可比较周围公司福利和环境让后定夺,希望能帮助您,谢谢!